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主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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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1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1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买卖合同一般都由约首、本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约首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本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件及有关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与总值、交货期限、交货地点、支付、保险、商检、仲裁、不可抗力等,此外,根据情况需要加列:保值条款,价格调整条款溢短装条款,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约尾"是合同的结尾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生效日期与双方的签字等。

现将合同的主要条款部分分述如下:(一)商品的品名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是双方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它关系到双方的权利、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写明成交商品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并无统一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名称或“品名”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名称,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同时还应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如西红柿在美国的进出口关税中分类为:水果与蔬菜其关税差异大。

案例:品名条款不符造成违约: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由温州某外贸企业提供(二)商品的品质条款1、概念:……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份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透明度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国际贸易合同要点

国际贸易合同要点

国际贸易合同要点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贸易已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国际贸易涉及的法律、文化和商业实践差异较大,因此,签订一份明确、合理的国际贸易合同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撰写国际贸易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个要点:1. 明确合同主体合同的主体包括买方和卖方的基本信息,如全名、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确保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避免未来纠纷的第一步。

2. 详细的货物描述合同中应详细描述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标准及包装要求。

这有助于双方明确交易对象,减少因理解偏差导致的争议。

3. 价格条款与支付方式价格条款需要明确货币单位、总价以及是否包含税费、运费等其他费用。

同时,支付方式(如信用证、电汇、托收等)和支付时间也应具体约定。

4. 交货条件与运输国际贸易常用的贸易术语(如FOB、CIF等)应在合同中明确,并注明交货地点、时间、运输方式及保险责任等。

5. 检验与索赔合同中应规定货物检验的时间、地点、方法和标准。

对于不合格产品的索赔程序、期限和责任承担也应明确约定。

6. 违约责任明确双方违约的后果和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延迟交货、质量不符等情况的处理办法。

7.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体系,并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仲裁或诉讼)、地点和语言。

8. 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中应规定不可抗力发生时的通知、证明义务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调整。

9. 保密条款考虑到商业秘密的保护,合同中可以加入保密条款,约定双方对合同内容及合作过程中获知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0. 附加条款根据实际交易的需要,可以增加一些特殊条款,如知识产权的归属、售后服务的承诺等。

总结而言,国际贸易合同的撰写需要细致入微,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通过上述要点的梳理,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和准备国际贸易合同,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区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是什么

区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是什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区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是什么篇一:合同法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区别国贸1103吴仕聪20XX110440合同法与公约在买卖货物上的区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制定,并且由76个国签署的文件。

但是由于其跨越了国家的范围,并不能使某个国家机器对其产生晓丽,所以它是以个惯例性质的条文或协议,并不是一个法律。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的除外。

并且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在独立存在的情况下,它并没有法律效力,签署国范围内的当事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除非另有协议表示受其约束。

或者双方当事人默示地同意。

而中国合同法是一部中国国内的成文法律,它对国内产生的所有合同都有约束和法律效力。

不论合同中有没有注明是否适用,都视为强制约束,具有明显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根据对比中国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分则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找到以下的不同之处:一、标的物中国的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货物,既包括实体的货物,也包括服务。

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三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公约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合同法第九章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细节,公约中接受人证的证明方法。

而合同法中并不包括人证,仅有书面和口头等方式,并且两者对于书面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公约中的书面仅仅指电报和电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和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和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概述
适用范围 适用的合同: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排除适用 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经由拍卖的销售;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和其他令状的销售;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电力的销售; 主要部分为提供劳务和服务的货物销售合同。
权利担保义务,亦称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以下三方面所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
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权利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义务
《合同公约》第41条和第42条对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卖方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转售某国,第三方根据该国法律主张权利或请求时,卖方应承担权利担保责任;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提出的权利或请求,卖方也应承担权利担保责任。 卖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不对买方承担责任: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会提出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要求; 第三方提出的权利或要求,是由于卖方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制造的货物而发生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
国际货物买卖参与者的分类 出口代理商 专业贸易公司 进口代理商 主体制贸易 综合贸易公司 佣金制贸易 制造厂的代理商 制造商附设的贸易部门 寄售代理商 法律对主体的要求 公约的要求: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 许可制下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中国法律的要求 自动登记制下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普通民商法意义上的代理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代理 外贸合同 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 (外贸经营权) 国内的委托协议

国际贸易合同(DAF)

国际贸易合同(DAF)

国际贸易合同(DAF)
国际贸易合同(DAF)是指买方将卖方货物发送到约定地点,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和风险的一种贸易条件。

该条件在国际贸易中通常用于公路运输。

根据DAF条件,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约定的地点,通常是买方国家的边境或内陆交通枢纽。

卖方需要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和风险,直到货物交到约定地点为止。

在DAF条件下,卖方需要承担以下责任和费用:
1. 货物交付费用:包括装载、卸货、运输等费用。

2. 运输保险:卖方需要为货物购买适当的运输保险,以保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坏。

