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费收缴及管理试用暂行规定
(3篇)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办法的工作制度

(3篇)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办法的工作制度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办法的工作制度一、团费收缴办法1. 团费收缴周期每个团支部应按照月度进行团费收缴工作,并于每月固定日期前将收集的团费上缴至上级团组织。
2. 团费收缴方式(1)设立团费收款点,由团支部成员轮流值班收费,确保团费的及时收取;(2)个人缴纳团费时,应填写缴费凭证,并收到团支部签发的团费收取凭证。
3. 团费标准团费根据所在地区的经济状况和团支部的经费需求而定,可由各级团组织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团费使用办法1. 团费使用范围团费应用于共青团活动组织、宣传活动、培训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团员奖励等方面,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团费使用方式(1)团支部应根据活动计划和经费需求,提出团费使用申请,并经上级团组织审核同意后,执行;(2)团费使用应按照合理、透明、公开的原则进行,必要时可以在团支部团员大会上进行说明和报告。
3. 团费使用记录团支部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团费使用的记录和报账工作,确保团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三、团费管理办法1. 团费管理单位团支部应设立专门的团费管理小组,负责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定期向上级团组织进行汇报。
2. 团费管理制度(1)团支部应建立团费管理制度,明确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流程,保证团费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2)团支部应制定团费管理规范和细则,对团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督。
3. 团费监督机制(1)上级团组织应加强对团费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团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2)团员有权对团费的使用情况提出质疑和建议,团支部应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
以上是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办法的工作制度,希望能够有效规范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团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四、团费资金的安全与监督1. 团费资金的安全团支部应建立健全团费资金的安全措施,确保团费资金的安全保存和避免经济损失。
具体包括:(1)制定团费资金存储和使用的规章制度,明确团费资金存放的地点、方式和保管责任人;(2)建立团费资金的备案制度和账目清晰记录制度,确保团费的进出和使用都能够有明确的记录和追溯;(3)设立专门的团费账户,确保团费资金与其他资金的独立管理和使用;(4)定期对团费账目进行审计和核查,确保团费资金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定量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2元;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5元;5000元以上者,交纳10元。
第二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农民团员、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1元,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 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第九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 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1元。学生团员、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五条 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团组字【2009】9号
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定量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2元;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5元;5000元以上者,交纳10元。
第二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农民团员、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1元,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附件1: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定量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2元;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5元;5000元以上者,交纳10元。
第二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农民团员、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1元,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团费收缴标准及有关规定[1994老标准][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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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团费收缴标准及有关规定[1994老标准]团费收缴标准及有关规定根据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中青发[1994]7号)的文件要求,我市团费收缴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团员交纳团费标准(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人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3、团员增加工资后,应从增加工资当月起,根据增加工资后的实际工资总额比例交纳团费。
4、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二)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人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2角;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三)没有经济收人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团员如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四)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1 交纳党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五)团员除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二、团员交纳团费的要求(一)团员应自觉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所在团组织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二)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三、收缴团费时团员“每月工资收入总额”的计算方式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一)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3篇)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办法的工作制度

(3篇)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办法的工作制度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办法第一篇:团费收缴办法1. 团费的收缴标准:(1) 团员每月应按规定缴纳一定金额的团费。
(2) 团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征询团员意见,根据团组织的需要,适当调整团费的收缴标准。
2. 团费的收缴方式:(1) 团员可以通过线上平台、银行转账、微信支付、支付宝、现金等方式,缴纳团费。
(2) 团支部应为团员提供便利的缴费方式,确保缴费及时、方便。
3. 团费的收缴时间:(1) 团支部应在每月固定日期之前,通知团员进行团费缴纳。
(2) 团员应在指定时间段内缴纳团费,逾期未缴纳的团员应向团支部说明原因,并予以补缴。
4. 团费的使用范围:(1) 团费主要用于支持团支部各项组织活动的开展,包括团务会议费用、团日活动经费、团员培训经费等。
(2) 团费还可用于荣誉奖励、团员活动经费支持、团务宣传等方面。
5. 团费的管理与使用:(1) 团支部应建立健全的团费管理制度,确保团费的安全管理和合理使用。
(2) 团支部应及时报账,公开团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团员监督。
第二篇:团费使用办法1. 团费使用计划:(1) 团支部应在每学年开始之前,制定团费使用计划,明确各项活动所需经费。
(2) 团支部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分配团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 团费使用方式:(1) 团支部应按照团费使用计划,优先保障各项团务活动的经费需求。
(2) 团支部应根据团员参与活动情况,适度安排团费的使用。
(3) 团支部应确保团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滥用和浪费团费。
3. 团费使用报账:(1) 团支部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及时报销和核销团费使用的费用。
(2) 团支部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团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3) 团支部应定期向团员公开团费使用情况,接受团员监督。
第三篇:团费管理办法1. 团费管理机构:(1) 团支部应设立专门的团支部财务管理岗位,负责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定量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2元;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5元;5000元以上者,交纳10元。
第二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农民团员、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1元,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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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费收缴及管理试用暂行规定本规定依照集团公司团费收缴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1、交纳团费的目和意义:
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不仅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也是保持与团组织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团支部应经常对团员进行团员应有的团费收缴意识教育,使团费交纳成为每个团员的自愿行为。
2、收缴团费的标准:
(1)有稳定工资收入的团员,按以下标准执行:月工资岗位技能与效益工资之和,在400元以上者,交纳的比例是1%;400元以下者(含400元),交纳的比例是%。
(2)待岗职工和家庭困难职工每月每人3元。
(3)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4)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3、收缴团费的办法:
(1)团员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
(2)由团支部书记每季度第一个月收取团费,半年一次性上交公司团委,时间为每年的七月中旬和次年的一月中旬之前。
(3)收缴团费手续应健全,严格实行签字等手续。
4、团费的使用和管理:
(1)公司团委对团费进行统一管理。
除按规定比例上交集团公司团委外,主要用于返回团支部使用和留作公司团委专项使用。
(2)团费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奖励和订阅资料等方面的开支。
不得挪做它用。
(3)团委将对团费严格管理、建立账目,定期予以公布和接受有关部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