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
西林子乡小南河养猪专业合作社.

西林子乡小南河养猪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主任:陈兆海社员:曹洪业张永富于天平田亚军曹世洪于庆国产业项目:养猪组织原则:自愿互利,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抗御市场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规模,发挥整体效能。
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民致富奔小康步伐,牵动本区域养猪业发展,带动农民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县域经济繁荣。
经营管理方式:为了扩大养猪业的规模,加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本社实行合作化经营的四统一即:统一养殖技术统一购进饲料统一销售统一防疫西林子乡小南河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社是由从事养猪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西林子乡小南河养猪专业合作社,本社住所设在饶河县西林子乡小南河村。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 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 维护社员利益, 促进社员增产增收, 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和服务活动:(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 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三)推进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五)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 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养猪农户,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独立市场主体的合作制经济组织。
第二章社员第六条: 凡从事养猪的农户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本社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七条: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八条: 社员的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三)参与本社经营活动;(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九条: 社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管理机构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二)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三)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养殖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6人发起,于2008年5月10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40万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本合作社地址:**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生猪饲养。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
具体出资方式为:成员以货币出资入股,每股1万元,成员出资为刘正义28万元,张喜3.75万元,张朋3.75万元,张力2.5万元,吴文1万元,刘正荣1万元。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宣化县农工部、畜牧局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
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养猪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范本

养猪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范本《养猪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养猪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合作社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养猪合作社是指由多名农户共同出资组成,进行养猪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合作组织。
合作社成员均应按照本规章制度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共同遵守并执行。
第三条养猪合作社坚持“公平合作、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协同发展”的宗旨,遵循农业生产的规律,促进农户增收致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养猪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合作社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养猪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对合作社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六条养猪合作社设立经理人,由理事会聘请产生,主要负责合作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养猪合作社设立财务监管人,主要负责对合作社经济收支情况进行核算和监管。
第三章成员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合作社成员应按照出资比例参与合作社经营决策,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和利益分配权利。
第九条合作社成员应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
第十条合作社成员有权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状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合作社成员应按照合作社规定的要求,认真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合作社成员应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共同参与养猪生产活动。
第十三条合作社成员应严格遵守农业生产的技术要求,不得私自乱用药物或添加剂。
第十四条合作社经理人应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策,保障合作社的正常运营。
第五章经济收支第十五条合作社经济收支情况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报表。
第十六条合作社成员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共同享有合作社的经济成果。
第十七条合作社成员严禁虚报、夸大、隐瞒经济收支情况,不得损害合作社和其他成员的利益。
第六章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合作社成员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合作社及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养猪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范本

养猪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作社名称:XX养猪专业合作社第二条本合作社地址:XX省XX市XX县XX乡第三条本合作社宗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遵循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共同发展,为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开展养猪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疫病防治、饲料供应、产品销售等服务,促进成员之间的经验交流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合作社实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
第六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八条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合作社的合法合规运营。
第三章成员管理第九条凡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
第十条成员入社需缴纳出资额,具体金额由成员大会决定。
第十一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按照出资额享受合作社的收益;(三)参加合作社组织的活动;(四)查阅合作社的财务报表;(五)提议召开成员大会;(六)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合作社决议;(二)按照出资额承担合作社的风险;(三)积极参加合作社组织的活动;(四)按时缴纳会费;(五)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国家财务法律法规,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合规。
第十四条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应按照成员的出资额和贡献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五条合作社的亏损应按照成员的出资额进行分担。
第五章社员大会第十六条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负责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社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或社员提议适时召开。
第十八条社员大会的议程包括:(一)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 听取和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三) 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五) 修改合作社章程。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Xxx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袁文学发起,经批准,召开成立大会,成立本社,本社定名为xxx 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社目以从事畜牧生产的农民为主体,按照合作制方式,各养殖户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社员提供仔猪、防疫、销售、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
