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一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第七章犯罪主体一、概念题1.犯罪主体(东财2011年研;上海大学2004年研)答: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2.刑事责任能力(广东财经大学2016年研;暨南大学2015年研;北师2012年研;武大2009年研)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3.刑事责任年龄(西安交大2008年研)答: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4.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武大2005年研)答: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
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构成共同犯罪时,一般主体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应当以特殊主体的身份条件是否在共同犯罪中发生作用为标准予以认定。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圣才出品】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一、概念题1.量刑(人大2011年研)答: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人民法院的刑罚裁量活动虽然最后表现为某种已经确定的结果,但是事实上刑罚裁量活动是一个综合裁量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以下内容: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的确认;②对犯罪人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的确认;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方式与制度的确认。
2.法定的量刑情节(中山大学2003年研)答:法定的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它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性的量刑情节和刑法分则规定的对具体犯罪适用的量刑情节。
它要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必须不折不扣地加以运用。
3.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
(武大2009年研)相关试题: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武大2006年研)答:(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就是在该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
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是指在与具体犯罪情况相对应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2)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里所说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是指判处低于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罚。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幅度最低刑的刑罚。
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3)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之内选择较重的刑种或较长刑期。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重处罚就是在该量刑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刑种和较长的刑期。
在一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重处罚则是在与具体犯罪情况相对应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刑种和较长的刑期。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一、概念题(每题5分,共30分)1.抽象危险犯2.想象竞合犯3.累犯4.空白罪状5.绑架罪6.受贿罪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不作为犯罪义务的来源。
2.简述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3.简述票据诈骗罪的客观特征。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试论共同犯罪的形式。
2.试论抢劫罪的概念、特征及其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的界限。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1.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
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
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汽车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挡,抓住雨刮器。
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
问题:(1)甲、乙用假币支付修车费被识破后开车逃跑的行为,应定的罪名是什么?(2)对于丙的重伤,甲和乙的罪过形式是什么?(3)最终对甲、乙应该按照何罪处理?2.林某因自己的摩托车被盗而心情不好,便于2006年6月5日晚约来自己的好友王某、陆某等一起到大排档喝酒。
其间,林某因有事要外出一下,便向王某借用了摩托车,在返回途中,林某心生邪念,想要非法占有王某的摩托车(价值一万多元)。
之后,林某便将王某的摩托车直接骑到某停车场藏放。
而后返回大排档,将车钥匙返还给王某,并说车已停放在原位置。
吃完饭后,王某发现摩托车不见了,便问林某怎么回事。
林某却说:我回来的时候已将车锁好,一定是被偷了,并敦促王某报警。
后林某被抓获。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简述理由。
(3)本案中,林某在王某问起摩托车的去向时欺骗王某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4)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本质区别。
参考答案:一、概念题(每题5分,共30分)1.抽象危险犯答:抽象危险犯,其危险状态在法律上一般都不作具体性规定,它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就足以招致某种危险而预先设定的。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刑法学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分支,对于考研学子来说,掌握其核心知识和解题技巧至关重要。
圣才出品的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为考生提供了丰富的练习资源和深入学习的机会。
首先,这套题库涵盖了刑法学的各个重要知识点。
从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到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从各种具体的犯罪类型,如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等,到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每一个知识点都通过精心设计的习题进行了深入的考查。
例如,在犯罪构成方面,会有这样的题目:“甲为了杀害仇人乙,趁乙不备,用刀猛刺乙的心脏,导致乙当场死亡。
请分析甲的犯罪构成。
”这就要求考生不仅要清楚地知道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分别是什么,还要能够将其运用到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准确判断犯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
在刑罚的适用部分,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请说明缓刑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考生需要熟悉缓刑的相关规定,才能正确回答此类问题。
其次,这些课后习题的题型丰富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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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选择题为例,“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说法,正确的是()A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B 犯罪中止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C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D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任何阶段,但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样的题目能够帮助考生快速准确地把握犯罪中止这一概念的关键要点。
再比如案例分析题,“甲深夜潜入乙家盗窃,正在翻找财物时,乙突然醒来,甲为了逃跑,将乙打成重伤。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五章~第三十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一、概念题1.抢劫罪与抢夺罪(武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抢劫罪(武大2013年研;人大2006年研)、抢夺罪(人大2003年研)答:(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特征是: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强制性行为,且行为人必须当场抢走财物;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西北政法2005年研)、诈骗罪(人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简述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简答题,武大2013年研)答: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1)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共同点①犯罪客体有重合之处。
诈骗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招摇撞骗罪也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
②两者客观方面都使用了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手段或方法。
(2)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①侵犯的客体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②犯罪手段不同。
诈骗罪的行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行骗;招摇撞骗罪的行骗手段只能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③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
诈骗罪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较大;招摇撞骗罪不要求行为人诈骗所得财物数额多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行为,原则上便构成犯罪。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圣才出品】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题1.刑法基本原则(东财2015年研)答: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首先,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其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2.罪刑法定原则(广东财经大学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4年研)答: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北航2015年研;人大2010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河北大学2014年研)相关试题: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及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武大2004年研)答:(1)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①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概念题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武大2014年研;上海大学2003年研)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或者销售。
