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县级消费价格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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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11.12•【字号】晋价综字[2002]290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晋价综字[2002]290号2002年11月12日)各市(地)、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县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山西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已报经国家计委审定。

现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同意,予以公布,请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修订后的《目录》共保留商品和服务价格22种(类)。

其中,部分重要药品、医疗服务、重要专业服务、游览参观点、国家机关收费等大类项目,按已颁布或即将制定、颁布的定价细目执行。

二、《目录》依据《价格法》关于以国家和省级定价为主的原则精神修订。

《目录》授权给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三、原油、成品油和城市基准地价公布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四、本《日录》颁布后,1992年颁布的相关日录同时废止。

现行行政法规、规章,凡涉及的价格管理项目、管理权限与《目录》相抵触的,一律以《目录》为准。

五、本省行政区域内,如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和必要管理。

省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必要管理。

六、根据市场情况变化,今后如有需纳入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按法定程序审批后列入《目录》管理。

七、本《目录》由山西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省定价目录(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政府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4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政府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4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政府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4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政府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2020年山西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计划》已于2020年3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按以下要求认真做好规章制订相关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本部门承担的规章起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成立规章起草领导小组,确保人员、时间、经费、任务落实到位。

二、创新工作机制坚持科学立法。

规章起草部门和审查部门要着力创新规章起草、论证、协调、审查工作机制,遵循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规章要体现山西特色,充分反映民意,突出解决实际问题。

坚持民主立法。

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改进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方式,拓宽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渠道,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切实提高征求意见效果。

三、严格审查把关坚持依法立法。

起草规章草案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起草完毕后应当由本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审核把关,经部门集体审议通过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按时报省司法厅审查。

省司法厅要紧密结合全省工作大局,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切实做好规章草案审查工作。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应当召开包括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等,要认真分析,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科学设计相关制度和措施,有效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努力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山西省工程监理费计费规则(试行)

山西省工程监理费计费规则(试行)

山西省工程监理费计费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理行业自律,规范监理市场秩序,避免恶性竞争,实现优质优价,保证监理服务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指导监理企业规范价格行为和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费计费及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工程监理费,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及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服务计取的费用。

施工阶段包含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实施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

工程监理服务费构成见附录A,工程监理服务内容见附录B。

第四条??工程监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严禁监理单位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减少人员数量、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方式承接监理业务,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六条??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在大量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统计、分析、测算和论证,制定并公布山西省工程监理服务费社会平均价,作为山西省工程监理活动计取费用的指导性依据。

第二章??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方法第七条??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方法分为综合费率法、人年综合费用法和平米单价法。

平米单价法仅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

第八条??综合费率法的计算方法: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额×综合费率×工程难易程度系数计费额是指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第九条??人年综合费用法的计算方法:工程监理服务费=Σ(人年综合费用i×监理人员数量i×服务年限i)×工程难易程度系数人年综合费用包括项目监理人员基本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强化常态化监管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强化常态化监管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强化常态化监管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太原海关,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8.11•【字号】•【施行日期】2023.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强化常态化监管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各市市场监管局,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公安局、商务局、文旅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草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隶属海关、税务局、邮政管理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深化省委、省政府建设“数字山西”实现“数字转型”的战略布局,提升我省平台经济领域管理服务能力,完善跨部门协同治理监管机制,构建全链条全领域全方位常态化监管格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围绕加快数字转型、数字山西建设,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补齐短板、强化弱项、规范秩序,优化监管框架,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多元工具系统运用、多项制度精准施策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二)基本原则——坚持协同监管。

立足平台经济新业态市场主体呈现的跨领域、跨行业态势,强化系统观念,充分发挥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作用,畅通综合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平台所在地和经营者所在地、各相关业务条线、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及社会之间的协作,打造横向联动、纵向贯通、多元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向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向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向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意见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向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意见(1998年6月1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去年以来,我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认真开展治理“三乱”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目前对各类企业,特别是对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名目繁多的摊派现象仍然严重,许多经营者所承担的各种收费往往要比税收高得多,加重了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负担,阻碍了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广大个体私营经营者反映强烈。

