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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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分析】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件

【法学案例分析】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件

案件概述:2008年9月23日,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公布,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提出以每股现金作价为12.2港元,总价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己发行股本,号称24亿美元的要约。

若交易完成汇源果汁将撤销上市地位,这是到目前为止中国境内涉及金额最大的并购案。

然而,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发出通报,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案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商务部依法作出禁比此项收购的决定。

商务部认定汇源并购案属于经营者集中,并称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的影响。

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碳酸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竞争效果。

此外,集中还挤压了国内外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利影响。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消息发布后,对于汇源这一“民族品牌”到底该不该卖、能不能卖的质疑和讨论近乎白热化,80%的网民反对这起并购;有人甚至鼓动中国企业联名上书,或者主张让中国企业联合力量进行竞标等。

这些质疑集中反映了国人对该并购案的焦虑。

简要回顾案件整个过程,其背后所带来的问题引人深思。

那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是否触犯《反垄断法》?这一并购案虽然己经尘埃落定,但是却引起法律界人士对跨国并购的进一步思考。

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对本案进行分析:(1)本案中我国《反垄断法》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具有适用的余地?不少人提出,汇源公司是在开曼群岛设立的一家外国公司,这项并购是两个外国公司之间在我国境外发生的并购行为,我国法律并不适用。

但是汇源公司是主要在我国从事果蔬汁生产业务和以我国人民为消费主要群体的企业,所以该项并购必然会影响到我国境内相关市场特别是果汁业的竞争。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①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高财案例分析之可口可乐并购汇源

高财案例分析之可口可乐并购汇源

高财案例分析之可口可乐并购汇源2013年7月,可口可乐宣布计划以22亿美元全面收购中国第二大果汁生产商汇源集团。

这是可口可乐自2009年以来在中国投资的最大交易,被称为“2013年度最大的并购案件”。

这个交易背后的主要目的是扩大可口可乐在中国市场的份额,增加其在中国果汁市场中的竞争力,以满足中国日益增长的健康饮料市场需求。

此外,该交易还为可口可乐提供了在中国的垂直整合机会,可以加强其在中国的供应链和流通渠道。

然而,由于汇源集团一直购买农产品,使其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水平高,并且该公司在过去几年中经历了一些管理和财务问题。

尤其是在2012年6月,汇源集团在香港市场上公开发行新股时出现了一些意外情况,导致有关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报告的疑虑。

这引起了市场和投资人的担忧,影响了汇源集团的股价。

鉴于上述情况,可口可乐需要做出深入调查,确保其能够购买一家有良好资产、管理和财务历史的公司。

可口可乐需要评估汇源集团的经营稳健性、财务状态、渠道网络和品牌声誉等方面的情况,以便做出最终决策。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口可乐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首先,可口可乐组建了一个由内部和外部专业人士组成的尽职调查团队,以对汇源集团的经济、财务、税收和法律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其次,可口可乐和汇源集团进行了反复磋商,包括价值、业务结构和所有权等方面的问题,并签署了一系列保护交易双方利益的协议,以确保交易的成功完成。

尽管可口可乐在并购汇源集团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挑战,但最终成功完成了交易。

这次交易是对可口可乐全球战略的明确体现,表明公司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扩展其业务,并在亚太地区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此次交易不仅对可口可乐和汇源集团有很大的意义,也对整个行业产生了影响,为中国食品和饮料行业创造了更多的商业机会和发展空间。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小组成员:夏冯惠子、黄嘉文、苏嘉荣、徐科、蔡韵
汇源果汁2008年9月3日发布公告称,荷银 将代表可口可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Atlantic Industries以约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集团 有限公司股本中的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 使可换股债券,可口可乐提出的每股现金作价 为12.2港元。 根据规定,如果此次交易完成,汇源果汁将 成为Atlantic Industries的全资附属公司,并将 撤销汇源股份的上市地位。
国内企业欲联名上书反对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乐收购汇 源尚未立案
可口可乐已就收购汇源向 商务部提出反垄断申请
商务部首次表态已立案受 理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反垄 断审查进入第二阶段
商务部宣布禁止可口可乐 收购汇源
禁止收购理由一: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 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 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 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禁止收购理由二: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 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限制竞争效果。
禁止收购理由三:集中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 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造成不良影响。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例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例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例1.案例背景资料(1)汇源简介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1992年创立于山东省,1994年将总部迁至北京市顺义区,1998年开始向全国发展。

