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基层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行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保证粮食安全,增加农牧民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利用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以农业生产区为重点,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的活动。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市)管理制度。
第三条自治区、地(州、市)、开发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
第四条地(州、市)、开发县(市)应设置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是农业综合开发的主管部门。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的具体工作。
地(州、市)、开发县(市)应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其机构设置、编制性质等应符合实际工作要求。
第五条自治区、地(州、市)、开发县(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环保、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开发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中财力的原则,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等各项财政支农投入的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八条开发县(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国家、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编制本行政区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划,报同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审核、县(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等。
,第十条土地治理项目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建设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和优势农产品基地,包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等。
产业化经营项目以当地优势农产品加工为重点,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经营水平,包括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成立新疆农业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评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成立新疆农业名牌产品认定委
员会评审专家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新农名委[2012]03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2.06.04
【实施日期】2012.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成立新疆农业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评审专家组的通知
(新农名委[2012]03号)
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开展好2012年新疆农业名牌产品推荐认定工作,建立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确保工作的质量,根据《新疆农业名牌产品评选认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成立2012年度新疆农业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评审专家组。
按照申报产品种类,评审专家组分粮油及大宗农产品组、瓜果及特色农产品组、畜产品组和水产品组,具体人员构成如下:
一、粮油及大宗农产品组
组长:赵红山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站长
副组长:李德明自治区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处长成员:刘稀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市场化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下简称“农业保险”),是指国家给予财政、税收等政策扶持,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农业生产过程中遭受特定事故、自然灾害或动植物疫病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保险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是指由中央、自治区、地州市、县(市)政府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运作模式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自治区及区级以下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
新疆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20•【字号】新农科[2013]81号•【施行日期】201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新疆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农科〔2013〕8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各地、州、市农业局,厅属各单位: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农业科技管理工作的需要,充分调动和发挥我区农业系统高素质专业人才的作用,形成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网络和科学化管理体系,我厅决定建立农业厅专家库。
现将《自治区农业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农业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农业厅2013年4月20日附件:自治区农业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厅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和评判作用,规范专家管理,保证项目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愿成为专家库成员,并以独立身份参加相关项目评审、业务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专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由厅科技教育处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等方式提名,经厅务会审核后确定。
第四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动态管理、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科教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具体承担专家的申报、评审、建档、考评、清退等工作,并不定期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座谈交流培训等活动。
第六条厅属各单位开展项目评审需聘请专家的,须从厅专家库中抽取。
其他部门需我厅推荐相关专家参与项目评审的,从农业厅专家库中遴选,经厅领导审定后,方可推荐。
第二章专家入库资格和遴选程序第七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开展科技咨询服务、项目实施、项目评审等过程中能遵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65周岁以内,具有本行业执业资格或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经贸委,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商务局),自治区各有关企业:为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村流通的商品质量,更好地为“三农”服务,根据自治区党委新党发[2007]1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精神,为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村流通的商品质量,更好地为“三农”服务,根据自治区党委新党发[2007]1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流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管好用好此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符合自治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努力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农村流通的商品质量,扩大农村消费,更好地为“三农”服务,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南疆三地州和贫困县倾斜。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一)从2007年起,自治区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农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
共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自治区经贸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包括确定年度支持农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向、重点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总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公布日期】2014.09.22•【字号】新农科[2014]203号•【施行日期】201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农科〔2014〕20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农业局:根据农业部要求,结合我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际,制定了《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农业厅2014年9月22日附件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加快工作步伐,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农业部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将农业作为主业来经营,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以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
具有明显的职业特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指对经过教育培训,达到自治区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从业者通过考核、评价、指导、服务,对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职业资格证的评价管理活动。
第四条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从业者从事农业行业所必备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管理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要坚持农民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分级认定。
