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_职工采暖费____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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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取暖费补贴标准

鞍山市取暖费补贴标准

鞍山市取暖费补贴标准
鞍山市取暖费补贴标准是对市民生活的一项重要政策,其合理性和公平性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

为了让市民更加了解和理解鞍山市取暖费补贴标准,本文将对该政策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首先,根据鞍山市政府发布的文件,取暖费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取暖费的补贴对象范围,二是补贴标准的具体金额。

对于补贴对象范围,鞍山市主要将补贴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城市居民家庭,另一类是农村居民家庭。

对于城市居民家庭,补贴对象主要是低保户、特困户、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对于农村居民家庭,补贴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和其他困难群体。

这一划分明确了补贴对象的范围,保证了补贴资金的精准投放。

对于补贴标准的具体金额,鞍山市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调整。

一般来说,城市居民家庭的取暖费补贴标准要高于农村居民家庭,而低保户、特困户等困难群体的补贴标准也会相对较高。

这种差异化的补贴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的实际需求,确保补贴资金的精准发放。

此外,鞍山市还对取暖费补贴的申请和发放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市民可以通过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等渠道进行申请,经过审核后由相关部门进行资金发放,确保了补贴资金的公开透明和规范管理。

总的来说,鞍山市取暖费补贴标准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市民生活的关注和支持,也为解决困难群体取暖困难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

希望市民们能够充分了解和利用这一政策,让温暖真正触手可及。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鞍政发〔2017〕1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鞍政发〔2017〕1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鞍政发〔2017〕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明确征收主体,发挥地税机关的征缴优势,强化基金征缴,提高基金征缴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辽政发〔2000〕21号)精神,结合鞍山实际,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征收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收主体及时间征收主体调整为各级地税机关;征收主体移交时间为2017年7月1日。

二、征收范围征收范围: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征收计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编制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执行,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征收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逐级报请上级部门批准。

四、保险费征缴用人单位应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申报信息需与其他险种保持一致。

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有关政策自行申报,个人缴费基数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定,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核定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查询服务。

《鞍山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鞍山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鞍山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鞍山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1月31日市政府第12届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鞍山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和缴纳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行政性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权,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所得是国家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财政、物价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本级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监督。

第六条鞍山市收费管理部门行使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监督职能:(一)贯彻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统一征收;(三)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四)负责对县(市)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

市收费主管部门负责收费项目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核、申报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

第八条各部门和单位设立收费项目必须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申请报告》。

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10月27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张杰辉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提高城市供热水平,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生产、经营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企业提供的公共采暖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凡在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鞍山市房产局是我市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

鞍山市城市供暖管理办公室是我市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受市房产局委托,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物价、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供热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实行城市供热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供热质量。

在供热企业中开展供热质量评比活动,对于为保证供热质量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供热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

鞍山市供暖接网费文件

鞍山市供暖接网费文件

鞍山市供暖接网费文件鞍山市供暖接网费文件一、收费项目:1、建筑供暖等级按每平方米收费:A、4.5级供暖收费2.5元/㎡/天B、5.5级供暖收费5元/㎡/天C、6.5级供暖收费7.5元/㎡/天2、供暖管网建设收费:A、以当地2500元/㎡/天的价格,收取被供暖建筑占地面积0.06㎡以内的收费B、以当地500元/㎡/天的价格,收取被供暖建筑占地面积0.06-0.09㎡的收费C、以当地300元/㎡/天的价格,收取被供暖建筑占地面积0.09-0.20㎡的收费D、以当地200元/㎡/天的价格,收取被供暖建筑占地面积大于0.20㎡的收费3、水表使用、更换费:A、新安装及更换水表收费:按每表安装或更换费用5千元收取二、供暖接网条件:1、建筑物要求:A、建筑物必须合法,符合建设工程技术质量标准规定,具有确定的建筑高度和建筑竣工证明书;B、能满足气、水、及其他供暖管网接网要求。

2、住宅房主要求:A、建筑物所有者应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要有合法的房屋权属、使用权证。

B、居住户必须有充足的住房空间,属实地需要供暖的住户,必须具备安全住房的条件。

3、用户的初装费用:A、为满足居民的基本供暖需求,居民房屋接网后应一次性交纳装置费用,凭发票收取成本价20万元;B、技术审查费用、有部分地区视情况酌情执行,由供暖单位按建设工程审批部门规范和本地区政府财政解决审查费用问题,如果有需要,供暖单位收取建设工程审查费用,上限为2万元。

三、缴费方式:1、收费统一由供暖单位银行代收,缴费时应当保存好收据作为缴费凭证。

2、收费期限:按《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收费及免费补贴政策》及本地区政府文件规定实行收费。

四、其他:1、收费工作受国家、省、市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收费单位要求实行收费合法化原则。

2、本文件的任何条款解释权归属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未尽事宜经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查实,依法予以处理。

3、收费费用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缴费凭收据发票办理个人所得税相关手续。

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

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

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各市建委、房产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委)、经委、财政局、人事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2号)的规定,我们起草了《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经济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民政厅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实行“暗补变明补”,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目的和原则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目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职工个人,由用热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责任,实行供需见面,提高采暖收费率和供热质量,保证冬季供热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必须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与个人享受的采暖补贴相适应;三是城市供热由单位全部负担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职工采暖费标准实行属地化管理,中央和省属单位按单位所在地采暖费标准执行;五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规定住房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二、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范围(对象)享受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范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或企业),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职工工资中已经含采暖费的除外)。

