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09•【字号】辽政办发[2000]97号•【施行日期】200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9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一月九日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建设厅,正厅级建制。
辽宁省建设厅是主管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组织制定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和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分别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指导城市防洪的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4.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1.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厅信息中心承担。
2.行业的工程评优和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或事业单位承担。
3.编制和修订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及城市路桥收费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企业资质和行业执业资格审核等具体工作分别交由行业协会、学会和事业单位承担。
5.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6.不再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涉及的村镇移民和灾后重建选址的审批职能。
7.将塔吊拆装企业、20万户以下的城市燃气企业、集中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下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城市房屋拆迁、回迁服务机构、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审批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
顾往瞻前 任重而路艰 启动在际 财政需躬行──辽宁省财政厅领导

顾往瞻前任重而路艰启动在际财政需躬行──辽宁省财政厅领导对财政工作的回顾与展望专稿编者按:春华而秋实。
过去的1997年对于中国是值得重彩铺陈的。
无论是政治生活领域,还是经济生活领域都发生了许多重大的事件。
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为我国跨世纪发展制定了宏伟的蓝图,同时也对财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思维、新方法、新问题的不断产生,必将引导我们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财政课题;分离、整合、成果、效益将是今后财政工作所密切关注的。
“一年之计在于春”,新年伊始,省财政厅的各位厅领导欣然接受本刊记者的采访,概括地对1997年、1998年的财政工作做了回顾与展望,并提出了一些财政改革的具体思路与课题。
这对于广大财政工作者总结过去、筹划未来是大有裨益的,借此专稿,现将采访内容节选整理如下,以飨读者。
Ⅰ回顾篇纪玉英:1997年是我国历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也是我省财政工作经受考验的重要一年。
我们坚持中央制定的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结合辽宁实际,在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积极实施“三大战略”上有所突破。
进一步强化了农业的基础地位,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
在全面强化税收征管;坚持量入为出,控制支出总量,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需要;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大力整顿财经秩序,严肃财经法纪各方面亦做了大量的工作。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我省财政收入形势十分严峻的条件下,广大财税干部团结奋进、锐意进取、广挖财源,增收节支,确保了全年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一是积极支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1)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支持发展县域经济。
1997年,为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促进我省农业“四增”目标的实现,全年共安排财政支农支出23.4亿元,重点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加速农业的“三化”进程。
全省财政投入资金1.1亿元,支持了7个农业产业化项目,集中3000多万元推广了70多项农业生产新技术,同时建设了多个农业工作典型市、县。
投入农业综合开发、水毁工程修复和重点河道整治的财政资金合计达6.7亿多元。
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7.20•【字号】•【施行日期】1986.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1987年7月20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第三条我省境内地下、内水和海域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属于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文物。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权,监督各项文物保护法规的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六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7.08
•【字号】辽财法[2008]445号
•【施行日期】2008.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
的通知
(辽财法〔2008〕445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我们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7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
二○○八年七月八日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02•【字号】辽政办发〔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日辽宁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文化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香港、澳门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2.取消拍摄易损的一般文物审批。
3.取消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
4.取消艺术考级机构获得收费许可备案。
5.取消艺术考级机构发放艺术考级证书名单备案。
6.取消艺术考级机构考级简章备案。
7.取消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8.取消艺术考级机构开展考场在省会的考级活动备案。
9.取消艺术考级机构有关事项变更备案。
