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藏智障儿童特殊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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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教育中的障碍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孩子教育中的障碍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孩子教育中的障碍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孩子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关键环节之一,而障碍儿童的教育问题更是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障碍儿童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法律法规来确保这一特殊群体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权益。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障碍儿童教育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探讨其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法律法规1.《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是全球范围内保护残疾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

其第24条明确规定,各国应确保残疾人在不歧视的情况下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并要求各国采取必要的措施,提供包容性的教育环境。

然而,尽管大部分国家都已批准该公约,但在实际操作中,对障碍儿童教育的保障仍存在一定难度。

2.《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将保护儿童权益作为重要使命之一。

根据其第28条的规定,各国应确保残疾儿童获得教育,并应采取特殊措施确保他们能够参与到普通教育中。

然而,由于各国社会经济条件和教育资源的差异,实际上在落实这一原则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挑战。

二、国家法律法规1.中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要求教育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障碍儿童教育机构的设立和相应的扶助政策。

然而,现实中,一些地区的特殊教育资源短缺,导致部分障碍儿童无法得到足够的关注和帮助。

2.美国《残疾儿童教育法》美国的《残疾儿童教育法》是一部为保障残疾儿童接受教育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该法规规定,残疾儿童应纳入通常教育环境,并提供他们所需的支持和辅助设施。

美国政府还会提供经济支持,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获得适当的教育。

这一法律的实施效果相对较好,但仍然存在一些地区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

三、实施情况与问题虽然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障碍儿童的教育权益,但实际执行情况却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分配是主要问题之一。

一些地区的特殊教育资源匮乏,无法满足障碍儿童多样化的需求,导致他们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面临困难。

残障女童的权利保障困境及其国家义务

残障女童的权利保障困境及其国家义务
受教育问题不仅被忽视ꎬ现实中她们还面临着入学难和受教育环境糟糕等问题ꎮ
( 一) 被忽视的残障女童
实现残障女童教育公平的最大障碍是对她们的忽视ꎬ这种忽视已近乎常态ꎮ 具体表现为:致力于在教育
方面实现两性平等的机构忽视了残障女童面临的特殊脆弱性ꎬ旨在融合残障者教育的机构亦未纳入性别因
素的考量ꎮ 结果导致:在既有关于全民教育的讨论中ꎬ残障女童的受教育问题没有被专门提出来ꎻ她们的受
91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14
易成为贫困家庭利益衡量之下的牺牲品ꎮ
性虐待是残障女童普遍遭受的另一种虐待形式ꎮ 挪威的一项调查显示ꎬ残障女童遭受性虐待是非残障
同龄人的两倍ꎻ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也强调ꎬ残障女童会遭受严重的性虐待ꎬ而且精神障碍女童遭受性暴力的
可能性是非残障女童的 4.6 倍ꎮ [4] 与身体虐待相似ꎬ残障女童在家庭中极其容易遭受性虐待ꎬ这种虐待可能
教育情况也未被纳入教育统计中ꎮ 迄今为止ꎬ尽管各国政府和国家间组织对性别和残障包容性教育的承诺
日益增加ꎬ但关于解决残障女童边缘化问题的研究和计划很少ꎮ 大多数包容性教育方案仍然是由残障组织
提出和落实ꎬ未能关注到残障女童入学时面临的特殊困境ꎮ 性别统计数据缺失也反映了残障儿童教育议题
中社会性别主流化尚未实现ꎮ 残障女童接受教育的总体情况不佳ꎬ具体而言:一方面ꎬ由于经济上的贫困和
残疾女童被父亲遗弃火车上 亲属均无力抚养” “10 岁残疾女童遭狠心父母遗弃” “ 残疾女童被遗弃派出所民
警及时救助” “ 残障女童被遗弃地铁站 有身体残疾和语言障碍” “ 孝感残疾女童母亲节前一天被遗弃在医
院” 之类的新闻层出不穷ꎬ表明了遗弃残障女童的情况在当下社会中的现实存在ꎮ 事实上ꎬ遗弃残障女童的

