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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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番府〔2018)243号•【施行日期】201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9日番禺区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和“通告”等,涉及实体内容的一般用“规定”、“办法”、“细则”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影响其性质。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部门规范性文件。

以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区政府职能部门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等活动,应当执行《管理规定》,同时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制定,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2022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2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解读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解读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解读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在全面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充分研究论证,省政府日前颁布了《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一、《规定》修订背景《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05年2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工作深入发展以及形势的变化,原《规定》部分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亟需调整和完善。

修订原《规定》主要意义在于: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精神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先后颁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原《规定》部分内容与国务院文件要求不一致,国务院文件部分要求在原《规定》未有体现。

有必要对原《规定》做出修订,按照国务院要求做出调整和补充。

二是健全我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需要。

原《规定》侧重规定了原政府法制机构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工作,但存在着对规范性文件其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得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如制定程序未作具体要求,合法性审核意见法律效力不明确,备案审查等其他管理制度未明确规定等。

此外,近年我省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了有效期、政策解读等行之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

因此有必要依照国务院要求,并结合我省管理实践,对有关监督管理制度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二、《规定》修订依据(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规章制定程序条例》;3.《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2024年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2篇)

2024年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2篇)

2024年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一、背景概述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进步,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的文件积累和管理不规范等原因,一些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庞大、内容繁杂,影响了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本方案旨在推动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理化、准确性和实施效果。

二、整治目标1. 优化行政单位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确保文件数量合理、内容规范、形式统一。

2. 加强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管理,提高文件的准确性、专业性和可操作性。

3. 推动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电子化管理,提高文件管理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4. 建立健全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评估和监督制度,确保文件的合规性和执行效果。

三、整治措施1. 清理梳理(1)行政单位应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梳理工作,将目前有效、废止和冗余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清理掉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服务实际需要的文件。

(2)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梳理台账,记录清理情况,做到清清楚楚。

将清理出的废止文件及时予以公示,并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清理工作的透明度。

2. 减量规范(1)行政单位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合理控制文件数量。

对可能导致文件过量的流程、环节进行优化,简化文件的审批流程和程序。

(2)建立规范性文件编制权限和审批程序,确保各类文件的规范化制定和合法性审批。

(3)推动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和模板化,减少文件的重复撰写和内容重复。

3. 提升质量(1)行政单位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管理机制,确保文件的准确性、专业性和实用性。

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和校对,避免文件中的错误和模糊表达。

(2)加强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专业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文书写作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水平。

(3)建立文件查新、更新和培训制度,及时修订和更新陈旧和过时的规范性文件。

4. 电子化管理(1)行政单位要积极推进规范性文件的电子化管理,建立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数据库和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文件的统一存储、检索和共享。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虹府规〔2019〕3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虹府规〔2019〕3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虹口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虹府规〔2019〕3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虹口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19年12月2日经区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虹口区人民政府2019年12月6日虹口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9年6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6〕9号)及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按照上述规定及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区行政机关制定的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党工委)。

第四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备案、清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应通过全市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进行,以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五条本区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应当逐年减少。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6.10•【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厅直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现将《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6月10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起草第三章审核第四章批准第五章公布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省交通运输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前款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省交通运输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并由省交通运输厅主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以下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二)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奖惩决定;(三)请示、报告、技术标准规范、会议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方案;(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公文;(五)以党委(党组)名义印发的文件;(六)商洽性工作函;(七)工作考核、检查、行政追责等方面的文件;(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十)涉密文件。

关于做好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的工作要求

关于做好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的工作要求

关于做好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的工作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X政办〔X〕192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X政办〔X〕1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的理解和认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认真实施和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是加强新形势下政务公开工作的一项重要要求,是加速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加快法治X建设步伐,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对帮助政府及其部门执行落实政策、规范政策执行行为,对帮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政策、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适应当前政府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升政府效率效能、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和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切实明确政策文件解读责任和解读范围、程序(一)明确解读责任。

1.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2.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负责编制和发布解读材料,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二)明确解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1.市政府规章。

2.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4.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或部门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文件。

规 范 性 文 件 解 析

规 范 性 文 件 解 析

规范性文件解析颜鹏前言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是各级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级行政机关指导人们社会活动的重要行为规范。

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和部门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合法与否、制定质量的高低,直接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能否实现,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国务院对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非常重视。

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8月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及程序立法和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要“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典型案例1、冒烟费2003年6月23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吉林省珲春市一些城乡环境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只要看见进城的用车或拖拉机就截住,就要求农民交“公益费”,农民谷称“冒烟费”。

收费依据是1994年吉林省政府的一份规范性文件,但这份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这项“公益费”。

一项没有依据的收费持续了10年,农民在“要么乖乖交钱,要么车别上路”之间,做着痛苦抉择。

2、馒头办1998年,河南省郑州市加强对馒头市场的管理,发布“红头文件”——《馒头生产销售暂行管理办法》,市、区两级据此成立了“馒头生产管理办公室”,共有6个,其中1个市馒头办,5个区馒头办,负责监管并对馒头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由于两级“馒头办”为争夺办证权、处罚权打成一团,最终在2001年酿成了轰动全国的“馒头风波”。

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种种问题:一是制定主体较为随意,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如有的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一些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在没有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随意制定涉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制定程序较为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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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起草背景(一)上级精神为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农业灾后恢复生产能力,自2007年起,中央财政先后在全国开展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并印发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精神,2016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2017年4月,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我市情况按照中央、省关于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精神,我市自2007年起,陆续在全市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印发了《青岛市种植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2008]32号)、《青岛市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2008〕33号)。

