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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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第六章

第六章
导言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导
言
犯罪是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 犯罪是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包括两 类基本要件,即主观的要件和客观的要件。 类基本要件,即主观的要件和客观的要件。在犯 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中, 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中,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 方面属于主观的要件, 方面属于主观的要件,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属于客观的要件。研究犯罪客观方面, 属于客观的要件。研究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 成理论的基本内容之一, 成理论的基本内容之一,对司法实践正确定罪量 刑具有重要意义。 刑具有重要意义。
• (2)先行行为能否包括犯罪行为? 先行行为能否包括犯罪行为? • 分情况: 分情况: • 第一,如刑法对某罪已规定了结果加重犯, 第一,如刑法对某罪已规定了结果加重犯, 则先行行为不是引起后一结果发生的依据。 则先行行为不是引起后一结果发生的依据。 只定一罪即可,如故意伤害罪。 只定一罪即可,如故意伤害罪。 • 第二,如刑法未规定结果加重犯,也未规定 第二,如刑法未规定结果加重犯, 发生严重后果成立其他犯罪的, 发生严重后果成立其他犯罪的,则先行行为 可为引起后一后果的义务。 可为引起后一后果的义务。如非法采伐珍贵 林木罪致人重伤或死亡后果。 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一) 是指刑法规定的、 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 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二) 特征
法定性、外在性、侵犯性、必需性 法定性、外在性、侵犯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时间、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时间、 地点、方法、对象。其中, 地点、方法、对象。其中,危害行为是犯罪 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 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 间、地点、方法以及对象是犯罪客观方面的 地点、 选择要件。 选择要件。因果关系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 件,但由于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 系,在此研究。 在此研究。
导言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导
言
犯罪是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 犯罪是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包括两 类基本要件,即主观的要件和客观的要件。 类基本要件,即主观的要件和客观的要件。在犯 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中, 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中,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 方面属于主观的要件, 方面属于主观的要件,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属于客观的要件。研究犯罪客观方面, 属于客观的要件。研究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 成理论的基本内容之一, 成理论的基本内容之一,对司法实践正确定罪量 刑具有重要意义。 刑具有重要意义。
• (2)先行行为能否包括犯罪行为? 先行行为能否包括犯罪行为? • 分情况: 分情况: • 第一,如刑法对某罪已规定了结果加重犯, 第一,如刑法对某罪已规定了结果加重犯, 则先行行为不是引起后一结果发生的依据。 则先行行为不是引起后一结果发生的依据。 只定一罪即可,如故意伤害罪。 只定一罪即可,如故意伤害罪。 • 第二,如刑法未规定结果加重犯,也未规定 第二,如刑法未规定结果加重犯, 发生严重后果成立其他犯罪的, 发生严重后果成立其他犯罪的,则先行行为 可为引起后一后果的义务。 可为引起后一后果的义务。如非法采伐珍贵 林木罪致人重伤或死亡后果。 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一) 是指刑法规定的、 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 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二) 特征
法定性、外在性、侵犯性、必需性 法定性、外在性、侵犯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时间、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时间、 地点、方法、对象。其中, 地点、方法、对象。其中,危害行为是犯罪 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 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 间、地点、方法以及对象是犯罪客观方面的 地点、 选择要件。 选择要件。因果关系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 件,但由于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 系,在此研究。 在此研究。
刑法学(第六章)

刑法学
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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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一节 正当防卫 第二节 紧急避险
案例 导入
2001年10月6日上午,薛某与游某因琐事发生纠纷, 后相互殴打。薛某个子高大,游某个子矮小。当游某吃了 亏以后,乘薛某不注意,拾起一块砖头砸向薛某,造成薛 某头破血流。游某趁机向市场内跑去,随同薛某出来的几 个同伙见薛某被人砸破了头,遂在薛某弟弟的带领下,手 持砍刀、匕首、木棍来到市场内分头寻找。王某和叶某在 市场卖肉的地方找到了游某。他们二话没说就用砍刀和木 棍朝着游某身上乱砍乱打。顿时,游某浑身是血,便拿起 卖猪肉的屠刀向持砍刀再次砍向自己的王某砍去,王某当 即倒地身亡。叶某见状,丢掉木棍向市场外跑去,游某没 有去追,而是到附近的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
《刑法》规定了两种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正当化事由之一。所谓“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 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 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正当化事由。
这类行为因为明显缺乏正当的防卫意图,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五)限度条件
是指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中的 “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 准。至于是否“必需”,则应通过全面分析案情来判断。
必须指出的是,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 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二十条 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 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特殊正 当防卫,也称“无过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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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一节 正当防卫 第二节 紧急避险
案例 导入
2001年10月6日上午,薛某与游某因琐事发生纠纷, 后相互殴打。薛某个子高大,游某个子矮小。当游某吃了 亏以后,乘薛某不注意,拾起一块砖头砸向薛某,造成薛 某头破血流。游某趁机向市场内跑去,随同薛某出来的几 个同伙见薛某被人砸破了头,遂在薛某弟弟的带领下,手 持砍刀、匕首、木棍来到市场内分头寻找。王某和叶某在 市场卖肉的地方找到了游某。他们二话没说就用砍刀和木 棍朝着游某身上乱砍乱打。顿时,游某浑身是血,便拿起 卖猪肉的屠刀向持砍刀再次砍向自己的王某砍去,王某当 即倒地身亡。叶某见状,丢掉木棍向市场外跑去,游某没 有去追,而是到附近的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
《刑法》规定了两种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正当化事由之一。所谓“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 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 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正当化事由。
这类行为因为明显缺乏正当的防卫意图,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五)限度条件
是指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中的 “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 准。至于是否“必需”,则应通过全面分析案情来判断。
