上海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参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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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徐府办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徐府办发〔2015〕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华泾镇政府:近期,市政府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个别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并失效后未及时清理,继续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由此引发行政争议。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沪府办〔2015〕15号),明确对在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其有效期于2015年4月30日届满,并自动失效,请各部门、单位及时开展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

根据上述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1、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华泾镇政府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沪府发〔2014〕72号)的要求,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和清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协调性,进一步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对即将到期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起草部门、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12〕42)号的要求,及时做好评估,并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后重新发布或者废止等处理建议上报区政府。

上海市政府规章(精品)

上海市政府规章(精品)

第 54 号 1997 年 12 月 19 日
12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 54 号 1997 年 12 月 19 日
13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第 37 号 1996 年 12 月 30 日
市政工程管理
14 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
第 6 号 2008 年 8 月 1 日
15 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规章
序号
上海市政府规章
市政府令
发布日期
1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第 26 号 2010 年 1 月 19 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 8 件市政府规章中涉及有 2
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决定
第3号
2008 年 6 月 6 日
建设工程管理
3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 18 号 2009 年 9 月 25 日
8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 128 号 2002 年 11 月 18 日
9 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 113 号 2001 年 12 月 28 日
10 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第 90 号 2000 年 10 月 12 日
11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3 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第 119 号 2002 年 4 月 1 日
24 上海市非机动车营业性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 53 号 1997 年 12 月 14 日
第 1 号 2003 年 4 月 3 日
16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 53 号 1997 年 12 月 14 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制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府办发[2014]20号【发布部门】80903F00280903F028【发布日期】2014.04.01【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制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通知(青府办发〔2014〕2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为了规范本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青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办法》,现就各单位提请区政府制定或批转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区政府同意由区政府办公室制定或转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规定:一、规范性文件含义本通知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制定的涉及本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下列文件:(一)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起草的需区政府发布的决定;(二)区政府制定或批转相关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三)经区政府同意由区政府办公室制定或转发相关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名称和体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

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工作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指导市、区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担文秘职责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的协调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与清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以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清理的合法性审查。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工作。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六条(制定主体) 下列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区和镇(乡)人民政府; (二)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四)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控制文件数量)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2019)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2019)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201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9.07.25
•【字号】沪人社规〔2019〕31号
•【施行日期】2019.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31号
各相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我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

经评估,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下述规定日期。

文件中有关内容如现行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5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的通知-沪府办[2004]1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的通知-沪府办[2004]1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的通知(沪府办[2004]10号)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统一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程序与格式,提高报备质量,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共四种)印发给你们,请在本单位或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报送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件按照要求的格式(A4纸)和内容,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其中,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附电子文本1份),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各1份。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1: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1)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府规备字[ ]号关于《》的备案报告市人民政府:现将我区(县)×年×月×日发布的《》5份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各1份报请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印章)×年×月×日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2)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文件(文号)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的通知××××(发送单位):《》已经×年×月×日第×次区(县)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或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
〔注:制定依据是指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制定依据有两个以上的,请按照依据的效力等级从高到低填写。起草部门需一并提供制定依据的纸质或电子文本全文。〕
规范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件的制定依据
序号
名称/制定机关
依据具体条款(规定)
1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产业内涵发展。加快制造业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聚焦支持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方面的工业强基项目;重点支持促进绿色发展、优化产品结构、促进安全生产、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和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推动制造业高端化、信息化和服务化。支持新型载体建设,推动园区转型升级。(二)产业技术创新。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支持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 促进国际先进技术的加快消化吸收与集成创新,促进各类创新主体有效对接、要素集聚和协同创新,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三)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支持制造企业和用户开展联合研制并协同创新;支持高端智能装备及关键部件实现首台(套、批)突破、应用示范及检验检测、研发、试验、验证、台架等的平台建设。
第十八条 各区县可以根据各自区域的特点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扶持办法,支持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
2
闵行区产业布局规划方案(2018-2025)(闵府发〔2018〕23号)
四产并进:依据闵行产业基础,资源禀赋,政策导向等时机情况,全面对标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战略以及上海“四大品牌”建设要求,闵行将构建面向未来“4+4”的现代产业体系,主要包括jmrh引领的先进制造业,以及四新经济引领的现代服务业。其中,jmrh引领的先进制造业体系包括高端装备、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生物医药等“四大产业”,闵行将坚持高端发展、计较科技创新,释放创造潜能,集中优质资源,加快突破重点行业、重大装备、关键领域的核心技术,提升产品和自主品牌,着力促进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力争打造多个千亿级规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推动实施产业集聚群培育、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空间优化、联动融合示范四大工程,走高质量发展之路,成为上海制造品牌的核心承载区。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5.05.01•【字号】沪公通字〔2015〕2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公通字〔2015〕2号各分、县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沪公发〔2002〕253号)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后需继续实施,现决定作如下修改:一、对《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沪公发〔2002〕253号)的修改1.删除文件“二、安全保卫机构”中“应独立设置”;2.将文件“二、安全保卫机构”第(二)项第2目修改为:“安保人员须经严格培训上岗。

