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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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政府机构在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时,对其进行法律、程序、内容等方面的检查和审查,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政府机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不断增加,审核工作也变得日益繁重。

现有的审核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如审批流程繁琐、合规性标准不清晰、人力资源紧缺等,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入分析现有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困境的对策,加强制度建设、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合规标准、加大人力投入等措施势在必行,以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大约2000字】。

1.2 问题概述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困境,这不仅影响了工作效率,还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和不当行政干预。

具体来说,现有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审批流程繁琐、合规性标准不清晰、人力资源紧缺以及整改难度大等方面。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亟需加以解决。

审批流程繁琐导致了审核工作的耗时长、效率低。

在当前的审核制度下,文件审核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流程复杂、繁琐,容易出现环节耽搁、审批流程不畅等问题,不仅增加了审核工作的难度,也影响了审核任务的及时完成。

合规性标准不清晰是另一个困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问题。

在审核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合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整体框架,审核人员往往难以准确判断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容易出现主观判断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审核结果的不确定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面临诸多困境,需要在加强制度建设、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合规标准和加大人力投入等方面采取有效对策,以提升审核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正文2.1 现有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现有审核制度存在着审批流程繁琐的问题。

由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涉及范围广泛,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核和审批才能最终通过,因此审批流程常常繁琐而复杂。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和引导作用。

由于其直接影响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其合法性审核是至关重要的。

1. 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程序。

目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程序并不明确,常常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

这导致审核结果的不一致和不稳定,降低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2. 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

行政机关往往由于自身利益关系或政治因素的干扰而不能独立、公正地进行合法性审核。

这导致审核结果的公信力不足,容易引发社会质疑和纠纷。

3. 审核工作的过于繁琐和耗时。

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而审核人员有限,造成审核工作的过于繁琐和耗时。

这不仅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负担,也延长了行政行为的时效,不利于履行政府职能和公众利益的实现。

针对以上困境,可以采取以下对策:2. 提升审核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确保审核机构的人员具备专业素质和道德观念,遵守法律原则和职业道德,不受政治因素和利益关系的影响。

可以加强对审核机构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3. 制定审核工作的简化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通过制定审核工作的简化程序和规范化要求,减少审核工作的繁琐性和耗时性。

可以通过建立电子审核系统、优化审核流程等方式简化审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4. 加强对审核结果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审核结果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审核结果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可以通过公开审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申诉渠道等方式加强对审核结果的监督和评估。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主要包括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程序、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审核工作的繁琐和耗时等问题。

针对这些困境,需要确定明确的审核标准和程序、提升审核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简化审核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审核结果的监督和评估等对策,以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浅析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政府和部门行政之源,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良性运行,对于规范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树立政府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此,笔者以近年来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现状为基础,探讨当前规范性文件管理存在的问题,剖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主要问题(一)制定形式不规范。

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形式方面,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标题不规范。

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标明本行政区域的名称或者制定机关的名称,如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在标题下面的括号内标明批准的日期和批准机关名称。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规范性文件不得称:法、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但实践中,有不少规范性文件的标题要素不全,有的规范性文件还冠以“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违反了《x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是结构不规范。

规范性文件结构不同于一般的公文结构,一般由章、条、款组成,但有些行政机关不注意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技术规范,借“规范性文件”之名,行“普通公文”之实。

三是语言不规范。

规范性文件的语言必须明确具体、准确严谨、通俗易懂、简洁精炼,但有不少规范性文件语言表达模糊不清,甚至出现常识性错误,如有的规范性文件里部门简称错误、计量单位错误等。

(二)制定程序不到位。

有些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没有遵循必要的程序规则,制定程序随意性较大,不统一。

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没有全部做到由法制机构统一审查把关。

一些部门的文件起草机构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就直接送单位负责人审签,从而导致规范性文件的合法适当和法制统一得不到保障,甚至造成规范性文件一出台就因违法而不予备案的尴尬局面。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部门制定的具有规范性、强制力和可执行性的文件,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福祉具有重要作用。

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则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行政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核的过程。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存在诸多困境,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探讨这些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审查标准不统一困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需要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来进行判断。

然而,不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审核标准上出现了差异。

这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带来了困难。

对策:建立规范统一的审核标准。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制定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程序、范围和标准,以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审查程序不完善困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的不完善也给合法性审核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例如,一些单位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缺乏程序性、公开性,导致审核人员往往无法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三、主体权力与合法性的矛盾困境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过程中,主体权力和合法性之间往往存在矛盾。

