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风险运营效能提升的制度安排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范文(3篇)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1.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有效提升资金利用效率,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包括公司的存款、支出、收入、拨付等各项资金活动。
3.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开展货币资金管理活动,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规。
4.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货币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存款管理1.公司应按照资金需求和风险特征,合理安排货币资金的存款期限和金额。
2.公司应确保存款资金的安全性,选择有信誉和稳定经营的银行作为主要存款账户。
3.公司应定期对存款利率进行比较分析,寻求最佳的利率收益。
4.公司应根据实际需求,及时调整存款期限和金额,合理配置存款。
三、资金支付管理1.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支付流程,确保支付合规、准确、及时。
2.在支付过程中,应遵循尽量使用电子支付工具、减少现金支付的原则。
3.公司应严格执行付款审批制度,确保支付活动的合规性和正确性。
4.支付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资金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支付双重确认等。
四、资金收入管理1.公司应建立并执行完善的资金收入确认制度,确保收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2.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核对收入金额和来源,确保资金的安全。
3.公司应建立内部核对机制,防止虚假收入和错误入账。
4.对于收入的账务处理,应及时进行确认、核对、入账,并保留相关凭证。
五、资金拨付管理1.公司在实施担保业务时,应建立拨付审批制度,确保资金拨付的合规性。
2.拨付审批程序应包括审批人员、审批程序和审批要点等,并记录审批结果。
3.公司应确保拨付的资金用途合规,避免将资金用于非担保业务。
4.拨付后应及时跟踪和核对资金使用情况,确保拨付的资金得到合理使用。
六、资金运作管理1.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资金的运作方式。
2.公司应制定资金运作计划,及时跟踪和分析运作情况。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6•【文号】银保监办发〔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十四五”期间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减负纾困、恢复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稳中求进,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供给(一)总体要求。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六稳”“六保”战略任务,加强和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纾困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巩固和完善差异化定位、有序竞争的金融供给格局。
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扩展服务覆盖面。
稳步增加银行业对小微企业的信贷供给,优化信贷结构,促进综合融资成本合理下降。
丰富普惠保险产品和业务,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和保障服务。
(二)工作目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继续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即此类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
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比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实现全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
在确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前提下,力争总体实现2022年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
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能(三)完善多层次的小微企业信贷供给体系。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文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文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现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
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
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八条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发文字号】银保监发[2018]1号【发布日期】2018.04.02【实施日期】201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 [2018]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 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二、《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三、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监局将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式样)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 年 4 月 2 日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024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实施方案

2024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实施方案第一节:绪论一、背景和意义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的重要力量。
但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如融资难、技术创新能力不足、市场竞争压力大等。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和提高其市场竞争力,我们制定了“2024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实施方案”。
二、目标和任务本次工程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推动其快速成长,具体目标和任务包括:1. 提升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解决融资难题;2. 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3. 加强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拓展市场份额;4. 支持中小企业培养和引进人才,提升人力资源质量;5. 加强中小企业的管理能力,提高企业运营效率;6. 建设良好的创业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第二节:融资支持一、优化融资环境1.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机制,完善融资服务体系;2. 支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3. 鼓励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
二、创新融资模式1. 推动银行与中小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构建风险共担机制;2.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方式获取资金;3. 鼓励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开展合作,提供融资支持。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1. 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支持;2. 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制,提供中小企业的风险保障;3. 鼓励银行创新信贷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等支持。
第三节:技术创新支持一、创新创业支持1. 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基地,提供创新创业培训和辅导;2. 鼓励中小企业投入科研经费,推动技术创新。
二、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1. 鼓励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科技创新项目;2. 提供中小企业科研人才招聘支持,吸引高端人才为中小企业服务。