第七条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6至55岁之间;(二)初级职业农民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应具备高中或农科中专以上文化程度,高级应具备农科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职业特征鲜明、经营规模大、主体地位明确、从业稳定性高,是名副其实的农业继承者;(三)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初级职业农民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倍,中级达到5-10倍,高级达到15倍以上;(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具有示范带动效应,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地方国有农牧场深化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地方国有农牧场深化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2•【字号】新政办发[2013]116号•【施行日期】201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地方国有农牧场深化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11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为稳步推进我区地方国有农牧场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研究提出了《自治区地方国有农牧场深化改革指导意见》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12日自治区地方国有农牧场深化改革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12〕4号,以下简称:国农改4号文件)精神,在做好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稳步推进我区地方国有农牧场体制机制改革,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国有农牧场改革的重要意义国有农牧场是我区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6年以来,自治区全面启动实施了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通过取消农业税和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项目、落实惠农政策等一系列措施,减轻了农牧场职工的负担,促进了国有农牧场稳步发展和职工稳定增收。
但是,由于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等原因,国有农牧场负担沉重、政策边缘化、职工负担偏重问题仍然突出,由此引发了许多新的矛盾。
抓住国家推进地方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契机,稳步推进国有农牧场深化改革,逐步理顺国有农牧场管理体制机制,减轻国有农牧场负担,解决政策边缘化问题,对于巩固自治区税费改革成果、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等关于印发社会工作人才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新民发[2013]110号【发布部门】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办【发布日期】2013.07.16【实施日期】2013.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印发社会工作人才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13]11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组织部、政府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各地、州、市委组织部、政府(行署)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根据中组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组发〔2011〕23号)、国家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12〕170号)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扶贫办2013年7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为促进新疆社会工作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组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组发〔2011〕23号)精神及国家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12〕170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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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延伸绩效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新农计[2013]228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3.09.18
【实施日期】2013.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农计〔2013〕22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各地、州、市农业局:
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2013年度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财发〔2013〕101号)要求,2013年我厅将继续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开展延伸绩效管理工作。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县级延伸绩效管理考核指标
自治区农业厅
2013年9月18日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
方案
为切实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绩效管理,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按照《农业部2013年度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绩效考核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总体思路
通过实施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政策落实进展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成效、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下一步推进政策落实、完善项目运行机制的建议,持续提高政策绩效。
(二)基本原则
一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要求,科学制定评估方法、量化考核内容和标准,采用规范的评估程序和方法,全面、准确、客观地衡量工作绩效。
二是稳步推进、简便易行。
选择能够衡量政策绩效的关键指标,指标具有权威性、获取方便,评估方法和程序务实简化。
三是定量定性、综合评价。
对评估指标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定性指标明确评估标准,同时对每个指标赋予相应权重,从而实现对政策项目绩效综合评价。
四是分级考评、层层推进。
政策落实在基层、项目执行主要在县级,要重点抓好县级绩效管理,逐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新格局。
二、绩效考核内容与指标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共设立3个一级指标,14个二级指标,主要评估县级组织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推广服务等内容,实行扣分项及一票否决。
具体评估考核内容与指标详见附件。
三、评估考核方法
评估工作以项目县(市)农业部门自评为主,地(州、市)农业局、农技推广中心审核,自治区农业厅组织查验核实,综合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得出评估结果,形成评估报告。
具体工作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项目县(市)农业部门自评
由各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对照绩效管理内容和具体指标,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并经地(州、市)农业局、农技推广中心审核后,报自治区农业厅科技教育处。
(二)查验核实
自治区农业厅科教、计财等部门成立评估小组,采取查看资料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市)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进行查验核实。
一是资料审查。
对各县(市)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逐一核实,对每一项指标初步打分,资料不全的由县(市)农业主管部门补充相关材料。
二是实地考核。
组成考核组随机选择部分县(市)实地考核,依据考核结果修正初步打分,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自治区评估小组审
定。
考核结果与县级自评分差异较大的,将进一步与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沟通确认,确保结果客观可靠。
(三)综合评估
评估小组结合查验核实情况和日常工作实际表现情况,形成延伸绩效管理综合评价报告,结合各县(市)绩效考核得分情况,评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
四、进度安排
2013年12月10日前,各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完成自评工作,并将地(州、市)农业局、农技推广中心审核后的自评报告(打分表一式四份附电子版)报送自治区农业厅科技教育处。
2014年1月5日前,我厅相关部门将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考核。
2014年1月15日前,我厅完成综合评价报告。
五、结果运用
我厅将依据考核结果,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将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挂钩,对评估结果为优秀档次的县级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延伸绩效考核工作,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部门或牵头部门,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组织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加强信息报送。
各地农业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及时报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信息,交流介绍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努力营造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农业部门要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点工作和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项目监督检查力度,适时组织开
展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确保项目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附件2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县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
被考核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