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公安局户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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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6•【字号】洪府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月6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要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与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相一致。

到2020年,全市要基本形成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以人为本、城乡统一、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分类实施。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对市辖区、开发区和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实施不同的落户条件。

(二)完善配套。

建立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着力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有序推进。

户籍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

要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

既要大胆改革创新,又要科学稳步推进。

(四)尊重自愿。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农村居民的转户意愿,从保护农民根本利益出发,鼓励、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

三、主要目标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重点是要通过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主要任务是解决已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南昌市新生儿上户口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南昌市新生儿上户口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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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户籍制度

江西户籍制度

江西户籍制度一、引言江西是中国的一个省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文历史。

作为中国重要的人口流动地区之一,江西省一直面临着户籍管理的挑战。

江西户籍制度是指对江西省居民进行身份登记和管理的体系,旨在实现公民的基本权益保障和社会管理的有效运行。

本文将探讨江西户籍制度的历史背景、基本内容以及影响。

二、历史背景江西户籍制度的形成受到历史因素的影响。

在中国的历史上,户籍制度早已存在,并随着朝代的更迭而不断变化。

在现代的社会背景下,江西省对户籍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三、基本内容1. 户籍登记江西户籍制度的核心是户籍登记,即对居民的基本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

这些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父母信息等。

户籍登记是江西省居民获取身份证、公民权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2. 户籍分类江西户籍制度将居民分为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两类。

农业户籍主要是针对农村居民,非农业户籍主要是针对城市居民。

这一分类有助于江西省实施不同的政策和措施,以满足不同地区居民的需求。

3. 户籍转移户籍制度允许居民在需要的时候进行户籍转移。

这意味着居民可以将户籍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以追求更好的工作、教育和生活条件。

户籍转移对于促进人口流动和地区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4. 动态管理江西户籍制度的管理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

这就意味着户籍信息需要随着时间和情况的变化而更新和调整。

例如,当居民改变姓名、婚姻状况或职业时,他们需要及时向户籍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四、影响江西户籍制度对居民的生活和社会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 社会保障江西户籍制度为居民提供了社会保障的重要保障。

居民可以通过户籍登记来申请社保和医疗保险等福利,以及享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这有助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福利水平。

2. 人口流动江西户籍制度的存在对人口流动起到了引导和调控的作用。

户籍转移制度使得居民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条件来选择合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机会。

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一九五八年四月)第一、关于登记范围1.条例规定:“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系指现役军人不论居住于军舰、兵营、军事机关、军人宿舍以内或以外,户口登记机关一律不作常住人口登记管理,由军事机关按照内部已有的制度自行管理,由国防部向公安部定期抄送全军的人口数字。

2.条例规定:“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法令另有规定”,是指1951年11月28日原政务院公布的“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和1954年8月10日公安部公布的“外国侨民居留登记及居留签证暂行办法”、“外国侨民旅行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这几个文件,主要是解决外国侨民的居留、旅行、迁移问题。

除此,凡出生、死亡、户口事项的变更、更正等登记,原则上均适用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二、关于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人,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以及农业、渔业、盐业、牲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各单位或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的问题1.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人的户口,除居住在机关内部的单身职工和居住在机关外部的人数较多的单身职工集体宿舍的户口,应由其内部指定专人,在户口登记机关的具体指导下,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外,至于居住在上述单位内部的家属宿舍和居住在单位外部人数较多的公共家属宿舍,应当根据便于管理的原则和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可以由单位内部指定专人协助登记管理,也可以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散居在上述单位外部的职工和职工家属,均按照一般居民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户籍制度新规定2022

户籍制度新规定2022

户籍制度新规定2022【2022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户籍制度新规定2022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南昌市公安局户口办理规范

南昌市公安局户口办理规范

南昌市公安局户口办理规范更新时间:2009-6-12为统一和规范全市公安机关户口办理事项,严格户籍管理,强化基础工作,方便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意见》(洪府厅发[2003]17号)和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户籍管理的一系列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适应我市人口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审批、“一站式”办公等业务升级拓展的需要,修订实施本《规范》。

