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问题解答3(第8-9章)
刑法重难点

▶ 2.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具体事实 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事前故意
结果提前实现
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 1.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侵害→“眼盲”
▶ 2. 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原本欲侵害甲对象,实际侵害了乙对象→“手残”
因果关系的判断
条件说→适用于无介入因素的情况
▶ 1. 判断方法:看如果没有行为,结果是否仍然会发生? (1)结果仍然会发生→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结果不会发生→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注意:因果关系中的“行为”,指的是危害行为,且仅指实行行为,不包括生活行为和预备行为。因果关系中的“结 果”,则必须是现实发生的、刑法规范保护范围内的、行为人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结果。
▶ 3. 处理方法上的观点展示: (1)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一般结论一致。 例:甲想杀乙,却误将丙当成乙杀死。 ①法定符合说→关注抽象的“人”→乙、丙都是抽象的“人”→甲主客观相一致,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具体符合说→关注具体的人→甲主观上认为丙是乙,是具体的人,客观上杀了“乙”→甲主客观相一致,故意杀人 罪既遂。 (2)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结论存在分歧。 例:甲想射杀乙,却射中了丙,致其死亡。 ①法定符合说→关注抽象的“人”→乙、丙都是抽象的“人”→甲主客观相一致,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具体符合说→关注具体的人→甲主观上想杀乙,但客观上杀了丙→甲主客观不具体一致,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 2. 什么是介入因素? 顾名思义,是介于先前行为和最后结果之间的因素,其出现在 先前行为已经作用在对象上,但结果尚未发生时。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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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1】综合练习题简答题及答案刑法学1综合练习题简答题1.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答: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其研究对象是刑法.而刑法的基本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所以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也可以说刑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刑法学研究对象的这种特殊性是葂于其他部门法学的主要标志.2、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法律性质:(1)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3、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宪法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4、刑法的解释有哪些种类一按解释效力的不同可分为: 1.立法解释,就是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3.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有法律约束力.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属于无权解释.二按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 1.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2.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可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5、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答:(一).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二.)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三.)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6、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且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第10-13章)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第10-13章)第十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本章内容是关于排除犯罪性行为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介绍,具体论述了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和意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等问题,主要阐明了以下基本观点: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构成犯罪而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类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履行职务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
这些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果违反了一定的条件,就不能排除其犯罪性。
依照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两种典型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在立法上给予明确保护,在实践中应大力鼓励。
但是,公民在进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时,不得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否则,在存在罪过的前提下,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章内容包括以下知识点:1、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和意义;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4、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通过对本章内容的学习,应当达到以下学习目标:1、明确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和意义。
2、掌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构成条件及其刑事责任,刑法关于特别防卫权的规定。
3、学会运用正当防卫理论和紧急避险理论分析实际案件。
4、了解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本章的学习重点是:1、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2、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构成条件及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本章内容是关于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介绍,具体论述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特征、种类,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类型、处罚原则等问题,主要阐明了以下基本观点: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刑法学1小抄精中精

刑法学(1)填空题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使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4.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的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5.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不负完全刑事责任;(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7.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8.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9.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0.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1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12.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危害社会行为)。
13.(同类客体)是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1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18.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19.王某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6年,判处罚金5万元。
决定执行刑罚时,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20.犯罪行为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1.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
22.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熟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合理因素。
刑法学(一)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烟台大学

