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火灾隐患与一般火灾隐患的界定标准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35181-2017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35181-2017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术语和定义、判定原则和程序、判定方法、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907(所有部分)消防词汇 GB8624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A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三、术语和定义GB/T5907、GB13690、GB50016、GB50074、GB50084、GB50116、GB50156、GB50222、GB5097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重大火灾隐患 major fire potential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2公共娱乐场所 place of public amusement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消防重大火灾隐患界定标准(最新版)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引言如何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是消防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标准以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为目标,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公安消防机构提供了科学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方法,也为消防安全评估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是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借鉴国内外有关资料,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原则,提供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1重大火灾隐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2公共娱乐场所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
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3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3.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包括工厂、仓库、储罐(区)、专业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贮备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2740)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本标准的第 5 章~第 7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激扬、亓延军、李彦军、倪照鹏、马锐、韩子忠、阚强、黄韬、吴丹、鲁云龙、薄建伟、朱惠军、肖蓉、高维娜、谭远林。
重大火灾隐患是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标准是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广泛调査硏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方法,也可为消防安全评估提供技术依据。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术语和定义、判定原则和程序、判定方法、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 (所有部分)消防词汇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A 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GB/T 5907、GB13690、GB50016、 GB50074、GB50084、GB50116、GB50156、GB50222、GB509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重大火灾隐患认定规则

重大火灾隐患认定规则一、为确保重大火灾隐患认定工作科学、规范、有序,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火灾隐患是指因违反消防法规而导致建筑物可能发生火灾或使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重大火灾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火灾隐患。
三、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程序:(一)各区县消防监督处和防火部有关业务处按照管辖,对日常排查发现、单位报告和市民举报的火灾隐患,组织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时,表决人数不应少于5人,对需要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报消防局统一组织认定。
(二)认定重大火灾隐患前应现场核实,并有相关影像资料。
(三)消防局组成重大火灾隐患认定小组,对需要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的表决人数不应少于9人。
集体讨论时,可邀请被认定业主单位参加并听取其意见。
(四)在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或业主有较大异议的,应根据火灾隐患的性质,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认定。
专家论证时,专家人数不应少于7人,其中公安消防机构的专家不少于2人。
四、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要素(一)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1.消防车道被堵塞或占用,不能立即改正。
2.建筑物之间毗邻、搭建,造成防火间距被占用。
3.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建筑外墙无可供消防扑救的作业面或可供消防扑救的作业面被占用。
4.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超出的面积大于标准规定最大允许值的50%,或室内防火分隔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5.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医院、康复中心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无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设置的楼层位置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相适应。
6.甲、乙类生产车间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7.甲、乙、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与居住建筑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混合使用。
8.丙类厂房与员工宿舍在一座建筑物内混合使用。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本标准的第5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激扬、亓延军、李彦军、倪照鹏、马锐、韩子忠、阚强、黄韬、吴丹、鲁云龙、薄建伟、朱惠军、肖蓉、高维娜、谭远林。
重大火灾隐患是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标准是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广泛调査硏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方法,也可为消防安全评估提供技术依据。
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术语和定义、判定原则和程序、判定方法、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0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 (所有部分)消防词汇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A 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03术语和定义GB/T 5907、GB 13690、GB 50016、GB 50074、GB 50084、GB 50116、GB 50156、GB 50222、GB 509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重大火灾隐患与一般火灾隐患的界定标准

重大火灾隐患与一般火灾隐患的界定标准火灾隐患的定义火灾隐患是指可能引发火灾或导致火灾后果严重的安全隐患,包括电气火灾隐患、火源隐患、人员违章行为隐患以及消防设施和器材隐患等。
重大火灾隐患与一般火灾隐患的定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火灾隐患分为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两类。
•一般火灾隐患:指可能引发火灾或导致火灾后果一般的安全隐患。
对企业一般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应当参照《企业火灾隐患自查自纠标准》执行。
•重大火灾隐患:指可能引发火灾或导致火灾后果重大的安全隐患。
对企业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应当参照《企业重大火灾隐患自查自纠标准》执行。
火灾隐患的排查与整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是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