一、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的户口事项(一)户口迁移:我市城区或本县范围内不改变户口性质的迁移,严格按照以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的原则,迁出凭《户口簿》、直系亲属证明或住房证明;迁入凭《户口迁移证》、住房证明和直系亲属证明。

《户口簿》上能够反映亲属关系的不需另外出具证明。

市外(含四县)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凭《户口迁移证》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二)立户、分户:凭婚姻证明或住房证明。

(三)新生婴儿落户:根据先家庭户、再单位集体户、后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的顺序,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

父母双方有一方属家庭户,小孩须落家庭户口;一方属单位集体户,另一方属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小孩须落单位集体户口;双方均属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小孩可落户在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

计划内生育子女凭父母《户口簿》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件和生育服务证。

计划外、无计划(非婚生)生育子女在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暂时凭父母《户口簿》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街办(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在进一步明确规定后,按规定办理。

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须经翻译后核定)、父母及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

夫妻双方均属学校集体户口的,其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处申报常住户口。

南昌市居民各类户口办理手续及规定

南昌市居民各类户口办理手续及规定

南昌市居民各类户口办理手续及规定第一篇:南昌市居民各类户口办理手续及规定南昌市居民各类户口办理手续及规定迁入类户口办理一.市内户口迁入: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须交符合规定的照;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6.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从学校毕业参加工作的落户办理1.毕业院校发放的派遣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迁移证、身份证;2.迁入单位人事部门的接收涵、符合要求的身份证相片;3.凭以上材料交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三.调动工作的落户办理1.劳动或人事部门的调令;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3.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 5.接收单位人事部门的接收证明; 6.户口、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7.凭以上材料报迁入地派出所,经审核后开具准迁证;8.凭准迁证在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9.持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在调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四.夫妻投靠的落户办理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单位证明或居委会和街道的证明;2.落户人申请报告,村委会证明和乡(镇)证明(农业户口)或当地居委会证明,街道(乡或镇)证明(非农业户口);3.落户人的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4.落户人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5.申请人和落户人的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6.落户人的待业证或下岗证、失业证的原件(非农业)及复印件;7.凭以上材料到欲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手续。

五.离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落户:指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其他符合国家离(退)休规定的人员。

1.申请人(子女)的申请报告,单位证明(证明父母子女关系);2.要求落户人(父母)的申请报告,居委会证明,街办证明或乡、村两级证明(证明父母子女关系);3.落户人原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4.申请人、落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5.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发给的离(退)休证、退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6.子女单位有住房的证明。

南昌新生儿上户口流程

南昌新生儿上户口流程

南昌新生儿上户口流程一、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上户口的第一步是取得出生医学证明。

父母需在新生儿出生后的30天内,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前往当地的医院或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上户口的基本材料,必须及时办理。

二、户口簿登记。

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后,父母需携带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前往当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办理户口簿登记。

在办理户口簿登记时,父母需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供一寸免冠照片。

三、办理身份证。

户口簿登记完成后,父母可携带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当地公安局办理新生儿的身份证。

办理身份证时,父母需填写申请表格,提供一寸免冠照片,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四、领取新生儿健康手册。

在办理完户口簿登记和身份证后,父母可前往当地的卫生部门领取新生儿健康手册。

新生儿健康手册是记录新生儿生长发育情况、接种疫苗情况等重要资料的文件,也是新生儿上户口必备的材料之一。

五、办理社保卡。

父母可携带新生儿的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前往当地社保局办理新生儿的社保卡。

办理社保卡时,父母需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供新生儿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六、办理就医卡。

最后一步是办理新生儿的就医卡。

父母可携带新生儿的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前往当地的医保中心或卫生部门办理新生儿的就医卡。