3. 运输文件:卖方需要提供货物交付的相关文件,包括发票、装箱单、运输文件等。

买方需要承担以下责任和费用:
1. 运输费用:买方需要承担货物交付地点以后的一切运输费用。

2. 进口手续:买方需要负责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包括报关、支付关税等。

3. 运输风险:买方需要承担货物在交付地点之后可能发生的任何损失或风险。

总体而言,DAF条件下的国际贸易合同将一部分责任和费用由卖方承担,一部分责任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这种条件适用于买方和卖方之间具有一定信任关系的贸易合作。

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

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

第三节 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二、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一)以实物表示品质: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 (二)凭说明约定品质:凭规格买卖 凭等级买卖 凭标准买卖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凭商标或牌号买卖 凭产地名称买卖
第三节 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
1、看货买卖(Actual Quality) 指买卖双方根据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进行交 易。这种方法多半用于拍卖、寄售和展卖业务中, 尤其适用于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如珠宝、首饰、 字画及特定工艺制品。 2、凭样品买卖(Sample)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 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 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商品 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
第四节 进出口商品的数量
三、数量条款的规定
(一)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 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如:中国大米1000公 吨,麻袋装,以毛作净。5%溢短装,由卖方选择,按 合同价格计算。 (二)数量条款的注意事项 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2、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如:“中国盘锦产大米500 公吨、单层新麻袋装,以毛作净”。在合同中一般不宜 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字样。
(二)规定品质条款的注意事项 1、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 (1)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 (2)品质公差: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 (3)品质机动幅度:规定一定的范围,例如,棉布35/ 36英寸。规定一定的极限,例如,白糯米碎粒最高25 %。规定上下差异,例如,C708中国灰鸭绒,含绒量 90%,允许上下1%浮动。 业务操作中可以订立品质增减价条款,即对机动幅度内 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海商法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

海商法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

01
02
03
04
交货条款
包括交货时间、地点、运输方 式等。
支付条款
包括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 付地点等。
检验条款
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标准、检 验方法等。
争议解决条款
包括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 裁规则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如果没有选择,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
规范国际贸易行为
海商法规定了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了交易行为,减少了贸易纠纷的发生。
3
推动国际贸易法治化
海商法的实施推动了国际贸易的法治化进程,提 高了国际贸易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对海事海商的影响和启示
保障海事海商权益
01
海商法为海事海商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维护了海事海商的合
法权益。
救济措施
对于违约行为,受害方可以采取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解除合 同、请求损害赔偿等救济措施。具体救济措施的选择应当根 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05 海商法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殊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的特殊规定
运输合同的形式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必须以书面形 式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应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 ,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 目的地。若发生货损或延误,承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选 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这一原则在海商法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是确定合同准据法 的基本原则之一。
最密切联系原则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1、案情介绍1988年北京某贸易公司与日本某商事株式会社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北京某公司(卖方)向日商出售700吨银杏,买方须于1988年6月15日前开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卖方收到信用证后6个月内分批供货。

合同签订后,北京某贸易公司与江苏某贸易中心订立了委托出口协议。

协议约定某贸易中心委托北京某贸易公司出口银杏700吨,交货期为1988年底。

协议签订后,某贸易中心即着手银杏的收购工作,共收购银杏430多吨。

江苏某贸易中心多次催促北京贸易公司按协议办理出口,同年11月日商到中国看了某贸易中心入库的银杏,认为质量符合要求。

但履行期届满时北京某贸易公司未能按委托协议的规定履行出口任务,原因是日方不要货,只在1989年1月出口了100吨,余下的300吨没能出口,给某贸易中心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某贸易中心遂于1989年5月向江苏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北京某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审理结果江苏省中、高级法院两审判决北京某贸易公司败诉,并赔偿江苏省某贸易中心的经济损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是:1)委托出口协议明确规定,江苏某贸易中心委托北京某贸易公司出口银杏700吨,受托方北京某贸易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即占合同总金额的3%,外汇留成双方按比例进行分配。

按国家当时进口的政策,符合委托出口的规定。

2)北京某贸易公司未按照委托出口协议出口,已构成违约,当日商违反与该贸易公司所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又拒不向外索赔,以致于超过了索赔期限。

3、基本理论代理人(Agent)是国际贸易活动中的重要当事人之一。

一般来说,如果代理人未取得本人的合法授权,就认为缔结合同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所订合同因此无效。

1983年2月15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通过《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该公约是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对代理权的确定和范围、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代理权的终止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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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2018-0103 合同编号: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主体的范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制定
公约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上述规定表明:
只有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有可能适用公约。

这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是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是国际合同的标志。

在公约上,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仅以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在不同的国家为标志,而当事人的国籍以及货物是否在交易过程中跨越国境,均非标志。

不过,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仅仅在公约的意义上使一个合同具有国际性,但并非必然导致公约的适用。

适用公约还必须满足其他条件:其一、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均是公约的缔约国;或者,其二、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这里的“国际私法规则”是指冲突规则。

可见,公约适用的基本条件包括两种不同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该不同的国家均是公约的缔约国。

第二种情形是: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而且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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