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

GB503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1.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2.1电工作业;2.2锅炉司炉;2.3压力容器操作;2.4起重机械作业;2.5爆破作业;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2.8机动车辆驾驶;2.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2.11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3.1年满十八岁以上。
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2培训方法:4.2.1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4.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5.3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
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5.4特种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5.4.1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由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一、前言特种作业人员是进行某些危险性较高的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因此需要严格的安全技术考核管理。
本规则旨在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与管理,保障其人身安全,促进特种作业行业的安全与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建筑、化工、电力、矿山、机械加工等危险性较高的特种作业的人员。
三、安全技术考核1. 考核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核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
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安全操作规程与标准;(2)特种设备的结构、工作原理、使用方法、维护保养等;(3)安全防范知识及紧急救援技能;(4)职业健康知识;(5)司法法律法规与道德职业素养;(6)其他相关知识。
2. 考核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安全技术考核,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考核,否则被视为不合格,不能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重新考核。
3. 考核机构安全技术考核应当交由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考核机构进行,并应当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评估能力。
四、安全技术管理1. 安全技术培训企业应当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使其了解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和方法,掌握特种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其安全防护意识与技能。
2. 安全设施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装置、报警设备、避雷设备等,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时能够安全操作。
3. 安全检查企业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设备运行良好,特种作业人员能够安全操作。
4. 安全保障企业应当制定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营造安全文化,加强职业健康管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促进特种作业行业的安全与健康发展。
五、违规处罚对于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进行处理,如停止工作或吊销证书,直至符合要求。
六、结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管理是特种作业行业的重要一环,只有强化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和保障,才能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促进特种作业行业的安全与健康发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 B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颁布单位】国家标准局【颁布日期】【实施日期】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1.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2.1电工作业;2.2锅炉司炉;2.3压力容器操作;2.4起重机械作业;2.5爆破作业;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2.8机动车辆驾驶;2.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2.11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3.1年满十八岁以上。
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2培训方法:4.2.1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4.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5.3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高其安全技术水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特种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了解和遵守。
一、考核对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适用于从事高空作业、起重作业、爆破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电工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
考核对象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员、起重信号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等。
二、考核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应熟悉并掌握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作业前的准备工作、作业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等。
2. 作业设备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所使用的特种作业设备的操作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爆破设备、有限空间作业设备、电工作业设备等。
3. 安全防护知识,特种作业人员应了解并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包括安全带、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4. 紧急救援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基本的紧急救援技能,包括自救和互救的方法,以及紧急情况下的报警和求救程序。
5. 法律法规知识,特种作业人员应了解特种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特种作业许可证的申领条件、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等。
三、考核方式。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可以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期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设备操作、安全防护知识等。
不定期考核可以随时组织,考核内容包括紧急救援技能、法律法规知识等。
考核方式可以采取书面考核、实际操作考核和面试等多种形式。
书面考核主要考察特种作业人员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实际操作考核主要考察特种作业人员在实际作业中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面试主要考察特种作业人员对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理解和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五)登高架设作业;(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七)压力容器操作;(八)制冷作业;(九)爆破作业;(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六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七条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
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1. 引言特种作业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特殊性、技术性或专业性的工作,例如高空作业、焊接作业、挖掘作业等。
为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预防事故的发生,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技术考核,以提高工作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 考核标准的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并结合特种作业的特点和风险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内容和评估标准。
考核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作业前的准备工作、操作规程、应急预案、风险防控、设备使用和维护等。
考核标准应经过多次实践验证和应用测试,确保其准确、科学和操作性。
3. 考核方式和周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应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包括理论考核、实践操作考核、演练考核等。
考核方式应根据特种作业的实际需求和风险等级来确定。
考核周期应合理安排,一般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同时可根据个人表现和工作需求进行临时考核。
4. 考核程序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确定考核目标和内容、制定考核计划、组织考核实施、考核记录和结果评定。
通过明确的考核流程,可以确保考核的公正性、透明性和有效性。
考核记录应详尽、真实和准确,考核结果评定应结合考核人员的实际表现以及安全风险防控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5. 考核结果处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对于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及时记录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激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安全操作习惯。
对于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给予相应的教育培训,并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强制性的再考核,直至达到合格标准为止。
对于多次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并禁止其参与特种作业工作。
6. 考核结果的应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结果应用于特种作业人员的任职和晋升、奖惩、薪酬和绩效评定等方面。
通过将考核结果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表现综合考量,能够更好地激励特种作业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质量,同时也能够从整体上提升特种作业的安全水平。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 基本定义1.1 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 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 特种作业范围2.1 电工作业;2.2 锅炉司炉;2.3 压力容器操作;2.4 起重机械作业;2.5 爆破作业;2.6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2.7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2.8 机动车辆驾驶;2.9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2.10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2.11 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3.1 年满十八岁以上。
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 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 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 培训4.1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2 培训方法:4.2.1 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4.2.2 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4.2.3 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 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4.4 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 考核和发证5.1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 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5.3 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
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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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306-85)
2005年3月7日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
1.1特种作业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
2.1电工作业;
2.2锅炉司炉;
2.3压力容器操作;
2.4起重机械作业;
2.5爆破作业;
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2.8机动车辆驾驶;
2.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2.11 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3.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 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
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4.2培训方法:
4.2.1企、事业单位的自行培训;
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而定。
4.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
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5.3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
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5.4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
5.4.1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由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
5.4.2爆破作业人员,由县以上公安部门考核发证。
5.4.3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由煤炭部门考核发证。
5.4.4铁路机车驾驶人员,由铁路部门考核以证。
5.4.5行驶于城市街道和公路的各类机动车辆及农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由公安、交通和农机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
5.4.6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驾驶考试规则》考核发证。
5.4.7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电业部门考核发证。
5.4.8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由各主管部或省、市企、事业主管部门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5.5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由发证部门的最高主管机关规定统一式样。
6复审
6.1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
6.2复审期限,除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两年进行一次。
6.3复审内容:
6.3.1复试本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6.3.2进行体格检查;
6.3.3对事故责任者检查。
6.4复审由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
6.5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
凡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6.6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试,但不得连续免试。
6.7每次复审情况,负责复审的部门(单位)要在操作证上注明签章。
7工作变迁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移地工作时,经所地地区的发证部门审核同意,可继续从事原作业。
8奖惩
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给予奖励和处罚。
8.1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所在单位应给予奖励,并记入操作证。
8.2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企业安全机构和有关安全部门,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所在单位(有关部门)也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