为此,必须进一步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加大工作力度,狠抓措施落实,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坚决制止“三乱”,依法保护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三乱”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政治问题,必须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危害性,切实增强治理“三乱”的自觉性。

要加强领导,严格责任,把严禁向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治理,常抓不懈,务求取得更大成效。

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坚决取缔向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各类项目。

山西省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山西省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In the end, I couldn't hold it, and finally I said it. I was tired of myself and my heart. I didn't dare to think about the future, and I didn't want to see the past. Everything was expected but slowly destroye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山西省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或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一)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收费)检查文件进行审核、监督;(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的价格(收费)检查、举报检查进行监管,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时,要进行调查处理;(三)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已结案的案卷进行抽查。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7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楼阳生2017年2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府服务,营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办事创业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19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1、《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第89号修订)2、《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3、《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4、《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第100号修订)5、《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第105号修订)6、《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7、《山西省专利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和办公、食宿用房服务的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9、《山西省邮票和集邮票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10、《山西省农机机械产品质量鉴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11、《山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12、《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13、《山西省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14、《山西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15、《山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16、《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17、《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18、《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19、《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统计数据质量控制

统计数据质量控制

晋城市统计系统网上办公系统
• 网上办公系统登录界面 • 网上办公系统主界面 • 网上办公系统工作流程界面
工作流程示意图
报表审批流程
科员
科长
分管领导
局长
报省局
统计专报流程
科员
科长
分管领 导
综合科
局长
请示报告流程
科室研究提出
分管领导
局长
数据审核反馈流程
科室预审-重要数据须经评估
县级统计局
数据审核结果反馈流程示意
• 之五:建立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和通报制度 • 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 部门数据通报制度 • 统计新闻发布制度
晋城市数据质量管理措施
• 之六:积极推进统计新技术的广泛应用 • 普及网上直报与超级汇总 • 大面积实施抽样调查
晋城市数据质量管理措施
• 之七:积极推进多种统计调查方式相结合 的方法,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 定期报表 • 重点调查 • 典型调查 • 统计估算
统计数据质量控制
张志兴
《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介绍 晋城市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
《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从政府的高度对全省统计数据质量提出控 制监督措施,是山西省严格控制统计数据 质量的一项重大举措,必将对进一步规范 统计行为,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统计 数据质量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 县级统计机构是把好源头数据质量的重要 关口,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有关县级统 计机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认真履 行统计调查和数据质量评估的工作程序和 工作职责,建立统计台帐,严格审核程序, 定期组织抽查,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营造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氛围
• 各级统计部门都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科 学把握统计数据质量,要在全社会营造维 护统计严肃性、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氛围, 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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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统计局、调查监测中心,各调查县(市、区)统计局、调查监测中心:为了使县级居民消费价格统计基础工作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和各级党政部门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山西省统计局《县级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方案》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山西省县级居民消费价格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山西省县级居民消费价格统计
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使县级居民消费价格统计基础工作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和各级党政部门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山西省统计局《县级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方案》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例会制度
各调查县(市、区)每月至少要召开两次例会,并逐步形成工作制度。

要详细记录每次例会的时间、参加人员、主要议题以及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事项。

例会由专业负责人主持,内容主要是汇报、交流采价情况,分析市场物价变化及其动向,研究指导工作和学习交流。

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大背景下,要密切关注市场,密切关注价格,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同时,要把业务学习和交流作为例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适应工作的新要求,不断提高解决新问题的能力,顺利有效地开展调查工作,加快价格调查专业人才培养步伐。

二、采价制度
各调查县(市、区)物价调查人员和临时聘用的调查人员,
必须严格执行全省统一制定的价格调查方法,严格遵守工作流程,严格遵守“三定原则”,即定人、定点、定时直接调查,确保源头数据质量,决不允许以报表报送、电话报送、传真报送等方式代替采价。

