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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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存在问题和对策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存在问题和对策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存在问题和对策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存在问题和对策一、引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与此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问题。

本文将详细分析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分析2.1 数据保护问题在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成为一个严重问题。

当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尚未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2.2 不正当竞争问题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恶意差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电子商务领域频发。

虽然我国有关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

2.3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假冒商品、盗版商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较为突出。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2.4 争议解决机制问题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易争议解决机制不够完善,消费者往往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建立更加便捷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加强对平台的监管。

三、电子商务法律对策3.1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和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建立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3.2 强化不正当竞争监管加大对电子商务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执法力量和技术手段的应用,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进行惩罚,净化市场环境。

3.3 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打击力度,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打击假冒、盗版商品等侵权行为。

3.4 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建立更加便捷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提供公正、公平、高效的争议解决平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附件无五、法律名词及注释5.1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指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企业伦理热点问题分析

企业伦理热点问题分析

企业伦理热点问题分析——以电子商务行业不当竞争为例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一大批电子商务企业出现在我国的经济领域中。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拓展产品销售渠道,降低交易成本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电商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如何加强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的伦理道德建设就成为各方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案例一:2012年8月14日,京东CEO刘强东率先在微博上宣称,京东大家电“三年内零毛利”销售,所有大家电价格保证比国美、苏宁便宜10%以上,并且将派员进驻苏宁国美店面。

随后,苏宁、国美纷纷应战,一场规模庞大的电子商务企业的价格大战正式打响。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此次价格战最后却以发改委认定的存在欺诈消费者等问题,让京东、苏宁等电商企业纷纷给消费者致歉而告一段落。

在这次价格大战中,电商企业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虚构原价;第二,不履行“零毛利”承诺;第三,有些商品标明无货而实际有货不进行销售;第四,重合商品少无法比价。

电子商务企业在此次价格战中虽然赚足了眼球,但是,他们却丧失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诚信。

案例一分析: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今天,价格战已经成为多家电商企业采用的市场竞争手段之一。

一些电商企业的虚假宣传侵犯了社会道德和商业伦理,触碰了相关法律的底线。

在一个没有商业诚信和社会道德约束的市场中,必定是混乱无序的恶性竞争,此种无序的恶性竞争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百害而无一益。

案例二:在经历了2012年的3B大战之后,360与百度之间的战争并未止歇。

11月份,百度发表声明称奇虎360违反工信部第20号令,强制拦截网民下载安装百度杀毒、百度卫士。

百度罗列了用户反馈信息及媒体报道,称奇虎360使用八大手段践踏网民权利,并在页面设置“卸载360”按钮。

案例三:腾讯QQ和奇虎360是国内最大的两个客户端软件之一。

腾讯以QQ为基础,向各个方面发展,以其强大的市场占有率,强大的客户群体,不断发展吞噬着互联网各个领域。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加便利的购物体验,同时也带来了诸如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当前我国针对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分析了其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措施。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助于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知识产权;虚假宣传正文: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种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采取的与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的行为。

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定价等行为。

二、我国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也包括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相应的法律框架已经建立。

但是,电子商务领域的特殊性和快速发展,也导致法律规制存在缺陷,例如难以确定网络侵权的责任人,技术手段跟不上虚假宣传和违法经营行为的创新等问题。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完善法律规制需要立足于电子商务的具体情况,包括确立网络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国际合作等。

同时,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也能起到重要的作用,例如数据分析技术可用于判断虚假宣传,区块链技术则有助于保护消费者隐私。

四、结语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完善法律规制有助于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正常有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未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规制也需要不断进步和完善。

如何应用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行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为大众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但是,在这个行业中也存在着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等。

