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准许撤回起诉用)—(民事诉讼,裁定书)

合集下载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回避理 由
期间
回 避 决 定
行政诉讼法 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书翻鉴”、 检侦人员
刑事诉讼法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 该法官所任职法院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是向上级)
回避的 复议
回避效 果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近亲属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做的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他法院的可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后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能作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的人注意
讼人、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检察官、法官入额考试试题

检察官、法官入额考试试题

根据省院领导对员额考试的总体要求,命题组遵照司法改革精神,结合一年来全省实行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践情况,按照“办案需入额、入额能办案”的原则和标准,形成统一命题思路并最终确定试题内容。

本次考试分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职务犯罪侦防三大类,实行案例和微型卷宗的形式,旨在为员额检察官遴选提供能反映实际能力的参考。

现将三类考卷案例分析题简读如下:刑事检察类试卷案例分析题王某,某市某区教育局原副局长李某,原星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1年5月,星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瀚公司)欲承接某市某区教育局办公大楼外墙装饰工程,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找到时任该局副局长的王某帮忙,由于星瀚公司不具备该工程的施工资质,王某指使李某挂靠其他有资质公司参与投标。

同年7月,王某利用其分管办公大楼建设的职务便利,使得星瀚公司以其他公司名义投标并中标。

李某从星瀚公司支取50万元现金人民币交给王某。

2012年5月27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名施工人员从高处坠落死亡。

经事故调查,星瀚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现场指挥的李某未充分履行管理职责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王某得知此事后要求李某赔钱了事,星瀚公司为此支付被害人家属9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家属未报案。

同年7月,星瀚公司申请并获准注销工商登记。

因该工程未能盈利,李某要求王某介绍其他业务遭王某拒绝。

2015年1月,李某向检察机关举报王某收受其贿赂。

2015年2月,检察机关分别对王某、李某立案侦查。

在被刑事拘留期间,王某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不掌握的其违规帮助星瀚公司中标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事实;还检举本单位局长赵某于2009年中秋节前以慰问费的名义,违规将单位小金库的18万元人民币分发给全体职工,该事实经查证属实。

简读简读:本题应分析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李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得出数罪并罚的结论。

其中,对于李某的行贿行为要着重于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分析,认定其行为系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1.0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杨临萍刘竹梅宋春雨叶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3年第31期目次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二、制定的基本原则三、《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关于生态环境侵权的范围(二)关于数人侵权责任(三)关于第三方治理中的损害赔偿(四)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五)关于第三人侵权责任(六)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益的特殊保护(七)关于过错相抵规则的适用(八)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九)《解释》与原解释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3年6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0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施行。

《解释》的施行,对于深入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依法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使用,现就《解释》制定的背景和意义、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制定《解释》,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新部署的重要举措。

《解释》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努力把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司法护航美丽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

制定《解释》,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新期盼的有力抓手。

《解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实现和保护好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作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对生态环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的系统规定,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司法需求,依法及时有效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3.01•【文号】法释〔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其他规定,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法释〔2018〕6号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案件有哪些种类(民事案件案由分类)

民事案件有哪些种类(民事案件案由分类)

民事案件有哪些种类(民事案件案由分类)高级法院发布:法院不受理的10大类69种民事案件目录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二、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

三、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仲裁是强制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四、刑民交叉时,民事案件应先不予受理的情形五、民事诉讼证据因自身的证据属性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六、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七、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八、自然资源权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引发的争议,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情形九、侵权责任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十、商事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

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用)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用)

民事判决书(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初……号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年××月××日公告了案件受理情况。

×××于××××年××月××日申请参加诉讼,经本院准许列为共同原告。

本院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原告调查取证,支持提起公益诉讼,指派×××参加庭审。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当事人的撤诉或撤回起诉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当事人的撤诉或撤回起诉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当事人的撤诉或撤回起诉在民事诉讼的进程中,当事人撤诉或撤回起诉是较为常见的现象。

这一行为不仅关乎当事人自身的权利行使,也对诉讼程序的推进和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撤诉和撤回起诉的概念。

撤诉,通常指的是原告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而撤回起诉,在一些特定的程序中,比如再审程序,也可能出现。

那么,当事人为什么会选择撤诉或撤回起诉呢?原因多种多样。

有时,当事人可能在起诉后通过协商等方式与对方达成了和解,从而觉得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

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自己的证据不够充分,胜诉的可能性较小,为避免败诉的风险而选择撤诉。

此外,也可能是因为诉讼成本过高、时间过长等因素,使得当事人重新权衡利弊后决定撤诉。

当当事人决定撤诉或撤回起诉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一般来说,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或者撤回起诉申请。

在申请中,应当表明撤诉或撤回起诉的意愿,并说明理由。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

法院审查的重点通常包括撤诉或撤回起诉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是否存在恶意撤诉以规避法律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以及案件的审理进程等。

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撤诉或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通常会裁定准许撤诉或撤回起诉。

然而,如果撤诉或撤回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则可能不予准许。

比如,在公益诉讼中,原告的撤诉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同意,不能随意撤诉。

又如,在一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中,法院也会谨慎审查撤诉申请。

撤诉或撤回起诉对于诉讼程序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一旦撤诉或撤回起诉得到准许,诉讼程序就会终止。

已经进行的诉讼活动,如证据交换、庭审等,都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撤诉或撤回起诉后,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仍然可以再次起诉。

不过,再次起诉也并非毫无限制。

例如,对于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民初____号
原告: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____与被告____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中,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________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________(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____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____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____元,由____负担。

审判长____
审判员____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裁定准许用。

2.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表述为:“公益诉讼人____人民检察院”。

3.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但应写明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具体内容;被告对受到侵害的生态环境已经进行了有效的治理和修复的情况或者已经制定修复方案并采取多种措施予以保障实施的情形,原告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必须均得到实现,包含诉讼费用、律师费、检验、鉴定费用的负担等。

来源:/ws/detail13433.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