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5〕4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5〕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25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37项。
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决定》取消的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特别是此前我省开展过的3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要立即取消(具体事项名目见附件)。
二、各地、各部门今后在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国家已公布取消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要立即取消,国务院部门及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统一安排予以取消,取消后的相关后续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应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都要立即取消。
2.已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取得资格人员按照相应人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
3.开展职业资格认定、考评必须在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进行,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编制、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2.09•【字号】晋人社厅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15号各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税务局:现将《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中好的做法和意见建议,及时向我们反馈。
2022年2月9日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晋发〔2021〕67号)精神,构建新时代优质高效、链条完整、结构合理、竞争力强的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业体系,进一步支持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提质增效,助力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工作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省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以促进就业、服务人才为根本,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相结合,加快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推动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能力持续增强、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市场环境日益优化。
到2025年,全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2000家,从业人员数量达到20000人,行业营业收入突破200亿元,培育50家骨干龙头企业,建成1个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11个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实现公共服务有效保障、经营性服务发展壮大、服务就业创业与人力资源开发配置能力显著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稳步提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山西省职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山西省职业培训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晋人社办发[2013]1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4.23
【实施日期】2013.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山西省职业培训示范企业创建
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人社办发〔2013〕11号)
各有关企业:
现将《关于开展山西省职业培训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4月23日
关于开展山西省职业培训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百家城市中开展技能振兴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6号)精神,结合我省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活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经研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培训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2]89号),围绕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健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全面推进人才强企战略,在全省各类企业中开展山西省职业培训示范企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2010年版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2010年版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8.24•【文号】人社厅函[2010]442号•【施行日期】2010.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2010年版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部门: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我部组织开发了2010年版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以下简称2010年版国家题库)资源:维修电工等17个职业共20个初、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专业能力)题库,26套藏文版试卷,133套维吾尔文版试卷;加工中心操作工等17个职业共17个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一级)理论知识、操作技能(专业能力)题库和161套理论知识、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试卷,47套维吾尔文版试卷;20个专项职业能力题库。
农业部和国家粮食局分别组织开发了绿化工等8个和制米工等6个职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题库,已通过我部审定,现一并予以公布,并从公布之日起启用。
2010年版国家题库启用后,相应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原则上不再使用旧版题库内的试题组卷。
各地国家题库运行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情况,可采取逐步过渡方式以新代旧,至2011年5月1日起必须全部使用2010年版国家题库。
为加强国家题库行业分库管理,各行业部门已开发完成特有职业(工种)题库的,应将试题资源报我部备案,并纳入国家题库运行网络。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题库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国家题库运行管理,确保题库安全。
附件:1.2010年版国家题(卷)库(五、四、三级)职业目录2.2010年版国家题(卷)库(二、一级)职业目录3.专项职业能力题库目录4.2010年版国家题库农业分库职业目录5.2010年版国家题库粮食分库职业目录2010年8月24日附件1附件22010年版国家题(卷)库(二、一级)职业目录附件3专项职业能力题库目录附件42010年版国家题库农业分库职业目录附件52010年版国家题库粮食分库职业目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开展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示范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开展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函[2014]112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3.03【实施日期】2014.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开展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4]11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百家城市中开展技能振兴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2013年我省组织开展了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精心组织和培训机构及企业的广泛参与下,全省共确定81所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8个职业培训示范企业。
为了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工作的改革创新,决定今年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上述“两个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两个创建”活动的开展,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就业培训全覆盖计划的重要举措,也是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的基础性工作,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山西省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办发[2013]1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山西省职业培训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办发[2013]11号)精神,一如既往抓好“两个创建”活动,继续选择一批工作基础好、管理制度完善、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通过完善政策体系、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全省职业培训工作再上新台阶,以高质量的职业培训促进更高质量的就业,以高水平的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于我省社会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二、活动范围创建活动的范围:全省具备条件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具有《办学许可证》的各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坚持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的各类企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6.05•【字号】晋人社厅函〔2018〕626号•【施行日期】201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626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健全职称层级设置,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根据人社部《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将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设的系列和名称(一)增设正高级的职称系列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工程系列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经济系列增设正高级经济师,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会计师(其中审计专业为正高级审计师),统计系列增设正高级统计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工艺美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艺术系列增设高级舞台技师,实验技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
农业系列继续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工作。
(二)在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增设的正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二、标准条件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基本标准条件与省标准条件相结合。
(三)国家基本标准条件: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取得其他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的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12.16•【文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推行电子证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电子印章,专用于制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
二、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电子证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电子印章(见附件样式1)。
1.注册城乡规划师2.注册测绘师3.注册核安全工程师4.注册建筑师(一、二级)5.监理工程师6.造价工程师(一级)7.建造师(一级)8.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9.注册验船师10.护士执业资格11.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12.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13.注册计量师(一、二级)14.执业药师15.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初、中、高级)16.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17.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18.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19.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20.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21.设备监理师22.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23.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中级)24.翻译专业资格三、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电子证书使用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或有关部门指定机构的电子印章(见附件样式2)。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出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出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9.06•【字号】晋人社厅函〔2019〕1139号•【施行日期】2019.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出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139号各市人社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制定的《2019年度全省出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9月6日2019年度全省出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969号)要求,现就2019年度全省出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一、组织管理2019年度全省出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出版系列高级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我省出版单位(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期刊社)中,从事出版物编辑、出版、校对工作等并取得责任编辑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报社、时政新闻类期刊社从事校对工作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4.中国共产党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5.近3年内存在以下情况的人员:(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直接责任人员;(2)涉及重要案件尚未定案的人员;(3)在职称有关考试或申报过程中有作弊、作假行为的人员;(4)违反新闻职业道德,存在新闻敲诈、虚假报道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晋人社办发[2015]22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10.12
【实施日期】2015.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办发〔2015〕22号)
各市、扩权强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改革工作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进行了改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43号)精神,现就我省做好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启用及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职业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启用。
新版职业资格证书沿用旧版职业资格证书的基本样式、颜色,取消文化程度、发证
日期、复核记录等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