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养殖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运作,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合作社名称),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为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提高成员收入为目的。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住所地为:(合作社住所)。
第五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六条合作社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在合作社所在区域内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3. 愿意遵守合作社章程;4. 按照章程规定承担出资义务。
第七条加入合作社的程序:1. 提交加入申请;2. 经理事会审查同意;3. 缴纳出资;4. 理事会发给成员证书。
第八条合作社成员的权利:1. 参与合作社的决策;2. 获取合作社的收益;3. 参与合作社的活动;4. 优先购买合作社的产品;5. 退出合作社。
第九条合作社成员的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2.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3.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4. 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5. 承担合作社的债务。
第三章合作社组织机构第十条合作社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会员大会;2. 理事会;3. 监事会;4. 理事长;5. 监事。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等。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的决议,管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理事会工作。
第十五条监事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经营状况。
第四章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2. 诚信、自愿、互利;3. 以服务成员为中心;4. 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殖行业的组织管理,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依法成立本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合作、互利、共享的原则,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XXXX养殖专业合作社”,简称“XXXX养殖合作社”。
第四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地址为XX省XX市XX县(区)XX街道(乡镇)XX号。
第五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范围主要包括养殖业务、兽医服务、产品销售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期限为自成立之日起,至永久。
第七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自登记注册后获得。
第八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自愿退出成员,在退出时应按照大会决议进行清算。
第九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尊重和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合作组织原则收益共享。
第十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依法合规,做到财政公开、明账。
第二章成员第十一条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以自愿参加、自愿退出为原则。
第十二条养殖专业合作社接受农民、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自然人、法人的会员申请,会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
第十三条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平等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共同推动养殖业务发展。
第十四条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定期缴纳入股金,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参与养殖业务和管理。
第十五条养殖专业合作社鼓励成员间相互交流、合作,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
第十六条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损害合作社利益的,经合作社监事会审议决定,可以开除其会籍。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十七条养殖专业合作社设立执行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必要的部门。
第十八条执行理事会由全体成员推选产生,理事会成员由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九条监事会由全体成员推选产生,监事会成员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组成。
第二十条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主要职责和权益由执行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经营计划、管理用人、制定会员权益、收支管理等。
鹿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鹿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合作社的名称为鹿养殖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
第二条目的和任务合作社的目的是推动并规范鹿养殖产业的发展,提高养殖效益,促进合作社成员的共同发展。
合作社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开展鹿养殖相关技术的研究和推广;2. 组织鹿肉和鹿制品的生产、销售和宣传;3. 提供养殖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4. 维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并加强成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条主管机关合作社的主管机关为所在地的农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地址合作社的注册地址为{注册地址}。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五条成员资格合作社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 爱好和从事鹿养殖及相关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 认同合作社的宗旨和发展目标,并遵守合作社章程和规定;3. 有一定的鹿养殖经验或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入社及退出1. 有意愿加入合作社的人员应填写入社申请,并经合作社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支付相应的入社资金,办理入社手续,方可成为合作社成员。
2. 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出合作社:- 不符合成员资格的;- 违反合作社章程的;- 自愿退出的。
第七条成员权益和义务1. 成员享有参与合作社事务和决策的权利,有权向合作社提出建议和提案。
2. 成员应按时缴纳合作社规定的会员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3. 成员应积极参与合作社的活动和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4. 成员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利益或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第八条组织形式合作社为非营利性组织,以法人形式存在。
第九条决策机构合作社设立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条理事会职责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审议和通过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如章程修改、入社及退出审核等;2. 制定合作社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3. 监督合作社的日常运行,保障合作社成员的权益。
第十一条理事会成员及选举1. 理事会成员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成的,依法实行民主管理,自负盈亏,经济效益归属于合作社成员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
第四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住所设在农业生产场地所在地,如需迁移,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1.农业生产经营;2.种植业务和养殖业务;3.农产品采购和销售;5.农业机械设备的租赁和维修;6.其他与农业种养殖相关的经济活动。
第二章成立、变更、解散第六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成立会议采取听证决议方式;2.有不少于五名成员;3.成员应当为具有农业种养殖经验或专业知识的自然人或农民合作社。
第七条成立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应遵循以下程序:1.预备会议:成员应当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所有拟成立合作社的农民,说明目的、意向和规模等,并邀请拟成为会员的农民参与讨论;2.成立会议:召集预备会议所讨论的农民,进行决议,通过成立决议书,提出各项规划;3.向有关农业行政部门报备并提交相关的注册材料;4.注册材料通过审核后,办理工商登记和社会组织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第八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如需变更合作社章程,应经成员大会通过,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解散应遵循以下程序:1.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2.向有关农业行政部门报备;3.清算财产,评估债权债务;4.缴纳相关税费,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益由合作社享有,并依照合作社章程分配。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第十一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由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个机构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为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合作社成员组成。
一般应当定期召开,至少每年一次,重大事项可召开临时会议。
