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署认定违规
非法出版行为是如何认定和识别

非法出版行为是如何认定和识别非法出版行为是的认定一、非法经营罪之非法出版行为的认定关于非法出版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两种涉及非法出版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一是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以外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二是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前者为出版内容违法出版物,后者为出版程序违法出版物。
司法解释颁行前,有学者认为对盗版以外的所有情节严重的程序违法的非法出版行为,均宜按非法经营罪论处。
这种观点是较为中肯的。
但解释严格规定,对于出版程序违法出版物需情节特别严重方构成犯罪。
因此,对于第二种情形即出版程序违法出版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否存在加重构成,值得思考。
我们倾向于这种行为只存在基本构成。
针对出版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与他人事前通谋出售、出租或非法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的,解释规定此类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司法解释对非法出版内容违法出版物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做出了明确规定:(1)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定罪条件的相异标准。
单位非法出版行为规模大、危害严重,解释规定单位较自然人非法出版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更高数额标准。
(2)定罪条件中数额与情节并重。
非法经营罪属于情节犯,以数额为定时因素的重要标准但并非唯一标准,因此数额、数量接近起点但存在特定情形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3)定罪数额适应犯罪情型的多元化。
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存在非法经营仍未能赢利甚至亏本、破产者,数额标准上采违法所得数额与经营数额择一方式。
只要两种数额之一达到定罪条件即构成犯罪。
(4)计量方法多元化和富操作性。
鉴于一些案件中无法计量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解释规定了其他计量办法(如报纸按份、期刊按本、图书按册、音像出版物按张)。
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

六、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违规通知单;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限期更正或检讨。
四、报纸、期刊因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而发表的更正或答辩,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凡公开更正的,应自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发现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期刊的同等版位发表;
(二)凡按当事人要求进行更正或发表答辩的,应自当事人提出要求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期刊的同等版位上,予以发表。
七、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被采取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新闻出版署、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还可同时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违规报刊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新闻出版署 【法规文号】新出报刊〔1999〕859号
【颁布日期】1999-07-08 【实施日期】1999-07-08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进行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出版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违规报纸期刊使用警示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违规报纸期刊使用警示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违规报纸期刊使用警示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为加强对报刊出版工作的管理,规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措施,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我署制定了《警示通知书》,对违规报刊进一步实行规范化管理。
现将《警示通知书》格式样本印发给你们,并对其使用提出以下要求:一、下达《警示通知书》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行政措施之一。
二、《警示通知书》中详细载明了违规报纸、期刊刊名、刊期、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违规事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查处依据,处理意见等相关内容。
三、《警示通知书》和其他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违规事实初步认定后,可先行下达《警示通知书》,制止违规行为。
其后,可视其违规情节轻重,依据有关程序和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报纸期刊出版管理中要正确使用《警示通知书》,违规事实要清楚,查处依据要明确,处理意见要具体。
六、《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规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的《警示通知书》,要同时抄报新闻出版总署。
附件:《警示通知书》(样本)新闻出版总署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附件:《警示通知书》样本警示通知书省(区、市):文号:┌───────────┬──────────────────────────────┐│违规报纸│││期刊名称││├───────────┼───────────┬──────┬───────────┤│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违规报纸│││││期刊刊期││├───────────┼───────────┴──────┴───────────┤│主管单位││├───────────┼──────────────────────────────┤│主办单位││├────┬──────┴──────────────────────────────┤│违│││规│││事│││实││├────┼─────────────────────────────────────┤│查处│││依据││├────┼─────────────────────────────────────┤│处│││理│││意│││见││├────┼─────────────────────────────────────┤│备注││└────┴─────────────────────────────────────┘发文机关名称、签章××××年×月×日抄报:新闻出版总署(一式两份)抄送:(违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对印刷、复制企业,出版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对印刷、复制企业,出版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20•【文号】新出印发[2009]191号•【施行日期】2009.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对印刷、复制企业,出版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新出印发[2009]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为确保全国人大、政协“两会”期间出版物市场繁荣有序、社会和谐稳定和意识形态安全,根据第二十二次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新闻出版总署2009年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自2月23日至3月22日在全国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对印刷、复制企业和出版物市场进行专项检查行动(以下称“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个时期以来,非法出版活动日趋猖獗。