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基本内容
为了深入探究数据抓取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问题,我们采用了问卷调 查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问卷调查主要针对企业、消费者和相关监管机构,用 于了解各方对数据抓取行为的看法和态度。案例分析则选取了近年来涉及数据抓 取的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其法律依据、判定标准和实际效果等方面。
基本内容
通过问卷调查和案例分析,我们得到了一些有趣的结果。首先,大部分受访 者认为数据抓取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获取数据的过程中应遵循一定的规 范和道德标准。其次,案例分析显示,对于数据抓取行为的规制主要集中在商业 秘密和隐私权保护方面,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其中的作用尚不明显。最后,受访 者和案例分析都指出,目前对于数据抓取行为的法律规制还存在不少漏洞和挑战。
谢谢观看
参考内容二
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屏蔽行为日益引起人们的。这类行为背 后的动机复杂,既涉及技术、安全等因素,也可能涉及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本次 演示将详细阐述互联网屏蔽行为的含义、动机及其影响,并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制对互联网屏蔽行为的规范和引导。
一、互联网屏蔽行为概述
基本内容
基于上述研究结果,我们强调数据抓取行为的重要性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的必要性。为了应对现有的问题,我们建议:1)完善数据抓取行为的法律定义 和规制措施,明确其合法边界;2)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效力,明确判定 数据抓取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标准;3)建立数据抓取行为的伦理规范和 行业自律机制,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一、互联网屏蔽行为概述
互联网屏蔽行为主要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防止特定用户或行为对自身或用 户造成不良影响,采取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阻断其访问、获取信息等行为。这些 行为可能出于多种动机,如保障网络安全、维护自身利益、过滤不良信息等。

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及其法律规制

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及其法律规制

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及其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当今商业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日益增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利益。

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1、虚假宣传在电子商务中,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故意夸大产品或服务的性能、功效、质量等,或者提供虚假的用户评价和销售数据,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

2、商业诋毁某些电商经营者通过恶意贬低竞争对手的商品、服务或声誉,来提高自己的竞争优势。

这种行为可能通过网络言论、虚假投诉等方式进行。

3、侵犯商业秘密电子商务企业之间的竞争激烈,一些企业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如客户名单、营销策略、技术方案等,并加以利用。

4、恶意抢注域名有的经营者恶意抢注与知名品牌、商标相似的域名,然后通过高价转让或利用该域名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损害了原品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5、不正当价格竞争例如,一些电商平台或商家采取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在促销活动中先提高价格再打折,欺骗消费者。

6、数据不正当竞争电商企业通过非法收集、分析和使用竞争对手的数据,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干扰竞争对手的数据正常运行,从而获取竞争优势。

二、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1、损害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在面对虚假宣传、不正当价格竞争等行为时,可能会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导致经济损失,同时也影响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和信任度。

2、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得市场竞争不再公平、公正,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创新和发展的动力受到抑制,整个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降低。

3、阻碍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长期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削弱电商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影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

三、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不完善之处,难以对一些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全文)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全文)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全文)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本文旨在详细介绍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相关法律规制进行解析和说明。

第一章概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利用不正当手段,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

电子商务中,虚假宣传更容易通过网络传播,且虚假宣传的影响范围更广。

第三章价格欺诈价格欺诈是指以虚构的原价、虚假的折扣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使其购买不必要或过高价格的商品或服务。

电子商务平台上常见的价格欺诈行为包括捆绑销售、隐瞒费用等。

第四章盗用商业秘密电子商务平台上,竞争对手之间盗用商业秘密的案例时有发生。

这包括盗用商业计划、技术秘密等,侵犯了原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五章网络侵权网络侵权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这包括盗版商品的销售、盗用商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章商业诽谤商业诽谤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对竞争对手进行虚假诋毁、贬低等不实言论。

商业诽谤的影响范围更广,可以迅速传播,给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

第七章网络恶意竞争网络恶意竞争是指通过黑客攻击、恶意软件传播等手段,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击,损害其经营利益。

网络恶意竞争不仅仅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涉及到对网络安全的危害。

第八章法律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电子商务中,已被相关法律规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责任追究、赔偿等。

第九章附件附件1: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附件2:________ 相关判例分析第十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不正当竞争:________指利用不正当手段,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虚假宣传:________指通过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商家和消费者都开始将购物活动转移到了线上平台。

然而,电子商务的兴起也引发了一系列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各国都采取了相应的法律规制措施来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文将重点探讨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与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企业或商家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其他竞争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虚假宣传:企业或商家在宣传广告中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

