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对妥善解决《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工伤保险工作,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参保。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或撤销,但未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三、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从受到事故伤害或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
因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期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四、已经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需要以其他部门有关结论为依据的,中止工伤认定时限,并书面告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认定程序。
五、职工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以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载明的用人单位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若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时,应告知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检查评估结果(首批)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检查评估结果(首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1.08•【字号】川人社函[2011]989号•【施行日期】201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检查评估结果(首批)的通知(川人社函〔2011〕989号)各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1】124号)要求,我厅于2011年2月15日至2011年4月30日,开展了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检查评估工作。
检查评估情况于2011年10月12日至2011年10月21日通过我厅网站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现将公示期间无异议,首批检查评估合格和限期整改及注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向社会公布(见附件)。
评估合格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于2011年11月20日前换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允许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列入限期整改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要针对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于2012年1月31日前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我厅,经我厅复评合格后,按规定换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逾期不整改或不报整改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鉴定机构资质;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我厅将发文注销,不得再开展相关活动。
注销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不得再继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于2011年11月底前到我厅办理相关手续,交回《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所标牌、印章。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附件: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检查评估结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川人社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试行)》)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提升认识。
《工作规程(试行)》是四川人社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是实施“温暖人社”行动的具体举措,是贯彻《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重要内容,各地人社部门要转变观念、提升站位,确保《工作规程(试行)》落实见效,让群众切实享受到更加温暖的人社服务,更加有力地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学习,提升能力。
《工作规程(试行)》是工伤认定工作内部操作指南,重在规范人社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履行告知义务、作出行政决定、完成送达程序等具体行为,统一了文书样式,简化了申请材料,明确了异地协作的具体方式。
各地人社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前后衔接,高效开展,并有计划开展培训,切实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强化宣传,提升影响。
《工作规程(试行)》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服务体验,直接影响人社部门的工作形象。
各地人社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知晓人社新政策、了解人社新举措、享受人社新服务,以严实作风更好展现人社部门的良好形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章调查取证第四章认定决定第五章中止第六章撤销第七章送达第八章附则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外国人在川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外国人在川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川人社办发[2011]51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外国人在川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1〕511号)成都、自贡、泸州、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和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川就业的外国人逐年增多。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方便服务对象,切实加强外国人在川就业管理,根据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我厅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授权你们负责办理外国人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就业的行政许可事宜,并加强对所属行政区域内外国人就业的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成立由就业促进或行政审批机构牵头,法规、劳动关系、劳动监察机构等参与的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小组,加强对外国人在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管理服务工作。
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外国人就业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政策文件,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服务能力。
二、规范审批管理。
各地要按规定开设政务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审核和发放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证。
要参照我厅制定的办事指南(见附件一、二)和示范文本(见附件三),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办事指南、办理流程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各项申请资料;必要时应到聘用单位现场勘验,再作出审批决定。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的编号分别规范为“X人社外就许[20XX]XXXX号”和“X人社外就字第XX-XXXX号”。
其中:“X”为各市(州)简称,“XX”为年度号,“XXXX”为序列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川人社发〔2016〕6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6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维护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经研究,现就病残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领取条件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含个体参保人员),均可申领病残津贴。
申领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的。
二、关于待遇标准病残津贴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病残津贴随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关于办理程序参保人员本人或监护人(代理人)向现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病残津贴。
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批准的次月起,向本人按月支付病残津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进行领取资格认证,不得重复享受病残津贴。
具体办理程序另行制定。
四、关于待遇停发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停止或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一)经复查鉴定为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止发放病残津贴;不按要求参加复查鉴定的,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二)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按规定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三)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死亡的,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五、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相关政策对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客观、公正地出具鉴定结论,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四川省政府直属机构,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服务。
其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就业、失业保险、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培训、残疾人事务等方面。
一、劳动就业四川省是一个劳动力资源丰富的省份,人口数量大、人口流动性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和省委的要求,积极推动就业创业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进普惠性就业服务,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二、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一项财政保障措施,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就业培训。