三、引进和培养技术人才1. 建立中小企业创新人才库,提供技术人才的库存和流动;2. 鼓励中小企业与技术人才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提供稳定的职业发展机会。
担保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风险控制管理,确保公司稳健经营,维护客户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和完善担保公司风险控制体系,明确风险控制职责,加强风险防范和化解,确保担保业务安全、合规、高效运行。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架构第四条本公司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控制政策和制度,对担保业务进行全面风险评估,指导各部门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风险控制部,负责具体实施风险控制工作,包括风险评估、监控、预警、处置等。
第六条各部门应设立风险控制岗位,负责本部门风险控制工作,确保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风险评估第七条风险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对担保业务涉及的各类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二)客观性: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进行风险评估。
(三)前瞻性:关注潜在风险,提前预警。
第八条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内容:(一)担保对象评估:对担保对象的信用、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评估。
(二)担保业务评估:对担保业务的风险程度、风险敞口等进行评估。
(三)担保担保物评估:对担保担保物的价值、变现能力等进行评估。
第四章风险监控与预警第九条风险监控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时性:对担保业务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二)准确性:确保监控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有效性: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措施化解。
第十条风险监控包括以下内容:(一)担保对象监控:对担保对象的信用、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持续监控。
(二)担保业务监控:对担保业务的风险程度、风险敞口等进行持续监控。
(三)担保担保物监控:对担保担保物的价值、变现能力等进行持续监控。
第十一条风险预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性:在风险发生前,及时发出预警。
(二)准确性:预警信息准确无误。
(三)有效性:预警措施有效。
第五章风险处置第十二条风险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迅速性:在风险发生时,迅速采取措施处置。
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提高担保业务的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
第三条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担保公司所有业务领域和环节,确保业务运作合规、稳健;2. 风险导向原则:以风险防范为核心,强化风险评估、监控和预警;3. 分级管理原则:根据业务性质、风险程度和责任划分,实施分级管理;4. 持续改进原则:根据业务发展、市场变化和监管要求,不断优化内部控制体系。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担保公司设立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督执行和持续改进。
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内部控制委员会下设以下工作机构:1.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预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2.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3. 法律合规部门:负责法律合规审查,确保业务运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4.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内部控制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激励。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六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1. 风险识别:全面识别担保业务中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2. 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量化或定性评估,确定风险等级;3. 风险控制:根据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内部控制措施、业务流程优化、风险分散等;4. 风险监控:定期监测风险状况,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5. 风险预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报告风险信息。
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估体系,对担保对象进行信用评级,确保担保对象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09•【文号】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执行国资委关于担保管理有关要求,建立担保制度、规范担保行为,担保规模总体合理,担保风险基本可控,但也有部分企业存在担保规模增长过快、隐性担保风险扩大、代偿损失风险升高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有效防范企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债务风险交叉传导,推动中央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中央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融资担保权限和限额、融资担保费率水平,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
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管理制度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加强融资担保领域的合规管理,确保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
二、加强融资担保预算管理。
中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坚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
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提交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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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风险运营效能提升的制度安排——金融发展视角下的首次系统性探讨顾海峰(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上海200433)摘要: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重要途径,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市场承担着重要的金融功能。
本文从讨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概况出发,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制度性金融缺陷进行了深入研究,本研究对于构建完备有效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切实有效地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具有很好地理论指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制度性金融缺陷;金融创新;对策文献标识码:A AF830.91文献标识码:中图分类号:F830.91中图分类号: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但是,我国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渠道不畅,银行贷款难问题异常突出,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关键是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其中的重点环节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转嫁、降低银行的部分风险,提高银行给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性[1]。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是市场机制和宏观调空有机结合的典范,是变行政手段为政府引导的有效方式,是化解金融风险[2]、改善融资环境的重要手段[3],也是WTO条件下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措施。
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4],其中绝大多数已发挥了对中小企业融资应有的促进作用[5]。