非法出版物表现在市场上,有些是从境外走私进来的,或是地下生产厂制作的,但是也有些非法出版物就出自正规的印刷、复制企业。
在销售环节,非法出版物大都是游商走贩兜售;但是一些正规音像店、书店、出版物批发市场也为非法出版物提供了经营场地。
正规印刷复制企业、出版物销售单位参与非法出版活动是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
对此,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同志要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当前打击印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对所辖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指导,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行为,力争将非法出版猖獗的势头打压下去。
二、突出重点、制定计划今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部分印刷、复制企业的订单比较往年大幅下降。
我们一方面要积极协助这些企业渡过难关;同时,也要加强行政监管,切实履行职责,防止有些企业唯利是图,铤而走险,给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添乱。
出版单位的设立、违规处罚及资格

其他变更
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
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备案
中止出版活动
向省局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不得超过180日
出版单位的注销登记
发生重大变化而主动停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被迫停业,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出版许可证
向省局办理注销登记,并报总署备案
1.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
3.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4.学历和工作资历符合一定条件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者、违反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者、有刑事犯罪记录者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对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获得者的管理
接受继续教育
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我国其他法律
4.我国刑法中对与出版有关的各种刑事犯罪及其行为人须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
1.《出版管理条例》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3.《印刷业管理条例》
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6.《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7.《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所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6.其他条件
设立出版单位的程序
1.获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领取出版许可证
2.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3.经批准设立的互联网出版机构,还应持出版许可证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相关手续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5.29•【文号】新出联〔2000〕19号•【施行日期】2000.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2000年5月29日发布)加强对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包括加强对报刊特别是小报小刊等传媒阵地的管理,坚持确立和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严格宣传纪律,不给错误的言论提供传播阵地,是当前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
为确保报刊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报刊繁荣健康发展,现就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警告制度是强化新闻舆论工作宏观管理约束力的重要措施党的十四大以来,宣传思想战线总结历史经验,根据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宏观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机制,对于新闻舆论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取得了明显成绩。
但是,对一些报刊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问题仍然存在,特别对小报小刊的管理始终是一个薄弱环节。
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是为了强化约束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宏观管理制度,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建立警告制度,有利于增强新闻舆论工作宏观管理的约束力,保证党的新闻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利于规范报刊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宣传秩序;有利于促进报刊业的繁荣健康发展。
二、实行警告制度的职责要求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宣传部负责对中央级报刊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对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中央级报刊提出警告意见,由新闻出版署发出《警告通知书》,抄送该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并向中央宣传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要严格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对本地报刊,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级媒体在本地所办报刊新闻宣传的管理工作,对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警告意见,由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发出《警告通知书》,抄送该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并向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和党委宣传部备案。