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处理失业保险事务,组织实施各项政策和措施,确保失业人员及时享受失业保险金。
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地方共同承担的社会责任。
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委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改革,确保老年人和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四、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培训是加强劳动力培养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促进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五、残疾人事务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坚持把残疾人事务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以推进残疾人服务、保障和发展为工作重点。
通过加强政策引导、优化服务机制、增加财政投入等举措,切实提高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条件,促进其全面参与社会生活。
总之,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推进就业、保障社会保险、提高职业能力、推动残疾人事务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它是四川省促进全面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柱和保障。
在今后的工作中,它将一如既往地发扬优良传统,不断创新改革,为四川省的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2.19•【字号】公通字〔2013〕25号•【施行日期】2014.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一、对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1、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0.10•【字号】川人社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8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22号)的规定,现就2022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2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含2021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9元。
三、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2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21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分别按照3392.5元、2714元、2035.5元执行。
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2021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前,以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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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藏语文等级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1〕50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502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2年度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藏语文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和等级
2012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时间统一为2012年3月31日上午9时至11时。
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的语种和级别有英、日、俄、德、法和西班牙语的A、B、C级。
全国未实行统一考试的古汉语、医古文、藏语文和世界语A、B、C级和英语D级,仍然由全省统一命题考试,考试时间与全国统一考试时间相同。
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藏语文、世界语等级考试,按川职改办〔2005〕20号文规定的等级对应关系分级报考。
二、报名方式、时间及程序
(一)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和宣传打印发票的方式进行。
英语考试应按三个专业类别(综合、理工、卫生)和A、B、C三个级别分别组织报名;日语、俄语、德语、法语及西班牙语和我省组织的古汉浯、医古文、藏语文、世界语考试按语种和A、B、C三个级别分别组织报名;英语D级考试不分专业类别,报名按统一规定组织进行。
(二)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1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相片质量审查时间定于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月3日,缴费时间定于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月4日,现场打印发票时间定于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月10日。
(三)报名程序:
1.选择语种和级别。
报考者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认真阅读有关文件,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语种和级别进行报名。
2.填报信息。
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通过注册,如实、准确填写《四川省资格考试报名信息表》的各项内容。
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3.上传相片。
报考者按网络提示上传相片,相片为报考者近期的免冠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格式,大小应小于20K。
省人事人才考试测评基地根据报考者所传相片的质量在网上进行审核,并在报考者报名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对相片质量审查不合格的,报考者按要求重新上传。
4.网上缴费。
上传相片审查合格的考生,须于2011年12月1日—2012年1月4 日登录到四川人事考试网按网络提示进行网上缴费。
网络报名成功且上传相片质量合格的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5.网上教材征订。
四川人事考试网已开通了网上征订和网上配送业务,报考者可根据自己所报考的语种和级别在网上征订相应的考试教材和辅导材料,书到后会及时寄送到报考者指定的地址。
三、考试收费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的报名考务费每人每科54元的标准执行。
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打印发票,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发票者,视为自动放弃发票。
四、考场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规划,原则上不在县(县级市)设置考场;准考证号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编排,考生可于考前一周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
()打印本人准考证,并认真核查准考证上各项内容,仔细阅读考场规则,按要求准备考试用品。
无条件自行打印准考证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领取准考证。
请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务必做好宣传工作,及时通知考生。
考试时,应考人员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1本正式出版的一般通用的公共外语词典,但不得带电子词典及社会上专门为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编写的词典、词汇汇编等出版物,如《职称英语考试词典》(四川辞书出版社出版)等。
各报名点在报名时要公示此要求。
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场统一发放。
考试开考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出场。
2012年度外语考试仍采用32开通用答题卡。
英语各专业类别、各级别和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各级别的试卷均由客观题组成,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
生在应考时,认真阅读“应考人员注意事项”,按要求填涂答题卡试卷代码等内容。
古汉语、医古文、藏语文、世界语和英语D级在答题纸上作答。
回收时分别将答题卡(纸)按顺序排好原袋原装,并按要求装订、密封。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为杜绝考场抄袭等作弊行为,阅卷时将对所有考生答案进行比对分析监测,无论抄袭、被抄袭或试卷代码异常,均取消考试成绩,考生在考试中要坚决防止被他人抄袭,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诚信参考意识。
五、职称外语各语种考试大纲未作较大修改,2011年版仍可继续使用。
2012年职称外语考试用书在2011年版本的基础上做了调整和修订。
新修订的英语考试用书仍分为综合、理工、卫生三个专业,日语、俄语考试用书未分专业。
英语随书赠送全新改版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英语等级考试辅导光盘(CD-ROM)》,附有相应专业等级考试模拟试卷和试题解析。
为维护考生权益,打击盗版,2012年考试用书采用新的防伪标识,具体识别方法另行通知。
2012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用书征订单见附件。
在网上报名的同时进行网上征订,考生也可到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征订,如各地考试机构受理考生征订考试大纲、教材和辅导用书,应于2011年12月25日前将预订数量报省人事人才考试测评基地,同时将书款汇至四川省人事人才考试测评基地(开户行:工行红星中路分理处,帐号4402259009008806695,电话86740101,联系人:黄东、李静),汇款时请注明“2012年职称外语考试教材款”。
款到发书。
各市、州如需要将考试用书发送到本地的,请务必在征订单上写清接收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六、职称外语考试各语种考试大纲和相关考试用书是命制试题及考生了解考试内容、掌握相关知识的重要依据,做好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的征订和发行工作是考试管理的重要内容。
因此,必须规范运作,统一征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指定的规范教材,严禁通过各种渠道订购非规范教材。
对违规操作的市(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年终考核中列为不合格。
七、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的领导,认真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各环节考务工作,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各地要加强考前考务工作人员培训,认真排查考风考纪隐患,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坚决降低试卷雷同监测指标。
2012年继续将部考试中心通报的试卷雷同监测指标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各地要严格考生身份查验工作,凡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准考证不齐全、不真实者,不得进入考室参加考试,坚决杜绝代考现象的发生;要严格通讯工具的管理,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座,违者一律按违纪处理;要严格考场监考,防止交头接耳、传抄、夹带等作弊行为的发生,确保考试安全顺利进行。
附件: 2012年度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用书订单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2012年度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用书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