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全员聘任暂行条例
院校聘用管理制度

院校聘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院校教职工的聘用管理,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校聘用的教职工,包括校领导、教授、副教授、讲师、助理研究员、助教等各类教职工。
第三条本院校教职工聘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岗位需要、能力匹配的原则,倡导聘用人才、重视人才成长的理念。
第四条本院校教职工聘用管理应遵循绩效导向、激励激励的原则,注重教职工的表现和贡献,促进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本院校教职工聘用管理应注重学术道德、职业操守,倡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明职业纪律、规范职业行为。
第六条本院校教职工聘用管理应注重团结协作、互助互助,倡导互帮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院校教职工聘用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其他有关教职工聘用管理相关规定需遵循本制度。
第二章教职工聘用的条件第九条申请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职工,需要具备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条件,且在相关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和影响力。
第十条申请讲师、助理研究员、助教聘用的教职工,需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相当条件,且对教学、科研工作有热情和潜力。
第十一条申请行政职务的教职工,需要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能力,对院校管理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
第十二条教职工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对学校有一定的忠诚度和责任心。
第十三条教职工应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注重互助、分享,乐于协作,愿意为学校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教职工应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处理问题,具有一定的抗压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章教职工聘用的程序第十五条院校教职工聘用的程序包括招聘、考核、聘用等环节。
第十六条招聘环节包括发布招聘公告、收集简历、面试选拔等。
第十七条考核环节包括对应聘教职工的资格、素质、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
2024版高校教师聘任条款及规定

2024版高校教师聘任条款及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聘任条件1.1 基本条件1.1.1 应聘者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1.2 应聘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职称。
1.1.3 应聘者应符合高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1.2 优先条件1.2.1 具有国家级科研项目负责人经历者。
1.2.2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具有相当于此级别待遇者。
1.2.3 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影响力者。
2. 聘任岗位2.1 教授岗位2.1.1 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
2.1.2 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
2.1.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2.2 副教授岗位2.2.1 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任务。
2.2.2 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2.2.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2.3 讲师岗位2.3.1 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
2.3.2 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2.3.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3. 聘任期限3.1 聘任期限分为短期和长期。
3.1.1 短期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
3.1.2 长期聘任期限一般为五年。
3.2 聘任期间,教师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3.3 聘任期满后,教师可以续聘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4. 工资待遇4.1 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补贴。
4.2 基本工资按照国家和高校相关规定执行。
4.3 岗位工资根据教师岗位等级和职责确定。
4.4 绩效工资根据教师教学和科研成果确定。
4.5 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具体标准按高校规定执行。
5. 福利待遇5.1 高校应依法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2 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
5.3 高校应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教学条件。
5.4 高校应为教师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
6. 违约责任6.1 教师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高校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的,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
6.3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实施细则

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实施细则
1. 职位空缺:当学校内有职位空缺时,校长有权利提出聘任候选人的建议。
