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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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一、票据的定义和种类1.票据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发行的,载明一定金额支付或履行义务的书面凭证。

2.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本票四种,汇票和支票为可转让票据,本票和银行本票为不可转让票据。

二、票据的要素和示例1.票据的要素包括票据类型、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票面金额、付款期限、签发地点和日期等。

三、票据的发行和签发1.票据的发行是指出票人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或第三人持有,以转移债权的行为。

2.票据的签发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字,并加盖印章,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和债权的存在。

四、票据的流转和背书1.票据的流转是指票据在合法持票人之间的转让过程。

2.票据的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附记出票人、背书人和受票人的姓名,并签字的行为。

五、票据的兑现和追索权1.票据的兑现是指在票据到期日,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付款地点申请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2.票据持有人可以依法享有票据追索权,即向出票人和背书人主张对票据的支付义务。

六、票据的保证和贴现1.票据保证是指背书人为保证票据权利转让或票据金额支付,对票据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售,以获取即期款项的行为。

七、票据的无效和异议1.对于虚假票据或超出法定范围的背书等情况,票据法规定其为无效票据。

2.对于票据的真实性、金额、签发地点等内容,任何持票人都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出票人提供相应证明。

八、票据的追诉时效1.对票据的追诉时效为一年,自票据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持票人在一年内未行使追索权,则失去了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追求返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法期末复习

票据法期末复习

票据法期末复习一、题型①、不定选,每题4分、共8个,共32分;②、概念辨析,每题7分、共4个,共28分;③、简答,每题12分、共2个,共24分;④、案例分析,每题14分、共1个,共16分。

二、对策(一)不定选。

参考司考历年真题。

(二)概念辨析。

1、前手与后手。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两者是依票据上多数当事人相互间位置关系划分的,前后手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行使追索权时后手可以追前手。

2、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是一种形式关系,仅由发票人发出票据、受款人取得票据而形成,是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在票据授受之前就已存在。

基础关系是一种实质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实质,是民法上的法律关系,在票据授受之后才存在。

3、物的抗辩与人的抗辩。

物的抗辩是基于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

人的抗辩是物的抗辩以外的抗辩,主要指由于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关系而发生的抗辩。

物的抗辩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提出,人的抗辩只能对特定票据债权人提出。

物的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人的抗辩是基于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关系。

4、第一次请求权与第二次请求权。

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第二次请求权是偿还请求权,在债权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被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得以行使。

原因不同,第一次请求权基于票据上的权利,第二次请求权基于第一次请求权未实现。

顺序不同,第一次请求权发生在前,第二次请求权发生在后。

对象不同,第一次请求权的对象为票据主债务人,第二次请求权的对象还包括其他前手。

金额不同,第一次请求权的金额为票面金额,第二次请求权的金额还包括追索费用。

5、民事代理与票据代理。

民事代理,是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司法卷三:票据法学习资料(三)

司法卷三:票据法学习资料(三)

司法卷三:票据法学习资料(三)1、多选以下支票应当记载的事项中,哪些在出票时未曾记载,若事后不经补记,支票便不得使用?()A.付款地B.金额C.出票地D.收款人名称正确答案:B, D参考解析:考查支票的记载事(江南博哥)项。

法律依据为根据《票据法》第84~86条的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由此可知,票据金额与收款人名称属于支票的必要记载事项,但是经出票人授权,可以由他人补记,若未补记则票据无效,不得使用。

2、多选关于挂失止付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B.挂失止付是暂时性的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C.是公示催告的必经程序D.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正确答案:A, B, D参考解析:考查票据的挂失止付规则。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21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知,ABD 项都是正确的。

《审理票据纠纷规定》第24条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此,挂失止付不是公示催告的必经程序。

3、问答题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1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

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务,200万元用于联营投资。

3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银行3家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乙,乙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

票据法复习资料(自己整理)

票据法复习资料(自己整理)