必须指出的是,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 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二十条 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 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特殊正 当防卫,也称“无过当防卫”。
刑法学第六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5)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的不法侵害 ) 对于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对于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交通肇 正在发生,路人可以防卫。 事,正在发生,路人可以防卫。 但根据高铭暄教授《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但根据高铭暄教授《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月第1版):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 年4月第 版):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 月第 当防卫。 当防卫。 6)不能对下列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6)不能对下列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 ①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 为,正当业务的行为。 正当业务的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意外事件; ②正当防卫;③紧急避险;④意外事件;⑤防卫过 避险过当; 当、避险过当; 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⑥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6
注意转化:在相互斗殴中, 注意转化: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加 害远远超出斗殴所致的危害结果的, 害远远超出斗殴所致的危害结果的,另一方可以正 当防卫。 相互斗殴如为一般性徒手斗殴, 当防卫。如:①相互斗殴如为一般性徒手斗殴,一 方突然拿出重大杀伤力凶器,另一方可以正当防卫; 方突然拿出重大杀伤力凶器,另一方可以正当防卫; 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逃走。继续侵害的, ②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逃走。继续侵害的,前 者可以正当防卫。 者可以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即行为人故意对对他 人实施犯罪行为时, 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 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 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 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甲欲伤害乙,恰好乙也正欲加伤害甲, 如:甲欲伤害乙,恰好乙也正欲加伤害甲,此时甲 的行为偶然巧合防卫,但非正当防卫。 的行为偶然巧合防卫,但非正当防卫。 保护非法利益对抢劫犯的反击, 4、保护非法利益对抢劫犯的反击,不构成正当防 都是违法行为。如保护毒品, 卫,都是违法行为。如保护毒品,走私货物等 13
刑法分论第六章.ppt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故意伤害罪
答案:ABCD
二、盗窃罪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 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 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 (一)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 较大,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犯罪对象:
(2)应以是否侵犯了人身权利为标准。
(3)对于一般抢劫行为(以致人轻伤为限),应 以是否抢得了财物作为认定的标准,;但对于抢 劫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特别是造成了重伤、死亡 结果的),不管是否抢得了财物,均属于抢劫罪 的既遂。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
2.转化的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抢夺、诈骗罪,为窝 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 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 定即系对转化的抢劫罪的规定。
第六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 胁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而且往往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 人身权利。犯罪对象是被抢的财物和被害人的人身。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管理人 或其他人员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立即抢走 财物或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 实施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对其人身进行强制,是抢 劫罪区别于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绑架罪的最根本的标 志。
D,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答案:ABCD
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900元)逃跑, 乙紧追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 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 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本 案应当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2003年试卷二第32题)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故意伤害罪
答案:ABCD
二、盗窃罪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 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 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 (一)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 较大,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犯罪对象:
(2)应以是否侵犯了人身权利为标准。
(3)对于一般抢劫行为(以致人轻伤为限),应 以是否抢得了财物作为认定的标准,;但对于抢 劫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特别是造成了重伤、死亡 结果的),不管是否抢得了财物,均属于抢劫罪 的既遂。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
2.转化的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抢夺、诈骗罪,为窝 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 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 定即系对转化的抢劫罪的规定。
第六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 胁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而且往往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 人身权利。犯罪对象是被抢的财物和被害人的人身。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管理人 或其他人员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立即抢走 财物或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 实施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对其人身进行强制,是抢 劫罪区别于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绑架罪的最根本的标 志。
D,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答案:ABCD
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900元)逃跑, 乙紧追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 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 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本 案应当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2003年试卷二第32题)