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武大2004年研)答:(1)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2)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本罪是实害犯,行为人除实施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之一,还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始构成本罪。
(3)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均属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但是二者也是存在区别的:①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危险犯,构成本罪不再要求具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件,而只要实行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够了;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不仅要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而且必须对人体的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
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假药。
所谓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绪 言【圣才出品】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一、简答题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刑法学概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①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刑事责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它既不能包括在犯罪概念中,也不能包括在刑罚概念中。
适用刑罚要以行为人实施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条件;但负刑事责任又以犯罪为前提条件。
因此,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或称其为纽带,三者之间不能互相代替。
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此,简单地说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不够全面的。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不能仅仅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②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这样,从研究对象上就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学科区分开来。
因为列举的这些学科,尽管它们研究的内容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也有密切关系,但它们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二、论述题如何理解刑法学的地位和作用?答:(1)刑法学的地位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法学教育的一门核心课程。
①刑法学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这些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也是最为复杂的现象,探索和总结这些现象发生、发展的规律,形成人类关于刑法学的知识及学科体系,因而刑法学是一门重要的人文社会科学。
②刑法学是法学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生16门核心课程之一,是各法学专业本科和专科阶段必修的基本法学课程。
(2)刑法学的作用刑法学来源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反过来又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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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章节题库
绪言
一、简答题
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刑法学概念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①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刑事责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它既不能包括在犯罪概念中,也不能包括在刑罚概念中。
适用刑罚要以行为人实施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条件;但负刑事责任又以犯罪为前提条件。
因此,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或称其为纽带,三者之间不能互相代替。
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此,简单地说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不够全面的。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不能仅仅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②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这样,从研究对象上就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学科区分开来。
因为列举的这些学科,尽管它们研究的内容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也有密切关系,但它们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二、论述题
如何理解刑法学的地位和作用?
答:(1)刑法学的地位
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法学教育的一门核心课程。
①刑法学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这些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也是最为复杂的现象,探索和总结这些现象发生、发展的规律,形成人类关于刑法学的知识及学科体系,因而刑法学是一门重要的人文社会科学。
②刑法学是法学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生16门核心课程之一,是各法学专业本科和专科阶段必修的基本法学课程。
(2)刑法学的作用
刑法学来源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反过来又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
概而言之,我国刑法学的基本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指导刑事立法
刑事立法,包括制定、修订刑法典和单行刑法、附属刑法,除了总结实践经验外,很重要的是必须有理论的指导。
当然首先要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但是也要有刑法科学理论的指导。
研究刑法学必然会提出一定的刑事立法观点并形成系统而科学的刑法理论来指导刑事立法,或者就刑事立法上某些缺陷或失误提出改进或完善的建议。
我国的刑法也正是在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刑法理论的指导下,认真总结了历史上和现实中正、反方面的经验,有比较、有鉴别地吸收世界各国的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的合理成分,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而制定和修订出来的。
②促进刑事司法
刑事司法工作中,最重要的就是弄清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来认定罪名、确定责任和量定刑罚。
为了完成此项工作,除了熟悉刑事诉讼程序、熟练地掌握证据运用规则外,在实体上还有必要参读和研究刑法学,这样才不至于陷入盲目和经验主义,从而影响办案质量。
因为刑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现行刑法的学理解释。
执行刑事法律如果不懂刑法理论,字面上看懂了,道理上并不清楚,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对一些原理和精神无法掌握,那么执行起来就要打折扣,甚至适用错了。
刑事司法工作者不以正确的刑法理论为指导,就不能在司法实践中正确总结经验,并上升到理论高度上去,这样其本身业务素质的提高也会受到很大限制。
由此可见,刑法学作为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都很强的专业法律科学,对于刑事司法工作来说是须臾不可分开的。
③繁荣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刑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一向在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由于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担负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任务,因此对在校学生和广大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时,刑法教育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行刑法学的教育,也有助于健全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有利于培养干部队伍,有利于提高广大干警和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这对于加强精神文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是大有裨益的。
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也关系到整个法学的繁荣和发展。
上编刑法总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概念题
1.刑法(人大2007年研)
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013年研)
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
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论理解释(中山大学2011年研)
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
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当然解释(武大2004年研)
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如刑法典第50条第1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二、简答题
1.简述刑法的任务。
答: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
通过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又必须正确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
具体说,刑法的保护方面的任务有以下四个方面: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
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必然要担负起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任务。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是由我们国家的人民民主性质决定的。
(4)维护社会秩序。
当前,我们国家的中心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要完成这项伟大的任务,需要有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2.辨析“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
(首都师范2010年研)
答: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1)法律依据
《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2)刑法的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机能的具体体现
①所谓法益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或社会关系。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
通过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又必须正确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
②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第33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国刑法坚决保护公民所享受的人权。
在刑法分则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用以制裁各种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