办理就医卡时,父母需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供新生儿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以上就是南昌新生儿上户口的流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祝您顺利办理新生儿的户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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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安局户口办理规范一、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的户口登记项目1、户口迁移:我市城区内(不含湾里区)或县内及湾里区内凡属不改变户口性质的户口迁移,严格按照以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的原则,迁出凭《户口簿》、直系亲属证明或住房证明;迁入凭迁出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住房证明和直系亲属证明。

市外迁入(含四县和湾里区)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凭迁出地开出的《户口迁移证》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2、立户、分户:凭婚姻证明和房产证明。

3、新生婴儿落户: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

计划内生育子女凭父母《户口簿》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和生育服务证。

计划外、无计划(非婚生)生育子女凭父母《户口簿》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街办(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须经翻译后核定)、父母及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

4、变更或更正登记项目: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凭单位聘书或证明等;变更文化程度凭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变更婚姻状况凭结婚、离婚、复婚证件。

5、16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凭父母或监护人的申请报告和当事人《户口簿》,在校生需凭学校证明。

离婚子女更改姓名必须经父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办理。

6、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①分配落户凭省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开具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②到西部地区工作,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凭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及原派出所的户籍档案;③未分配工作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及原派出所的户籍档案;④毕业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有迁移的,要求投靠父母落户的,凭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和亲属关系证明予以办理。

7、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凭县、市(区)以上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本人《退出现役证》、《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办理落户手续;自主择业军人落户还须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军队离、退休干部凭部队的《军队离退休人员落户介绍信》办理落户。

8、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根据本人意愿,需迁移户口的,凭《户口簿》和《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9、大、中专院校新生和技校新生(原属非农业户口)落户:大、中专院校新生凭新生《户口迁移证》、省发改委、省教委下达的当年度招生计划文件,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入学通知书》及复印件等材料由学校统一办理落户手续;技校新生凭新生《户口迁移证》、盖有“江西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印章的《技工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和《入学通知书》办理。

10、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含研究生)转学、退学的户口迁移:转学的迁出凭转出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迁入凭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

因故退学需将户口迁回其原户口所在地的,迁出凭学校批准文件办理,迁入凭学校批准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

11、归国华侨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12、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凭省侨办的批准证明。

13、台胞回大陆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台湾同胞定居证明》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14、死亡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医学证明》或殡葬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

15、应征入伍公民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16、出国(境)定居户口注销:凭出国(境)证件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7、由市局、分(县)局督办的各类户口。

二、分、县局公安机关可委托派出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并办理户口登记的项目。

1、直系亲属投靠:直系亲属投靠分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三种。

①夫妻投靠落户:凭申请报告、结婚证明、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

②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落户人的申请报告、《户籍证明》、当事人的《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③老年父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一方达到即可)投靠子女落户:凭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④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未婚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落户人的申请报告、《户籍证明》、当事人的《户口簿》、子女关系证明、子女未婚证明和民警调查报告办理。

子女未婚证明以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或街办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不包括离异的)。

2、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户口迁移:凭县级以上有审批权限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当事人《户口簿》、《户籍证明》、调入单位证明。

3、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凭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签发的批复、婚姻证明及《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

4、收养弃婴、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子女的户口落户:收养人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办理落户。

5、录用公务员落户:凭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单位证明、落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户口迁移证》办理。

6、购房(含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还建房、私有房和农民自建房)落户:①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可申请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共同生活的未婚成年子女落户,凭申请报告、《结婚证》、直系亲属证明、《房屋产权证》、《户籍证明》、《户口簿》办理;成年未婚子女落户还须提供民警调查报告和未婚证明。

②购买“二手房”落户需原则上在原户主迁出的情况下才可申请落户;③购房面积不到50平方米需落户的,必须要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申请人还应提供单位证明或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录(聘)用合同,或街办以上行政单位出具的从事第三产业工作的证明。

④二人或多人共同购买的商品房要求落户的,在双方协议的基础上只允许一户落户(双方到派出所签订协议)。

7、人才落户①有学士学位的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落户:凭申请报告、《户籍证明》、《毕业证》、《学位证》和落户地《户口簿》办理。