刑法课件--第六章

2、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 体,它说明的是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关系的哪一部 分或哪一方面。 我国刑法就是根据同类客体的不同将社会上形 形色色的犯罪分为十类。 3、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 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 关系的某个具体的部分。 三者的关系:是从社会关系的不同层次而言的, 他们三者不是并列的,而是一般与特殊、具体与抽 象的关系。一般客体是从总体上揭示犯罪所侵害的 社会关系的本质,同类客体反映的是某一类犯罪与 另一类犯罪的差别,而直接客 体则是反映具体个罪的特点。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首先,犯罪客体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犯罪的 本质。 其次,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的 性质,正确地定罪。 再则,研究犯罪客体,可以帮助正确量刑。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层次,可以将犯罪客 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1、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 的客体。 “即使犯罪行为直接针对某个特定 的个人,它也是对社会本身的侵害。 ”实质就是统治关系。
注意:复杂客体的犯罪,所侵害的两种以上的社 会关系并不是并列的,有主有次,从而形成了主 要客体和次要客体。主要客体是指立法者在确定 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 次要客体则是立法者在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 刑法也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 3、选择客体,是指某种犯罪行为在侵犯某一 客体的同时,有可能侵害的其他具体的社会关系。 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其犯 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但在实践中, 非法拘禁可能致人死伤,因此,刑法把他人的健 康和生命权作为选择保护的客体。
二、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多少, 可以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和选择 客体。 1、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犯罪 行为只直 接侵害到某一具体的社会关系。例如故 意杀人罪,只直接侵犯人的生命权。盗窃罪,只 直接侵犯公私财 物所有权,这些犯罪的直接客体 都是单一的,因此,都称为简单客体的犯罪。 2、复杂客体,是指一个犯罪 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 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例如抢劫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 物所有权,而且也侵犯丁他人的 人身权利。
刑法学第六章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含义与特征
1.概念:危害结果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对刑 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 2.特征:
客观性 因果性 侵害性 多样性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目录
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
危 害 结 二、 果 的 种 类
以危害结果 是否是犯罪 构成要件要 素为标准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目录
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 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2.特征: (一)法定性:构成犯罪的各种客观要件必须是刑法 规范明文规定和包含的。 (二)客观事实特征 (三)说明行为对法益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四)是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非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以危害结果 的现象形态 为标准
以危害结果 距离危害行 为的远近为 标准
直接危害结果
间接危害结果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目录
三、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的地位
即:危害结果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还是某些犯 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要素,只是某些犯罪的 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性侵害性因果性多样性第三节危害结果第一编刑法总论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目录二危害结果的种类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以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为标准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非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直接危害结果间接危害结果三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的地位即
1.无行为就无犯罪 2.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第六章

三、无过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 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任。
(1)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 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 (2)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 上述规定; (3)并非对于任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暴力 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上述规定; (4)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限于刑法条 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 (5)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 行为人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杀伤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六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节 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
一、概念 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表 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 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 立犯罪的事由。 二、分类 法定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超法规排除犯罪事由: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 为、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 义务冲突 等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与本质 (一)概念
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 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 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 负刑事责任。
(二)本质 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正对不 正”)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起因条件 1、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侵害
3、防卫不适时
(1)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 (2)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
(三)具有防卫意识 ——主观条件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 进行; 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以下均属于因不具有防卫意识而不能成立正当防 卫的情况: 1、防卫挑拨 2、相互斗殴 3、偶然防卫 4、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20XX年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第六章)-fashuo.doc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第一节一罪与数罪的概述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二、罪数的判断标准三、法条竞合关系与法条竞合犯第二节实质的一罪一、实质的一罪概念及其种类。
