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思考

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思考作者:连洁玲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6期摘要: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在办理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证券账户等财产继承的过程中,存在着财产数额虽小但继承公证手续繁琐的情况。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及时取出被继承人存留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真正落实减证便民的要求,中国公证协会制定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地方公证协会结合本地实践也分别出台了小额遗产的配套规定。
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程序虽简便亦不可忽视风险,故有必要深入分析该办证程序的实践问题。
本文以广东省小额继承公证为例,对其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思考,以助力于完善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实践操作。
关键词: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实践操作;风险防范广东省公证协会于2015年10月23日通过了《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办证意见》(以下简称《广东省办证意见》),随后,中国公证协会于2016年2月2日通过了《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中公协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公证协会又于2017年3月17日对原来的《广东省办证意见》进行了修订,帮助继承人更加方便快捷地取得小额遗产,进一步提高了公证服务群众的效率。
对比中国公证协会和广东省公证协会的规定,不难发现,中国公证协会的《中公协指导意见》是考虑到全国各地公证机构的地区差异性,比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等因素,是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制定《中公协指导意见》。
而省公证协会的《广东省办证意见》则规定得更为具体,更具操作性,对小额遗产的最高限额、提交的材料清单、申请人资格、公证员执业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要求,但仍然有必要进行深入思考,从而不断完善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实践操作。
一、小额遗产的范围和最高限额根据《广东省办证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小额遗产范围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企业)年金等财产……”的规定,小额遗产的范围局限于为动产,但股权、未上市公司的证券基金等不能适用小额遗产继承程序,均需通过法定继承程序进行办理。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得指导意见(2016年2月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得办证效率,方便当事人取得小额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得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继承得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具体限额由各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得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二)申请继承得遗产为被继承人名下得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得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三)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四)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中得一人或者数人提出公证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申请人得身份证件;(二)被继承人得死亡证明;(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得亲属关系证明;(五)申请人得承诺书;(六)与申请公证有关得其她材料。
第四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得身份就是否属实;(二)被继承人死亡得事实;(三)当事人就是否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公证员通过书面审查、询问未发现当事人得陈述或者提供得证明材料有疑义得,可以不再进行核实。
第五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继承公证,应当通过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被继承人有无遗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一)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得条件;(二)公证员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得陈述或者提供得证明材料有重大疑义;(三)申请人有不诚信记录;(四)继承关系较为复杂或者继承人之间有争议;(五)公证员认为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得其她情形。
第七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具体条件

⼩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具体条件
当被继承⼈的遗产涉及⾦额较⼩时,公证处针对⼩额遗产继承公证会简化程序,那么⼩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条件是什么?申请公证需要哪些材料,具体的流程⼜是怎样的?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讲解相关知识。
⼩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条件是什么
⼩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民币五万元。
具体限额由各地⽅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的最⾼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
(⼆)申请继承的遗产为被继承⼈名下的存款、养⽼⾦、公积⾦、基⾦、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等财产;
(三)申请⼈为第⼀顺序法定继承⼈;
(四)申请⼈保证被继承⼈⽣前⽆遗嘱且⽆遗赠扶养协议。
⼩额遗产继承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申请⼈的⾝份证件;
(⼆)被继承⼈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
(四)载明被继承⼈全部第⼀顺序法定继承⼈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申请⼈的承诺书;
(六)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流程是什么
1、申请⼈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2、承办公证员通过证明材料的审查、询问申请⼈和相关⼈员,进⾏最低限度的核实后,对当事⼈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明材料⽆疑义的,即可出具公证书。
3、根据规定,公证机构办理⼩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受理之⽇起7个⼯作⽇内向当事⼈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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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小额遗产继承新规文件