尽管政府拥有决策权和行政执行权,但是过程并不总是合法的,因此造成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难以妥善处理这种矛盾,尤其是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阶段。

对策:加强行政人员素质的培养和提高,让他们了解并遵守行政法规和程序,减少违法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监管行政执行的过程,对行政过程中的权力行使加以规范。

四、法律制度不健全困境现阶段,国内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全面的、完善的法律机制来约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执行,这就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带来了诸多困难。

对策:加强法律机制的建设和完善。

政府部门应该加紧完善法律管理体系,加强各级法院和其他执法机关的协同作用,在法律机制的制订和执行中加强监督、规范和引导。

行政公文的常见问题分析与解决办法

行政公文的常见问题分析与解决办法

行政公文的常见问题分析与解决办法行政公文作为政府机关与公众沟通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法律约束力和规范性。

然而,在实际运用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

本文将分析行政公文常见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问题一:格式错误许多行政公文存在格式上的问题,如错用标题、字号不规范、错排行文等。

这些错误严重影响了公文的正式性和权威性。

为解决这一问题,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与规范意识。

同时,可以建立行政公文规范化的模板,让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撰写。

问题二:用词不当行政公文中常见用词不当的情况,如措辞模糊、术语使用不准确、重复使用相同词语等。

这些问题使得公文表达含义不清,造成信息传递的困扰。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建立行政公文用语规范,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常用术语的解释,确保公文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问题三:语气不恰当行政公文中有时出现语气不恰当的情况,如过于正式、过于书面化或者过于随意。

这些问题造成公文与受众之间的沟通障碍。

为解决这一问题,行政机关应明确公文的受众对象,并针对不同对象采取相应的语气和写作方式,既注重庄重与规范,又与现实需求相协调。

问题四:信息不完整行政公文在信息传递方面常常不够清晰和完整,如遗漏重要内容、忽略必要细节等。

这些问题给工作人员和接收者带来了困惑,影响了工作效率。

为解决这一问题,行政机关应制定完善的公文编写流程,加强沟通与协调,确保公文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问题五:审查不严格行政公文的审查环节常常存在疏漏和不严谨的情况,如错字、错别字、错误的格式等。

这些问题会导致公文的形象受损和误导。

为解决这一问题,行政机关应建立高效的审查机制,确保每份公文在发布前经过严格的审核。

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审查能力和责任心。

总结:行政公文的常见问题主要包括格式错误、用词不当、语气不恰当、信息不完整和审查不严格。

为解决这些问题,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规范化管理,确保公文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杨国民: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杨国民: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杨国民: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规范性文件,又称“红头文件”,是各级行政机关指导人们社会活动的行为规范。

制定规范性文件已成为各级政府和部门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手段之一。

但是,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蚕食”行政机关应有的公信力,阻碍了依法行政工作的进程。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提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突出表现为:(一) 认识上的差异性。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受人治思想影响很大,缺乏对公众负责的精神。

但是一些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人治思想大于法治思想,常常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惯于用红头文件行使行政管理权。

曾有“黑头(法律、法规、规章)不如红头(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笔头(领导批条),笔头不如口头(领导口头交办事情)”的说法。

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制定文件的出发点不是处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的态度,行政相对人参与很少或者干脆没有参与,导致很多文件脱离了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二)内容上的随意性。

主要表现在:一是内容笼统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号召性的东西多,解决实际问题的东西少;无关紧要的问题不惜笔墨、详尽阐述,敏感问题则避实就虚、回避矛盾。

二是照抄照转,缺少特色。

有的行政机关大段地抄录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有的则将外地的规范性文件原封不动地“拿”过来,没有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结合实际,缺乏地方特色。

三是随意扩大部门的权限,大搞“纵向越权”、“横向越权”,甚至一些政府机关将“红头文件”作为“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通行证”,擅自设定和扩大行政职权范围,其代价是践踏了公平与公正原则,造成政出多门、相互矛盾、文件“打架”等现象。

(三)程序上的混乱性。

由于没有完整和统一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陷入了无章可循的境地。

虽然有一些行政机关制定了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办法或者内部操作规范,但是由于起草人员的程序意识淡薄,没有遵循这些内部操作规范,在实际工作中,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陷入混乱状态。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行政机关在制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进行的一项重要程序。

合法性审核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乎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面临着一些困境,影响着其有效开展和落实。

本文将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实践困境1.审查范围模糊不清在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审查范围模糊不清是一大困扰。

由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种类繁多,内容复杂,审查人员往往难以准确定义审核范围,容易出现疏漏或重复审核的情况。

