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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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巴县兴顺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丹巴县兴顺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丹巴县兴顺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5人发起,于2014年3月6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丹巴县兴顺养殖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900000元。

本合作社住所:四川省丹巴县革什扎乡三道桥村。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牛、羊养殖及销售。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

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

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二章成员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

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

第九条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会议纪要、任职文件

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会议纪要、任职文件

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理事的任职文件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张迪辉为法定代表人兼理事长,张立新、方国熏、张国辉为理事,由张懿奇执行监事。

签名: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议纪要时间:2011年1月14日地点: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邹家桥村参加人员:张迪辉、张立新、方国熏、张国辉、张懿奇主持人:张迪辉记录人:张懿奇会议内容:一、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地点、业务范围。

三、制定通过章程。

四、选举成立: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问题。

张迪辉: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2、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增加社员实现共同致富,由张迪辉发起,召开成立大会,本社定名称为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地址设在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邹家桥村。

业务范围主要是:牲猪饲养、饲料销售及牲猪技术咨询服务。

3、选举成立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会人员举手一致通过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理事长:张迪辉理事:张立新、方国熏、张国辉执行监事:张懿奇4、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问题。

最后,散会。

签名: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文化程度,增加社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张迪辉、张立新、张国辉、方国熏、张懿奇等五人发起,召开成立大会,本社定名为益阳市资阳区迎丰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社是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是:牲猪饲养、饲料销售及牲猪技术咨询与服务。

维护社员的合法利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

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的经济组织。

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殖行业的组织管理,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依法成立本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合作、互利、共享的原则,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XXXX养殖专业合作社”,简称“XXXX养殖合作社”。

第四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地址为XX省XX市XX县(区)XX街道(乡镇)XX号。

第五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范围主要包括养殖业务、兽医服务、产品销售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期限为自成立之日起,至永久。

第七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自登记注册后获得。

第八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自愿退出成员,在退出时应按照大会决议进行清算。

第九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尊重和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合作组织原则收益共享。

第十条本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依法合规,做到财政公开、明账。

第二章成员第十一条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以自愿参加、自愿退出为原则。

第十二条养殖专业合作社接受农民、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自然人、法人的会员申请,会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

第十三条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平等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共同推动养殖业务发展。

第十四条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定期缴纳入股金,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参与养殖业务和管理。

第十五条养殖专业合作社鼓励成员间相互交流、合作,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

第十六条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损害合作社利益的,经合作社监事会审议决定,可以开除其会籍。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十七条养殖专业合作社设立执行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必要的部门。

第十八条执行理事会由全体成员推选产生,理事会成员由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九条监事会由全体成员推选产生,监事会成员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组成。

第二十条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主要职责和权益由执行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经营计划、管理用人、制定会员权益、收支管理等。

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成的,依法实行民主管理,自负盈亏,经济效益归属于合作社成员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

第四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住所设在农业生产场地所在地,如需迁移,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1.农业生产经营;2.种植业务和养殖业务;3.农产品采购和销售;5.农业机械设备的租赁和维修;6.其他与农业种养殖相关的经济活动。

第二章成立、变更、解散第六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成立会议采取听证决议方式;2.有不少于五名成员;3.成员应当为具有农业种养殖经验或专业知识的自然人或农民合作社。

第七条成立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应遵循以下程序:1.预备会议:成员应当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所有拟成立合作社的农民,说明目的、意向和规模等,并邀请拟成为会员的农民参与讨论;2.成立会议:召集预备会议所讨论的农民,进行决议,通过成立决议书,提出各项规划;3.向有关农业行政部门报备并提交相关的注册材料;4.注册材料通过审核后,办理工商登记和社会组织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第八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如需变更合作社章程,应经成员大会通过,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解散应遵循以下程序:1.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2.向有关农业行政部门报备;3.清算财产,评估债权债务;4.缴纳相关税费,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益由合作社享有,并依照合作社章程分配。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第十一条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由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个机构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为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合作社成员组成。

一般应当定期召开,至少每年一次,重大事项可召开临时会议。

种植合作社规章制度

种植合作社规章制度

种植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规范合作社的组织行为和成员行为,维护合作社的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种植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地址:×××。

第四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及相关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合作社设理事会、监事会和成员大会。

理事会成员为3-7人,监事会成员为1-3人,成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组织合作社的发展和经营活动。

第七条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合作社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