《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2019

《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2019

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
各市建委、房产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委) 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经委、财政局、人事局、物价局、劳动和
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 152 号)的规定,我们起草了《辽宁省机
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 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民政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
应; 三是城市供热由单位全部负担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四是职工采暖费标准实行属地
化管理, 中央和省属单位按单位所在地采暖费标准执行; 部 五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规定住房标准
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二、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范围(对象)
享受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的范围包括: 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三资企业、 民营企业、
85 平方米。
③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
25 年以下(含 25 年)工龄的
普通工人 60 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 25 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 85 平方米,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 105 平方米。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党政机关住房面积标准,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3.采暖费标准调整时,要根据采暖费调整全额和执行时间,从当月起相应调整采暖费补 贴标准。

鞍山取暖费报停规定

鞍山取暖费报停规定

鞍山取暖费报停规定鞍山市取暖费报停规定鞍山市是一个四季分明的城市,冬季气温较低,需要进行取暖。

为了保障居民的取暖需求,并合理使用取暖资源,鞍山市制定了取暖费报停规定。

下面将针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报停对象1. 镇、村(居)委会及其下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及其他编制、合同制管理的人员。

2. 事业、企业、其他组织内部自愿购热供热的居民。

3. 特殊行业,如涉军部门、特殊行业、贵宾宾馆等。

二、报停程序1. 提前申请:报停对象需提前一周向所在居民区的供热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 确认报停:供热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派员到申请单位现场进行核实,确认是否具备报停条件。

3. 缴费结清:报停对象需在报停前将当前取暖费用结清,确保不再产生新的欠费。

4. 发放报停通知:供热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将发放报停通知,告知报停对象报停时间和恢复取暖时间。

三、报停时间1. 报停时间:报停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15日。

2. 恢复取暖时间:恢复取暖时间为每年的10月16日至次年的4月30日。

四、报停条件1. 自备热源:报停对象需自备热源,确保在报停期间可以正常使用取暖设施,不影响生活和工作。

2. 用户同意:报停对象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表示同意自行解决取暖问题,并对自行解决取暖问题产生的责任、费用承担等进行充分了解和确认。

五、报停责任1. 安全责任:报停对象需对自备热源进行安全检查,并承担因热源使用不当导致的事故责任。

2. 责任范围:报停对象需承担自己所属单位范围内报停期间的工作和生活取暖问题,并负责解决相关纠纷和投诉。

3. 违规行为:如报停对象在报停期间擅自使用公共取暖设施,将视为违规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违规处罚和后果。

六、其他规定1. 辅助设备:报停对象在报停期间可以使用辅助取暖设备,如电暖器、电热毯等。

2. 确保安全:报停对象需确保自备热源的合法、安全,不得使用违法的、危险的取暖设备。

3. 提示告知:供热管理机构需提前向报停对象告知报停规定,确保报停对象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并知悉相关责任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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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
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2号令)和《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6号令),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辨明补”...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2号令)和《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6号令),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辨明补”,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依据鞍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规定的各级、各类人员住房限额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限额标准内住房面积采暖费,个人承担15%,其余85%按补贴技术乘以补贴系数计算给予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自2003年1月份起按月发放。

(一)补贴基数
燃煤锅炉、热电联产供暖以及采用电、燃气供暖70元/月,余热水供暖52元/月。

(二)补贴系数
1. 干部的补贴系数:科级以下干部1;科级1.12;处级1.47;局级1.82;市地级
2.28。

2. 专业技术人员的补贴系数:中级以下职称比照科级以下干部;中级职称比照科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正高级职称比照市地级。

3. 工勤人员的补贴系数:高级技师比照处级;高级工、技师和
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比照科级以下干部;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0.17。

4. 离休干部的补贴系数: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116;“九三”前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232;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348。

5.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的采暖费补贴系数为其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71。

(1)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一方无工作单位且无劳动能力的;
(2)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已经离异或丧偶的;
(3)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一方为现役军人的;
(4)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一方位退休干部,另一方工作单位属于破产企业的;
(5)未婚且有住房的。

6. 离休干部遗孀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属破产企业的,其住房采暖费由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单位给予补贴,补贴系数为已故离休干部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17。

离休干部遗孀有工作单位且属非破产企业的,其住房采暖费由双方单位同时给予补贴。

(具体补贴系数参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执行)。

二、职工夫妻双方中职务(职称)级别不同的,其中较高的一方(职务或职称级别不相同的,其中任一方)按对应的补贴系数计算采暖费补贴,另一方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大于1的,按系数1计算采暖费补贴,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小于1的,按实际
系数计算采暖费补贴。

三、有暖气住房的职工,各单位根据房证、职工夫妻双方职务(职称)以及热用户与供暖单位签订的供热合同,确定采暖费补贴基数和补贴稀疏,计算职工的采暖费补贴额。

四、无住房以及居住无暖气房的职工,按余热水供暖的补贴基数乘以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计算采暖费补贴。

五、失业并轨人员当年的采暖费补贴由原企业承担,同经济补偿金一并一次性发给个人。

六、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按《鞍山市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办法》(鞍政办发〔2003〕31号)执行.
七、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破产企业离休干部遗孀的采暖费原则上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对确实无力支付采暖费补贴的,须经有关部门认定、审核后,由市、区本级财政适当给予补贴.
八、干部、职工的职务(职称)及待遇发生变化,或职工的住房情况、家庭状况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上述有关条款重新计算采暖费补贴.
九、实际住房面积已超出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职务(职称)较高的一方应享受住房限额标准的,超标部分的住房面积不享受采暖费补贴,其采暖费由个人支付.
十、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补贴。

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发放补贴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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