票据法复习资料 绪论票据功能:1.汇兑2.支付(支票)3.信用(本票、汇票) 4.融资5.抵销第一章票据概述 票据特征:1是设权证券2是完全证券3是无因证券4是流通证券5是要式证券(是文义证券)有价证券特征:1是权利凭证 2具有财产价值 3具有流通性4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权属之公示方式有价证券分类:依表彰权利分:1债权证券2物权证券3社员权证券 依证券权利发生依据分:1证权证券2设权证券 依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关系分:1完全证券2不完全证券依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条件分:1有因证券2无因证券依是否记名分:1记名证券2无记名证券 票据分类(学理上) 由自己付款或委托他人付款分:预约证券、委托证券 以功能分:信用证券、支付证券 3、以到期日分:远期票据(如:汇票)、即期票据(如:汇票、本票、支票)(法律上)即《票据法》: (属委托他人付款) (属约定自己付款)(属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付款)票据法调整对象:1票据关系 2票据运作中形成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特征:1.强行性2.技术性3.应变性4.二元性 票据法(票据交易基本原则):1.迅捷2.安全3.确定4.公平汇票、本票、支票的重要区别: 1. 2. 3. 4.5. 6. 7. 8. 9. 10.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不同 付款主体不同 付款承诺制之有无不同 票据责任承担者不同 保证制度之有无不同 到期日不同 提示付款的期限不同 票据权利时效期间不同 记载事项与方式不同可能存在的票据关系当事人不同 1、票据分类 1、 汇票 2、 本票 3、 支票 第二章 概述第三章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特征:主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由票据法调整以金钱债权为内容 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承担者的多数性 非票据关系特征:为法律关系的一种 不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与票据关系运作密切 由票据法调整 商业汇票发行关系【发行主体:出票人、收款人、 背书关系【背书主体:背书人、被背书人】 、 承兑关系【承兑主体:承兑人、收款人(持票人)本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支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第四章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特征:【是一种金钱债权、与票据密不可分、具有双重性】分类:1、 主权利、从权利(主从关系划分)因保证关系产生2、 先序权利、后序权利(行使顺序划分)3、 原本权利、辅助权利(是否具有辅助性划分)4、 形式上的权利、实质上的权利(以形式和内容划分)票据权利:【1、承兑权2、付款提示权3、给付受领权4、追索权(债权请求权)】 票据权利取得的事由【因签发、因转让、因保证、因支票保付行为、因汇票或参加承兑】 票据权利取得的其他法律事实:【善意取得、因清偿取得、因非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发生事由取得】 单纯交付不产生票据权利的转让限制票据权利取得的两种情形:1、 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无票权)2、 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的,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无票权)票据权利行使方式:【提示票据、追索权行使应当提示票据后还应当具备一定条件】 票据保全方式:【催告方式、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提供拒绝证明】票据法体例结构 票据法与民法分离的立法体例的优点: 1. 2. 3. 4. 5.便于将两者作出区别,使之适用明确; 便于对民法的规定进行补充; 便于票据法的优先使用; 便于票据法的修改、不断提醒票据法的进步性; 便于同国际交易规则接轨。

票据法-复习要点

票据法-复习要点
国际惯例适用
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 国际惯例。
05
违反票据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和涂改行为认定及处罚措施
伪造
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伪造票据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变造
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 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应承担刑事 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03
付款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
付款。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
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本票与支票异同点比较
• 相同点:都是设权有价证券;都是格式证券;都是文字证券 ;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都是无因证券;
• 不同点:本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支票则只有两个;本票的 主债务人为出票人,而支票的主债务人为保付人;支票在流 通领域中的转让,必须采取记名背书的方式,而本票的转让 方式与一般票据相同,既可以采取记名背书,也可以采取空 白背书的方式;本票的持票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债务人 或保证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即丧失对票据的追索权;本票 是承诺证券,出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是自付证券。支票 是委付证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 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涂改
指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进行涂抹或消除的行为。涂 改票据的,票据无效;若因此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非法使用、出借和转让行为处理办法
80%
非法使用
指未经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他 人票据的行为。非法使用票据的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0%
出借
指出借人将票据借给他人使用的 行为。出借票据的,应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后果。

票据法复习资料

票据法复习资料

票据法复习资料∙商事交易经常发生于异地之间,有关款项或经费需送往异地,直接携带或运送金钱,极为不便和不安全;用票据输送款项,则简捷安全。

∙ 1 票据在法律上的分类:①以是否为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为标准,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和非票据法上的票据;②汇票、本票、支票;③以票据行为的发生地和适用的法律为标准,分为境内票据和涉外票据;④以出票人为标准,分为银行票据和商业票据。