第三章成员管理第八条合作社成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爱农业事业,愿意为合作社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九条成员入社应当缴纳出资额,出资方式可以为货币、土地、设备、技术等。

第十条成员享有合作社收益分配权、决策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成员应当履行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决议、参与合作社经营活动、按期缴纳出资等义务。

第四章经营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合作社经营活动应遵循市场规律,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

第十四条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状况透明,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标准化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章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第十六条合作社应组织开展成员培训,提高成员的种植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合作社应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促进合作社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合作社应建立健全信息服务制度,为成员提供市场、技术、政策等信息服务。

第六章违纪处理第十九条违反合作社章程和决议的成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合作社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合作社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作社章程模板

合作社章程模板

合作社章程模板一、总则(一)为规范合作社运作,明确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二)本合作社名称:XX农业专业合作社。

(三)地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

(四)宗旨: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产品销售,推动农业现代化。

二、社员资格与入社条件(一)凡具有XXX市户籍或在本地长期居住的农民均可申请加入本合作社。

(二)社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

(三)新社员需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成为正式社员。

三、组织机构设置与管理部门职责(一)本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等组织机构。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日常事务处理和决策,对社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监事会对社员大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工作执行情况,保障合作社资产安全。

四、股权设置与收益分配(一)社员按照出资额确定股权比例。

(二)每年根据合作社盈利情况进行利润分配,社员按其股权比例享有相应收益。

五、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一)合作社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二)会计人员由理事会聘任,负责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

六、合作方式与业务范围(一)本合作社以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加工、销售为主要业务。

(二)社员可自愿将自有的土地、林地等资源入股合作社,共同开展农业生产活动。

七、违约责任与退出机制(一)社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其他社员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社员在退社时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在完成财产清算和交还生产资料后方可退出。

如造成经济损失,须依法赔偿。

八、合作协议与合同(一)本合作社将与其他相关企业或个人签订合作协议,以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二)社员之间可签订生产、销售等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九、本章程修改程序(一)本章程可在经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进行修改。

(二)修改章程应由理事会提出方案,并经过半数以上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十、解释权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于社员大会。

十一、其他(一)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正式社员。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合作社名称:_____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合作社住所:_____。

第四条合作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五条合作社业务范围:(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养殖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养殖的产品;(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养殖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二章成员第六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养殖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

第七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合作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合作社成员。

第八条本合作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合作社盈余;(四)查阅本合作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九条本合作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合作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养殖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承担本合作社的亏损;(七)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业生产合作示范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民的组织能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加强农业生产合作,并规范农业合作社的组织与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本章程是农业合作社组织、发展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农村地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合作社。

第三条农业生产合作示范章程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国家制定的农业政策进行合作经营。

第二章农业合作社的基本构成第四条农业合作社由自愿组成的、自主经营的农民成员共同出资组建,每个农户以一人一股的方式参与农业合作社的组织。

第五条农业合作社的经营单位可以是农田、果园、养殖场、渔场等,并可以扩大到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等领域。

第六条农业合作社将以社员的土地、农田、农机等集中起来,组织集体经营和生产,实行集体劳动,实现农民劳动、土地、资金、技术资源的合理调配和使用。

第三章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第七条农业合作社可以采取责任制合作社、股份制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等形式进行组织。

第八条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应当根据农民经营特点和合作需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选择,并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第九条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社员的参与权和分享合作成果的权益。

第四章农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第十条农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制,确保社员的参与与决策的权益。

第十一条农业合作社应当根据经营需要,制定详细的生产计划和经营方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二条农业合作社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农产品的加工、包装、销售以及农畜产品的集中收购等业务。

第十三条农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社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机制,提升社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五章农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农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照国家财税法规制定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透明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农业合作社应当根据经营业绩,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资金分红,并定期对社员进行财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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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望城县靖港镇大泊湖农业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次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程建波等人发起,于二0 一一年四月六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望城县靖港镇大泊湖农业种养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四十万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程建波。

本合作社地址:望城县靖港镇石豪村14 组,邮政编码:410204 。

第三条:本社采用专业合作社形式经营。

成员共同认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成员出资。

第四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

具体出资方式为:合伙经营。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望城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

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第十条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

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一定的附加表决权。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承偌承担保证责任的成员,须履行相应的承偌。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声明退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

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一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本合作社成员达到一百人以上,每十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

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次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5 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15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

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若干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合作社及成员利益二不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三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资金或者擅自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合作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五不得将本合作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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