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建租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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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在国家大力倡导优化住房供给结构、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背景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正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更好地推动这一试点工作的开展,进行规范统一,制定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该方案在区域、使用范围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以期能有效解决人们住房问题,推动城市经济发展。

一、试点范围该试点方案适用于中央预算内的重点支持城市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城市。

试点城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试点范围,积极引导各类房地产企业参与其中。

同时,试点项目的选址应当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确保租赁住房的供需平衡。

二、土地供应试点城市应当根据租赁住房发展需求,合理划定用地范围。

在土地供应方面,可以通过土地流转、政府购买、合作开发等方式进行,鼓励和支持各类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或分期支付。

三、租赁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标准,积极推进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

租赁住房的布局应当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青年人才、外来务工人员、毕业生等。

在建设中,要注重配套设施的完善,例如公共交通、商业设施、医疗教育等,以提高租赁住房的居住舒适度。

四、租赁管理租赁住房的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试点城市要建立健全租赁住房的登记制度,确保租赁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同时,要建立有效的租金监测和调控机制,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并在租赁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对于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五、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将通过各类资金渠道,向试点城市提供资金支持,以保证租赁住房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各级政府还可以通过优惠政策、税收减免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的参与。

试点城市要建立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六、试点评估试点城市应当定期进行绩效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的潜在风险及其对策研究

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的潜在风险及其对策研究

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的潜在风险及其对策研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房价也在逐步攀升。

由于就业压力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们更倾向于在大城市工作生活。

但是基于城市土地资源的紧缺以及《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流转方式的限制,使得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政策的出台变得更应运而生。

这一制度的产生使得农民收入得到了增加,同时也缓解了城市建设用地的紧张形势。

本文主要分为引言、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的潜在风险、对策建议三个部分,经研究发现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的实施中存在着一些潜在风险,基于上述研究,本文提出了规避潜在风险的一些可供参考的对策建议。

标签: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潜在风险;对策一、引言在现阶段,租赁住房在很多城市面临着供应不足的问题。

尤其是,随着城中村整治不断推进,由城中村所供给的、面向城市外来人口的租赁房大量减少。

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的租赁住房恰好能够替代原有城中村租赁房的空间承载功能,满足外来人口的居住需求,从而缓解租赁住房市场的供需矛盾,抑制租房价格的过快上涨。

目前各地开始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试点,详细分析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试点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并探究解决之道,十分必要。

二、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的潜在风险(一)突破现行法律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43条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主体和范围进行了明确限定。

根据该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體除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乡镇企业及乡(镇)村农民集体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而《土地管理法》第63条又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进行了限制,即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只有在乡镇集体企业破产、兼并等情形下才能进行。

现行“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模式中,建设用地的所有者是村农民集体,但所建房屋的用途却是租赁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群体,该用途虽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并不属于本集体内的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

这样一种模式,实际上突破了法律规定,以政府行政特别许可的方式批准集体开发非农建设用地。

集体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的开发运营模式比较

集体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的开发运营模式比较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S t a n d a r d i z a t i o n/建设标准化集体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的幵发运营模式比较宋羽,黄新晖(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福州350002)摘要:本文考察了福州、厦门两个集体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的三个典型案例,对集体用地公开拍卖、村企合作、村集体自建等三种开发模式进行了梳理和比较,对比分析了项目资金来源、运营以及收益分配方式,从而对试点方案的优化提出建议。

关键词:集体用地;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模式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 合颁布《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到2019年先后确定了北京、上海、厦门、福州等18 个试点城市。

目前,多个地区集体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试点方案已启动实施,相关政策也逐步在实践中落地。

通过建设租赁住房推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既有利于 解决当前城市人口住房紧张问题,又可实现农村土地 资产价值和农民增收,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举 措。

现有试点方案主要通过村级自主开发、村企合作 开发和政府主导开发等模式推动集体土地入市,而租 赁住房项目的运营模式也可细分为政府主导、企业承 租以及B0T模式等。

结合地方经济水平、集体经济 组织能力和市场发展程度的差异,集体用地建设租赁 住房需要因地制宜地选择匹配的幵发和运营模式。

现 有研究中集体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各方主体、幵发运 营模式和收益分配方面的研究尚有不足。

本文通过试 点项目实地调研和集体走访调查,考察了福州、厦门 两个试点城市的3个典型案例,分析并比较各试点在 集体用地入市模式、项目建设、资金筹集、项目运营 和收益分配方面的具体做法,针对集体用地建设租赁 住房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以期推动相关政策 进一步完善,对试点方案的优化和模式推广提供借鉴。

1福州市仓山区联建村项目1.1项目概况福州市仓山区联建村项目面积1.58 hm2,原为 用于出租经营村集体自建厂房。

集体土地上建房屋可以出租吗

集体土地上建房屋可以出租吗

集体⼟地上建房屋可以出租吗
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都了解到关于集体⼟地上建房屋和出租的问题⽐较常见,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擅⾃出让或出租农民集体所有⼟地使⽤权,否则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集体⼟地上建房屋是否可以出租,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集体⼟地上建房屋可以出租吗
不可以。

根据《⼟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段骗取批准,⾮法占⽤⼟地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法占⽤的⼟地,对违反⼟地利⽤总体规划擅⾃将农⽤地改为建设⽤地的,限期拆除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地原状,对符合⼟地利⽤总体规划的,没收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法占⽤⼟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擅⾃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使⽤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法所得,并处罚款。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集体⼟地上建房屋是否可以出租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答案是否定的,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法⾮占⽤⼟地,或擅⾃转让出租集体⼟地的⾏为,将被法院认定为⽆效⾏为。

