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适用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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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
四、《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医疗纠纷预防 医疗纠纷处理
法律责任
一般规定 纠纷解决途径
医疗鉴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与规范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 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 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 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 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
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 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 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 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 第一条: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 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 第三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 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

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

医疗损害赔偿 纠纷 , 是指患者及其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 的医疗行 为存 在过错并 导致患者身 体和精神受 到损
害 时 , 法 院起 诉 要 求 损 害 赔 偿 的权 益 争 议 。医 疗 损 害 赔偿 纠纷 案 件 在 审 判 实 践 中存 在 较 多 的 疑 难 , 民 事 审 判 工 作 中 的 难 向 是
偿, 均可以适用《 民法通 则》 《 、合同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 的规定 , 以期最 大程度地保护患者 的合 法权 益。而冲突根本 的
解决 途 径 。 于 完成 统 一 立 法 。 在
[ 关键词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医疗损害赔偿 纠纷 ; 法律适用 [ 作者简介 】 黄志萍(9 5 , 法律硕 士, 17 一) 女,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 学校法律 系教师, 主要从事 民商法学研 究。
第2 1卷
第 2期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u a o hn eu i ri f cn l yS c l c ne dt n o r l f agh nUnv s yo h oo ( oi i c_E io ) n C e t Te g aS e s i
Vo . 1 No. 2 12 0
事人均为民事 主体 , 法律地位平等。医疗 合同的建立 、 变更或 终止 以及 医疗 合 同中权 利义务 的确定 , 由当事人依 自己的意思
决定 , 医院在制定和实施 医疗方案时 , 必须 向患者说明 , 对于手术 、 特殊 检查和特 殊治疗时 , 还需征得 患者或家属 的签字 同意
方 可 实施 。患 者 在 自 由选择 医 院 的 同时 甚 至 可 以 选 择 医 生 , 因此 患 者 在 医 院 、 生 和 医 疗 方 案 的选 择 上 享 有 自主 权 。 医患 合 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适用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适用解读

行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刑事责任
《 刑 法 》 第 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 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容:
一、 新条例立法背景与历史沿革
二、
新条例六大亮点
三、 新条例争议和难点
亮点一:构建了多元化的医疗纠纷预
a)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公布:美国每年约有25.1万 人死于医疗事故,占比9.5% b) 德国最大医疗保险公司AK公布:德国平均每年发生医 疗事故约19万起,致死约1.9万,2017年对医生人身 攻击发生288起,其中医生被殴打占25%

(侵权责任法》第七尧医疗损害贡任 《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医疗损害责任的 概念,对有效觯决医疗损害责任、充 分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统一医疗纠 纷的案由及其赔偿标准具有非常重要 的现实意义。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确立 了对医疗损害责任话用过错责任、讨错
《司法桴释》内容包括;医疗损杏 资 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贲任分配及具 体规贝小医疗损者责任纠纷案件中
第三十四条【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人可 以 委托其他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 一) 鉴定专家不具有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事项鉴定资格的; ( 二) 鉴定机构不具有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范围而组织鉴定 的; ( 三) 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按照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 四) 依据法律、 法 规、规章规定,委托人认为需要重新鉴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于2009 年 12 月 2 6 目通 过,自 2010 年 7 月1日起施
2 0 1 7 年 1 2 月 1 4 日,最
高人民法院发布《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案件 的司法解释》。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及实施细则(2篇)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及实施细则(2篇)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及实施细则____年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医疗纠纷事件的产生及影响,制定本预案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

第三条医疗纠纷是指医患之间因医疗服务引发不满和不平衡,涉及诊断、治疗、手术、康复等方面的争议或矛盾。

第四条预防医疗纠纷是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应该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素质、推进医患沟通和合作等方面加以落实。