这就可能导致审核不够全面,存在遗漏情况,影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2.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核查标准和程序并不明确。

许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依据不明确,导致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难以准确判断文件的合法性,容易导致审核结果不确定或存在争议。

3.审核程序繁琐在实践中,许多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较为繁琐,需要审核人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部分行政机关审核程序不规范,审核人员缺乏经验和专业知识,导致审核效率低下,以及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难以保证。

二、对策建议针对审查范围模糊不清的问题,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可以先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结合具体的行政实践情况,确定不同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范围,确保审核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4.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包括审核的监督机制和申诉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审核中的问题,确保审核结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行政机关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在审核中加入独立第三方的审核机制,提高审核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部门针对各行各业制定了一系列行政规范性文件,以调整市场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但是,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和监督,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我国《行政法》中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具备适用规则的效力”。

这说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行政机关为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而发出的具有规范性、指导性、约束性的文件。

因此,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应该加强,避免其过度规范市场行为。

其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开、透明、民主、科学的原则。

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听证、征求意见和评估,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应当依据《行政程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文件的实施程序和制止不当使用的手段。

行政机关应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机构应当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督促,并将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及时研究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最后,要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强化问责机制,对制定不当、实施不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纠正和惩处。

同时,各级政府要拓宽与社会各界的交流渠道,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透明和问责,进一步提高政府的治理效能。

总之,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其管理也十分关键。

只有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加强监督和评估,才能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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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许多不同的称谓,如各种法律法规中出现的“其它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定”、“规定”,也有“红头文件”之俗称。

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最能概括其本质内涵。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省内各部门、各地市的定义基本类同。

据此,可以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性概况为四点,即行政性、外部性、普遍性和规范性,同时符合这四性的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1.行政性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除此之外的其它主体,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不能制定规范性文件。

2.外部性是指,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行政主体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不具有外部性,因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3.普遍性是指调制对象是不特定的,是普遍适用的,因此无法确定具体对象以排除其他人的适用。

如各类执法文书,因对象特定,就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是指调整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际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责的依据,具有行政刚性。

这四个特性分别从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管理对象、调整内容四个方面定义了何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中的规范性是其区别于一般政府文件的最本质特征,也使其具有了部分行政立法的特点和作用。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从本质上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被视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适用范围仅涵盖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八种,没有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因而从根本上否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拥有正式法律性文件的地位。

但与此同时,行政规范性文件又具有行政立法的某些特点,是行政机关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是政府权威的象征。

在实际执行层面,因法律规定往往过于宽疏、滞后,有时只有只言片语的指导性规定,而国内社会现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各地域、领域社会生活复杂多变,在难以及时立法规范的情况下,作为我国行政立法的有益补充,大量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法规、规章的不足,具有必要性和积极意义,因而被普遍视为“准立法”。

例如根据《税收征管法》多处规定,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相对人如不及时改正就会面临更加不利的行政后果。

但对限期的期限有多长,《税收征管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2016年,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了《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其中就规定了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法谚有云:魔鬼藏在细节之中,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作用正是在于对法律的细化和解释。

尤其在财税执法领域,快速变化的经济现象和滞后的立法进度之间矛盾特别突出,财税机关必须依靠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断为法律法规“打补丁”。

离开行政规范性文件,就会遗留大量空白区域,无法填补法律漏洞,行政管理将陷入困境。

因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不可替代的。

同时与之对应的法律风险也在与日俱增,《行政复议法》规定了附带审查制度,申请人或者备案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依法启动附带审查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可能直接被撤销、变更。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提出处理建议。

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规范性文件都将是依法行政的风口和热点。

二、现行管理制度和做法基于依法行政的紧迫性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性,各地、各系统陆续出台了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文件的制定和发布进行规范。

自2010年以来,各地普遍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以及备案、清理等一系列规定:(一)制定程序1.调研起草。

起草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社会管理领域现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主要措施或者拟设定主要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定文件草案。

2.征求意见。

起草部门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一般通过门户网站公示草案文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

3.合法性审查。

内设法制机构对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4.集体讨论决定。

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按规定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

5.统一登记公布。

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并统一发布。

(二)文件备案。

1.文件发布之后,备案机关会适时对文件做全面审查,不仅审查文件制定程序是否存在未及时备案、未合法性审查、未公开征求意见、发布后未公开等问题,而且深入具体规定,对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重点在于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抵触上位法、违法公平竞争等情形。

备案机关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通知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暂停执行;必要时,备案机关依照职权直接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可以提出审查建议。