第二条本社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监督,社员享受平等权利,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依法组织养殖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本社自xxx成立,办公地址xxx。
第二章社员第六条本社社员分个人社员和团体社员。
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相同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作为本社个人社员;从事相关事业的组织可以申请作为本社团体社员。
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从事相关事业的非农民身份社员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七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下同),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三)享有社内姆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六)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七〉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九)有退社自由权。
第八条社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同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中各项协议,发扬互相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六)按规定交纳股金。
养殖合作社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殖合作社的运作,维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养殖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合作社名称),以下简称“本社”。
第三条本社的性质为:由从事养殖业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组成的养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的宗旨是:发挥合作社优势,提高养殖技术水平,降低养殖成本,增加成员收入,促进养殖产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社的注册地为:(注册地),办公地点为:(办公地点)。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六条加入本社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2. 愿意遵守本章程;3. 拥有养殖技术或资源,愿意为合作社发展作出贡献;4. 按照规定缴纳社员股金。
第七条成员入社程序:1. 提交入社申请书;2. 经理事会审查批准;3. 缴纳社员股金;4. 领取社员证。
第八条成员权利:1. 享有本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享有本社提供的养殖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等;3. 优先购买本社的养殖产品;4. 享有对本社工作的监督权。
第九条成员义务:1. 遵守本章程,执行合作社的决议;2. 积极参加合作社的活动,履行社员义务;3. 按时缴纳社员股金;4. 保守合作社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合作社组织机构第十条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大会,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2. 审议和批准财务报告;3. 修改本章程;4. 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本社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本社设监事会,监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第四章合作社经营第十三条本社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养殖为主业,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努力提高养殖效益。
第十四条本社的经营范围:养殖、销售、加工、技术培训、信息服务等。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全体养殖专业合作社会员,该合作社以养殖专业
事业为中心的社会化组织。
第二条养殖专业合作社遵循法律法规,以公平、公正、爱岗敬业、互
助互利为宗旨,服务养殖业发展,服务社会,服务社会公众,促进会员经
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合作社自愿组织社员开展有效活动,改进养殖经营理念和方法,提高养殖技术及养殖企业经营水平,为养殖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促
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会员
第一条合作社会员类别分为本地自然人会员、法人会员、临时会员等
三类,申请会员的条件及会员入会流程予以标明。
第二条会员入会后,应履行会员义务。
一般会员义务包括:充分遵守
合作社章程,严格实施合作社制度;广泛关注国家,地方,行业及本社政
策法规的变化情况,及时向合作社报告;参加合作社活动,如经营技术培训,促销活动等;定期参加合作社会员大会;及时向合作社缴纳会费。
第三条会员可以根据合作社章程及实际情况。
生猪养殖行业章程模板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养殖行业经营行为,保障养殖户合法权益,促进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加入生猪养殖行业的养殖户,包括合作社成员和个体养殖户。
第三条本章程的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养殖户,提高养殖效益,推动生猪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生猪养殖行业组织形式为合作社,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共同参与决策。
第五条合作社由养殖户自愿加入,加入合作社的养殖户为社员。
第六条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七条合作社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1. 生猪养殖技术培训与推广;2. 生猪良种引进与推广;3. 生猪饲料、兽药、疫苗等生产资料的采购与供应;4. 生猪产品销售与市场拓展;5. 生猪养殖环境改善与污染治理;6. 生猪养殖信息收集与发布;7. 生猪养殖行业政策研究与建议。
第四章社员权利与义务第八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合作社的决策;2. 优先购买合作社提供的生产资料;3. 享受合作社提供的培训和技术服务;4. 优先销售生猪产品;5. 参与合作社分红。
第九条社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2. 积极参与合作社活动;3. 按时缴纳会费;4. 维护合作社利益;5.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合作社设立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理事会由社员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监事会由社员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合作社财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合作社财务状况应定期向社员公布。
第十三条合作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社员大会,讨论和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合作社全体社员共同遵守。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合作社理事会。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合作社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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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全体社员协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以从事养猪生产经营的农户为主体,由发起,按照自愿、自立、互利原则成立。
本社定名为养猪者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提高社员组织化程度和增加社员收入为目的,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
严格控制利用合作社机构对外开展盈利活动。
第五条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和“一人一票制”方式,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我服务。
本社公共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
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六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本社的主要任务:(一)建设标准化专业生产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提高社员生产管理水平;(二)组织社员开展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编发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三)贯彻政府制定的生猪生产生产质量标准,生产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四)组织收购、多渠道社员的仔猪、育肥猪。
(五)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险、担保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树立农村新风尚,提高社员科技文化素质。
第八条本社自成立,办公地址设在。
第二章社员第九条凡从事与本社相同或相关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提交入社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核发社员证,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从事相关产业的非农民身份社员要从严控制,其人数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10%。