二、继续犯继续犯的概念;继续犯的特征;继续犯的意义;三、想像竞合犯想像竞合犯的概念;想像竞合犯的特征;想像竞合犯的处原则。
四、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结果加重犯的特征;结果加重犯的处原则。
第三节处断的一罪一、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二、连续犯连续犯的概念;连续犯的特征;;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三、牵连犯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的特征;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四、吸收犯吸收犯的概念;吸收犯的特征;吸收犯的形式;吸收犯的处断原则。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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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胁从犯的特征及刑事责任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一)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二)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概念与成立条件 1、定义: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定义: 2、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客观方面: (1)教唆对象:在教唆犯看来具有责任能力 教唆对象: 教唆对象 (2)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 A.教唆行为的实质 引起他人的犯罪意图 教唆行为的实质:引起他人的犯罪意图 教唆行为的实质 B.教唆行为的方式 教唆行为的方式: 教唆行为的方式 C.教唆行为的内容 至少应是相对特定的犯罪? 教唆行为的内容:至少应是相对特定的犯罪 教唆行为的内容 至少应是相对特定的犯罪? D.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竞合 D.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竞合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1、共同过失犯罪 2、同时犯 3、罪过形式不同 4、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6、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 事后通谋的窝藏、 (二)片面共犯问题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1、任意的共同犯罪:分则规定一人能够单独构成,由二 任意的共同犯罪:分则规定一人能够单独构成, 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2、必要的共同犯罪: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 必要的共同犯罪: 故意实施 传统:必要的共同犯罪三种: 传统:必要的共同犯罪三种: 1、对向性共同犯罪:以二人以上的对向行为为要件 对向性共同犯罪:以二人以上的对向行为 对向行为为要件 三种:( 双方的罪名和法定刑相同。重婚罪;( :(1 ;(2 三种:(1)双方的罪名和法定刑相同。重婚罪;(2)双 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行贿、受贿;( ;(3 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行贿、受贿;(3)只处罚 一方的行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一方的行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2、聚合性共同犯罪:向着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共同行 聚合性共同犯罪: 为构成犯罪 3、集团性共同犯罪
(三)刑事责任 1、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 、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 部犯罪处罚 注意: 注意: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1、刑法第 条关于首要分子的规定,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聚 条关于首要分子的规定, 、刑法第97条关于首要分子的规定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2、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要分子。 要分子。 三、从犯的特征及刑事责任 条第1款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一)第27条第 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 条第 犯。 两类:次要实行犯; (二)两类:次要实行犯;帮助犯 刑事责任:应当从轻、 (三)刑事责任: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从犯的刑事责任:“比照” :“比照 注意:从犯的刑事责任:“比照”取消
3、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主观方面: 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条第2款的比较 与29条第 款的比较(从属性说与独立性说) 条第 款的比较(从属性说与独立性说) (二)教唆犯的认定 1、教唆犯的定罪 罪名的确立 、教唆犯的定罪:罪名的确立 2、分则将教唆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的情形 、 3、间接教唆 、 (三)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 教唆他人犯罪的, 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周岁的人犯罪的, 3、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教唆未遂: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作用分类法——主犯 从犯、 主犯、 (一)作用分类法——主犯、从犯、胁从犯 分工分类法——组织犯 实行犯、帮助犯、 组织犯、 (二)分工分类法——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 唆犯 二、主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26条第 条第1 组织、 (一)第26条第1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 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两类: (二)两类: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2)在一般共同犯 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2 ;( 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重点:承继的共同犯罪: 重点:承继的共同犯罪: 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 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 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帮助 思考:后行为人是否对前行为人造成的结果负责? 思考:后行为人是否对前行为人造成的结果负责? 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 ——犯罪人之间有 三、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犯罪人之间有 无分工 重点:共同正犯—— 重点: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一般的共同犯罪与特别的共同犯罪—— ——犯罪人之间的 四、一般的共同犯罪与特别的共同犯罪——犯罪人之间的 紧密程度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有组织的实施的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有组织的实施的共同犯罪。 犯罪团伙
第六章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及刑事责任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说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一)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二)共同的犯罪行为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 2、行为方式作为、不作为组合;行为分工不同 行为方式作为、不作为组合; 3、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并发生结果时,每 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并发生结果时, 一个行为人的行为均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一个行为人的行为均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三)共同的犯罪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