近12年来,在全国各地建立了24处现代化工厂,形成了220多万吨年设计生产能力。

建立了270个销售公司和500多个中心专卖店,形成了覆盖全国的营销网络。

拥有49亿元总资产和万名从业人员。

主要生产水果原浆、浓缩汁、果汁、蔬菜汁、果蔬汁饮料、含乳饮料、茶饮料、婴儿食品等,累计研发、生产、销售了400多个品种的产品。

水果原浆、浓缩汁出口德国、瑞士、俄国、日本、韩国、美国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累计创汇一亿多美元。

2003年实现销售收入29亿元,利税5.7亿元,累计实现销售收入96亿元,缴纳税金8亿多元,扶持赞助社会公益事业投放现金、物资折合4000多万元。

“汇源”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汇源产品被认定为“安全饮品”、“中国消费者放心购物质量可信产品”、“中国农产品市场畅销品牌”。

汇源集团公司被授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五连贯“中国饮料工业10强”、2003年度“中国农产品加工企业50强”、“中国食品工业(饮料制造业)100强企业”、“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全国轻工业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中国成长企业100强”、“中国最具革新力企业”等称号,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2)可口可乐简介1886年美国人约翰。

彭伯顿发明了可口可乐。

至今“可口可乐"商标是世界上最为人熟知的商标,并在全世界近两百个国家和地区销售。

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的合资伙伴是中国轻工业总会及其联系机构、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投资公司、嘉里集团和太古公司,共同建立了二十七家装瓶厂,可口可乐中国至今已在中国投资达11亿美元,员工15000人。

可口可乐已连续七年被评为中国市场最受欢迎的饮料。

而雪碧亦是最受欢迎的柠檬型饮料。

可口可乐系列产品有:可口可乐、健怡可口可乐、芬达、雪碧、阳光、醒目、天与地、津美等。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2, 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审查经 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 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 影响; (四)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 者的影响; (五)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 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2, 经营者集中
• 注意:
• 集中参与方在中国境内营业额达 到或超过4亿元人民币是符合上述 申报数量标准的前提,其隐含的 意义在于集中必须与中国市场有 关联并且关联到一定程度,这是 《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的基本 要求。
2, 经营者集中
交易后可口可乐公司将取得汇源公司绝大部分甚至100%股 权,从而取得了汇源公司的决定控制权,因此该交易符合集 中的法定标准; 同时,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公司2007年 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12亿美元 (约合91.2亿人民币)和3.4亿美元(约合 25.9亿人民币),分别超过4亿元人民币, 达到并超过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 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因此此 案必须接受相关审查。
• 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
• 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 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2, 经营者集中
•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 集中包括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 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 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 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 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 但需要审查的经营者集中还需要达到一定 量的要求。
3,附加限制性条件
• 关于消除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解决方案问 题,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方进行了多轮 商谈。 • 商谈中,商务部向可口可乐公司明确指出 此项收购的各项竞争问题,并要求其在限 定期限内提出解决方案。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

一: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例简介2008年9月3日,汇源果汁发布公告称,可口可乐将以每股报价12.2港元,合计197.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股本中的全部已发行股份以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

可口可乐现已取得汇源三大股东签署的接受要约不可撤销承诺,法国达能,朱新礼和华平投资三大股东共同拥有汇源66%的股份。

2008年9月6日,汇源果汁集团董事长朱新礼在位于北京顺义的总部召开小范围的新闻发布会,首次正面回应收购事件:这是汇源最大一笔招商引资,完全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

并表示此桩收购不存在被迫无奈。

特别是随后的“我觉得企业确确实实需要当儿子养,但是要当猪卖”,词语一出,更是引发各界争论。

2008年12月5日,可口可乐与汇源对外公布,并购案已经进入到商务部审批阶段,同时称,双方最终签署的收购协议有效期为200天,若200天内没有得到商务部的回复,协议自动解除。

同日商务部首次表态已经立案受理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

2009年1月15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商务部正在对该案进行反垄断审查。

3月11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透露案件最新进展情况,并表示对该案件的审查不会受到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3月18日,经历了长达半年的马拉松式调查评估后,商务部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的反垄断审查做出裁决,依法否决了该申请,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