第十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三)接受共有成果的受益和分配;享有本社股金分红和按照产品交售额返还的利润;(四)对本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五)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六)有权拒绝承担本社不合法的负担;(七)可以提出申请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社员必须履行下列责任:(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关心公共事务,积极参加合作社会议,积极发表意见,积极参加合作社公共管理,积极行使自己的管理权。
(二)积极参加各种技术培训,学习和钻研新技术,不断提高生产养殖水平。
(三)按照上级颁布的生产技术规程开展生产,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方案和技术标准,保证生产出无公害合格农产品,坚决杜绝使用伪劣农业投入品,杜绝生产有害人体健康的农产品。
(四)维护合作社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的严肃性,按照合作社要制定达的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交售农产品。
决不能因为市场发生变化,就首先违约,擅自出售农产品;违约者,要按照《合同法》予以赔偿。
(五)在销售仔猪、育肥猪时,支持合作社在自己的生猪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合作社公务活动、生产发展基金和所聘用合作社理事长和财会人员的工资。
(六)要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合作社的各种规章制度。
(七)要积极参加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召开的各种会议,以便了解情况,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和管理权。
(八)要为自己的利益高度负责,必须百倍慎重选择、罢免理事长人选,以免因选择人选失误而给自己的利益带来损害。
第十二条社员有退社的自由。
社员退社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
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本社经营盈余,应分给其应得红利;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退社后,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不退会费。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二)不履行社员责任;(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四)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第十四条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含1人以上)应在6个月内办理入社手续,继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法定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退社。
第三章机构第十五条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设机构。
第十六条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
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
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少于社员总人数的五分之一,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通过本社章程,决定本社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制定本社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本着“用多少,提多少,”的原则,讨论、批准合作社提留办公经费、发展项目资金和有关人员工资的金额;(四)讨论、决定出售生猪、育肥猪价格,及时对外签订各种购进农业投入品,销售生猪、育肥猪的合同;(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六)审议决定社员缴纳的每股金额1000元、股金总额15.1万元、每个社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每个社员不能超过二股),会费分摊的原则和标准。
(七)审议决定扩大股本金及认购相关事宜;(八)讨论、决定购买大型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工具),征租土地,建立各种用房,修路等项目;(九)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社员(代表)大会至少每二个月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一)理事会提议;(二)监事会建议;(三)销售农产品季节,研究销售合同;(四)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十九条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要设签到薄并存档。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
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天向社员(代表)通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合作社理事会由理事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推荐选举理事长,要充分尊重社员的意愿,由社员选举产生,不能由政府和村委会指定。
理事长、副理事长应以为全体社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不能对社员进行行政管理,不能对社员从事本社业务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干预。
经社员(代表)大会确定下来的工资由合作社在销售农产品收入中提取;办公经费、项目资金提多少可根据社员的数量和农产品销售额大小来确定,在社员数量和农产品销售额很少的情况下,所聘人员工资一般每人每月300元,在社员数量和农产品销售额较大时,一般每人每月不能超过600元,理事长有特殊贡献时,可由社员(代表)大会予以确定提高工资或给予奖金。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修订草案、建设项目、合同草案、提留总额等需要讨论决定的会议事项;(三)决定本社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四)讨论决定本社社员的入社、退社、除名、继承等事项;(五)决定对本社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六)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七)组织本社社员参加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八)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九)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十)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负责本社经营活动,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如因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议最少每个月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
列席者无表决权。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的职责:(一)必须带头遵守合作社章程,大公无私,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为广大社员服务,坚决按照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办事,坚决贯彻执行理事会、监事会的决定。
(二)必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制度,按照章程规定及时召开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对待定事项进行研究决定,决不允许凌驾于社员之上,个人专断,以权谋私。
(三)要代表广大社员的意愿,与那些向合作社提供种猪、兽药、添加剂或资金等各种养殖生产资料的龙头企业、工厂、公司、市场、协会等进行谈判,谈判内容必须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集体讨论,记录在案,并推选出谈判代表2人,参与谈判,以代表和维护群众利益,与龙头企业签订购进各种养殖生产投入品供应或农产品销售协议。
(四)要对与合作社签约的协会(或各类龙头企业)负责,凡协议中规定合作社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如畜产品的质量、数量;技术培训的组织;购进各种生产资料,都要通过组织社员,落实到位,以保证合作社与社会各方签订的协议落到实处。
(五)积极接受龙头企业为合作社提供的有偿或无偿系列服务,积极聘请其它各种专家、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为社员提供有偿技术服务,提高生产率。
(六)要有计划地组织广大社员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社员政治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培养新时代农民。
(七)要不断增强对外开放的观念,大力发展创汇畜牧业,开展畜牧业招商引资,经常与各类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沟通,洽谈,通过多方合作使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八)自己要积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钻研科研技术,不断提高自己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广大社员服务。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
监事会由监事3人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三)监督理事和本社职员的工作情况;(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六)提出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建议;(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理事会。
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对讨论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定。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