2.商业诽谤:企业或商家通过散布谣言、诽谤竞争对手,贬低其声誉,以获得竞争优势。

3.不正当比较广告:企业或商家在广告中进行与竞争对手的不公平比较,误导消费者做出不理性的购买决策。

4.商业贿赂:企业或商家通过贿赂、送礼等手段来获取商业机密或者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击,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适用于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商家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打压竞争对手,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二、为了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规制措施:1.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各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范市场行为,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政府机构需加强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并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者进行严厉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3.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加强行业自律: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规范和行业准则,约束企业和商家的行为,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随着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在网络交易领域频频出现。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一些探讨。

一、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不正当价格竞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协议等多种形式。

虚假宣传是指商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广告、不实宣传,误导消费者,违背了《广告法》中的真实性原则;不正当价格竞争是指商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价格竞争优势,比如低价倾销、恶意破坏市场价格秩序等行为;侵犯知识产权是指商家在网络上销售侵权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协议是指商家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实施排他性协议、垄断协议、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禁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不正当价格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根据《电子商务法》,我国对网络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假冒知名商品等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我国还出台了《网络购物商品和服务质量管理办法》,从产品质量、价格透明度、售后服务等方面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加强了网络交易的监管和管理。

针对虚假宣传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商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广告、不实宣传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面临相应的经济处罚。

对于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法律也进行了相应规制,商家若通过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手段破坏市场价格秩序,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协议行为,法律同样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侵权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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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者:韩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2期摘要目前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多数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为了促进本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防范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了多项政策进行行业规范,同时也采取措施防范他国通过电子商务进行资本入侵,防止国家经济安全受到威胁。

2017年,我国新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提出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依法规制。

而对于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并没有系统性的研究成果,这无疑会对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带来一定阻碍,也不利于《电子商务法》的制定。

本文在现有电子商务法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和《电子商务法》(草案),试图对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系统梳理,为《电子商务法》的提供具有参考性的理论研究成果。

关键词竞争法学电子商务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作者简介:韩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4.265(一)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是商务活动的电子化”,是国际组织和企业界的核心观点。

现阶段电子商务表现出商品虚拟化、支付手段网络化、交易主体范围扩大和交易范围全球化的特征。

从法律的视角对电子商务进行进一步划分,可以将电子商务划分为广义的电子商务和狭义的电子商务。

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一切民商事活动。

狭义电子商务仅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商事活动,如服务交易和商品交易。

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

”可见未来《电子商务法》所规制的电子商务主要采纳狭义说。

(二)电子商务的主体电子商务法是民事特别法,按照民法的分类方法,电子商务的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出现一类特殊主体,专门为介入互联网提供介入服务或者为电子商务参与者提供交易服务,此类特殊主体主要指网络服务提供者。

按照提供的服务范围,可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划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ISP)、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

其中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特指为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交易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程度,可分为居间型、单一型和混合型。

居间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只为企业之间提供交易平台,即B2B模式,例如阿里巴巴网;单一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只为消费者和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交易平台,不参与交易,即C2C模式,例如淘宝网;混合型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提供交易平台,通过自营的方式直接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如当当网和京东商城。

(三)电子商务的发展根据最新的数据,“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

2015年,我国互联网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

201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35%。

电子商务交易额的增长对实现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2016年底,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中央网信办三部门联合发布《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

《规划》明确了我国为实现“十三五”的目标在电子商务领域的主要任务、专项行动和保障措施,坚持“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穿全文,确立“发展与规范并举”、“竞争与协调并行”、“开放与安全并重”的三项原则。

在电子商务得到迅猛发展的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引发的竞争乱象,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商品假冒仿冒,驰名商标的域名抢注,虚假交易和虚假宣传……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暴露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领域监管不严和无法可依的现状。

2017年,《电子商务法》已经进入二审稿的阶段,从草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对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规范是此次立法的重点。

《电子商务法》(草案)围绕电子商务活动的整个流程来展开和确定其调整范围。

涉及互联网融、网络出版,以及网络视频服务等领域被排除在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之外,因其“有自身的特殊性,不适宜在电子商务法中予以处理” 。

(四)国外经验美国作为资本主义国家,主要依靠市场调节经济,因此对电子商务的规制,采取以经营者为主,以行政机关为辅的思路,制裁方式以发布禁令为主,经济制裁为辅。

在美国,禁令可以分为禁令一般包括临时限制令、初步禁令和永久性禁令。

前两种一般作为诉前保全和救济的临时措施,而永久禁令则是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才能行使的制裁手段。