为保证数据质量,要严格遵循价格调查工作“四统一”原则,即:统一采价本,统一采价点,统一采价时间,统一台帐。

省统计局要求的必设台帐为以下5种:
1.价格调查网点、代表规格品、权数全套资料(按计算机程序表式打印即可);
2.居民消费价格分月指数台帐(同上);
3.居民消费价格分月平均价格台帐(同上);
4.调查网点缺失代表规格品价格估算台帐;
5.代表规格品缺失价格估算台帐。

采价的时间统一为每月的3日、8日、13日、18日和23日。

一般性商品每月必须采价2-3次,鲜菜鲜果等鲜活商品每月必须采价5次,服务和居住项目每月至少采价1次,同时要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并掌握政策性调价情况。

专业负责人每月至少要对10种商品的价格进行实地采价抽查,以检查采价是否到位,采价是否准确。

抽采时间一般应在当月的采价日,特殊情况可在采价日的第二天。

监测中心主任(城调队长)每月至少应采价1次,通过实地采价,检查采价工作是否到位,并帮助解决采价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要建立专业负责人、监测中心主任(城调队长)采价检查登记薄,对抽查情况以及解决的问题做出记录,并及时反馈给调查员。

三、物价联络员制度
各调查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物价联络员制度。

重要和大型的采价点应确定物价联络员,协助采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中心(队)每年应召开一次物价联络员会议,以便加强联系,相互交流,培训指导,促进工作。

同时各中心(队)应建立物价联络员花名表和通讯录。

四、业务培训制度
各调查县(市、区)要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建立健全培训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基层调查员业务素质。

针对近年来各地新招录监测中心人员较多、原有调查人员知识老化等特点,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并形成工作制度。

同时,各市要加强分类指导,通过“电话指导”、“业务工作指南”、“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培训基层业务骨干,努力打造一流的价格调查队伍。

五、报表审核制度
各调查县(市、区)要建立严格的报表审核制度,实行“三级审核制”。

所谓“三级审核制”,是指自审、专业负责人审核和中心(队)领导审核三级审核制度。

凡上报省、市统计局的报表必须经过自审、专业负责人审查和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方能上报。

六、数据质量检查与评估制度
各调查县(市、区)要建立数据质量自查与评估制度。

要认真执行省统计局制定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数据质量评估办法(试行)》,每年要组织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撰写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并上报各市统计局。

结合全省县级六项指标抽样调查年度交叉大检查工作,省监测中心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质量检查和抽查,并向全省通报抽查结果。

七、专题信息与专题报告上报制度
建立专题信息与专题报告上报制度。

各调查县(市、区)在完成市场物价形势分析的同时,每年上报省不少于6篇专题信息,市级上报不少于12篇,一般随月报同时上报,也可随时上报。

专题信息字数不限,可长可短,但必须要有时间、地点、事件、原因、建议等内容,对突发性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求事实清楚,数据可靠。

为提高专题信息编报水平,各地每月应结合采价过程中了解到的物价新动向,对一、两个问题进行专门的调查和研究,在此基础上写出专题信息。

各调查县(市、区)全年至少应上报省监测中心2篇专题分析报告和1篇方法制度调研报告。

八、报表评比制度
报表质量评比每年进行一次。

评比内容除报表数据质量外,还要结合专题信息、专题报告、方法制度、调研报告报送等情况。

报表评比考核的具体办法执行《关于印发县级城镇住户和居民消
费价格调查专业年度业务考评办法的通知》(晋统字【2009】5号)。

九、工作总结报告制度
各调查县(市、区)要对本专业全年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并于11月底上报各市统计局相关机构,各市结合本市工作,完成本市全年工作总结,并于年底前上报省统计局调查监测中心。

工作总结要实事求是,有情况,有问题,有建议,建议针对性强,可操作,以便更好地做好下一年的工作。

十、资料管理制度
各调查县(市、区)对计算机数据文件要进行备份处理,妥善保管。

对各种价格资料、台帐、采价本、调查网点名录、规格品目录、权数等要及时进行整理、装订和归档。

调查资料的整理和归档要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办法从2009年下半年试行,2010年起正式实施。

各市应依照本制度,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细则,并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制度都能落到实处。

各地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统计局调查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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