10.取消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11.取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
12.取消已经文化部批准的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20天以内的延期审批。
13.取消省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认定(省内连锁网吧认定)。
14.取消拍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15.取消省文物收藏单位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16.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财政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认定。
2.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3.取消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4.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5.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农村地区县级示范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6.取消中央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7.取消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分配管理。
8.取消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9.取消秸秆能源化利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10.取消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11.取消机场管理建设费用于地方机场建设项目资金分配管理。
12.取消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3.取消县级污水处理厂建设贷款贴息资金分配管理。
14.取消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5.取消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工作经费管理。
16.取消农村高中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7.取消高校质量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0.30•【字号】辽财非[2007]744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更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治理、改善和优化软环境建设的要求,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提高执法部门运行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免收部分证照类收费项目,所需工本费支出,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将不再体现政府职能和行为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45个收费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已经调整(或停止),予以取消(一)发展和改革部门1.招、投标法培训费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前培训费(二)公安部门3.养犬登记费4.养犬年度注册费5.违章非机动车保管费6.分合式自行车牌证工本费7.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证工本费8.《计算机机房安全合格证》工本费9.液化气储存、灌装许可证工本费10.液化气安全运输使用证费11.液化气槽车消防安全检测费12.经济警察训练费13.公安装备器材管理费14.机动车驾驶员年审费15.机动车交通违章电子监控工本费(三)教育部门16.高级中学自费生学费(四)水利部门17.四荒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五)卫生部门18.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19.大型医用设备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费20.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费21.《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工本费22.医院分级管理评审费23.《出生医学记录》工本费(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24.外来人员就业证工本费25.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26.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登记卡工本费27.就业前培训费(七)质监部门28.肉罐制品、调味品生产许可证费(八)动物卫生监督部门29.新兽药审批费30.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九)旅游部门31.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培训考试费(十)人事及编制部门32.增领或补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本费33.事业单位登记培训费34.人才中介师执业资格认定费(十一)工商部门35.工商管理 Ic卡工本费36.市场设施租赁费(十二)人口计生部门37.生育二胎社会负担费38.《生育服务证》工本费39.特批生育技术鉴定费40.计划生育手术费(十三)省直机关工委41. OA办公自动化培训费42. OA办公自动化培训管理费(十四)统计部门43.不参加培训人员《统计上岗证》工本费44.助理统计师岗位培训费45.统计专业大学自学考试助学收费二、下列12项省级批准的证照类工本费,予以免收,对其所需的工本费支出,改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一)商业部门1.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费(二)教育部门2.高中毕业证工本费(三)文化部门3.图书馆借书证费4.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警示标志牌工本费(四)新闻出版部门5.《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五)卫生部门6.孕产妇保健册工本费7.儿童保健手册工本费(六)公安部门8.计算机清除病毒软件软盘工本费(七)劳动保障部门9.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八)法制部门10.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工本费(九)旅游部门11.涉外经营单位定点标志牌工本费(十)政府采购部门12.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三、下列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及的业务不再体现政府职能和行为,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公安部门1.驾驶员体检费2.机动车场地使用费3.船只看管费4.计算机解毒软盘拷贝费5.办理《犬免疫牌》免疫费(二)农业部门6.种子有偿转让服务费(三)卫生部门7.婚前检查费8.新生儿疾病筛查费(四)红十字会9.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费四、有关工作要求(一)严格执行,确保政策落实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和实行免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及省政府规定履行行政审批及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這予以保障,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事务及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开支。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6〕177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7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1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
