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7•【字号】淄政办发[2007]90号•【施行日期】2007.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淄政办发〔2007〕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进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完成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专项整治各项任务目标,迎接国家10月底在我省召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和12月份进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抓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市产品竞争力、树立淄博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也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
党中央、国务院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高度重视,国务院确定自8月份开始到年底,用4个月的时间在全国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并安排部署了以食品、农产品、药品为重点的3次专项整治现场会。
我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一个多月以来,各方面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与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还不够到位,行动不够迅速,宣传发动不够广泛,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重点整治的领域效果还不明显。
10月底,国务院将在我省召开农产品专项整治现场会。
这次现场会直接关系山东农业的形象和声誉,关系全省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扎扎实实地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
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食安办、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办[2011]25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经省食安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办[2011]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境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食品安全办)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奖金审定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等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以下称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和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受理范围,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受理事项。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
鼓励实名举报。
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八)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九)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淄政办发[2005]30号【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4.18【实施日期】2005.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05]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淄博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做好我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察〔2004〕99号)和2005年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现状,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诚信发展”为主题,以改善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培养食品安全信用意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为目的,以创建“百家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单位”为载体,狠抓源头建设、舆论引导、市场准入、诚信教育和综合治理,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集中抓好全市食品安全信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体系与运行机制建设,加快形成富有淄博特色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食品产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为建设“诚信淄博”、“平安淄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1.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参与的原则;2.统筹协调、分工合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3.先易后难、先点后面、条块结合、扎实推进的原则。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1•【字号】淄政办发[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06〕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06年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2006年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开展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促进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55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淄政办发〔2006〕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按照“抓专、抓实、抓细”的工作原则,紧紧围绕当前我市存在的食品安全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的力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效能,有效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促进全市食品产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二、工作重点(一)突出抓好农村食品安全按照《淄博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淄食安协委〔2006〕10号)要求,切实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
尤其要以农村集贸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区域,以农村流动食品摊点、小作坊、小商店、小食店、小餐馆和学校食堂等为重点对象,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有效遏制农村集贸市场的假冒伪劣食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28•【字号】淄政办字〔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8日淄博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为做好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城市和食品安全先进县(市、区)创建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0号)要求,对照《山东省食品安全城市和食品安全先进县(市、区)创建标准(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创建活动,督促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企业诚信经营,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促进形成“上下统一、责任明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全程监管、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推动我市食品安全整体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全市创建工作实行市、区县同创,分批压茬组织实施,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和先进县创建周期均为2年。
2016年-2017年,市级争创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范围含张店区、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博山区、临淄区争创省级食品安全先进区;2016年沂源县、高青县作为首批省级食品安全先进县创建试点,继续争创省级食品安全先进县;2017年-2018年淄川区、周村区、桓台县争创省级食品安全先进区县。
2017年底实现省级食品安全城市目标,2018年底实现省级食品安全先进区县全覆盖。
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和先进区县创建工作,应达到以下目标:食品安全整体状况良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淄政办发[2007]68号【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9.04【实施日期】2007.09.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九月四日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质量工作会议及《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全国、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目标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地区,针对当前存在的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添加剂、无证生产,非法收购、贩卖、加工病死畜禽,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消费品、重要工业产品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以及制售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通过集中整治的方式,切实加大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有效解决一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建设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区县和食品放心乡镇、食品放心社区,树立“淄博制造”的良好形象,维护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9•【字号】淄政办发[2005]56号•【施行日期】200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05]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淄博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淄博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的统一部署,针对我市当前食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制定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提高对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整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大事,加强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是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履行监管职能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抓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放到狠抓生产加工源头上来。
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危害社会严重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整治与建设相结合、治劣与扶优相结合,打击与治本相结合,狠抓源头、标本兼治,坚决遏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滋生蔓延,务必在年内取得明显成效。
二、总体要求坚持狠抓源头、严格执法,集中查处一批影响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食品假冒伪劣案件,整治和规范一批食品质量问题较多的重点区域,端掉一批食品制假售假窝点,宣传和扶植一批重质量、讲诚信的名优食品企业。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4•【字号】淄政办发[2011]89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8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淄博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秩序,维护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的其他人员)、被侵权人、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举报以及举报时行政执法机关已经立案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举报的统一受理、确定案件承办单位、奖励审定、信息披露、结案情况汇总等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的案件查处工作。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方式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和电子邮件举报,举报人可以采取实名、化名、匿名、密码等形式进行举报。
受理举报单位的通信地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受理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通信地址: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57号;邮编:255086;举报电话:12350;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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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淄政办发[2012]45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14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2〕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淄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办〔2011〕25号)和《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鲁食安办〔201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淄博市境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食品安全办)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奖金审定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等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以下称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和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受理范围,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受理事项。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
鼓励实名举
报。
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生产、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生产、经营与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仿冒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