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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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复习第四章

刑法分则复习第四章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普通罪名过失致人重伤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猥亵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一、故意杀人罪(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特征故意使他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之前终结的行为,是侵犯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也是最古老的犯罪。

(一)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①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吗?自杀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教唆他人自杀呢?②“他人”必须是活人吗?2、客观方面:非法提前终结他人生命的行为。

①思考:劝他人坐飞机,飞机坠毁导致他人死亡的如何处理?②安乐死问题-消极安乐死与积极安乐死3、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司法认定1、自杀案件的处理(1)因合法行为、正当行为、错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因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的,应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适用法定刑或从重处罚的情节;(2)强迫、欺骗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3)相约自杀:两个以上有责任能力的人互相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应根据自杀的提议、过程、结果等区别对待。

2、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3、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分论-第四章

刑法分论-第四章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020/6/3
一、伪造货币罪
•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020/6/3
• 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 •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
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 量较大的; •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 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本罪主 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
2020/6/3
(一)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特征 •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出售假币,是指有偿转让假币的行为。 2.购买假币,是指有偿取得假币的行为。 3.运输假币,是指明知是假币而进行运输的行为,
因被他人利用等原因而过失运输者不为பைடு நூலகம்。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认定 (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处罚
•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刑法分论(第4版)

刑法分论(第4版)

刑法分论(第4版)•目录:•丛书总序•前言•导言:刑法分论概说•第一节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与意义•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第三节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第二节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第三节叛变、叛逃的犯罪•第四节间谍、资敌的犯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三节侵犯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四节恐怖活动犯罪•第五节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的犯罪•第六节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三节走私罪•第四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五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六节金融诈骗罪•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八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九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侵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犯罪•第三节侵犯妇女、儿L童身心健康的犯罪•第四节侵犯公民自由的犯罪•第五节侵犯民主权利及人格权、名誉权的犯罪•第六节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第七节侵犯特定身份的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第二节抢劫罪•第三节盗窃罪•第四节诈骗罪•第五节侵占罪•第六节本章其他罪名概述••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罪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司法罪•第四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五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六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七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八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九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十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一节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本章重点犯罪•第三节本章其他犯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一节贪污贿赂罪概述•第二节贪污罪•第三节挪用公款罪•第四节受贿罪•第五节行贿罪•第六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七节本章其他犯罪••第九章渎职罪•第一节渎职罪概述•第二节滥用职权罪•第三节玩忽职守罪•第四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五节徇私枉法罪•第六节本章其他罪名••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节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第二节本章重点犯罪•第三节本章其他犯罪。

分论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

分论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

• 一、本节罪名相关理论问 题(自学部分)
• (一)故意杀人罪 • 1、影响定罪与量刑的基本问题 • (1)杀人行为(从预备开始) • (2)后果: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 • 可能造成被害人伤害; • 可能未致受害人损伤。
• (3)对象的不能犯未遂的情形 • 事实上被害人已死而主观上行为人不 知道,实施“杀戮”行为。 • 如果已知对象死亡,因仇恨加几刀, 不能认定杀人罪。(至多是侮辱尸体罪) • 质疑:“杀害”一个死人,是否可能 给社会造成实质的危害?刑法惩罚这 类行为的意义何在? • 关涉理论: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 值论。
5、 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 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
6、转化型杀人罪
• 适用情形列举:
• (1)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 人、致人死亡的; • (2)非法拘禁故意使用暴力殴打被拘禁 人,致人死亡的; • (3)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 立法降低了控方证明标准,偏重于对公 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7、其他行为引发死亡的罪数问题
• 举例
• (1)抢劫、强奸致被害人死亡的; • ——一罪处理。无需证明致被害人死亡的 心态。 • (2)强奸、抢劫后杀人灭口、泄愤报复 的; • ——另起犯意,构成数罪。 • (3)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致死的; • ——重罪处理,可视为竞合犯。
• (4)暴力妨害公务致他人死亡的, • ——发生竞合,重罪处理; • (5)走私毒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境暴力拒稽查致人死亡的; • ——构成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 (6)组织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 质的组织,有杀人行为的; • ——构成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 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罪 • 刑事司法实案暴露的问题 • 提前的防卫一律定故意杀人罪是 否公正?弱者对强者的防卫,要 求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能实 施防卫是否恰当? • 被害人对结果的发生有严重过错 的应当如何影响定罪量刑?如家 庭中的以暴制案件?

刑法总论第四章 犯罪论

刑法总论第四章 犯罪论

考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注意以下几点: 考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注意以下几点: 1、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要以发展的、 2、要以发展的、历史的观点看待社会 危害性 3、要坚持本质的观点 4、要坚持全面的观点
二、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这是犯罪的法律特征。 这是犯罪的法律特征。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 法性的基础,没有社会危害性, 法性的基础,没有社会危害性,也就谈不上行为 的违法性;但仅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的违法性;但仅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刑事 违法性,也不是犯罪。 违法性,也不是犯罪。 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 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这些 行为被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加以禁止, 行为被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加以禁止,而其中只 有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 有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这也是罪刑 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二、实质定义
即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 即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没 有涉及到犯罪的法律特征。 有涉及到犯罪的法律特征。
三、实质和形式统一的定义
即从犯罪的法律特征和本质特征两个方面给 犯罪下定义。我国刑法采用的就是这种形式。 犯罪下定义。我国刑法采用的就是这种形式。 我国刑法第13条给犯罪规定了完整、 13条给犯罪规定了完整 我国刑法第13条给犯罪规定了完整、科学的 定义, 定义,是指导我们划分罪与非罪的总的原则和标 准。
三、犯罪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这是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在法律后果上 的区别。这一特征表明, 的区别。这一特征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 相当严重的程度,应当给予刑罚处罚时, 相当严重的程度,应当给予刑罚处罚时,才是犯 所以,刑罚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价, 罪。所以,刑罚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价, 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法律后果。 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法律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的应受刑罚惩罚性和某 需要注意的是: 种犯罪实际上需要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是两个不 同的问题。一是任何犯罪都应受到刑罚的处罚, 同的问题。一是任何犯罪都应受到刑罚的处罚, 并不意味着任何犯罪都必须判处刑罚; 并不意味着任何犯罪都必须判处刑罚;二是某种 行为未被判处刑罚, 行为未被判处刑罚,并不意味着该种行为不构成 犯罪。 犯罪。