阅读非法出版物

阅读非法出版物
(实用版)
目录
1.非法出版物的定义
2.非法出版物的种类
3.阅读非法出版物的危害
4.如何识别和避免阅读非法出版物
正文
非法出版物是指未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非法印制、发行、传播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这类出版物违反了我国的出版管理法规,往往存在内容低俗、质量参差不齐、版权问题以及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等问题。
非法出版物的种类繁多,包括未经批准的盗版书籍、非法宗教书籍、色情暴力书籍、网络小说、境外出版物等等。
这些非法出版物不仅损害了作者的合法权益,也对读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阅读非法出版物会对我们产生多方面的危害。
首先,非法出版物的内容往往存在低俗、暴力、色情等问题,对读者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尤其是对青少年的成长带来极大的危害。
其次,非法出版物往往存在版权问题,如果我们阅读甚至传播这些书籍,可能会涉及到侵权行为。
最后,非法出版物可能存在错误的政治观点和价值观,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避免阅读非法出版物,我们需要学会识别和避免。
首先,我们应该选择正规的书店或者网络书店购买书籍,避免在非法渠道购买。
其次,我们需要提高自己的鉴别能力,对于价格低廉、质量差、内容有问题的书籍要谨慎对待。
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新闻出版总署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新闻出版总署现
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3.01
•【文号】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公告
(2011年第1号)
为全面推进新闻出版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新闻出版总署对新闻出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
截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251件,现将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
特此公告。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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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总署通报《新财经》等4家媒体违
规报道情况
2012年02月10日09:45 人民网微博人民网北京2月9日电北京时间2月6日,新闻出版总署下发《关于查处虚假新闻的通报》(新出字〔2012〕18号),通报了《新财经》杂志关于《紫金矿业之祸》报道等四起违规新闻报道的调查处理情况,并针对新闻媒体存在的使用网络虚假信息、新闻细节不准确、采编流程不健全、人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重申了严打虚假违规报道,维护新闻媒体公信力的要求。
通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近年来,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严格遵守新闻采编管理规定,规范新闻采编活动,不断加强和改进新闻采编管理,提高舆论监督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创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但受各种因素影响,新闻报道中的虚假失实报道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对此反映仍然比较强烈。
一些虚假失实报道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损害了新闻当事人、社会公众甚至国家利益,破坏了新闻工作者良好的社会形象,损害了新闻媒体的社会公信力。
2011年以来,新闻出版总署持续深入开展防治虚假新闻的专项治理,出台了《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严肃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对2011年以来社会广泛关注的几起新闻报道的调查及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1.《新财经》杂志关于《紫金矿业之祸》报道核查处理情况。
2011年6月,《新财经》杂志刊登《紫金矿业之祸》。
报道称,“2010年7月3日,紫金矿业又一次肇事。
9100万立方米含氰化钠的污水直接排放汀江,带来下游饮用水污染并洗劫了渔业。
”“正值国务院调查组结束事故调查准备返京,紫金山矿又发生了500万立方米的污水渗漏。
”经调查,作者未深入调查和严格核对数据,错将9100立方米和500立方米分别写成“9100万”立方米和“500万”立方米;此外,污水中含铜而非剧毒物质氰化钠。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该刊更正致歉,消除负面影响。
2.《广州日报》关于所谓的“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文”报道核查处理情况。
2011年8月13日,《广州日报》刊登报道《年终奖个税计税方式将修改避免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
经调查,该报道系记者根据相关网站发布的信息采写,未向权威部门求证,报社责任编辑、采访部主任、编辑部主任、值班领导、检查组专员均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失实。
此虚假新闻刊发后,国内多家媒体跟进报道,致使虚假信息广泛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辟谣后,
广州日报社主动及时消除负面影响,从数字报和网站撤下该稿,在报纸头版刊登更正报道。
同时,对记者、责任编辑、采访中心值班副主任、编辑中心值班副主任、报社值班领导、报社检查专员等相关责任人作出停职反省、扣罚奖金、责令检讨、通报批评等严肃处理。
3.《新闻晨报》关于“国家司法考试大面积泄题”报道核查处理。
2011年9月20日,上海《新闻晨报》刊登新闻报道《国家司法考试被指大面积泄题》。
记者在未经采访、核实的情况下,使用网民微博信息和网民跟帖内容,编造“在试卷四开考前2小时,已经有人获悉了大部分考题”的新闻,发出虚假报道。
上海市有关管理部门对《新闻晨报》的总编辑、分管领导、部门主任、记者等相关责任人做出撤销职务、责令作出检查等严肃处理。
4.《证券市场周刊》关于《李书福危局》报道核查处理情况。
2011年11月12日,第41期《证券市场周刊》刊发新闻报道《李书福危局》。
经调查,该报道中,“吉利还需要向福特支付沃尔沃多年的35亿美元欠债”,“除了作为福特出售沃尔沃的财务顾问外,高盛还充当了吉利集团的海外融资方,并参与其向海外发行高息债券”,(吉利集团)“从某民间融资机构借入的单笔金额达到6亿元”等内容虚假。
该报道有十多处采用“知情人士”、“熟悉高盛的分析人士估计”、“接近该交易的人士”、“接近吉利集团财务的人士透露”等概念模糊的消息来源。
失实报道发生后,《证券市场周刊》刊发致歉声明,表示“内容严重失实”,并在网上删除失实报道,消除负面影响。
该刊主办单位已对分管领导以及《证券市场周刊》主编、副主编、编辑等5人做出严重警告处分,对当事记者给予留职察看处分。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正依法对该刊做出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