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提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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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8.09.24•【文号】人社部发[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2008年9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具有重要作用。

为做好实施条例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各地实际,做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新时期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涉及到广大用人单位和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自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理解和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国务院公布了实施条例。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把宣传普及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好宣传工作方案,在劳动保障系统和广大用人单位、劳动者中广泛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使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领会法律的精神和内容,为法律的贯彻落实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坚持正面引导,突出宣传重点要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深入宣传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重点内容和重要意义。

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条例>宣传提纲》和《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指导要点》的通知

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条例>宣传提纲》和《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指导要点》的通知

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条例>宣传提纲》和《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指导要点》的通知⽂号:国信发[2005]9号颁布⽇期:2005-03-16执⾏⽇期:2005-03-1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信访局(办),副省级城市、新疆⽣产建设兵团信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武警总部、有关⼈民团体信访局(办、处),中央管理的有关国有重要⾻⼲企业信访处(办):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5⽇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5年5⽉1⽇起施⾏。

做好《信访条例》的宣传教育⼯作,是贯彻实施《信访条例》的基础和重要保证。

为了提⾼各级领导⼲部、各级⾏政机关和信访⼯作机构⼯作⼈员对依法⾏政、依法做好信访⼯作重⼤意义的认识,促进⾏政机关及其⼯作⼈员增强责任意识,在法制的轨道上解决信访⽭盾和问题,为了使⼈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正确理解条例,引导公民依法⾏使⾃⼰的信访权利,以理性、合法的⽅式反映⾃⼰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纠纷,⾃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要求,切实加⼤《信访条例》宣传⼒度,抓好贯彻实施⼯作,国家信访局拟定了《〈信访条例〉宣传提纲》和《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指导要点》。

现⼀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宣传。

《信访条例》宣传提纲⼀、《信访条例》宣传的⽬的、内容和对象深⼊宣传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在于提⾼各级领导⼲部、各级⾏政机关和信访部门⼯作⼈员对依法⾏政、依法做好信访⼯作重⼤意义的认识,促进⾏政机关及其⼯作⼈员增强责任意识,在法制的轨道上解决信访⽭盾和问题。

使⼈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正确理解条例,引导公民依法⾏使⾃⼰的信访权利,以理性、合法的⽅式反映⾃⼰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纠纷,⾃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条例》宣传⼯作要围绕⼀条主线――畅通信访渠道,维护⼈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把握两个⽅⾯――规范信访⼯作⾏为,规范信访⼈的⾏为;突出宣传重点――重在宣传《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07.26•【文号】人社部发[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宣传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宣传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明确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制度模式、任务目标。

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宣传工作,现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并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为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政策宣传工作,现制定试点工作宣传提纲。

一、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主要进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1997年统一了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05年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11月1日以国务院423号令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宣传工作,现将《条例》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宣传和学习。

一、确定宣传重点,大力宣传《条例》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发XXX实施,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要突出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使广大职工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宣传计划,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各地要根据宣传提纲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004年12月为《条例》宣传月,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到公共场所、企业和社区设立宣传点,接受现场咨询,发放宣传材料,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并尽可能邀请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

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栏、政策解答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

三、加强部门配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要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用人单位的宣传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公司文化宣传通知

公司文化宣传通知

公司文化宣传通知尊敬的全体员工:大家好!我代表公司管理层向大家宣布一项重要决定,即推行公司文化宣传活动。

本次通知旨在加强公司内部文化建设,提升员工凝聚力和归属感,进一步推动公司的发展和壮大。

一、背景介绍作为一家快速发展的企业,我们深知公司文化对于企业的重要性。

良好的公司文化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增强团队合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因此,我们决定通过宣传活动来加强公司文化的传播和推广。

二、宣传目标1. 提升员工对公司文化的认同感:通过宣传活动,让员工更加了解和认同公司的核心价值观和企业精神,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

2. 增强团队合作意识:通过宣传活动,鼓励员工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团队的凝聚力和协作能力的提升。