儿童特殊权益保护研究

儿童特殊权益保护研究

儿童特殊权益保护研究导言:儿童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作为弱势群体,儿童特殊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关注的焦点。

儿童特殊权益保护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建立起一个以儿童为中心的社会体系,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健康成长。

论点:儿童特殊权益保护问题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

我们需要开展儿童特殊权益保护的研究,以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确保儿童得到应有的保护。

儿童特殊权益保护研究需要关注儿童的生存权。

生存权是儿童最基本的权益,包括儿童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研究需要找出造成儿童生存权受到侵害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例如加强儿童健康监测体系,建立健康教育和预防措施,提高对儿童疾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

儿童特殊权益保护研究还需要关注儿童的发展权。

发展权是儿童得到教育、参与文化和艺术活动以及享有自由发展的权利。

研究需要关注儿童教育资源不平等问题,制定政策措施,确保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需要关注儿童在数字化时代的发展问题,保护儿童的个人隐私和网络安全。

儿童特殊权益保护研究还应关注儿童的保护权。

保护权是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虐待、忽视和歧视的权利。

研究应当重视儿童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等问题的防范和处理机制的建立,加强儿童保护组织的力量和作用,制定严厉的法律法规,打击犯罪行为。

儿童特殊权益保护研究还需要关注儿童的参与权。

儿童的参与权是指儿童在与他们相关的一系列事务中发表意见、表达观点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研究需要寻找提高儿童参与意识和能力的方法,创建一个儿童友好的环境,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社会和文化活动。

结论:儿童特殊权益保护研究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领域,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学术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开展儿童特殊权益保护研究,我们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式,确保每个儿童都能够在安全、健康、平等和有尊严的环境中成长。

儿童的特殊权益保护需要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为儿童的未来贡献力量。

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研究

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研究

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研究在一个社会里,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这些特殊群体包括儿童、妇女、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

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不仅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文明,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

一、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研究发现,儿童是最脆弱的群体之一,他们需要特殊的关怀和保护。

为了确保儿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儿童的基本权益,如生存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等。

此外,还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对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

二、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妇女是社会的半边天,她们的权益保护受到广泛关注。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禁止对妇女进行歧视和侵害。

此外,还设立了各级妇联组织,为妇女提供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残疾人是特殊群体中最需要关注和帮助的一群人。

为了保护残疾人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确立了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机制,包括残疾人福利制度、残疾人教育和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还设立了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帮助和支持。

四、少数民族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的权益保护是维护国家团结和民族和谐的重要内容。

为此,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

此外,还设立了各级民族事务机构,为少数民族提供特殊的政策和支持。

总结起来,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机构。

这些法律机制的出现和运作,也使特殊群体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和实现。

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继续加强研究和改进,为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提供更加完善和有效的法律机制。

特殊教育法规:促进特殊教育发展,保障残障儿童权益

特殊教育法规:促进特殊教育发展,保障残障儿童权益

特殊教育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旨在提供适合残障儿童的学习环境和教育资源,促进他们全面发展,保障他们的权益。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国纷纷制定了特殊教育法规,以建立一个公正、包容和平等的教育体系。

特殊教育法规的出台不仅为残障儿童提供了更好的教育机会,同时也为整个社会营造了一个充满爱与尊重的氛围。

首先,特殊教育法规确保了残障儿童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这些法规规定,无论残障儿童的种类和程度如何,他们都有权接受教育,并获得适合自身需要的特殊教育服务。

根据残障儿童的个体差异,特殊教育法规要求学校和教育机构提供个性化的教育计划和支持措施,以帮助残障儿童发挥他们的潜力,追求最佳的教育成果。

其次,特殊教育法规强调了包容性教育的重要性。

它鼓励把残障儿童融入常规学校和社区,与非残障学生共同学习和生活。

这种融合教育模式不仅能够促进残障儿童的社交能力和自信心的培养,还有助于打破对残障人士的偏见和歧视。

特殊教育法规要求学校提供适当的支持和资源,培训教师和同学们对残障儿童的理解和接纳,以营造一个友善和谐的学习环境。

此外,特殊教育法规保障了残障儿童和他们家庭的权益。

它规定了残障儿童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福利待遇,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康复、辅助工具和医疗服务。