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广州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

广州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

附件8广州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为增加我市租赁住房供应,进一步拓展集体建设用地利用途径,切实增加农村和农民收入,不断提高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等文件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租赁住房市场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拓展集体建设用地利用途径、增加农村和农民收入为目标,创新机制、激活资源,探索城乡一体化过程中租赁住房筹集的新思路和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新模式,着力加快房地产市场供给侧改革,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推动我市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符合规划、权属清晰、存量优先原则。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经批准后,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镇规划,须在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并以存量建设用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村民自愿原则。

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规划、制定政策,充分调动村集体、国有企业等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采用市场化方式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充分尊重村集体意愿,切实维护村集体等各主体合法权益。

(三)试点先行、有序推进、审慎稳妥原则。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应与市住房发展规划、市住宅用地供应中期规划、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等保持衔接,在结合住房供需状况基础上,合理控制规模总量,科学安排规划布局,严格把握政策尺度,坚守底线和防控风险,坚决防止出现新的“小产权房”,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可控。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依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一)根据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准确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以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主要目标,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本原则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集体租赁住房”),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确保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自主运作,使农民和农村集体通过出租房屋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分享城乡统筹发展成果。

把握改革方向,提高服务效能。

坚持市场经济方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规范有序,审慎稳妥,封闭运行。

严格区别于小产权房,集体租赁住房从源头开始符合规划、完备各项手续、受不动产登记保护。

审慎稳妥推进试点,保持平稳有序,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改革合力。

注重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等改革协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全面推进改革。

二、工作目标通过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增加住房的有效供应,缓解住房供求矛盾。

以项目为抓手,边试点,边总结,边提升,探索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规则,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三、试点范围在AA市行政范围内选择试点项目分批开展,地块从小到大,从易到难,循序渐进,逐步开展,首期试点拟选择1-2个地块。

重点选择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交通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有较大人口住宿需求的区域。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市规划国土发〔2017〕376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7〕37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落实我市2017-2021年集体土地供应任务,拓宽租赁住房建设渠道,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经市政府批准,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四个中心”的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推进我市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集约节约利用集体土地资源,加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加强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调控工作,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二)基本原则。

1.符合规划,用途管制。

集体租赁住房用地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且权属清晰。

土地用途管制,不得违规占用农用地。

2.市场对接,规范有序。

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租户选择、租金水平、户型设计对接市场需求,并按照有关租赁管理政策进行管理和规范。

3.注重监管,只租不售。

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不得违法出租和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建成后只进行出租使用,不得出售或以租代售。

4.自主运作,维护农民权益。

尊重农民集体意愿,切实履行民主程序,统筹考虑农民集体经济实力,合理确定项目运作模式,维护农民权益,使农民和农村集体通过出租房屋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分享城乡统筹发展成果。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口的持续增长,住房问题成为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以解决人们对住房的需求。

其中,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被广泛关注。

一、方案的背景面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高价、高利润"现象,住房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出台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这一方案的出台,旨在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来补充住房市场的供应,促使租售市场的平稳发展,缓解住房紧张的状况。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根据方案,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主要目标是满足广大市民对安全、舒适、便利、可负担的租赁住房的需求。

在土地供给方面,各地政府将划定出一定比例的用地用于建设租赁住房,以确保供应的充足性。

同时,政府还将加大对租赁住房的金融支持力度,降低租金水平,提供更好的租房环境和服务。

三、方案的实施目的该试点方案的实施目的是三个方面。

首先,方案旨在解决人们住房需求的多样性。

与传统的购房方式不同,租赁住房能够更好地满足临时住房需求、短期就业需求、流动人口需求等。

其次,方案旨在促进租赁市场的发展,形成健康、可持续的租赁市场生态。

通过政府的引导和规范,提供更多的租赁住房选择,减少租赁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租金高涨等问题。

最后,方案旨在激发土地资源的活力,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方案的实施方向方案的实施方向有三个层面。

一是政府层面的政策引导和规范。

政府将加大对土地供应的力度,鼓励地方政府按照规划和政策要求,调整土地用途,确保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租赁住房建设。

同时,政府还将出台相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租赁住房的金融支持。

二是企业层面的主体参与。

方案鼓励企业通过参与建设租赁住房项目来获取收益,提供高质量的租赁住房产品。

三是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政府将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租赁住房的投资和经营,打造租赁住房市场的良好运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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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方案》提出,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确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阳、
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集体土地建租赁房”对谁最有利?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租赁住房要实现的是政府、社会、农民和住房保障家庭的共建共赢共享。

第一,“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是中国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意味着以后“土地改革有巨大的空间”。

第二,这意味着政府向社会大规模转移土地红利,这是非常值得称赞的。

第三,这意味着一大批低成本土地入市,由此产生一大批低成本房屋,对于抑制高房价、高租金将产生巨大作用。

根据刚刚公布的“办法”——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

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

想想看,如果集体组织自行开发,不仅政府征地环节没有了,连开发商这个环节也省去了,节省的成本会非常巨大。

以北京、上海为例,土地成本占房价构成的70%,这部分就可以免去。

加上开发商环节的省去,农村集体建设的租赁房成本可能只有商品的20%(一线城市)到30%(二线城市)。

这是非常令人震撼的!第四,大城市郊区农村户口价值大增,将产生一大批新富阶层。

这些农民将成为大批租赁租房的股东,长期享受土地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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