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火灾隐患自查制度,并通过专业消防企业或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技术服务和消防验收,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火灾隐患自查包括以下内容:1.火源隐患:包括明火、电气设备、化学品、气体、机械设备等可能成为火源的物品和设备,以及火源周围的热源等。
2.电气火灾隐患:包括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用电方式、用电量等存在的隐患。
3.人员行为隐患:包括吸烟、乱扔烟蒂、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明火烹饪等违规行为。
4.消防设施和器材隐患:包括消防通道、应急照明、消防水源、消防器材等存在的隐患。
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企业应根据隐患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与一般火灾隐患的界定标准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实施方案的通知》,企业火灾隐患包括“给火灾提供燃料的可燃物品、电气火灾危险、人员违章行为、火灾逃生避难设施和疏散通道等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潜在安全风险”。
那么何为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呢?一般火灾隐患:1.燃料的“堆放不规范情况”,仅涉及“可燃物品”,但严重程度不会引发较大火灾;2.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高,无法全面掌握、监管企业消防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隐患掌握不全面;3.管理人员、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违反消防相关制度、规定、工作程序、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存在行为不规范,给企业自身带来较大隐患。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前言本标准的第5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激扬、亓延军、李彦军、倪照鹏、马锐、韩子忠、阚强、黄韬、吴丹、鲁云龙、薄建伟、朱惠军、肖蓉、高维娜、谭远林。
引言重大火灾隐患是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标准是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广泛调査硏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方法,也可为消防安全评估提供技术依据。
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术语和定义、判定原则和程序、判定方法、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0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907 (所有部分)消防词汇GB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A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03 术语和定义GB/T5907、GB13690、GB50016、GB50074、GB50084、GB50116、GB50156、GB50222、GB509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A70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03术语和定义
GB/T5907、GB13690、GB50016、GB50074、GB50084、GB50116、GB50156、GB50222、GB509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2
5.3.2?采用综合判定方法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a)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b)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第7章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和数量;
5.3.3?符合下列条件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c)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4条以上;
d)其他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6条以上。
5.3.4
06直接判定要素
6.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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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71931重大火灾隐患与一般火灾隐患的界定标准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重大火灾隐患与一般火灾隐患的界定标准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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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区防火安全委员会《火灾隐患每月排摸跟踪报告规定》,各单位能根据实际情况界定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以便更好地把握火灾隐患的整改力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火灾隐患的概念及含义。
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隐藏的祸患。
火灾隐患主要有以下三点含义:1、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
如违反规定用火、用电、用气、用危险品、明火作业等。
2、一旦发生火灾会增加对人生、财产的危害。
如消防设施、器材损坏无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内部装修、装饰违反规定使用可燃、易燃材料等。
3、一旦发生火灾会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如缺少水源,消防车通道堵塞,消火栓、结合器、消防电梯不能正常使用等。
二、重大火灾隐患的界定标准。
重大火灾隐患主要指可能引起群死群伤或财产重大损失的隐患。
(一)公共娱乐场所1、消防设施、器材方面: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无法使用或关闭停用的,灭火器、应急事故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基本没有或基本不能使用的。
2、住宿人员方面:在经营场所内住宿3人(含本数,以下同)以上的。
3、安全疏散方面:不能保证2个以上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或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上锁、封堵不能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
4、消防手续方面:建筑工程、内部装修工程未经审核擅自施工、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举办大型活动未申报的。
5、建筑材料方面:采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搭建或内装修的。
6、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方面: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7、消防管理方面:营业时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的,营业时超过额定人数的,违反规定用火、用电、用气、明火作业等可能引起重大火灾的隐患。
(二)一般单位1、消防设施、器材方面: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无法使用或关闭停用的。
2、住宿人员方面:在经营场所内住宿3人以上的。
3、安全疏散方面:不能保证2个以上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或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上锁、封堵不能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
(指5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场所)4、消防手续方面:建筑工程、内部装修工程未经审核擅自施工、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指100平方米以上)5、使用、备用液化气钢瓶61公斤以上且没有专有瓶库的。
(三)地下空间1、消防设施、器材方面: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无法使用或关闭停用的,灭火器、应急事故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基本没有或基本不能使用的。
2、住宿人员方面:除审、验合格的旅馆外,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住宿人员的。
3、安全疏散方面:不能保证2个以上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或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上锁、封堵不能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
(50平方米以下人数不超过10人的可以一个安全出口)4、消防手续方面:建筑工程、内部装修工程未经审核擅自施工、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指100平方米以上)5、建筑材料方面:采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搭建或内装修的。