2. 候选人筛选:校长负责组织一个招聘委员会,由教职工和学生代表组成,共同参与候选人的筛选和评估工作。
3. 聘任条件:候选人需要符合学校制定的聘任条件和要求,包括教育背景、专业技能、工作经验、教学成绩等。
4. 聘任决策:校长根据招聘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聘任决策并向学校董事会报告。
5. 聘任合同:校长负责与聘任候选人签订合同,并明确工作职责、薪酬待遇、福利待遇、聘期等内容。
6. 院系推荐:对于学术研究或特殊职位的聘任,校长负责征求相关学院的推荐意见,但最终决策权仍在校长手中。
7. 聘任期限:聘任期限根据职位的性质和工作需要而定,可以是一年、两年或长期聘任。
8. 绩效评估:校长有权对聘任教职工进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聘或解聘。
9. 解聘程序:如果职工在工作中出现违纪行为或绩效不佳,校长有权提出解聘建议,并按照学校制定的程序进行解聘。
总之,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实施细则明确了校长在教职工的聘任和解聘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并为教职工的选拔和评估提
供了明确的程序和标准。
这样可以确保学校教职工队伍的稳定和高效运行。
惠州学院岗位说明书

惠州学院岗位说明书
注:1.每个岗位填写一式二份,上报人事处一份(另报一份电子文档,每单位报送一个文件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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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细则

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细则前言为了保障教职工的权益和提高大学的教学水平,学校制定了全员聘任制,旨在激励教职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大学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本文档是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的细则。
目的为明确全员聘任制的实施方法和具体操作,促进全员聘任制制度的规范化和透明化,保障全员教育教学质量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适用范围全员聘任制适用于学校所有正式教职工。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发〔2019〕4号)1.公平、公正原则:全员聘任制在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以质量为导向,注重业绩的多元性和综合性,坚决杜绝人为因素的干扰。
2.激励原则:全员聘任制通过奖惩机制激励教职工提高业绩和教学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
3.知识产品原则:全员聘任制应以知识创新和人才培养为目标,注重学校教育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
4.依法依规原则:全员聘任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运行和管理。
5.引导性原则:全员聘任制应引导教职工积极投入教育教学工作,达到集体智慧的共性与个性的统一。
具体操作聘任条件1.具有正式岗位,受雇于学校2.教学工作业绩优秀3.工作业绩考核考绩合格4.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全员聘任制评定标准分为教学科研业绩和管理业绩两个方面。
教学科研业绩评价教学科研业绩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教学:主讲课程成绩,专业能力,教学质量,教师授课反馈,学生评价等。
2.研究:主持和参与科研项目的数量和成果,专利授权数,研究成果的论文发表数和引用量等。
管理业绩评价管理业绩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学生管理:学生工作和活动的开展情况,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的有效性等。
2.行政管理:管理工作中的贡献,参与管理制度和流程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等。
奖励和惩罚按照教职工的聘用状态和楼层归属,针对教学科研业绩和管理业绩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聘用、晋升、继续聘用和不聘用四种情况,具体如下:1.聘用:继续聘用该教职工,为其发放奖金等奖励。
惠州学院客座教授聘任办法(修订)

惠州学院客座教授聘任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国(境)内外学术界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等优秀人力资源,推动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服务社会的水平和能力,增强学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合作,进一步规范客座教授聘任与管理,结合我校发展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一、聘任条件客座教授是我校对外的荣誉性学术称号,原则上应选聘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身体健康,热心高等教育事业,自愿承担客座教授义务,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著名专家学者;2.著名艺术家;3.行政事业单位学者型官员;4.知名企业家;5.校长认定的其他人士。
二、聘期客座教授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4年。
期满后根据需要,可以继续聘任。
三、工作职责(一)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帮助提升学校的影响力与地位。
(二)聘期内每年为我校作1-2次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
(三)为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服务社会等工作提供指导与支持。
四、聘任程序(一)提出人选。
二级学院按照实际需要和聘任条件,提出拟聘任人选并填报《惠州学院客座教授申请表》。
(二)学术评议。
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对拟聘人选进行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
(三)学校审批。
二级学院将《申请表》、学术评议意见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提出拟聘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四)聘书制作。
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人事处统一制作聘书。
(五)聘任仪式。
由人事处或二级学院举行相应的聘任仪式,颁发聘书。
