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2017年第2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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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潮州国控重点污染源

2017年潮州国控重点污染源

2017年潮州市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潮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二O一八年一月七日2017年潮州市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一、监测概况1、监测依据和范围1.1监测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17年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17]764号)。

1.2监测范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广东省201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粤环办[2017]39号)。

我市共有6家国控重点监控企业。

废气企业1家:广东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厂3家:潮州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潮州市潮安区广业环保有限公司、饶平县广业环保有限公司;危险废物企业2家:广东新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美电池有限公司。

2、监测项目2.1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该标准中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2.2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

3、监测时间和频次废气企业和污水处理厂每季度监测1次;危险废物企业每年监测1次;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1次。

4、质量保证4.1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2013〕114号•【施行日期】201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同时,规范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我厅统一组织建立了“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和“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以下简称“两个平台”)。

为高效、规范地使用两个平台,建立和完善我省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各地要及时、主动地将企业的用户名和登陆初始密码告知辖区内各企业,并通知各企业登陆“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http://222.143.24.250:97),登陆后,先修改初始密码,再参照发布平台的在线帮助,按要求操作、录入信息并及时发布。

各企业的用户名和登陆初始密码,将发至各地监测工作用电子信箱。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制定印发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并要求承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机构,依据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完成监督性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性监测报告上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1.07.21•【字号】•【施行日期】201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管理的通知各相关区县环保局:为进一步落实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1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2011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核查工作方案》及《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有效,更好地发挥监测数据在污染减排中的基础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要高度重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严格按照《2011年天津市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相关要求监测并报送数据,不得迟报或漏测排口。

每月初应向排污企业核实生产计划,确保在正常生产期间开展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

确实因停产、大修等原因不能开展监测的,应附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在企业恢复正常生产后立即组织监测。

监测期间,发现超标情况应立即上报市环境监测中心。

2、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及《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对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认真填写原始记录,编制监测报告,建立健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档案。

3、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审核工作,避免出现数据录入和计算错误、排放标准或评价标准使用错误、报告文字错误等监测数据质量问题。

从2011年第三季度起,上报监测数据要附带说明。

说明应包括监测开展情况(含未能监测的原因及企业出具的证明)和监测结果分析等内容,对超标情况要重点说明。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2013年7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3〕81号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该《办法》分总则、监测计划与实施、监测结果的报送、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附则6章27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执行日期2014 年1 月1 日起目的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负责解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目录.1文件发布.2文件全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文件发布编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3]81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建设市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建设市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建设市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2.13•【字号】豫环办〔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加快建设市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省环保厅组织开发了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该平台分为省级和市级两个平台,省级平台已于2013年12月15日正式应用。

为切实做好市级平台建设,推进全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加快建设。

市级平台建设是全省平台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年度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载体,直接影响我省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及监督性监测结果的发布,影响监测体系考核。

各地要认真组织,并按照建设要求(详见附件),狠抓落实,加快进度,务必于2月25日前,完成建设任务。

二、落实资金,配齐设备。

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部署要求,高质量的建设市级平台。

要积极筹措资金,按标准购置和落实市级平台建设所需设备,保质、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确保全省平台建设与信息发布。

三、强化培训,确保应用。

各地要指定专人管理平台网络,保证网络稳定运行,省环保厅将分期组织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提升信息发布质量。

附件: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信息公开市级平台建设要求2014年2月13日主办:环境监测处督办:环境监测处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4年2月13日印发。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八条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

第九条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条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第三章监督考核第十二条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国控企业。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必须进行监督考核。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12•【文号】环发[2013]74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规范和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污染源环境信息的权益,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有了明显进步,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是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全面、客观、及时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二、着力抓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总结现有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信息的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平台等多方面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一)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各级环保部门是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主管单位,应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其直接制作的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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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3
mg/L

