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爱仕达: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6月) 2010-06-11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本制度经2010年6月10日公司董事会一届20次会议审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2009]3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及使用信息的日常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二章外部信息知情人及信息范围和管理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知情人是指因法定的特殊原因在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前得到尚未公开信息的非公司员工。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为非公司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八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报送年度数据等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
京东方A: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3月)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员工以外的、并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开披露前,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须向外部提供内幕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应将内幕信息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登记在案,并书面告知其保密义务与责任。
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年报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登记备案情况等信息在公司年报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监局进行备案。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公司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或者为本人或他人谋利。
外来人员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公司信息安全,保障公司信息资源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外来人员对公司信息资源的非法获取、使用和泄露,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公司办公场所的外来人员,包括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访客等。
三、管理职责1. 公司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外来人员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3. 各部门员工负责对来访外来人员进行信息安全的提醒和监督。
四、管理措施1. 信息安全宣传教育(1)公司应定期对外来人员进行信息安全宣传教育,使其了解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提高其信息安全意识。
(2)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工作,对外来人员进行针对性的信息安全教育。
2. 访问登记(1)外来人员进入公司办公场所,必须向接待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身份登记。
(2)接待人员应详细记录外来人员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访问目的、访问时间等信息,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3. 信息访问权限控制(1)外来人员原则上不得访问公司内部网络和信息系统。
(2)如需访问,需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 信息安全意识提醒(1)各部门员工应提醒外来人员遵守公司信息安全规定,不得擅自复制、传输、泄露公司信息。
(2)外来人员离开公司办公场所时,应主动删除或销毁涉及公司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5. 信息安全事件处理(1)如发现外来人员违反信息安全规定,各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公司信息安全管理部门。
(2)公司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的外来人员进行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雏鹰农牧: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和《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及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对外报送的部门及有关人员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好想你: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1年7月) 2011-07-19

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1年7月16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
第八条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8年6月修订)第一条为加强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五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青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根据要求需公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光迅科技: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3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3月制订)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提供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漏,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利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座谈会、分析会议、接受投资者及媒体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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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座谈会、分析会议、接受投资者及媒体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