绪论单元测试1.以下不是刑法学研究对象的是()A:司法解释B:立法解释C:犯罪原因D:刑法规范答案:C第一章测试1.以下表述错误的是()A: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的修订与补充,在地位上独立于刑法典B:在法律体系中,刑法是子法,也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C: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D: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答案:A2.关于刑法的性质,以下表述错误的是()A:刑法的法律后果最严厉,也最行之有效,故应通过广泛而频繁地适用刑法,来打造法治高地B: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虽广泛,但其并不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其调整具有不完整性C: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刑法具有法律后果的严厉性D: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刑法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答案:A3.最高人民法院某法官出版专著《关于刑法适用的若干解释》,其属于()A:学理解释B:立法解释C:司法解释D:有效力的解释答案:A4.在对“肇事后逃逸”中的“逃逸”解释时,根据《现代汉语词典》,“逃”是逃跑,“逸”是隐匿,从而认为“逃逸”就是离开现场并隐匿起来的解释属于()A:文理解释B:主观解释C:论理解释D:当然解释答案:A第二章测试1.以下不属于法定基本原则的是()A:主客观相统一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适用刑法平等原则D:罪刑法定原则答案:A2.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以下表述错误的是()A:罪刑法定对司法权的限制表现为成文法主义,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事后法以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B:罪刑法定对立法权的限制表现为明确性原则、适当处罚原则以及不均衡、残虐刑罚的禁止C:罪刑法定是刑事法治的基石,其通过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以保障公民权利,故其不仅要限制司法权的不当发动,也要限制立法权的不当行使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罪与刑的法定,只要法律对罪与刑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可认为实现了罪刑法定答案:D3.关于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A:适用刑法平等表现为定罪上的平等、量刑上的平等和执行上平等B:适用刑法平等原则要求所有人在适用刑法时百分之百的平等,所以,我国刑法依据年龄标准,将犯罪人分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同时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可以适用死刑等规定是对本原则的违反C: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重申,其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外特权D:适用刑法平等既包括对公民保护上的平等,也包括对犯罪人处罚上的平等答案:B4.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以下表述错误的是()A:罪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上的实现,不仅要求确立科学的刑罚体系,同时还要求依据罪行的轻重规定不同的刑事责任,依据人身危险性的不同规定不同的刑罚减缓制度B:由于对犯罪的罪恶与刑罚的痛苦还无法用数学单位进行精准地计量,所以,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无法实现的C:根据“因为有犯罪且为了没有犯罪而给予刑罚处罚”的表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既要与已然之罪(因为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也要与未然之罪(为了没有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D: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上的实现,要求定性的准确和量刑的适当答案:B5.我国法定的基本原则包括()A:罪刑相适应原则B:适用刑法平等原则C:罪刑法定原则D:罪责自负原则答案:ABC第三章测试1.我国刑法空间效力体系的建构,采取的是()A:以属人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B:以普遍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C:以保护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D: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答案:D2.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李某在国外实施侮辱他人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侮辱罪,而侮辱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第14-20章)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第14-20章)第十四章刑事责任本章内容是关于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的总体介绍,具体论述了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的开始和终结等问题,主要阐明了以下基本观点:刑事责任是一个常见的法律术语。
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责任的规定表明,刑事责任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刑事责任具有非难谴责责任、刑事法律性、严厉惩治性和人身专属性的基本特征。
刑事责任与刑罚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
研究刑事责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责任的根据包括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即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即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
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分为应当承担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和实际承担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
刑事责任的终结,应区别不同情况加以确定。
本章内容包括以下知识点:1、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2、刑事责任的根据;3、刑事责任的开始和终结。
通过对本章内容的学习,应当达到以下学习目标:1、了解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责任的规定概况,刑事责任的开始和终结。
2、明确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3、掌握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本章的学习重点是: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第十五章刑罚概说本章内容是关于刑罚的一些基本理论的总体介绍,具体论述了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刑罚的目的等问题,主要阐明了以下基本观点:刑罚,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具有其固有的特征,并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存在区别。
我国刑罚的目的主要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本章内容包括以下知识点:1、刑罚的概念;2、刑罚的目的。
通过对本章内容的学习,应当达到以下学习目标:1、明确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2、掌握刑罚的目的。
本章的学习重点是:1、刑罚的特征。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从总则(刑法理论体系)与分则(具体化运用)两个方面来把握其复习重点,经过系统的训练,一旦找到刑法的分析思路,刑法学时最容易抓高分的一科。
一、刑法总则部分1、刑法基本原则问题--对于树立刑法基本思维非常重要,在后面的看书中要不断强化,深化对原则的理解!。
2、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记忆刑法法条为主)。
3、犯罪构成问题。
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
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然后应深入领会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内容,如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性要件与选择性要件;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或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明确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及相应的刑事责任;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含义与分类,并运用罪过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分析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具体内容和处理原则。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首先,要把握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四类停止形态的各自概念、特征、处罚原则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其次,要把握犯罪未遂的分类,即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5、共同犯罪问题。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的具体含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分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6、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这是一个理论最难点,而且没有法条依据,但又是超级重点,许多同学看书时即时把全文背下来也无法看懂,无法理解无法运用,所以,学生如有困难,可电话与我联系解答之。
一罪包括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
数罪则包括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
重点应理解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的基本内容,及相关罪数形态的区别。
7、排除犯罪性的行为问题。
重点要明确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无过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应把握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异同点。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问题解答2(第4-7章)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问题解答2(第4-7章)1.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就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所谓严重社会危害性,即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严重损害的特性。
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违法行为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有的是民事、经济违法行为,有的是行政违法行为。
犯罪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而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备的。
这三个基本特征把犯罪与不犯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2.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答:犯罪概念的意义表现在它是统一认定犯罪和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是犯罪还是错误,从总体上说,就看这个行为是不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那么这个行为就是犯罪,反之,则不属于犯罪。
3.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答:犯罪构成,就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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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问题解答3(第8-9章)1.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答: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以下两个:(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
自然人的人格即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不是任何自然人都具备的,其具备受到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
只有那些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
2.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构成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所谓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所谓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
只有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认识能力,才谈得上凭借这种认识能力而自觉有效地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的控制能力。
控制能力的具备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
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在具有辨认能力的基础上,还需要有控制能力才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仅有辨认能力而没有控制能力,就没有了选择和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就不成其为刑事责任能力。
3.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答: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由政府收容教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
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他们的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因此,已满16周岁的人应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负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所作的上述规定,解决的是认定犯罪方面的问题。
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还有以下两条重要而特殊的处理原则:(1)从宽处罚的原则。
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不允许判处死刑。
4.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答:我国刑法根据精神障碍人的不同情况,将其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
刑法典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责任能力完全具备,因而法律要求其依法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是介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
刑法典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答:聋哑人、盲人由于丧失了重要的生理功能(即听能、语能、视能)而影响到其接受教育、学习知识和开发智力,并因而造成其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不完备,因此,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生理醉酒,又称普通醉酒、单纯性醉酒,简称醉酒,是一种常见的急性酒精中毒。
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智不清的情况。
生理醉酒不是精神病。
因此,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6.怎样理解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答: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但是,当刑法典分则和其他法律(特别刑法)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例外情况。
7.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答:所谓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1)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的特征表现为:在认识特征上,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样两种心理态度;在意志特征上,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特征表现为: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的情况下,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对阻碍危害结果发生的障碍不去排除,也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自觉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有三种情况: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8.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答:所谓犯罪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刑法理论上把犯罪的过失区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两个特点,或者说包含了两个构成要素:第一,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
这也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所在。
这种预见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者职务、业务的要求,或者公共生活准则的要求。
第二,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所谓没有预见到,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这种主观上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无认识状态,是疏忽大意过失心理的基本特征和重要内容。
(2)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第一,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如果行为人行为时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有可能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属于犯罪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所谓“轻信”,就是说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其自身的和客观的有利因素,而过低地估计了自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
9.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答: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
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
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则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
(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虽然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不同的。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10.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答: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在于: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