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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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08号)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08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2007年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9号)。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后的新变化,结合注册税务师的执业需要,中税协于2011年协同总局纳税服务司修订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报审稿)》,并根据准则“报审稿”相应修订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鉴于此项准则的发布条件尚未完全成熟,为及时规范指导注册税务师执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并通过实践为制订该准则提供经验,现将准则“报审稿”及其操作指南和工作底稿(报审稿)中关于实务操作的基本内容以“指导意见(试行)”的形式予以下发,并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充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2011年第64号),按照新修订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订工作规划纲要》(中税协发[2011]061号)兼顾实体业务与程序技术的思路,以纳税申报表项目为鉴证主线,突出企业所得税鉴证项目中的程序重点,为注税从业者开展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规范。

二、请各地方税协及时印发“指导意见(试行)”,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税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研究,贯彻执行。

各地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时,要遵照执行本“指导意见(试行)”。

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请向中税协(准则部)反映,以供中税协协助总局制订该准则参考。

三、总局正式发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修订稿)》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即同时废止,中税协也将正式发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1.09•【文号】国税函[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

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行次│项目│本期金额│累计金额│├──┼──────────────────────────┴──────┴──────┤│ 1│一、据实预缴│├──┼──────────────────────────┬──────┬──────┤│ 2│营业收入│││├──┼──────────────────────────┼──────┼──────┤│ 3│营业成本│││├──┼──────────────────────────┼──────┼──────┤│ 4│利润总额│││├──┼──────────────────────────┼──────┼──────┤│ 5│税率(25%)│││├──┼──────────────────────────┼──────┼──────┤│ 6│应纳所得税额(4行×5行)│││├──┼──────────────────────────┼──────┼──────┤│ 7│减免所得税额│││├──┼──────────────────────────┼──────┼──────┤│ 8│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9│应补(退)的所得税额(6行-7行-8行)│--││├──┼──────────────────────────┴──────┴──────┤│ 10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 11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2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1行÷12或11行÷4)│││├──┼──────────────────────────┼──────┼──────┤│ 13 │税率(25%)│--│--│├──┼──────────────────────────┼──────┼──────┤│ 14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12行×13行)│││├──┼──────────────────────────┴──────┴──────┤│ 15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16 │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 17 │总分机构纳税人│├──┼──────┬───────────────────┬──────┬──────┤│ 18 │总机构│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 ││││││行×25%)│││├──┤├───────────────────┼──────┼──────┤│ 19 ││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25%)│││├──┤├───────────────────┼──────┼──────┤│ 20 ││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50%)│││├──┼──────┼───────────────────┼──────┼──────┤│ 21 │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22 ││分配的所得税额(20行×21行)│││├───────────────────────────────────────────┤│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8.18•【文号】国税发[2008]88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二、总体要求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一)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

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

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税务总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并在整合各地分行业管理经验基础上,编制主要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近年来,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调整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配合汇算清缴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总局重新设计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现将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新申报表是根据199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变化的情况,在认真总结现行申报表设计、使用的经验和不足、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设计改进的。

推广应用新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也是对纳税人优化服务的体现。

各级税务机关对此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新申报表推广应用当中的问题。

二、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为了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完整、准确地理解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

在今年6月30日前,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组织基层征管一线的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学习、宣传和培训,及时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及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质量。

三、推广应用新申报表的时间安排和要求推广应用新申报表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进行。

(一)2006年5月1日至6月30日试用新申报表。

总局确定广东省珠海市国税局、山东省济南市地税局为试用单位。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引——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5.2号(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 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实行信任保护原则。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二)委托人提供不完整资料信息,且经受托人书面通知后不补充完整的;(三)委托人要求违反执业原则的;(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五)其他应当终止业务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相应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服务,应当遵循涉税鉴证业务与代理服务不相容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汇总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

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

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一月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12.23•【字号】武地税发[1998]379号•【施行日期】199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379号)各分、县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印发)和市局据此制定的《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税清缴管理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具体办法一、为加强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具体办法。

二、凡经我市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为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均应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本具体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三、下列税务事项,应在现定时限内报税务机关审核审批;1、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应于年度终了45日内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2、未建立坏帐准备金制度的,发生的坏帐损失,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3、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4、上交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费、或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证明文件和批准文件;5、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上述1-3项报告后,应及时研究审批,10日内将审批意见送达纳税人。

四、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或经县以上税务局特别核准的限期内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报送会计报表、年度申报表和应纳所得税所得额调整计算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并缴清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性。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效的有效抓手。

2012年税务总局党组提出的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总体目标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工作任务,对进一步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地要提高认识,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契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要求,树立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理念,实施专业化的管理方法,运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深化汇算清缴工作内容,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保证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

二、认真做好汇算清缴事前服务。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所得税网上知识库等,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明晰纳税人汇算清缴权利和责任。

积极开展汇算清缴培训辅导,按照税源不同特点分类开展汇算清缴培训,重点辅导新出台的所得税政策、优惠政策、纳税调整项目,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探索成立企业所得税政策服务专家团队,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解决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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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
鉴证报告的通知
【标 签】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税务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颁布单位】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武国税函﹝2009﹞1号
【发文日期】2009-01-05
【实施时间】2009-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
各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在汇算清缴、涉税鉴证等方面的行业优势,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不断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细则、《》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社会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并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涉税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

(一)企业财产损失申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

(三)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申报。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五)外资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

(六)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

(七)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需要退抵税款(不含减免退税款)。

(八)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二、涉税鉴证业务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

对未经税务总局批
准设立的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三、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告制度。

对符合规定可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税务机关在相应的报刊、杂志或网站等媒体上公告,同时将公告的名单发文送各区国税局、直属分局。

四、中介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
发﹝2007﹞9号)规定的涉税鉴证报告格式、工作流程,认真开展审核鉴证工作。

鉴于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政策变化较大,中介机构在出具鉴证报告时应按《》及其实施条
企业所得税法
例和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五、税务机关对中介机构的涉税鉴证报告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

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应调整未调整、调整项目明显错误或存在虚假、不真实的鉴证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由主管税务机关、行业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予以处罚。

六、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涉税鉴证服务,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

七、由于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业务还在起步阶段,需要逐步探索、完善,武昌区局、江汉区局可在本通知基础上适当扩大试点范围,并报市局备案。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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