申请应当先向制定机关提出,对制定机关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再向备案机关提出。

异议文件内容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由制定机关宣布失效或者予以废止、修订。

(三)文件清理制定机关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制定机关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定期汇编本机关已公布和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常见的问题和成因分析“三统一”制度实行以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日趋严格,各地各部门都制定了相应管理制度,科学规范文件制定程序和内容审查,从中央到基层初步形成了全面覆盖的管理体系。

但由于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内容复杂多样,具体管理实践积累时间不长,总体还处于建立框架、逐步探索的阶段,目前还普遍存在一些问题:(一)界定标准宽泛,划分存有争议目前我国未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范围、制定发布和备案监督等予以规范管理,各地出台的管理办法在一些问题上存在不同。

实践中,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及对象十分广泛,相互之间界限并不清晰。

一些事业单位比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涉及到人事管理、财务制度、考核评价等事项,行政机关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管理,还是可以作为内部管理的对象?又如财政资金和账户在各银行的运作规则,是一种技术性规范,还是权利义务性规范?由于规范性文件的类型多种多样,涉及的领域包罗万象,而相关管理实践还处于探究之中,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标准也没有统一定论,不同的主体会有不同的看法。

就实践中暴露的情况而言,如果把过多文件划入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范围,不仅浪费行政资源,也会影响规范性文件体系的科学严谨。

但如果错把行政规范性文件当做一般文件处理,则会严重影响文件本身的合法性和管理效力。

(二)反馈渠道单一,不能有效征求公众意见现行各地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大都设立了公示制度,规定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以外,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的方式一般包括网上公示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

目前绝大多数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采用的都是网上公示的方式,而很少采用座谈、听证、专家论证的方式。

网上公示的网址五花八门,有各地政府统一的公示平台,有各条系统的平台,更多的是制定部门自己的门户网站。

相比制定主体的多样化,征求意见得渠道方式却十分单一,实际效果也十分有限,往往公示结束也无法取得任何意见。

甚至有的文件连网上公示也不进行,完全忽略了对民意的尊重和负责。

网上公示形式大于实质,制定的文件往往沦为连篇累牍的官样文章,不仅脱离实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容易造成这样那样的新问题。

比如调整税负等事关公众切身利益,必须摸清影响受众、影响幅度、承受能力、社会稳定等一系列情况,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听取合理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文件进一步修订,才能保证文件的合理性,如果由税务机关闭门造车,难免脱离实际。

(三)缺乏自主创新,重复上级规定现象普遍规范性文件号称“准立法”,但在制定程序和审查标准上,毕竟距离立法还有相当的差距,没有立法那么严格的要求。

部分文件的制定理由不充分,只为了体现重视程度,或是应对绩效考核而出台,存在为发文而发文的现象。

制定过程中,一些制定机关没有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征求人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意见建议,仔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台有特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而是大兴文牍主义和形式主义,照搬照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照套外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又或者偷梁换柱,改头换面,导致人云亦云,行政规范性文件缺乏特色。

文牍主义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考核制度的不科学,过度倚重文件台账式考核,以发布文件作为工作完成的指标,使得下级单位不得不以文件落实文件,以发文代替执行,陷入疲于应付。

这样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不仅缺乏制定的必要性,浪费有限的行政资源,而且存在合法性问题。

比如某资源税政策文件照搬上级文件的规定,而上级文件早于新文件出台日期实施,导致相同的规定存在不同的生效日期,与上级文件相抵触。

(四)政策法律不一,内部审查存在两难党的方针政策是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属于广义上的法律范畴。

此处所指政策是指中央行政机关、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1084号文件规定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但《破产法》仅规定税款才有优先权。

再比如而各地各部门为发展经济出台的各种与减免返还税收的招商引资政策,也与法律法规存在矛盾。

这既反映地方、部门局部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的不平衡,行政机关偏重从自身角度出发看问题,出文件屡屡剑走偏锋;也反映出国家立法的滞后和不健全,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可依。

比如滞纳金的优先权本该由法律统一规定,却一直未作明确规定,新《征管法》修订历经十载,至今仍未出台。

特别在当前财税改革的大背景下,政策变化调整频繁,新政策、新事物层出不穷,合法性审查越来越多地被赋予守住最后一道防线的重大责任,既要规避法律风险,又要服务本机关中心工作,面临的审查难度和追责压力日益增大(五)疏于后续管理,文件实施效果缺乏反馈。

大量规范性文件制定后沿用多年,甚至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前制定的文件也还有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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