五、聘后管理(一)聘任后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二级学院负责。
(二)受聘者来校期间,二级学院应为其积极创造条件,妥善安排。
(三)二级学院应主动与受聘者经常保持联系,不断加强沟通联系。
(四)学校负担受聘者往来我校的交通及食宿费用。
(五)受聘者来我校作学术报告,或指导、咨询、评审等的酬金按学校有关规定支付。
(六)贡献特别突出者,学校可给予特殊奖励,具体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人事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决议。
学校教职工聘任制暂行条例

学校教职工聘任制暂行条例文章来源初中教师网w 91 一、聘任制的依据制定教职工聘任制的现行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湖南省教育厅、人事厅《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湘教人字[2002]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文件以及湖南师范大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
二、聘任制的意义和原则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是学校校长负责制的重要方面,对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好实施素质教育示范学校具有重要意义。
在科学合理设置岗位的基础上,坚持聘任条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以及聘任与责、权、利挂钩的原则。
三、聘任的条件和不予聘任的对象(一)聘任的条件:1、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思想品德端正,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能为人师表。
3、具有与聘任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或管理、专业水平,持有相关证书,符合聘任岗位的聘任条件。
4、身体健康,能胜任和承担所聘任的工作,且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凡经学校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任:1、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2、不服从组织分配,不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仍不改的;3、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侵犯学校权益的。
5、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超过20个工作日的。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四、聘任方式及聘任期限全校教职工实行双向选择,聘任上岗。
1、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教育局县委组织部考核、任命,任期一般为三年。
惠州学院机构设置与定编定岗实施方案

附件2:惠州学院机构设置与定编定岗实施方案根据《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核定我院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一、机构设置和定编定岗目的根据我院办学的需要和办学规模设定机构,按需定编,按编定岗,按岗定责,达到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精简高效的目的。
二、机构设置和定编定岗原则1、各类人员岗位设置,贯彻满负荷工作原则,不设虚岗。
2、根据高等教育规律和学院发展需要,2005年编制方案按标准生9000人的90%核定规模。
3、按上级文件要求和2005年办学规模,按生师比18:1,由此确定各类人员的定编比例为:专任教师占62%,为450人;党政管理人员占18.5%,为134人;教辅人员占17.5%,为128人;附属单位在编人员占2%,为14人。
总编制数为726人。
4、教学系、教辅单位根据在校生人数变化和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变化,对编制一年微调一次,党政管理部门、其它单位和附属单位的编制两年调整一次。
三、教师编制问题我院教师总体缺编,但学科、专业师资结构存在缺陷,个别专业超编,课时与工作量管理规范和统计也需进一步完善。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教师定编仅作为师资队伍建设参考。
凡认真做好教学工作,考核合格,本人有上岗意愿,系领导认可,学院聘用委员会同意的教师,在本次改革中都可以上岗。
个别的师资结构问题在学院发展中逐步调整和优化。
四、后勤集团中的学院正式职工问题后勤集团46名、卫生所14名,共计60名学院正式管理人员和职工,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人事制度管理,集团领导和部门经理按学院与后勤合同规定可竞聘学院同级岗位,正式职工退休享受其它部门同级退休人员待遇。
五、机构设置党政群机构1、党委办、宣传部(合署)2、组织部、统战部(合署)3、纪委、监察室、审计室(合署)4、学生部(处)5、团委6、院长办公室(含外事办、港澳台办)7、教务处(含高教研究室、双评办、招生办)8、科技处9、人事处10、财务处11、资产管理处12、成人教育处13、保卫处、武装部(合署)14、基建处15、工会(含计生办、妇委会、家委会)教学机构1、电子科学系2、服装系3、化学工程系4、经济与管理系5、计算机科学系6、建筑与土木工程系7、生命科学系8、数学系9、体育系10、外语系11、艺术教育系12、中文系13、政治法律系14、成人教育学院教辅单位1、图书馆2、教育技术中心(含网络中心、电教中心、公共实验中心)3、学报编辑部附属单位1、后勤集团后勤集团代管单位1)卫生所2)印刷厂(独立法人)3)实业公司(独立法人)2、建筑规划设计院(独立法人)六、党政群机构定编定岗2、课时数为教务处提供的2004年全年各系课时数;3、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教员的比为2:3:3:2;4、教授可占副教授、讲师、助教、教员编,副教授可占讲师、助教、教员编,讲师可占助教、教员编;5、按课时定编数:教师数=各系课时总数/(全院总课时数/全院定编教师数);6、按学生定编数:教师数=学生数×(1/18)/专业类别参数;7、实际编制数=按学生定编数×50%+按课时定编数×50%;8、现有教师数未含:双肩挑教师(24人)、全职外聘教师(11人)、全职外教(8人)、本学期聘用近30名新教师未统计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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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惠州学院全员聘任暂行条例作者:时间:2008-3-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和《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任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的改革,实行全员聘任制,引入竞争机制,调整和优化教职员工队伍的结构,更好地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聘任的原则第一条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