2.取消营业税征收管理,保留营业税后续管理。
3.取消“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等34项涉税审批备案核准事项。
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契税减免审核下放到市级地税机关。
2.耕地占用税减免由主管地税机关实行备案管理。
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车辆购置税、消费税部分税目征收管理。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涉税案件稽查工作,强化对重点人群、重点领域的税收检查,加大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力度,维护市场公平。
2.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的地方税收征纳关系,完善12366纳税服务平台。
3.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和内部审计职责,推进依法行政。
4.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加强国地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经济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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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 在缴费 人 应纳 税所得额 中扣 除
一并 征收
。
第十 四 条 统 计 等 有 关事 宜 第十 五 条 第十 六 条
施行
。
文 化事 业 建 设 费的计 划 会 计
,
、
依 照 国 家有 关 营 业 税 征 收 管 理 的
, ,
由 省地 方 税 务 局 另 行规 定
。
规 定及本 办 法 有关 规 定 执 行
,
。
专项
第三条
第 四条
、
文化 事 业 建 设 费的 费率 为
3%
。
文化 事 业 建 设 费 以缴 费 人 应 当 缴
。
地 方 税 务机 关委 托 其 他 单 位 代
。
纳 娱乐 业 广 告 业 营 业 税 的营 业 额为计 费依据 计 算公式
:
征 代 缴 文 化事 业 建 设 费的 应 支 付代 征手续 费 可 从 征 收 机 关 提 取 的 征 收 经 费中
,
按 实际 代 征
,
应 缴 文化 事 业 建 设 费 费额 广告业 营 业 税 的营 业 额 第 五条 在 征 收 娱乐 业 其 征收管 理
, 、
一 应 纳 娱乐 业
、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收 入 的
2%
支付
。
x
3%
。
第十 三 条
,
对 缴 纳 的文事 业 建 设 费 由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口ZC F G
为 了保 证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的 征 收
,
口 政 策法 规 辽 宁省 地方 税 务 局
:
、
辽宁 省 财
政厅
、
辽 宁 省 文 化 厅于
199 7
年
,
8
月 2 0
日共 同制定 了 《 辽 宁 省 文 化事
业 建 设 费 征 收 管 理 暂 行办 法 》 现 全 文 转 载 如 下
全 额 缴 入 省级 金 库
,
物等 广 告 媒介 单 位 以 及 户 外 广 告 经 营 单 位 及 个
人 均应 按本 办 法 的规 定 缴 纳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文化 事 业建 设 费 的征 收 经 费
,
由 征 收 机 关按 实 际 征 收 总 额 的 5% 提 取 用 于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征 管 工 作 的 开 支 第十二 条
,
本 办 法 由省 地 方 税 务 局 解 释
。
根据 加 强 征 收 管 理 的 需 要 对 于 个 别情 况
经 省地 方 税务 局 的 批 准
本 办法 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
基层 征 收机关 也可 以
,
委 托有关 单位代 征 代 缴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并制
辽 宁省文化 事 业 建 设 费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收
,
为 了保 证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的 征
定代 征管理办 法 第 六条 时间
,
。
根据
《 国 务 院 关于 进 一 步 完善 文 化 经 济 政
1 9 9 6〕 3 〔 7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的 缴 费义 务 发 生
策的 若干规 定 》 ( 国 发 政府
、
代 征 义 务 人 解 缴 费款 的 期 限
规定 执行
。
比照 本 条 的
共 和 国 营 业 税暂 行 条 例 企业 务人
) 和个 人
,
广
告业 营 业 税 的单 位 ( 包 括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均为 文 化 事业 建设 费 的 缴 纳义
,
第 八条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由缴 费 人 向 其 提
、
免政策
、
舞厅
、 、
、
卡拉 O
、
K
歌舞 设费
第十 条
,
中央 所 属 单位 缴 纳 的文化 事 业 建
;
音乐 茶座
、
高 尔 夫球 广播 电台
台球
保 龄球 以 及
、
全 额 上 缴 中央 金 库
,
地 方 单位 和 个 人 缴
。
其他 娱 乐 场所
,
,
电视 台 和 报 纸
刊
。
纳 的 文 化事 业 建 设 费
第十 一 条
。
供 劳 务 发 生 地 的 主 管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申报 缴 纳 第九 条 征
、 ,
( 以 下 简 称缴 费 人 )
。
应 当依照 本 办法 的规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的缴 纳 范 围和 均 比 照 营 业 税 的 有 关规定 办 理
。
定缴 纳文 化事 业 建设 费 各种 营业 性的歌 厅 厅
号 ) 和省 人 民
为 缴 费 人 收 讫 营 业 收 入 款 项 或者 索 取 营
。
《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和 完 善 文 化经 济 政 策 有
1 9 9 7〕 1 〔 4
,
业 收 入 款 项 凭证 的 当 天 第 七条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辽 政 发
, 。
号 ) 以及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的 缴 纳期 限
,
,
与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税 收 征收管 理 法 》
结 合我省
缴 费 人 缴纳营 业 税 的期 限 相 同
或 由主 管 地 方
。 ,
实际
制 定 本办 法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缴 费 人 应 缴 费额 的 大 小 核 定
第 二条
凡 在 辽 宁 省 境 内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 的 规 定 缴 纳 娱乐 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