同时,特殊教育法规还强调了家庭的参与和支持的重要性,鼓励学校和教育机构与家长合作,共同制定教育计划、评估进展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特殊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离不开广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努力。

政府应当提供足够的经费和资源,确保特殊教育的实施,并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推动特殊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

同时,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特殊教育事业,宣传残障儿童的权益与需求,消除对他们的歧视和偏见,共同为他们创造一个更加公正和包容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特殊教育法规是促进特殊教育发展和保障残障儿童权益的重要保障。

通过制定合理的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我们能为残障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创造一个充满爱与尊重的学习环境。

西藏残疾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西藏残疾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西藏残疾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杜丽华
【期刊名称】《西藏教育》
【年(卷),期】2010(000)005
【摘要】@@ 历史永远铭记着1959年3月28日.这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发布命令,解散西藏地方政府,责成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号召为建设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新西藏而努力奋斗.从此,百万农奴翻身做了历史的主人,农奴的历史一去不复返.
【总页数】1页(P19)
【作者】杜丽华
【作者单位】拉萨市特殊教育学校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选民或者代表的提名权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J], 许士光
2.《〈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J],
3.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范围和职能应得到充分保障 [J], 罗伟
4.律师在审判阶段的阅卷权应得到充分保障 [J], 周樨平
5.人民政协维护残疾人权益的建议得到重视和采纳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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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特殊群体权益措施

保护特殊群体权益措施

保护特殊群体权益措施在现代社会中,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特殊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女性、性少数群体等。

为了确保特殊群体能够得到平等的对待和公正的待遇,社会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他们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展开阐述相关的安全措施。

一、教育和宣传教育和宣传是保护特殊群体权益的基础。

教育机构和媒体应当加强对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教育宣传,倡导平等和尊重的价值观,消除歧视和偏见。

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课程和教材,加强对不同特殊群体的了解和尊重的培养,培养学生的关爱和包容意识。

二、法律保障法律保障是保护特殊群体权益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特殊群体权益的保护。

法律应当明确禁止对特殊群体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并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大对特殊群体的监督和维权力度,确保他们能够得到法律保障和维权的渠道。

三、基础设施建设特殊群体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保障他们权益的重要基础。

政府应当加大对特殊群体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和条件。

例如,为残疾人修建无障碍设施,为儿童和老年人提供安全的交通设施,为少数民族提供适应他们文化习俗和语言的公共场所等等。

这些基础设施建设能够提高特殊群体的生活品质,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和权益。

四、社会关怀和支持特殊群体在生活中常常面临更多的困难和挑战,社会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怀和支持。

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加大对特殊群体的救助和扶持力度,提供适当的福利和服务。

例如,为老年人提供就医和养老保险,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和就业机会,为儿童提供优质的教育和保护等等。

通过社会关怀和支持,可以帮助特殊群体克服困难,实现平等和发展。

五、组织合作和国际交流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间的组织合作和国际交流。

各国政府应加强合作,分享成功的案例和经验,共同推动特殊群体权益的保护和促进。

同时,国际社会也应关注和支持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减少经济和文化上的差距,促进全球的包容性和可持续发展。

儿童残疾人群体的权益保障

儿童残疾人群体的权益保障

会竞争和发展。
我国儿童残疾人群体的权益保障策略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政策支持
制定和完善保障儿童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 规,明确政府、社会和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
制定针对儿童残疾人的福利政策,如教育 、医疗、康复等方面的政策,确保他们得 到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加大投入力度
强化宣传教育
增加对儿童残疾人福利事业的投入,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各项政策得到有效实 施。
REPORT
CATALOG
DATE
ANALYSIS
SUMMAR Y
01
儿童残疾人群体的现状
儿童残疾人群体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
儿童残疾人群体的定义是指因身 体或智力上的缺陷,导致其正常 生活、学习和社交能力受到限制 的儿童。
分类
儿童残疾人群体的分类主要包括 身体残疾、智力残疾、语言残疾 、听力残疾、视力残疾等。
我国儿童残疾人群体的权益保障目标
保障儿童残疾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
01
确保他们享有平等的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保障,促
进其全面发展。
提升儿童残疾人的社会参与度
02
创造无障碍环境,鼓励他们参与社会生活,提高其社会融入度