人民银行小额遗产继承新规文件近日,人民银行发布了一份小额遗产继承新规文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份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小额遗产继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更加便利和规范的遗产继承服务。
首先,这份新规文件明确了小额遗产的定义。
根据规定,小额遗产是指遗产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遗产。
这一定义的出台,有利于明确小额遗产的概念,规范相关的遗产继承程序,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指引。
其次,这份新规文件规定了小额遗产的继承顺序。
按照新规定,小额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继承优先,其次是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明确小额遗产的继承顺序,避免继承争议,保障遗产继承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三,这份新规文件规定了小额遗产继承的相关手续。
根据新规定,小额遗产继承的相关手续包括:申请继承、申报遗产清单、遗产分配等。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明确小额遗产继承的相关手续,规范相关的遗产继承程序,提高遗产继承的效率和公正性。
第四,这份新规文件规定了小额遗产继承的相关费用。
根据新规定,小额遗产继承的相关费用应由继承人自行承担,不得从遗产中扣除。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明确小额遗产继承的相关费用,规范相关的遗产继承程序,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最后,这份新规文件还规定了小额遗产继承的期限。
根据新规定,小额遗产继承的期限为6个月。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小额遗产继承的时间限制,提高遗产继承的效率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人民银行小额遗产继承新规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小额遗产继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这份文件的出台,有利于明确小额遗产的概念、规范相关的遗产继承程序、提高遗产继承的效率和公正性,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更加便利和规范的遗产继承服务。
我们相信,在人民银行的不断努力下,我国的小额遗产继承制度一定会越来越完善,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遗产继承服务。
小额遗产继承告知书 (2)

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安徽省公证协会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本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及有关法律事宜告知如下:1、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继承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的继承人和继承份额由法律直接规定;遗嘱继承的继承人以及继承份额由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指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权资格。
继承权公证书是确认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利的证明,是继承人向有关部门、机构或个人宣示其权利并被承认或被允许转移遗产所有权的凭证。
2、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放弃自己依法或依据被继承人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将被视为从继承发生时起就放弃了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利,其应继承的份额将会有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一经做出一般不得反悔。
继承人表示继承的,即代表取得遗产。
继承遗产的人负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义务。
放弃继承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提出且不得由他人代理。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特别告知:1、小额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二万元的储蓄、基金、股票、有价证券、养老金、公积金、工资、企业年金补贴、金融产品及其它动产。
2、依据安徽省公证协会《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具的公证书仅证明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并非证明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唯一继承人及遗产的唯一所有人,如领取或保管的财产损失或有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需向其他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
3、申请人依据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取得遗产后,负有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其他合法继承人进行分割的义务,且须及时将所涉遗产交付给其他合法继承人。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2016年2月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办证效率,方便当事人取得小额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具体限额由各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的最高限额确定具体标准;(二)申请继承的遗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三)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四)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提出公证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申请人的件;(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五)申请人的承诺书;(六)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二)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三)当事人是否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公证员通过书面审查、询问未发现当事人的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不再进行核实。
第五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继承公证,应当通过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被继承人有无遗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一)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二)公证员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的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重大疑义;(三)申请人有不诚信记录;(四)继承关系较为复杂或者继承人之间有争议;(五)公证员认为不适用本指导意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有哪些条件

⼩额遗产继承公证有哪些条件
当被继承⼈的遗产涉及⾦额较⼩时,公证处针对⼩额遗产继承公证会简化程序,那么⼩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条件是什么?申请公证需要哪些材料,具体的流程⼜是怎样的?下⾯在本⽂详细介绍。
⼀、⼩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条件是什么
⼩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民币五万元。
具体限额由各地⽅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的最⾼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
(⼆)申请继承的遗产为被继承⼈名下的存款、养⽼⾦、公积⾦、基⾦、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等财产;
(三)申请⼈为第⼀顺序法定继承⼈;
(四)申请⼈保证被继承⼈⽣前⽆遗嘱且⽆遗赠扶养协议。
⼆、⼩额遗产继承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申请⼈的⾝份证件;
(⼆)被继承⼈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
(四)载明被继承⼈全部第⼀顺序法定继承⼈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申请⼈的承诺书;
(六)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流程是什么
1、申请⼈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2、承办公证员通过证明材料的审查、询问申请⼈和相关⼈员,进⾏最低限度的核实后,对当事⼈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明材料⽆疑义的,即可出具公证书。
3、根据规定,公证机构办理⼩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受理之⽇起7个⼯作⽇内向当事⼈出具公证书。
小额继承法律意见书