动植物油
0.09
3
mg/L

黟县污水处理厂
黟县
总排口
2017-4-12 0:00:00
PH值
7.34
6-9
无量纲

生化需氧量
2.1
20
mg/L

总磷
0.168
1
mg/L

化学需氧量
18
60
mg/L

色度
2
30


总汞
<0.00004
0.001
mg/L

烷基汞
<0.00003
0
mg/L
0.01
mg/L

总铬
<0.004
0.1
mg/L

六价铬
<0.004
0.05
mg/L

总砷
0.0022
0.1
mg/L

总铅
<0.002
0.1
mg/L

悬浮物
8
20
mg/L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14
1
mg/L

粪大肠菌群数
430
10000
个/L

氨氮
0.048
15
mg/L

总氮
3.87
20
mg/L

石油类
0.1
mg/L

总铅
<0.002
0.1
mg/L

悬浮物
9
20
mg/L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05
1
mg/L

粪大肠菌群数
2812
10000
个/L

氨氮
0.246
15
mg/L

总氮
4.38
20
mg/L

石油类
0.03
3
mg/L

动植物油
0.09
3
mg/L

黄山市徽州区中昌水务有限公司
徽州区
总排口
2017-4-17
0:00:00
PH值
6.88
6-9
无量纲

生化需氧量
14
20
mg/L

总磷
0.058
1
mg/L

化学需氧量
53
60
mg/L

色度
5
30


总汞
<0.00004
0.001
mg/L

烷基汞
<0.00003
0
mg/L

总镉
<0.0001
0.01
mg/L

总铬
<0.004
0.1
mg/L

六价铬
<0.004
0.05
3
mg/L

黄山休宁富大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休宁县
总排口
2017-4-11 0:00:00
PH值
7.74
6-9
无量纲

生化需氧量
2.3
20
mg/L

总磷
0.117
1
mg/L

化学需氧量
6
60
mg/L

色度
2
30


总汞
<0.00004
0.001
mg/L

烷基汞
<0.00003
0
mg/L

总镉
0.0001
氨氮
0.253
15
mg/L

总氮
4.56
20
mg/L

石油类
0.01
3
mg/L

动植物油
0.24
3
mg/L

安徽泰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徽州区
焚烧炉烟气处理设施出口
2017-5-16
14:00
颗粒物
16.3
80
mg/M3

二氧化硫
<3
300
mg/M3

氮氧化物
0.57
500
mg/M3

黄山福昌医疗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总磷
0.08
1.5
mg/L
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化学需氧量
12
60
mg/L

色度
7
30


总汞
<0.00004
0.001
mg/L

烷基汞
<0.00003
0
mg/L

总镉
<0.0001
0.01
mg/L

总铬
<0.004
0.1
mg/L

六价铬
<0.004
0.05
mg/L

总砷
0.0012
0.1
mg/L

总铅
<0.002
0.1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
(2017年第2季度)
污染源名称
所在地
监测点位名称
监测日期
监测项目
出口浓度(mg/L)
标准限值(mg/L)
排放单位
是否达标
黄山市自来水公司(黄山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
屯溪区
总排口
2017-4-11 0:00:00
PH值
7.45
6-9
无量纲

生化需氧量
2.3
20
mg/L
mg/L

悬浮物
6
20
mg/L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05
1
mg/L

粪大肠菌群数
1088
10000
个/L

氨氮
0.087
15
mg/L

总氮
3.86
20
mg/L

石油类
0.02
3
mg/L

动植物油
0.04
3
mg/L

黄山区伊凡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黄山区
总排口
2017-4-20
0:00:00
PH值
7.21

总镉
0.0001
0.01
mg/L

总铬
<0.004
0.1
mg/L

六价铬
<0.004
0.05
mg/L

总砷
0.0016
0.1
mg/L

总铅
<0.002
0.1
mg/L

悬浮物
6
20
mg/L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05
1
mg/L

粪大肠菌群数
8
10000
个/L

氨氮
0.328
15
mg/L

总氮
2.93
6-9
无量纲

生化需氧量
2.4
20
mg/L

总磷
0.148
1
mg/L

化学需氧量
13
60
mg/L

色度
3
30


总汞
<0.00004
0.001
mg/L

烷基汞
<0.00003
0
mg/L

总镉
<0.0001
0.01
mg/L

总铬
<0.004
0.1
mg/L

六价铬
<0.004
0.05
mg/L

总砷
0.0004
mg/L

六价铬
<0.004
0.05
mg/L

总砷
<0.0003
0.1
mg/L

总铅
<0.002
0.1
mg/L

悬浮物
12
20
mg/L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05
1
mg/L

粪大肠菌群数
460
10000
个/L

氨氮
0.392
15
mg/L

总氮
3.5
20
mg/L

石油类
0.02
3
mg/L

动植物油
0.08
徽州区
焚烧炉烟气处理设施出口
2017-5-10
15:00
颗粒物
29.1
100
mg/M3

二氧化硫
23.4
400
mg/M3

氮氧化物
2.3
20
mg/L

石油类
0.02
3
mg/L

动植物油
0.05
3
mg/L

黄山市五洋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祁门县
总排口
2017-4-13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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