事后,汇源方面发表声明尊重商务部的批复,可口可乐方面虽觉得可惜但是也表示放弃收购汇源的计划。

沸沸扬扬的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终于落下帷幕。

以下是商务部作出否决的三点原因: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案例

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案例

谁是最大的赢家(附百事可乐竞争战略)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向汇源发出24亿美元(约合179亿港元)收购要约,可口可乐179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事件顿时成为财经界关注的焦点。

因为可口可乐的报价,高出汇源停牌前股价近2倍,收购市盈率高达23倍。

2008年9月18日,商务部收到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的反垄断申报材料。

商务部认为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要求,遂于11月20日予以立案审查,正式进入反垄断调查程序。

调查期间,反垄断局曾认为可口可乐申报材料不合格。

2008年9、10月份,可口可乐又提交了补充材料,2008年11月19日汇源最后一次向商务部提交补充材料。

12月20日,商务部决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查。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发布公告,以“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为由,正式否决了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这是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未获商务部审查通过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例。

3月18日下午,商务部进一步表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未通过反垄断调查,因为收购会影响或限制竞争,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商务部具体阐述了未通过审查的三个原因:第一,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有能力把其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行业。

第二,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会明显增强,使其它企业没有能力再进入这个市场。

第三,如果收购成功,会挤压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国内其它企业参与果汁市场的竞争。

国内数据显示,2007年,汇源果汁销售额达到26.56亿元,同比增长28.6%。

2008年上半年,汇源饮料总产量54万吨,同比增长11.11%。

根据AC尼尔森的调查数据,截止2007年底,汇源在国内100%果汁市场及中浓度果汁市场占有率分别达42.6%和39.6%,处于明显领先地位。

而据研究机构Euromonitor统计数据,2007年可口可乐在中国果蔬汁市场的占有率为9.7%。

汇源果汁收购案

汇源果汁收购案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是《反垄断法》生效以来第一个社会反响巨大的并购案例。

商务部一锤定音,并购案尘埃落定。

可口可乐180亿收购汇源的买卖最终没有迈过反垄断法这道门槛。

09年3月18 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未通过审查”决定,并具体阐述未通过审查的三个原因:(1)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有能力把其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行业;(2)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会明显增强,使其它企业没有能力再进入这个市场;(3)如果收购成功,会挤压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国内其它企业参与果汁市场的竞争。

1 这个并购交易要接受哪些法律审查?监管机关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否决?根据中国现有法律框架,外资企业并购案例一般涉及三个层面的审查,即专门针对外资的市场准入审批,针对维护竞争秩序而不分境内外身份的反垄断审查,以及国家经济安全审查。

此外,如果涉及国有企业,还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监管程序必须遵守。

由于汇源果汁是通过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壳公司去香港上市的,其中可能有复杂的法律设计,但收购之后实际控制人肯定要变更。

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规,如果运营汇源果汁境内资产的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其股权变更必须经商务部门审批,而不管《反垄断法》有没有生效。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为了保护市场竞争,无论内外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并购都需要依法申报审查。

根据目前的资料,这次交易符合条件,应当申报。

《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务部收到申报材料后,有一个30 天的初步审查期,如果认为对竞争没有影响,可以不予进一步审查;反之,则应进入下一阶段,即进一步审查。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应考虑六大因素:其一是并购双方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对市场的控制力。

而关键词“相关市场”目前尚无具体的官方解释,审查者对此或宽或狭的解释有可能直接决定判断结果。

据媒体援引市场调研公司的数据,汇源果汁在中国纯果汁市场占有46% 的市场份额,中浓度果汁也占到39.8% 的市场份额,是毫无争议的行业龙头,可口可乐旗下的果汁子品牌占有25.3%,位居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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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
案情介绍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和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将以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

汇源100%果汁占据了国内纯果汁46%的市场份额,中高浓度果汁占据39.8%的市场份额。

2007年,汇源果汁销售79万吨,营业额26.56亿元。

可口可乐旗下的“酷儿”、“美汁源”等果汁饮料在中国果汁饮料市场也有一定消费影响力。

全部可口可乐品牌在中国的销售额早在2005年就已超过了100亿元。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

随后数日内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

2008年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由于此项经营者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经营者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审查决定:根据《反垄断法》第28条和第29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口可乐公司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问题:
1.商务部应从哪些方面来审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
2.简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

3.经营者集中有哪些情形?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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