但上述办法距今已近10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和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现行的办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二、制定目的及法律依据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明确各部门在保险费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环节应承担的责任,更好地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三农”的作用,参照《预算法》、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2017年7月通过金宏向市金融办、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物价局、青岛保监局书面征求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本办法共7章、44条。

(一)总则(共3条)1.依据。

《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以下简称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机构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3.原则。

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二)险种及补助政策(共7条)1.财政补贴险种。

在全市已全面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共10项,其中,种植业包括小麦、玉米、花生、马铃薯及日光温室大棚蔬菜;养殖业包括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肉兔;公益林。

开展试点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共2项,即葡萄种植业和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

2.财政补贴政策。

——中央险种(1)小麦、玉米政策性保险。

投保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行承担10%,其余90%由财政承担。

其中,产粮大县(区市),中央财政承担42.5%,市级财政承担42.5%,区市财政承担5%;非产粮大县(区市),中央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25%,区市财政承担30%。

产粮大县(区市)按照财政部下达的产粮大县(区市)名单确定。

(2)花生、马铃薯政策性保险。

投保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行承担20%,其余80%由财政承担。

其中,平度市、莱西市,中央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36%,平度、莱西市财政承担9%;即墨市、胶州市、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中央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27%,区市财政承担18%。

(3)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政策性保险。

投保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行承担20%,其余80%由财政承担。

其中,平度市、莱西市,中央财政承担40%,市级财政承担32%,平度、莱西市财政承担8%;即墨市、胶州市、青岛西海岸新区,中央财政承担40%,市级财政承担20%,区市财政承担20%;崂山区、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中央财政承担40%,市级财政承担8%,区级财政承担32%。

(4)森林政策性保险。

财政对公益林保费给予全额补贴。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市级财政补贴50%。

——市级险种(1)日光温室大棚蔬菜、肉兔政策性保险。

投保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行承担20%,其余80%由市级财政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

市级财政与区市财政共同承担部分,其中,青岛市与平度市、莱西市按8:2承担;青岛市与即墨市、胶州市、青岛西海岸新区按5:5承担;青岛市与崂山区、城阳区、红岛经济区(高新区),仅限于日光温室大棚蔬菜,按2:8承担。

(2)葡萄、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2个试点险种。

投保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行承担20%,其余80%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葡萄保险试点范围在平度市,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试点范围在平度市南村镇和即墨市移风店镇。

市级险种补贴政策,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市与区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情况,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进行调整,并通过《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予以公布。

试点险种补贴政策,按照试点期间确定的原则执行。

试点险种经市政府确定在全市全面实施的,补贴政策另行制定。

3.新增险种的审批程序、试点期限。

需新增设的市级财政补贴险种,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按照《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及规定程序,会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价格等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参照本办法实施。

对青岛市级确定增加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新险种,除按照上级规定在全市推广实施外,一般要选择一定区域进行试点,试点期限为一至两年。

试点结束后,由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价格等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由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日常会议根据评估报告做出全面推广、对有关保险条款修改后推广、继续试点、终止试点的决定,涉及增加市级财政支出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三)保险方案(共6条)保险方案应保持一定时期的稳定性。

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经市政府同意需要对保险方案中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的,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于当年8月底前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完成政策修订,明确调整内容和执行时间,确保政策有序衔接。

1.保险责任的设置要求。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涵盖我市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

有条件的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稳步探索以价格、产量、气象的变动等作为保险责任,由此产生的保费,由区市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补助。

2.保险金额的设置要求。

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以保障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灾后恢复生产为主要目标,主要包括:(1)种植业保险。

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最近一期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认可的数据为准,下同),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

(2)养殖业保险。

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

(3)森林保险。

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相关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适当调整保险金额。

对于超出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应当予以明确,由此产生的保费,可以结合实际,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由投保人承担。

3.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设置要求。

经办机构应当公平、合理的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

属于财政给予保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办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4.赔付条件设置要求。

经办机构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条件,建立健全审核查验流程,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安全,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

5.关于保费减免相关事宜。

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无赔款优待”等方式,对本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限内给予一定保费减免优惠。

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各级财政按照相关规定,以农业保险实际保费和各方保费分担比例,计算各方应当承担的保费金额。

(四)预算管理(共12条)1.关于资金使用和管理。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据实结算。

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后,应在1个月内对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进行分解下达。

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可结合下一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如下年度不再发生补贴,由所在区市全额交回上级财政部门。

区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时间,及时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

2.补贴资金预算、结算编制主体、程序和时间节点。

——预算编制(1)区市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补贴资金兑付情况以及当年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分险种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1),并预测当年资金缺口,于每年9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2)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对区市报送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结合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规划,提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建议。

市财政局对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10日前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青岛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青岛专员办)。

——结算编制(1)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上年度中央及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于次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2)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对区市结算报告中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等投保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于2月20日前出具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全市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并抄送青岛专员办。

同时,编制全市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送青岛专员办审核。

市财政局在收到青岛专员办审核意见后1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并附青岛专员办审核意见。

(4)市财政局在收到青岛专员办审核意见后,结合已提前下达的保费补贴资金等情况,对市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与区市进行清算。

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及结算材料的区市,市财政局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区市不申请中央及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五)保障措施(共9条)1.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工作办、农业、林业、畜牧、价格、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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