《刑法》第四章

《刑法》第四章
能够就法益侵害事实对行为 人进行非难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二)论理解释 从实质的观点看,只有具备以下两个 条件才能认定为犯罪:其一,发生了 值得科处刑罚的的法益侵害事实, 即客观违法性;其二,能够就法益 侵害事实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即主 观非难性。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1、法益侵犯性 应从客观上理解社会危害性。因为刑 法禁止侵犯法益的行为,所以,即使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与过失,侵犯 法益的行为也是被刑法所禁止的。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我国旧刑法第10条将犯罪的本质特征(实质特征) 与法律特征(形式特征)结合起来规定了犯罪的 定义。新刑法第13条仍然维持这种定义。 第13条 【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 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 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 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第18条 【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不 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 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 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第 一 编
刑 法犯 总罪 论论
之 犯 罪 及 刑 事 责 任 目录
第 一节 犯 罪的概 念
刑法理论对犯罪的不同定义
1.依犯罪的法律后果给犯罪下定义。 如 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五条 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 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 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 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 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 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 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 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 的。 第四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 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
分裂国家罪
【刑法规范链接】 •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 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者十年 以上有 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 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 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 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 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 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山东专升本法学之刑法分论(亲自本)

山东专升本法学之刑法分论(亲自本)

第四部分刑法分论(一)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1、刑法分则的体系(二)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2、犯罪条文的构成:(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选择题1、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1)罪状四种形式:叙明罪状、简单~、引证~和空白~2、分类:单一~(条文采用四种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和混合~(条文同时采用四种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2)罪名:(选择罪名)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担负单复,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选择罪名:是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形式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例: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3)法定刑: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1背叛国家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2叛逃罪(了解罪名) 3间谍罪国家安全:是指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证券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1、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2、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极为特殊)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3、间谍罪(重点**):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三种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既遂参加间谍组织后又实施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都只能按一罪处理,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应按照牵连犯处理1、放火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了解罪名) 3、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4、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1、放火罪(重点**):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注: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务,足以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应以放火罪论处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放火罪的认定:独立燃烧说2、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注: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以构成本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为选择性罪状——数罪并罚(恐怖组织 3人以上)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选择性罪状)*注: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的行为,也只构成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4、交通肇事罪(重点**):是指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运输是指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刑事处罚:(1)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人的共犯论处(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①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②死亡3人以上,负责事故同等责任的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行为人发生重大事故,为逃避责任,故意将致伤人员遗弃荒野造成死亡的,按刑法关于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致人死亡:指行为人发生重大事故以后,因惊慌、害怕等原因置受伤人于不顾逃离现场,使其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三、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出选择题)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2、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为牵连犯问题,只能从一重罪处断,不能实行数罪并罚)了解的罪名: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法国家食品卫生刮泥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4、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5、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偷税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或者因偷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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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设立金融机构,必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并取得相应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及有关批准 文件。
• 伪造和变造与伪造、变造货币的手段相似,转 让是指将自己合法取得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及有关批准文件擅自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
2020/10/16
• 主观方面为故意。
2020/10/16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
•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 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2020/10/16
五、变造货币罪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2020/10/16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 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 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 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金。
2020/10/16
• 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机构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是 指将从金融机构套取的贷款以高于金融机构贷 款利率的利率转贷给他人,从中牟利的行为。
2020/10/16
(一)伪造货币罪的特征 • 本类犯罪所涉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
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
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 伪造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质地、
式样、规格等,采用临摹描绘、彩色复印、制版印刷等 方法制造假币的行为。 •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 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二)伪造货币罪的处罚
2020/10/16
七、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 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 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的 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020/10/16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 假币换取货币罪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 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金。
2020/10/16
• 持有假币,是指非法拥有假币的行为。 • 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投入流通的行为。 •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持有假币与走私、
伪造、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犯罪的界限: • 如果能够查明行为人所持假币来源于本人伪造
、购买或者系因走私、出售、运输而持有,则 应直接以相关假币犯罪定罪处罚;只有当不能 查明行为人所持假币的来源和原因时,才能定 为持有假币罪。
•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 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020/10/16
•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与 前罪中的购买假币并无不同。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 币”,是指利用自己经手、保管金融机构现 金的便利条件,用假币掉换真币的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020/10/16
一、伪造货币罪
•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020/10/16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 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0/10/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设立商 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 根据《追诉标准》第21条之规定,擅自设立商 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或者其他金融 机构及其筹备组织的,应予追诉。
•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
八、高利转贷罪
•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 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 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0/10/16
(一)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特征 •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出售假币,是指有偿转让假币的行为。 2.购买假币,是指有偿取得假币的行为。 3.运输假币,是指明知是假币而进行运输的行为,
因被他人利用等原因而过失运输者不为罪。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认定 (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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