3. 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通过宣传活动,向外界展示公司的企业文化,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宣传内容1. 内部宣传活动:组织员工参与各类文化活动,如文化讲座、文化沙龙、文化展览等,让员工更加深入地了解公司的文化内涵。

2. 外部宣传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如公司网站、社交媒体等,向外界传播公司的企业文化,展示公司的形象和价值观。

3. 内部刊物:定期出版公司内部刊物,介绍公司的发展动态、员工风采和企业文化,增强员工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四、宣传方式1. 多媒体宣传:利用公司内部电视、LED屏幕等多媒体设备,播放公司文化宣传片和相关内容,让员工随时随地了解公司的文化。

2. 纸质宣传物料:制作公司文化宣传手册、海报等宣传物料,发放给员工,让员工可以随时翻阅和了解公司的文化。

3. 线上宣传: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平台,发布公司文化宣传内容,让员工可以随时随地获取相关信息。

五、宣传周期本次公司文化宣传活动将从即日起开始,持续至全员达到宣传目标为止。

具体宣传周期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安排。

六、宣传效果评估为了确保宣传活动的效果,我们将定期进行宣传效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七、总结公司文化是企业发展的灵魂,是员工凝聚力和归属感的重要来源。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3.10•【字号】沪委宣[2003]79号•【施行日期】2003.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宣传提纲》的通知(沪委宣(2003)79号)本市各区县委办党委宣传部(处)、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主要新闻单位:2002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全面分析了当前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明确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市委、市政府日前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明确再就业工作目标和责任、完善落实就业促进和扶持政策、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强化就业培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劳动力的宏观调控等六大方面对推进本市就业促进工作做了具体部署。

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对促进本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解决当前突出的就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就业促进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宣传工作。

就业是民生之本。

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力体现,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各新闻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通知》精神,运用多种宣传手段,采取各种宣传方法,把有关政策原原本本地告诉广大群众。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4.06.05•【文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制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实施条例》新变化新要求,是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现发布《<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国家档案局办公室2024年6月5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7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2024年1月12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到具体条款之中。

贯彻落实好档案法和《实施条例》各项规定,对于提升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档案工作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条例》从原实施办法的6章30条扩展到8章52条,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章,对档案法中的原则性条款作细化规定,修改完善原实施办法与档案法不一致的内容,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

学习宣传活动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3.02.21•【文号】安监总煤行[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3〕2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大力宣传贯彻《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起草了《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各地区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参考资料。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七条规定》的学习、宣贯和落实工作,切实保护广大矿工生命安全,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3年2月21日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2013年1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58号令,颁布实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制定和实施七条规定,十分必要,要认真抓好落实,并要求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好《七条规定》,促进矿长更好地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编写本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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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后,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又一部支架性法律。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对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社会保险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我们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做好•社会保险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各地在宣传•社会保险法‣活动中,要深入了解广大群众对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注意总结和把握宣传过程中成功有效的做法、经验,及时研究出现的问题。

重要情况及时向我部报告。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 2010年10月28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下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

•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

•社会保险法‣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的促进,也将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社会保险法‣从草案起草,到国务院审议,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始终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特别是关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等带有根本性、管长远的基本方针,关于社会保险要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以及加强基金管理监督的要求等,都在法律制定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社会保险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在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制度上,优先体现公平原则,做出适当的普惠性安排,通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体现激励和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制度。

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

•社会保险法‣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的有益做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基于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正处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继续探索和实践,•社会保险法‣也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作出了一些弹性的或授权性的规定,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

三、《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本法总结二十多年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模式、资金来源、待遇构成、享受条件和调整机制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并规定了病残津贴和遗属抚恤制度。

根据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这一重大实践进展,本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制度作出规范。

此外,本法还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为逐步建立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及享受条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

第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

本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也分别单独成章,对其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

四、《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具体是: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

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

对于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五、《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明确了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

具体是:第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

本法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二,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本法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三,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

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六、《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为了保障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分别概括地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和享受条件,并总结实践经验有所发展。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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