促进儿童残疾人的平等机会
03
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歧视和排斥,为他们提供平等的机会参与社
家庭照顾压力大
残疾儿童家庭在照顾孩子方面面临较大的压力,缺乏相应的支持。
REPORT
CATALOG
DATE
ANALYSIS
SUMMAR Y
03
儿童残疾人群体的权益 保障措施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01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 儿童残疾人群体的权利和义务, 为保障其权益提供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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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藏智障儿童特殊权利保护
作者:王发李平刘俊杰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07期
摘要智障儿童属于残疾儿童之一,由于先天和后天的各种不利因素,使得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在智障儿童的权利保护方面因政治、经济、民族、自然等因素而具有特殊性,本文则选取这个特殊性为视角,以西藏智障儿童的现存状况为调查素材,结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文件、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论证智障儿童特殊保护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为西藏进一步完善保护智障儿童特殊权利方面提出可兹性建议。

关键词西藏智障儿童特殊权利保护
智障儿童属于法律规定的弱势群体之一,一直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特别是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这个话题,并通过多种领域寻求对智障儿童的特殊保护。

西藏自治区对智障儿童的特殊权利保护給予了高度重视并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进行这方面的工作。

但由于种种原因,该地区仍有相当部分智障儿童的特殊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从而影响他们的生存和发展。

笔者认为,基于人权保障平等权、社会公平以及社会整体良性循环等各方面的发展需要,必须加强对智障儿童特殊权利保护。

一、智障儿童概念界定和特征
(一)智障儿童的界定
何为智障儿童,国内外学者从多个角度对智障儿童进行了分析和界定,现在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分别是意大利学前教育家蒙台梭利提出的“一个已经心理畸变的儿童不能控制自己的心理,或者充分的发展他的智力。

儿童心里的这种弱点,不仅表现为他的智力受到损割,因为他的心理陷入了幻想的世界,而且还表现为他丧失了勇气并试图撤退到自我之中,这或多或少压制了儿童智力的发展,一般来说,存在心理障碍的儿童,他们的智力水平低于正常儿童智力的平均水平。

”日本的深津时吉、岸胜利则认为:“智能低儿,就是指精神或身体,或者是两者的正常机能和生长发育有损伤的状态的某些儿童被叫做智能低下儿。

”我国学者祝士媛、唐淑认为:“弱智儿童指精神发育不完全的儿童,智力显著低于正常儿童,表现为学习和适应上的障碍。


(二)智障儿童的特征
第一,智障儿童群体在属性上的特殊性。

一方面,他们属于儿童群体。

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但其在生存和发展上处于弱势,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需要借助外在力量的支
持和帮助。

另一方面,他们是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分为两类,即心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

智障儿童属于前者,是弱势中的至痛,在特殊群体中更具有特殊性。

第二,智障儿童群体在需求上的特殊性。

为了使智障儿童的权利得到实现,必须在各方面满足他们的特殊需求,例如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当免费为他们照料,使其能有效的获得和接受教育、培训、保健服务、就业准备和娱乐机会,在此基础上尽可能让他们充分参与社会,实现个人发展。

第三,专门性立法更具针对性。

在有关儿童特殊权利保护方面,我国有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性条文,同时我国签订了《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条约,并且出台了《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等政策性纲领性文件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部门法。

在西藏自治区从九十年代初开始,就颁布了《九十年代西藏儿童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及《西藏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等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

二、西藏智障儿童权利保护现状
(一)基本权利难以保障
虽然我国多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保护智障儿童的特殊权利,但由于西藏地区的经济落后、自然条件恶劣、地区、城乡之间存在巨大差异等原因,仍有部分智障儿童的保健、教育问题难以实现,侵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具体表现为:
第一,被父母遗弃的现象,特别表现在一些偏远落后的农牧区。