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家禽养殖业的管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市场的调节作用,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质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结成的、按劳分配的经济组织,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合作社的主要经营范围为:家禽养殖、兽药、饲料销售。
第四条合作社的名称为“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五条合作社的住所为:××市××县××镇××街道××号。
第六条合作社的运营期限为:永久。
第七条合作社不追求利润最大化,每年将利润的20%用于社员的福利和公益事业。
第二章合作社资本第八条合作社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由各个创始社员按照其出资比例缴纳。
(一)社员的入股出资;(二)社员的劳动力或其他形式的资产入股;(三)社员的社会资源入股;(四)从金融机构筹集的贷款;(五)各种合法收入。
第十条合作社的资金所有权属于社员共有,根据社员的出资比例进行按份额分配。
第三章合作社组织形式第十一条合作社采取民主管理制度,重要事项由社员大会或理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合作社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章社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社员享有按劳分配收益、参与决策、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十五条社员应按照合作社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组织管理第十六条合作社设立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合作社的理事会召集。
第十八条社员大会的职责包括:(一)制定、修改和完善章程;(二)发布和废止内部规章制度;(三)选举和罢免合作社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四)审议和批准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五)决定社员权益分配和福利待遇;(六)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养殖合作社章程模板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活动,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养殖效益,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________养殖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宗旨:团结养殖户,提高养殖技术水平,降低养殖成本,实现共同发展。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性质:本合作社为农民自愿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成员大会。
第七条成员大会的职权:(一)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重大事项;(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四)修改章程;(五)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六)其他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权:(一)召集成员大会,并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四)决定合作社的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五)决定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决定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七)决定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八)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监事会的职权:(一)监督理事会、执行监事和经理执行成员大会决议的情况;(二)检查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对合作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三)对理事会、执行监事和经理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四)提议召开成员大会;(五)其他应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章成员与入社、退社第十二条本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农业生产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成员入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自愿加入合作社;(三)遵守合作社章程;(四)按规定缴纳入社费。
第十四条成员入社程序:(一)向合作社提交入社申请;(二)经理事会审核批准;(三)缴纳入社费;(四)获得合作社成员资格。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全体养殖专业合作社会员,该合作社以养殖专业
事业为中心的社会化组织。
第二条养殖专业合作社遵循法律法规,以公平、公正、爱岗敬业、互
助互利为宗旨,服务养殖业发展,服务社会,服务社会公众,促进会员经
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合作社自愿组织社员开展有效活动,改进养殖经营理念和方法,提高养殖技术及养殖企业经营水平,为养殖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促
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会员
第一条合作社会员类别分为本地自然人会员、法人会员、临时会员等
三类,申请会员的条件及会员入会流程予以标明。
第二条会员入会后,应履行会员义务。
一般会员义务包括:充分遵守
合作社章程,严格实施合作社制度;广泛关注国家,地方,行业及本社政
策法规的变化情况,及时向合作社报告;参加合作社活动,如经营技术培训,促销活动等;定期参加合作社会员大会;及时向合作社缴纳会费。
第三条会员可以根据合作社章程及实际情况。
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种养殖业的合作经营,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成立本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社”),注册地点为__________。
第三条本社的宗旨是:依法经营,互利共赢,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高种养殖业的水平和效益。
第四条本社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农业技术服务等。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成员第五条本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股份制组织形式。
第六条本社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2. 愿意持有本社的股份并参与经营管理;3. 遵守本社的章程和决议;4. 具备从事种养殖业的相关经验或技能。
第七条入社程序:1. 想要加入本社的个人或单位,应填写《入社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社员大会通过。
2. 入社的个人或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入社的股金。
第八条成员权利:1. 成员有权参与社员大会的讨论和决策;2. 成员有权分享本社的经济效益;3. 成员有权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成员义务:1. 成员应按照规定支付股金,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 成员应遵守社员大会的决议,并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3. 成员应积极参与本社的经营活动,共同促进本社的发展。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十条本社的组织机构包括: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第十一条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社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社员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审议和通过本社的章程、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3. 审核和批准本社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报表等。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本社的常设机构,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理事一名,副主任理事若干名,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本社的日常经营管理;2. 履行社员大会授权的职责;3. 组织和协调本社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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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2008年10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江思平、王祚汉、丁忠友、郭道明、郭道余、赵树银、许昌枝、潘尚荣、方金秀、江本宏、江本仓、许龙水、杨良举、许必旺、杨永高等15人发起,于2008年10月9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为芜湖市峨溪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374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江思平。
本社住所: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峨桥村蒋墩路,邮政编码:241082。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种苗、饲料,养殖产品的销售、加工以及与养殖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种苗和饲料;(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养殖产品;(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养殖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额占本社总交易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2票的附加表决权。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1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成员;(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提议;(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
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经理和2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1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卸任理事须待卸任1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七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本社理事长兼任经理。
第二十八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三十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