破除职务终身制,强化竞争机制,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二条岗位聘任,岗位管理。
先定岗,后聘任,按岗聘任;无岗位,不聘任;实行“岗位管理”,淡化“身份管理”。
实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称)聘任制、党政干部职员(职务)聘任制、工人劳动合同制:(一)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职称)和聘任职务(岗位)分开(即评聘分开),根据应聘人专业方向、专业水平和岗位要求,进行聘任。
(二)党政干部实行职员(职务)聘任制,其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作竞岗条件。
若其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同时被学院聘任,工资待遇就高不就低。
(三)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实行满工作量(业绩)聘任的原则。
工作业绩显著的、年度考核优秀的,优先聘任。
第四条聘任双方平等。
聘任方(学院)和受聘方(受聘人员)双方地位平等,并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聘任方有聘任、缓聘、解聘、不聘的权利,受聘方也有应聘、拒聘、辞聘的权利。
第二章聘任第五条凡符合聘任岗位条件,并应聘的我院教职员工,应予聘任。
第六条受聘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敬业爱岗,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工作态度好。
第七条受聘人员必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或其它与聘用岗位适应的任职资格,并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服从工作安排,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并接受检查和考核。
未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的人员,可以低聘或安排其它工作岗位。
第八条受聘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保证工作精力和时间,全年承担的工作量达到学院规定,经考核合格,达到我院岗位职责的要求。
第九条聘任期内受聘人员在全面履行其本岗位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可以兼任其他职务,若因此对履行其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下年度不予聘任。
第三章受聘者的待遇第十条按规定领取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及有关补贴。
按国家、省政策规定晋升工资补贴。
根据学院规定及考核结果,领取相应的津贴。
第十一条有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以及学院有关规定,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或考试。
申请在职进修培训提高。
第十二条按学院及所在部门规定,参加有关评奖,领取奖酬金。
第十三条享受学院规定的受聘人员的其它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高职低聘人员,国家规定的职务工资不变,按其低聘岗位领取岗位工资和补贴。
第十五条低职高聘人员,国家规定的职务工资不变,按其高聘岗位领取岗位工资和补贴。
第四章试聘和试用第十六条新调入我院的人员,应进行试用。
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内,聘用双方均可要求解除试用关系,但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
试用期结束后,可办理调入手续。
已有人员聘任新的工作岗位,可进行试聘。
试聘期间,聘任双方随时可以要求解除聘任关系,但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
解除试聘关系后,受聘方成为待聘人员。
第十七条原聘任的职务与拟聘任的职务,属同一系统、同一专业系列的,按现岗位试聘,时间为半年。
试聘期满合格,即获得相应的岗位职务。
第十八条原聘任的职务和资格与拟聘任的职务不属于同一专业系列的,按拟聘任岗位试聘,时间为一年。
试用合格后,按现岗位取得任职资格,对岗申报聘任相应职务。
第十九条获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未曾聘任该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我院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可以进行试聘,时间为半年。
试聘期满合格后,再聘任相应职务。
第五章缓聘第二十条下列人员予以缓聘:(一)原我校已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并办了停薪留职手续,或已办了停薪留职手续到外单位工作并在停薪留职期间的;(二)超过原派出批准期限半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留学或出国工作的;(三)因病假全休全年累计90天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四)因个人原因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量不满50%,或年终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的;(五)违反学院教师道德规范、学术道德规范、行政道德规范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缓聘人员属前条(一)(二)项的,在缓聘期间不发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以及各种津贴,不晋升职务,不晋升工资。
公费留学的按学院规定追缴其所欠学院的工资及培训费用;属前条(三)(四)项的,其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属前条(五)项的,在缓聘期间发给基本工资,该部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发给工资。
不享受各种津贴,不晋升职务,不晋升工资。
第二十二条缓聘人员的缓聘期限为一年,缓聘时间从决定缓聘的下一个月开始计算,缓聘期满后,根据本人要求和学院安排,再行试聘;试聘期满后仍不合格的,交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待聘;待聘一年内仍未找到院内工作岗位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待聘第二十三条凡未落实聘任岗位(富余人员)或确未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务的能力,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为待聘人员。