第五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调解为主要方式,实行动态化和多元化管理。

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的措施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路径,规范医疗流程,明确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医疗质量稳步提升。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风险管理方案,加强对医疗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的识别、分析和控制。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疗技能和服务态度,增强医务人员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和合作,及时向患者提供诊疗信息,解答患者的疑问,增加患者的参与感和满意度。

第三章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第十一条患者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出投诉,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调查。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在接到投诉后,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对涉及的医疗纠纷进行深入调查,查明事实真相。

第十三条调查小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搜集和分析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调查小组应当制定调查报告,并将调查结果向医疗机构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处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与患者进行沟通,了解其合理需求,进行协商或调解,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缝肛门事件: 南方周末报道:一名孕妇在凤凰医院产下男婴后,被 丈夫发现肛门被缝线了。后经央视《新闻调查》深入调查, 这是一则假新闻。南方都市报记者柴会群与肖友若为博取 公众眼球,根据患方单方陈述和自己的推测,写了这篇文 章。实际上,产妇肛门未被缝,而是对产后痔疮的紧急止 血处理。 后续(网上):产妇患上抑郁症;助产士丢了工作; 医院变成了“深圳奥斯曼泌尿男科医院”;2011年罗湖法 院一审判决名誉侵权案助产士胜诉,患方赔偿3万元(二审 情况不详);患方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深圳市卫计委 的调查报告,后患方撤诉。 央视评论员王志安:是媒体的选择性报告,当事人的 误解制造了真一轰动性新闻,这一事件基本没有受益者, 只有受害者。
估和防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
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二、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 应,采用医疗新技术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 安全有效、符合伦理;要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
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开展手术、
随时书写,不少于每 天1次
至少2天一次 至少3天一次 入院48小时内 交班前书写 接班ຫໍສະໝຸດ 24小时内 转出科室前感悟:
独行快、众行远 医路漫漫,医疗安全永远在路上!
谢谢聆听!
护理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新《条例》强调医疗纠纷的预防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 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医 疗 纠 纷 预 防 和 处 理 条 例
一、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
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严格遵循法律、法 规、诊疗相关规范、常规,遵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 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风险的识别、评

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及其防范对策

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及其防范对策

医疗纠纷是目前的一个焦点和热点问题,由于医疗纠纷发生率呈不断上升趋势且医患关系更为紧张,医患矛盾更加尖锐,医患关系已不单是一个医学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本文试图以法律的视角,理性分析当前医疗纠纷的现状、原因,进而提出预防及处理建议。

一、目前医疗纠纷的现状及特点1.医疗纠纷数量急剧上升。

近年来医疗纠纷发生在各级各类医院、各个专科,涉及各种诊疗护理业务,以我市我区为例,几乎每年均有多起类似案件,而且数量上还呈现上升的趋势。

笔者通过对所在法院两年来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比较发现,导致当前纠纷发生的原因更多,医疗纠纷的发生更具有隐蔽性,一些医疗纠纷的发生完全没有征兆,比如:从检查至确诊时间较长的,一旦之后患者有后遗症或期间死亡的,往往患者及家属会怪罪于医疗机构,如汉台区丁某某因孕期不适,到某二级甲等医院就诊,被要求做多项检查,在排队等待、检查9小时后,方才实施手术,终因胎盘早剥时间过长,致使新生儿宫内窘迫死亡。

对此院方认为是产妇本身体质差,胎盘早剥导致的结果,因此无责任,而患方及家属认为医院B超漏诊导致胎盘早剥未被发现、检查至实施手术等待时间过长,最终导致新生儿死亡,医院应负有责任,双方诉争至法院。

此外,近年因为住院治疗期间又感染他病的,或者转院治疗的,转院后发生不良后果的等等,有些患者及家属也归咎于转院前的医疗机构,当然这些医疗纠纷有些是没有道理的,诸如此类纠纷,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能提前预见。