临时禁令和初步禁令凭借成本低、效率高,为规制电子商务提供比诉讼更加便捷的方式,值得借鉴。

而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则与英美法系以经营者为主不同,立法主要强调政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管制的权力和责任。

目前,新加坡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融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优点,创新性地提出对电子商务的指导性原则:政府通过立法实现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确定和预测;为电子商务提供保密和安全的环境;追求先进的自由和透明的电子商务策略;突出私营公司在电子商务中的重要地位,尝试与私营公司合资进行试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并鼓励私营公司起领导作用;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

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中,我们可以领悟到,对电子商务的管理应以促进和保护为主,行政监管为辅,促进经营者建立行业规范,抑制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电子商务是商务活动的电子化”,是国际组织和企业界的核心观点。

从法律的视角对电子商务进行进一步划分,可以将电子商务划分为广义的电子商务和狭义的电子商务。

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一切民商事活动,既包括商事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易和服务行为,还包括基于非基于营利为目的进行的民事行为,例如自然人之间的通过电子行为订立民事合同的行为。

狭义电子商务仅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商事活动,如服务交易和商品交易。

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

”可见我国目前所规制的电子商务主要采纳狭义说。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企业在网络环境下基于电子商务行为而对政府进行申报和纳税的行为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笔者认为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审批和征税只是基于电子商务的营利性而实施的行政行为,虽利用互联网进行了信息交换和资金转让,但是不符合商事行为营利性的特点,应当不被纳入电子商务的范围。

因此,对《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十四条,应当理解为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不宜与电子商务的概念混淆。

(二)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1.主体范围确定结合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我国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应当同样限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既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要求,也能体现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电子商务法》二审草案也采纳此主体范围。

2.主观上以谋取自身利益为目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以谋取自身利益为目的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并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了维护市场稳定,而采取的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肯定。

3.行为违法性《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第十二条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列举,并在第二款第四项中规定了兜底条款,给予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缓解法律与实践之间可能存在的差距。

对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的理解,应当不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七种典型类型,以第十二条为例,为贯彻其立法精神,在进行司法裁判时,应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列举的“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以及法律和商业道德,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4.侵犯的客体具有广泛性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混淆、伪造、贿赂、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此过程中,侵犯的客体不光包括市场竞争秩序和其他正规经营者的利益,还包括消费者为此经营者竞争所负担的成本和因经营者的欺骗所带来的损失。

被侵犯的客体也因电子商务互联网的传播和到达的范围广相对应地扩大范围。

5.行为方式具有技术性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采取互联网技术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或者强制客户进行选择或者消费。

这种技术性随之产生一定的隐秘性和强制性,为监管带来较大阻碍。

(三)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和《电子商务法》二审草案,结合电子商务的现状,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经营者引起消费者误认经营者与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传统商务活动中,混淆行为一般伴随着对他人商标权、外观设计权或者名誉权的侵犯。

在电子商务领域,还有一类特殊的混淆行为,那就是域名和网络链接的混淆。

域名具有惟一性、排他性、永久性,而一般商标却有共存性、地域性和时间限制。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进步,企业愈发重视域名和网络链接的商业价值,域名和网络链接有着类似商标的功能,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第六条对域名和网络链接的混淆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2.虚假宣传行为电子商务中的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虚假广告,一种是虚假交易。

虚假广告主要是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行业地位等进行虚假宣传,旨在使消费者对商品有着比同类产品更好的评价,误导消费者购买。

虚假交易则是指经营者通过“刷单”增加销量或者“好评返现”制造虚假的用户评价,从而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的行为。

由于目前我国缺乏统一的信用评级制度,这两类行为很难根治。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为打击同业经营者,降低对方的市场支配地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同业竞争者商业秘密的行为,为电子商务中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传统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相比,区别主要在于主体限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

4.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电子商务中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采用模糊奖品信息、谎称或者内定中奖人员、以及奖金超过五万元的有奖销售行为。

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很难认定,因为电子商务的用户具有虚拟性,普通消费者没有办法确认获奖信息是否真实,目前只能依靠平台监管和行业自律。

5.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行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名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这种行为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直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而挫败其商品和服务的销售,从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者提供更多的营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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