其中,安保干部(管理员以上)和安保队员在上岗前须接受相应的治安业务培训”;3.将文件“七、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第(一)项修改为:“举行300人以上参加的展览展销或节日庆典等活动,必须制定周密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还必须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4.将文件“八、处置突发事件”第(一)项修改为“保安部应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

二、对《关于加强本市拍卖行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沪公发〔2005〕33号)的修改将文件“二、加强日常治安检查、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第(二)项第5目第(1)点中:“公安分、县局应当按照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治安许可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修改为:“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还必须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

三、对《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公发〔2005〕306号)的修改1.将文件中“市经委”均修改为“市商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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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参考规范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
(条文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各组成部分的安排和语言运用的方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公布、延续、修改、废止等,应当符合本技术规范。

第四条(基本原则)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语言文字规范,表述简洁准确,标点符号正确。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名称和体例
第五条(文件名称)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由制定机关或适用范围、规范事项和文件体例三要素构成,能够集中体现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反映适用范围和基本体例。

第六条(文件文号)
规范性文件的文号一般由制定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文号。

制定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编号,当年度所有规范性文件的发文顺序号应当按照签发时间,统一顺序编制。

第七条(文件体例)
规范性文件的体例是指规范性文件的体裁、结构。

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结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公文种类的规定,选择合适的文件体例,载明相应的行政管理事项。

(一)“规定”适用于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一般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规范。

(二)“办法”适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具体的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规定的事项更为细致。

(三)“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表述的内容较为宽泛。

(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以及批转、转发规范性文件。

(七)“实施细则”适用于为贯彻实施某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文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上位规定的全部或某一方面内容作出具体细化。

(八)“试行(暂行)”适用于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度论证又尚未完全成熟的特殊情况,其中“试行”侧重于对事项的限制,“暂行”则注重对时间效力的限制。

第三章结构规范
第八条(文件结构)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通常按照一定顺序和要求依次排列,结构单位包括章、节、条、款、项、目。

除“决定”和“通知”外,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条文格式,以条为基本单位,按照逻辑关系顺序排列。

第九条(章的设置)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较多,有相对独立的内容,有划分层次的必要时,可以设章。

章最基本的结构一般为总则、分则和附则,各章之间应当有一定的逻辑关系。

第十条(章的表述)
每章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章名应当概括反映本章的内容或者范围,一般概括为一项内容,至多用一个“与”或者“和”连接两项相关内容。

各章之间应当以序数形式连贯排列,另起一行居中,冠以“第一章”、“第二章”等。

第十一条(节的设置)
节只能在规范性文件设有章的情形下存在,但并非所有的章都必须设节。

章的条文较多且有若干相对独立的内容时,可以设节。

第十二条(节的表述)
每节必须有自己的名称,表述要求与章名相同。

每章中的节都重新按独立的序数排列,另起一行居中,冠以“第一节”、“第二节”等。

第十三条(条的设置)
条是构成规范性文件整体的基本单位,一个条文一般规定一项内容,同一项内容一般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

第十四条(条的表述)
条的内容应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上下条文之间应当有一定的逻辑关系。

条文的长短应适当,条中可以设款或者项。

条一般以序数形式分段表述,条数按照统一连贯排列,冠以“第一条”、“第二条”等。

每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条文标题,以括号形式列于法条序数后,反映该条的主旨和内容。

第十五条(款的设置)
款隶属于条。

一条内容包含两层以上互相关联的意思,且不宜再划分为两条时,应当分款。

条文中设置的款,应当根据条文的内容和层次决定,一般不超过四款。

第十六条(款的表述)
款一般以自然段的形式出现,不采用序数编码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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