2. 医患关系颇为紧张。

医疗纠纷发生后,一些患者及家属往往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纠集一批亲戚、朋友到医院大闹,用“闹”来解决医疗纠纷,对医务人员进行人身威胁或人身攻击,扰乱医院的正常工作,直到医院拿钱出来,有些医院每年用于私了的钱已经远远大于正常医疗赔偿的数目。

更有甚者还发生暴力攻击致伤医务人员的事件。

3.医疗纠纷类型有新的变化①医疗机构有过错或不足但尚未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例增多。

主要表现在误诊、漏诊、对某些疾病或者并发症的认识不足等方面,未产生不良后果,但只要在鉴定结论(不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法医司法鉴定)中出现“医疗工作中有不足”或“如能尽到充分注意便可避免”等表述,同样可能因具备部分因果关系而导致赔偿。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专汽家园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专汽家园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专汽家园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受医疗服务者。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责任,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促进医疗质量改进。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规范、严谨的医疗工作。

第五条受医疗服务者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和医疗规范。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医疗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风险。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技能和综合素质,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主动识别和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征求受医疗服务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和解决受医疗服务者的问题和意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公开医疗质量与安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二条受医疗服务者有权向医疗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和解决。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对受医疗服务者进行充分告知,并记录告知情况。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治疗责任,在治疗过程中积极诊断、治疗疾病,防止并发症和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赔偿责任,对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主动赔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惩处。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相关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医疗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受医疗服务者故意伪造、隐瞒病史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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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适用及风险防范
医疗损害构成医疗事故的,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医疗损害纠纷的风险防范主要办法之一是购买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和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在这两个保险中,保险公司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承担赔偿责任。

降低风险。

为了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为医疗损害纠纷提供法律依据,我国出台了许多有关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法规,那么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适用及风险防范分别是什么呢?小编将
在下文为您解答这方面的问题,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进行了解。

▲一、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适用
▲1、对“诊疗活动中”的理解
(1)“诊疗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于“医疗机构中”,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可予相应控制及施加
影响的范围内均可视为在“诊疗活动中”。

(2)对“医疗损害”的理解:
一般医疗损害(排除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六十二、
六十三条)。

一般医疗损害系指因诊疗行为所致不必要之损害。

该损害排除:因诊疗行为所致必然或难以避免之损害;患者疾病自然转归所致之损害。

该损害须以身体损害为基础,兼之相关精神损害和财产利益损失,比如不可在无身体损害的情形下仅以治疗无效等主张相关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3)特殊医疗损害。

医疗产品及输血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

该损害系指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此三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所致之损害,非诊疗行为所致之损害。

从通常意义理解,该损害同样须以身体损害为基础,兼之相关精神损害和财产利益损失。

医疗过程中产生之其他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条)。

隐私权受到损害的情形,按照人格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予以处理。

不必要的检查导致财产利益的损失,按照侵犯财产权益的情形予以处理。

此类损害无须身体损害之基础,仅需证明存在人格权益或财产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

▲2、涉及主体及管辖的有关问题
(1)、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情形
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以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各医疗机构分属不同人民法院管辖的,患者可择一人民法院起诉。

患者仅起诉部分医疗机构的,经相关法律释明,人民法
院可以依被诉医疗机构的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案件的当事人,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案件的当事人。

必要时一般系指:如不追加其他医疗机构无法查明相关案件事实;有医疗鉴定意见或根据众所周知的医学常识认为相关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后果无法拆分。

(2)、不仅限于医疗损害的情形
患者因遭受其他侵权行为就诊,以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并使其遭受损害为由请求赔偿的,如其他侵权行为与诊疗行为所致损害后果难以区分,人民法院可经当事人申请,追加其他侵权人为共同被告。

(3)、特殊医疗损害的情形
因医疗产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同时起诉医疗产品生产者和医疗机构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患方只起诉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者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被告的申请,追加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为案件的当事人,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2.因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同时起诉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患方只起诉血液提供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被告的申请,追加医疗机构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为案件的当事人,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4)、不仅限于一般医疗损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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