第二十四条待聘人员在未确定具体去向前,由人事处安排临时性工作。
由接收部门试聘半年。
试聘工资由学院发放,试聘合格后正式聘任。
试聘期满接收部门不再聘任的,交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继续待聘。
第二十五条学院及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待聘人员转岗、培训,根据工作需要,给待聘人员安排新的低聘工作岗位或临时性工作。
如待聘人员不接受,则按拒聘处理。
第二十六条待聘期限最长为一年,待聘时间从决定不聘的下个月开始计算。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前三个月工资补贴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发给前述待遇的80%;从第七个月起发给前述待遇的70%。
待聘人员待聘期满后,仍未找到院内工作岗位者,予以辞退。
第七章拒聘第二十七条凡不接受学院聘任者或擅自离开聘任岗位者,属于拒聘。
第二十八条拒聘人员自拒聘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及各种津贴。
第二十九条拒聘人员从拒聘之日起十天内到人事处办理调出手续,并在两个月内办理完毕;超过半年仍未办理完毕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十条拒聘人员不能参加晋薪、晋职。
第三十一条拒聘人员原与学院签定的协议,学院认为必须履行的部分,仍须履行。
第八章辞聘第三十二条受聘人员要求提前中断聘约的属于辞聘。
辞聘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聘任方同意。
自聘任方同意辞聘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和各项补贴。
辞聘后一年内,可以办理正常调动。
第三十三条受聘人员要求辞聘,聘任方不同意的,如果辞聘,从其辞聘之日起,停发工资和各项补贴。
同时必须赔偿聘任方下列损失:(一)该受聘人员聘期内未完成工作量酬金;(二)寻找招聘新的受聘者的费用,该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当时人才市场的情况核算确定。
第九章解聘、辞退、除名和解除合同第三十四条聘任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第三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其情节,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或者除名:(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二)未经聘任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三)玩忽职守或不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严重损失的;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的,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严重破坏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社会秩序和败坏学院风气的;(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基本合格的;(七)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或不能履行其岗位职责的;(八)因部门撤并或缩减编制被减员后,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九)贪污、盗窃、营私舞弊、造谣、诬陷,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十)违反学院教师道德规范、学术道德规范、行政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十一)因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七害”受处分的;(十二)违反计划生育的;(十三)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领导群众,情节较为严重的;(十四)泄漏学院秘密、损害学院声誉,情节严重的;(十五)受行政开除处分的。
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任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任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方不得解除聘任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一)在试用期、试聘期内的;(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脱产成人高等学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未能与聘任部门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任合同;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仍未能与聘任部门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受聘人员经聘任方派出培训,应单独签订培训合同,承担服务责任。
解除聘任合同时,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任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
受聘人员解除聘任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聘任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解聘人员属我院正式职工的,自解聘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基本工资(不含奖金),职务津贴补贴停发。
第七个月起按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发给工资,满一年仍未调出的,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解聘人员不享受晋薪、晋职等待遇;解聘人员一年内有新的接收单位的,学院予以办理调动手续;解聘人员属受处分的或另有处理规定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续聘第四十条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符合聘任岗位条件、本人又愿意续聘的我院教职员工,应予续聘。
续聘也须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的内容与聘任合同相同。
第四十一条人员的续聘事项,由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聘任委员会提出意见,报院长决定。
第十一章聘任管理第四十二条聘任工作本着合法公正、民主监督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