6、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方面: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其他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7、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游乐厅、残疾人活动场所、油浸电力变压器。
(如发现应立即停用)8、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电影院、礼堂、医院病房、旅馆、歌舞娱乐放映游乐场所的。
(如发现应立即停用)9、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设置营业厅的。
(四)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商店1、在地下室、高层建筑、公共聚集场所内储存、使用、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商店附设在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居住建筑内的。
3、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
4、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商店的经营场所存放总量超过200公斤的。
5、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附设仓库存放甲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总量超过200公斤或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总量超过500公斤的。
6、耐火等级为三级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附设仓库存放甲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存放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总量超过300公斤的。
7、存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实样的经营场所和附设仓库内住人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附设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
8、性质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混放的。
9、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场所和附设仓库的内装修未采用非燃材料的。
10、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场所和附设仓库的电气线路未采用绝缘电线穿管敷设的。
11、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的。
12、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且消防知识欠缺的。
13、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14、其他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重大火灾隐患。
(五)中小旅馆1、消防设施、器材方面: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无法使用或关闭停用的,灭火器、应急事故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基本没有或基本不能使用的。
2、安全疏散方面:不能保证2个以上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或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上锁、封堵不能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
双向通道从客房的门至楼梯间、出口的距离超过40米(一、二级建筑)、35米(三级建筑)、25米(四级建筑),单向通道从客房的门至楼梯间、出口的距离超过22米(一、二级建筑)、20米(三级建筑)、15米(四级建筑),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间门的距离大于14米。
3、消防手续方面:建筑工程、内部装修工程未经审核擅自施工、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建筑材料方面:采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搭建或内装修的。
5、旅馆内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6、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超过地下二层的。
(应立即停用)(六)仓库1、消防设施方面: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无法使用或关闭停用的。
2、住宿人员方面:在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内住宿3人以上的。
3、消防手续方面:建筑工程、内部装修工程未经审核擅自施工、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易燃易爆危险品违章储存的,库房内或危险品堆垛附近进行实验、分装、打包、易燃液体倒、灌装。
(参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商店)(七)宾馆、饭店1、消防设施、器材方面: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无法使用或关闭停用的,灭火器、应急事故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基本没有或基本不能使用的。
2、安全疏散方面:不能保证2个以上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或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上锁、封堵不能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
3、消防手续方面:建筑工程、内部装修工程未经审核擅自施工、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举办大型活动未申报的。
4、建筑材料方面:采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搭建或内装修的。
5、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未经审核擅自使用、备用液化气钢瓶61公斤以上的。
(八)居民住宅1、消防设施方面: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无法使用或关闭停用的。
2、安全疏散方面:公共走道、楼梯堵塞、上锁的。
(九)其他可能引起群死群伤或财产重大损失火灾的隐患。
三、一般火灾隐患的界定标准。
一般火灾隐患是指可能引起火灾、但在短时间内可以整改且不会引起群死群伤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火灾隐患。
(一)公共娱乐场所1、消防设施、器材方面: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有故障但能够使用的,灭火器、应急事故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数量不足(公共娱乐场所每30平方配备1具灭火器;应急事故照明灯以断电情况下是否能保证逃生人员看清逃生路线为准;疏散指示标志以能否正确引导不熟悉场所人员正确逃生为准)、位置不合理、类型不适合(一般场所配备的灭火器必须能灭A类固体物质火灾,灭火器筒身可以看出)、部分有故障的,有影响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情况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2、住宿人员方面:在经营场所内住宿2人以下的。
(只住宿1名值班人员且有二只安全出口或者有一安全出口和一扇直接向外开启、可供人员疏散的未安装铁栅栏的侧拉式窗的,可不作为火灾隐患)3、安全疏散方面: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堆有部分物品但尚能通行的,走道上有台阶的,安全出口1.4米范围内有踏步的,或有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
4、建筑材料方面:采用部分可燃、易燃材料搭建或内装修且未使用防火涂料作防火处理的。
5、消防管理方面: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的(乱接乱拉、未穿管、使用黑胶布接线、配电板下堆放可燃材料等),脱排油烟机未每半年清洗一次的,使用可燃塑料废纸篓的,消防管理制度不全或不落实的,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无火灾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排烟设施的、多层建筑二层以上的每个外窗口处未安装固定逃生绳的,未按1:1比例配备防烟面具、应急手电筒的,包房门的背后及公共走道交叉处未设置疏散导向图的,卡拉OK厅及包房内未设置声音或视像报警的,管理中存在其他隐患的。
(二)一般单位1、消防设施、器材方面: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有故障但能够使用的,灭火器、应急事故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数量不足(一般场所每50平方配备1具灭火器;应急事故照明灯以断电情况下是否能保证逃生人员看清逃生路线为准;疏散指示标志以能否正确引导不熟悉场所人员正确逃生为准)、位置不合理、类型不适合(一般场所配备的灭火器必须能灭A类固体物质火灾,灭火器筒身可以看出)、部分有故障的,有影响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情况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2、住宿人员方面: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住宿2人以下的。
(只住宿1名值班人员且有二只安全出口或者有一安全出口和一扇直接向外开启、可供人员疏散的未安装铁栅栏的侧拉式窗的,可不作为火灾隐患)3、安全疏散方面: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堆有部分物品但尚能通行的,走道上有台阶的,安全出口1.4米范围内有踏步的,或有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