∙票据在学理上的分类:①以票据关系中的付款人是否为出票人为标准,分为委付证券和自付证券;②以票据的授受是依据信用还是现实资金关系,以及票据的支付期限为标准,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③以票据出票时记载收款人的方式为标准,分为记名票据和无记名票据;④以出票时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否记载完全为标准,分为完全票据、不完全票据和空白票据。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2 票据的社会经济功能:①汇兑工具。

商事交易经常发生于异地之间,有关款项或经费需送往异地,直接携带或运送金钱,极为不便和不安全;用票据输送款项,则简捷安全。

②支付工具。

有信誉的票据,在相当意义上即意味着票据上所记载数额的金钱,商事交易和社会生活中,不以现金进行付款,而用票据交付时,票据即发挥了支付工具的功能。

③信用工具。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具有信用工具的功能。

商事交易中,交易与付款同时进行,为现货交易;交易与付款不同时进行,而是在交易之后的一定期日后再给予付款的,接受将来再给予付款的交易人,是基于对付款人的信用而接受表示将来付款的票据,远期或定期票据具有信用工具的功能。

背书**方式发明后,票据信用从直接交易人之间的信用扩展到社会的信用。

经济法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经济法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经济法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选题1. 根据《票据法》,下列哪项不是票据的基本特征?A. 流通性B. 无因性C. 可转让性D. 唯一性答案解析:D。

票据的基本特征包括流通性、无因性和可转让性。

唯一性并非票据的基本特征。

2. 汇票的出票人是:A. 付款人B. 收款人C. 持票人D. 背书人答案解析:A。

汇票的出票人是付款人,即承诺在将来某一确定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人。

3. 支票的有效期为:A. 3个月B. 6个月C. 1年D. 2年答案解析:B。

根据《票据法》,支票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多选题1. 票据法中,哪些行为属于票据行为?A. 出票B. 背书C. 承兑D. 付款答案解析:ABCD。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付款。

2. 下列哪些情况会导致票据无效?A. 票据金额未填写B. 票据日期未填写C. 票据上出现涂改D. 票据上签名不清晰答案解析:ABC。

票据金额、日期未填写或票据上出现涂改,都会导致票据无效。

签名不清晰但能辨认的,票据仍然有效。

三、判断题1. 票据的背书转让必须连续,否则票据转让无效。

()答案解析:错误。

票据的背书转让不要求连续性,但背书人对票据的连续性负有保证责任。

2. 汇票的持票人可以要求出票人或背书人支付票据金额。

()答案解析:错误。

汇票的持票人只能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四、简答题1. 请简述票据的无因性特征。

答案解析: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的支付义务不依赖于票据的基础关系,即票据的支付义务独立于其背后的原因关系。

即使基础交易无效或存在争议,票据的支付义务仍然有效。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张三向李四出票一张汇票,金额为10000元,付款期限为3个月。

张三在汇票上背书转让给了王五。

王五在汇票到期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赵六。

汇票到期后,赵六请求付款,但付款人拒绝支付。

问题:赵六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答案解析:赵六作为持票人,首先应向付款人提出付款请求。

如果付款人拒绝支付,赵六可以向出票人张三或背书人王五提出追索。

票据法考试重点

票据法考试重点

1、简述票据的概念、法律特征、作用1. 广义的票据(有价证券) :一切体现商事权利和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

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

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承诺自己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性质(法律特征)1.是设权证券(与证权证券不同)2.是无因证券(又叫抽象证券、不要因证券)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3.是文义证券4.是金钱、债权证券5.是流通证券(背书、单纯的交付即可转让于他人 A )6.是要式证券(格式、记载事项、行为)7.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都必须持有票据。

由此派生提示性、交付性、交回(返还)性]票据的作用1.支付工具的作用(最原始、最简单、最基本的作用 -代替现金使用) (支付、汇兑、结算)2.流通作用(信用货币、背书制度提高其流通性3.信用工具的作用( 贷款、贴现、债权凭证、背书)4.融通资金的作用(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的还可以质押)2、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特征、种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要件票据行为的概念广义: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准法律行为狭义: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研1.要式性2.无因性(抽象性)3.独立性4.文义性1.要式性(1)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而且每一种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2)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由行为人签名或盖章;(3)各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格式或款式,即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记载一定的内容。

2.无因性(抽象性)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在法律上是相互分离的票据行为的产生实际上是有原因的不过从法律上看,票据行为是依据其自身的要件产生效力的。

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

3.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具体表现在:(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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