在中国,儿童权利的基础不是普遍的公民权,而是儿童契约,儿童契约既反映在正式的法律制度中,也反映在非正式的民间制度中。

尤其在民间,并不是所有的儿童都能平等的享受到家庭的照顾,相当多的儿童都会受到歧视,尤其是对智障儿童,经常出现智障儿童被父母遗弃的现象。

第二,遭受社会歧视的现象。

对智障儿童的歧视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两种,所谓直接歧视就是因生理缺陷而受到与正常儿童的不同待遇,而间接歧视则是一种隐性方式,表面上看对智障儿童是一种平等待遇,但事实上却带有歧视性行为,剥夺了智障儿童应有的某些权利。

间接歧视可能不是有意的,但它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也许并不亚于直接歧视,尤其是文化上、观念上对智障儿童的歧视,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尤其表现为负罪感和恐惧感,无疑是对他们的雪上加霜。

(二)法制建设和组织建设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儿童福利工作所需的立法和规范,制约了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和儿童权利的保障,尤其缺乏对智障儿童的特殊规定,而西藏在这方面的规定显得更加单薄。

其次,西藏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起步较晚:民主改革初期,拉萨只有一所收容流浪乞讨孤儿和无家可归的老弱病残人员的综合性教育院;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仍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1997年,民政部帮助西藏新建了5所儿童福利
院,结束了西藏没有儿童福利院的历史。

但现有的机构受条件的限制,不能满足儿童健康成长的需要,直到2000年12月1日西藏第一所综合特殊教育学校——彩泉福利学校正式成立,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迟缓都严重制约了西藏智障儿童的保护工作。

三、完善西藏智障儿童特殊权利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完全平等,反对歧视,禁止暴力、剥削和虐待原则
智障儿童的成长与排斥、歧视和受到虐待相联系,严重阻碍他们进入社会、发挥自身潜能,而且也直接影响到对智障儿童特殊权利的认可和保护。

因此,法律要对智障儿童特殊权利保护有一个充分的确认和保障。

对于破坏他们的违法行为要进行法律的制裁,并提倡对这些行为的检举,同时也要提高对证词的可信度。

并且,针对西藏特殊的区情和民情,应当立足西藏的现实情况来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

(二)由“补救型”、“救济型”向“普惠型”转变
一般来说,社会福利有两种类型:“补救型”和“制度型”,我国目前实施的对弱势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多还是针对性、临时性或者特殊情况下的补救,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因而导致了弱势儿童保护工作的零散与滞后性。

所以,我国儿童福利的发展趋势是“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救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真正有利于智障儿童的全面发展。

(三)西藏智障儿童特殊权利保护的实施路径
西藏智障儿童特殊权利保护的目标是为了使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尽可能发挥潜力,推动西藏社会文明进步、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对智障儿童特殊权利的保护,在法制建设上显得格外重要;加强法制建设,使得智障儿童特殊权利保护更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

可以通过设立“公共利益”代理人制度或创设政府代理机关解决弱势群体参与立法的难题,真正形成公民社会使弱势群体有真正的代言组织,并且设立法案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征求意见制度等来充分保护智障儿童的特殊权益保护。

结语
对智障儿童的保护是充分彰显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在对智障儿童的保护过程中,需要加强立法建设,明确智障儿童的范围、保护方式、义务主体、保护程序以及救济程序,同时,突出民族地区的特殊区情,处理好国家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既要保障国家统筹,又要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出合法合理的保护措施。

本文为西藏民族学院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论西藏智障儿童特殊权利保护”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CX2012011。

参考文献:
[1]【意】玛利亚.蒙台梭利著.童年的秘密[M].单中惠译.京华出版社,2006.
[2]【日】深津时吉.岸胜利著.对智能低下儿童的理解和保育[M].天津教育出版社,1987.
[3]祝士媛,唐淑.幼儿教育百科辞典[M].上海教育出版社,1989.
[4]【意】玛利亚.蒙台梭利著.教育中的自我活动[M].江雪编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
[5]尙晓援,王小林,陶传进.中国儿童福利前沿问题[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作者单位: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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