②有学士学位的历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落户:凭申请报告、《户籍证明》、《毕业证》以及劳动、人事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代理合同》(签注)和用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协议)办理落户。

无学士学位的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落户参照本条执行。

③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工人技师和中专毕业生落户:凭申请报告、《户籍证明》、《毕业证》或技术职称、技术等级证书以及劳动、人事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代理合同》(签注)和用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协议),须在本市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落户。

④凡属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企业或利税大户急需的优秀人才、紧缺人才(优秀的技术工人、能工巧匠需经县、区人民政府认定)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共同生活的未婚成年子女需在我市落户的,凭聘用单位申请,落户人员的《户籍证明》、县、区人民政府认可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街办、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申请办理;成年未婚子女落户还须提供民警调查报告和未婚证明。

8、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凡2001年1月1日以后户口迁入西部的,如果今后本人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要求将户口迁回的,凭《户籍证明》和原迁出地《户籍档案》。

9、以上项目中不管是否涉及“农转非”,手续、材料齐全后,在拟落户地派出所申报登记,《准予迁入证明》可由县(区)公安局(分局)委托派出所签发,派出所原则上不再受理“非转农”户口。

三、公安派出所受理,分、县局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项目1、16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凭申请报告及单位劳资、人事等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簿》。

无工作单位人员须街办或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证明;在校学生须学校出具证明。

2、更正出生日期:凭申请报告、原始户籍证明及单位劳资、人事等部门相关证明。

无工作单位人员须街办或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证明;在校学生须学校出具证明。

3、变更民族成份:20岁以上原则上不予更改,未成年人凭申请报告和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正式批复。

4、旁系亲属投靠落户:旁系亲属分未成年人投靠和孤寡老人投靠二种。

①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因父母双亡或父死母改嫁等特殊原因需来我市投靠旁系亲属的,凭申请人的申请报告、落户人的《户籍证明》、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申请办理落户;病故的,凭县、市以上医院的死亡证明书;交通肇事的,凭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其他死亡的,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或其他有效证件、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②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来我市投靠旁系亲属的,凭原户口所在地街办、乡、镇出具确属孤寡老人的证明和赡养公证书或经单位或街办、乡、镇鉴证的赡养保证书,双方单位或街办、乡、镇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落户人的《户籍证明》,以及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申请办理落户。

5、投资、兴办实业落户:①凡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并已形成经营性固定资产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员,凭本人或单位申请报告,落户人员的《户籍证明》、街办或乡(镇)村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街办、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到帐证明和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证明及项目审批机关确认件,可办理投资者夫妇、未成年子女及共同生活的未婚成年子女的落户;成年未婚子女落户还须提供民警调查报告和未婚证明。

②凡投资兴办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或捐资社会公益事业累计5万元以上,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共同生活的未婚成年子女需来我市落户的,凭市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或县级以上相关单位的批复和确认件、落户人员的《户籍证明》、街办或乡(镇)村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街办、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申请办理;成年未婚子女落户还须提供民警调查报告和未婚证明。

③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境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一次性投资10万美元以上,其大陆亲属要求来我市落户的,凭本人申请报告,银行资金到帐证明、会计事务所验资证明、项目审批机关确认件,落户人的《户籍证明》、街办或乡(镇)村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街办、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申请办理。

6、跨地区的企业集团、中央驻赣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其内部人员异地调动(即企业内部调动)落户:凭申请报告、市级以上行业主管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动证明、当事人《户口簿》和《户籍证明》。

7、考取大、中专院校学生就地“农转非”:凭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和《户口簿》。

四、市公安局户政处受理审批的户口项目1、大、中专院校、技校新生(原属农业户口)落户:大、中专院校新生凭省发改委、省教委下达的当年度招生计划文件,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入学通知书》及复印件,学校印制的新生“农转非”名册办理;技校新生凭盖有“江西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印章的《技工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和《入学通知书》及复印件、学校印制的新生“农转非”名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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