小额继承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根据您的咨询,我将针对小额继承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如下:
小额继承是指被继承财产总额在法定金额以下的继承案件。
在我国,小额继承的具体金额标准由各地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一般为50万元以下。
根据您的描述,您面临的继承案件涉及小额财产,因此适用小额继承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继承权发生自被继承人死亡,不过未成年子女在继承时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权。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作为被继承人的儿子/女儿,有继承父亲/母亲财产的权利。
其次,按照继承法规定,继承应当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或者法律规定进行。
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立有遗嘱,那么按照遗嘱的规定来分配财产。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或者遗嘱不完整,那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继承人应当依法向继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继承。
继承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死者身份证明、已故人的户口簿、继承人身份证明等。
继承人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员代为处理继承手续,以确保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作为被继承人的儿子/女儿,有权继承小额财产。
您需要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或者依法继承,向继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继承,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另外,您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员代为处理继承手续,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希望以上法律意见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对具体操作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其他方面的法律帮助,请随时与我联系。
此致,
(您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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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2016年2月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办证效率,方便当事人取得小额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具体限额由各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的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
(二)申请继承的遗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
(三)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四)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提出公证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
(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承诺书;
(六)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
(二)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三)当事人是否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公证员通过书面审查、询问未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不再进行核实。
第五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继承公证,应当通过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被继承人有无遗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
(一)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公证员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重大疑义;
(三)申请人有不诚信记录;
(四)继承关系较为复杂或者继承人之间有争议;
(五)公证员认为不适用本指导意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告知书
(参考格式)
公证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将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办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向本处如实陈述以下事实,并保证向本处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真实无误:
(一)被继承人死亡的准确时间;
(二)被继承人遗产权属的真实情况;
(三)被继承人是否立过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即被继承人配偶、全部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的情况。
二、《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据此,您领取遗产后应当妥善保管遗产,并及时通知本告知书第一条第(四)项所列明的第一顺序所有继承人,与全体继承人协商分割您依据公证书所领取保管的遗产。
三、在本处出具继承公证书后,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可能更正、补正或者撤销公证书,您需向相关的权利人承担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和补偿的义乌,对他人或者本处造成侵害的,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就小额遗产主张遗嘱继承或受
遗赠的权利;
(二)在出具公证书后,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您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或者不完全属于被继承人所有;
(三)您所继承的遗产并非属于合法财产;
(四)隐瞒或者遗漏同等顺序的其他继承人。
本处特别提示:请您在本告知书上签字(捺指印)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告知书。
如果您有疑问或者异议,可以要求本处公证人员作出解答;如果您阅读本告知书有困难,可以要求本处公证人员向您宣读。
经您签字确认后,本告知书将存入本处的公证档案,作为您已经知悉本告知书所载明内容,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证据。
公证申请人(签字或者捺指印):XXX
XXXX 年X X月XX日
承诺书
(参考格式)
XX公证处:
本人因申办XXX遗留的存款(或者其他财产)继承公证一事,现承诺如下:
一、本人在申请办理公证中所作的称述和提交的相关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均真实无误。
二、本人经与其他所有继承人核实后确认,未发现被继承人生前
订立遗嘱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三、本人领取上述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后,将尽妥善保管义乌,并依法与其他全体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
四、如有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银行(或者其他单位)或者公证机构主张分配上述款项的权利,由本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如不能及时妥善平息相关争议,本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承诺人(签字或者捺指印):XXX
XXXX 年X X月XX日
公证书
(参考格式)
()XX字第XX号申请人:张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张A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李XX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李XX的上述
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乌,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
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XX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李XX名下有存款:人民币XXX元;
三、被继承人李XX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二人:
张A,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 省XX市XX街XX号,是被继承人的配偶。
张B,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四、张A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李XX生前存于XX银行的XXX元人民币存款(存单号码XXXXXXXX)由被继承人张A和张B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张A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XXX公证处
公证员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