因此,建立一个良好的可持续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中小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和现实选择[6]。
我国自1992年开始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以来,已初步建立起了以政策性担保、互助担保及商业担保三种模式为主体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7]。
随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快速发展,对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全面提升信用能力和缓解贷款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8]。
但是从试点情况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还是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9]。
因此,全面、深入地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面的研究,对于促进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不断完善,实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从政治经济学的层面来看,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一定的制度性缺陷[10],本文将通过下面的实证分析,来说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现状所存在的制度性金融缺陷。
本研究将为加快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实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本课题组通过于2005年对中小企业居多的浙江省进行了实地调研,共调查6个城市(杭州、嘉兴、宁波、台州、温州、绍兴)的41家信用担保公司,并对6个城市的信用担保主管部门进行访谈,同时向全国的600家担保机构邮寄了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06份。
本研究采用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所获得的147家担保机构的数据来进行下面的实证研究。
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如下四个方面的制度性金融缺陷:一.以政策性担保为主、商业性担保与互助担保为辅的“一体两翼”担保体系难以构建。
本次调查发现,互助性担保实际也是由政府管理建立的,而非由会员企业自发组建而成。
政府主动引导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减少了政府对政策性担保的投资,企业也信任政府的管理,愿意以政府为主成立互助性担保。
萧山的互助性担保最初均是由政府投入资金,逐步吸收会员企业入资后,政府慢慢减少资金投入,但担保机构仍然由政府管理,通常为各村镇主管工业的副镇长当一把手。
互助性担保机构发展需要适宜的外部环境,要求会员企业之间相互了解,因此仅限于企业众多的村镇发展。
由于互助性担保同政策性担保一样具有非盈利性,所以在互助性担保居多的地区,商业性担保同样难以生存。
深圳1的担保业状况也客观佐证了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难以共存的结论,在深圳的22户信用担保机构中,政府出资设立的仅2户,注册资本占总额的11%左右。
没有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低价竞争,深圳的担保业发展迅猛,出现了诸如中科智这样的行业佼佼者。
图1给出了杭州、深圳等城市政策性担保资本占担保业资本比例情况。
1杭州、深圳政策性担保资本占担保业资本比例二.缺乏完备有效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147家担保机构平均每家发生代偿5.44笔,代偿金额131.2万元;其中商业性担保机构平均每家发生代偿6.38笔,代偿金额121.7万元;政策性担保机构平均每家发生代偿9.77笔,代偿金额237.45万元;互助性担保机构平均每家发生代偿0.081笔,代偿金额2.4万元。
互助性担保的体制保证了其对担保风险的控制能力强于其他2类担保机构,但也限制了其业务的扩大,能够加入互助性担保的都是已经崭露头角的优秀企业,而其他具有潜力但尚未崭露头角的企业则无法参与,因此,互助性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过于局限,无法取代商业性担保和政策性担保的作用。
作为高风险行业,担保机构发生代偿在所难免,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职业”与“业余”的区别也决定了二者的风险控制水平必然有差别,从图2和图3中的数据来看,政策性担保机构无论从代偿笔数和代偿金额都高于商业性担保机构,而从我们了解到的担保机构的代偿率来看,商业性担保机构有25%没有发生过代偿,有42%代偿率在0.1%~0.2%之间,有33%代偿率在0.2%之上,最高为0.3%。
而政策性担保机构中有56%代偿率在0.2%~0.3%之间,有31%代偿率在0.3%~0.4%之间,有13%代偿率在0.4%以上,最高为0.5%。
图2商业性担保机构代偿率分布图3政策性担保机构代偿率分布政策性担保机构之所以代偿率会高于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原因是前者的从业人员大部分为兼职人员,无论从专业知识还是从工作态度而言,都不能与专业担保人才相提并论,而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经营好坏与从业人员的待遇并不挂钩,这与商业性担保机构业绩与待遇成正比的情况截然不同。
对于风险防范措施,目前担保机构基本仍然只采用较原始的保证金和资产反担保,147家担保机构中仅有13家商业性担保机构建立了客户风险评价指标体系,而对控制风险的一些关键性指标,如行业集中度和客户集中度,147家担保机构没有1家担保机构有明确的限制。
三.缺乏强有力的银保业务协作和风险分担机制147家担保机构中有95家担保机构只有1家协作银行,34家担保机构有2至5家协作银行,18家担保机构有5家以上的协作银行。
大多数政策性担保机构和所有的互助性担保机构只与当地城市商业银行合作,原因是这两类担保机构由政府管理,政府希望协作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如萧山区政府还要求协作银行对担保贷款优惠20%的利率,这些条件银行通常难以接受。
首先各大商业银行对担保贷款这样小规模的业务就不屑一顾,其次各大商业银行在城市的分支机构根本无权决定责任比例和是否优惠利率,因此政策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基本都是与城市商业银行或者农村合作银行等当地中小银行进行合作。
而中小企业融资本身也是城市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而且合作双方的政府背景让城市商业银行可以满足担保机构在责任分担比例和利率优惠上提出的条件。
从分担比例的情况来看,政策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承担的比例一般在70%~80%之间。
商业性担保机构由于缺乏政府背景,而且机构规模较小,因此很难让银行同意承担相应责任,均承担100%的责任。
从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来看,银行更乐意与规模较大的担保机构进行合作,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担保机构规模越大抗风险能力越强,而能提供的担保范围也越广,规模较小的担保机构则只能提供小额度的担保;二是规模较大的担保机构基本都是担保业务开展以来涌现出的行业佼佼者,其经营管理能力高于其他小规模的担保机构。
四.信用担保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监管体系的严重滞后性从国内担保业的法律环境看,全国人大于1995年6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并于当年10月1日起生效。
另外,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引导和促进担保业的发展。
1999年7月,中共中央12号文件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的建议》中指出"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的信用担保体系,创造融资条件"。
1999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培育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贷款担保、技术支持等服务"。
国家经贸委1999年6月下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信用担保的指导原则、担保体系、资金来源、业务程序、银行选择、风险控制及内外部监督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
国家经贸委2000年7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其中的第五部分专门论述了信用担保问题。
国家经贸委2001年2月下发了《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国信用担保体系的试点范围、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担保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作出规定。
国家财政部于2001年2月出台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机构的组织结构、业务范围、评审制度、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1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出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配合担保机构合理确定担保基金的担保倍数,简化审贷手续。
信用担保行业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其行业管理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目前也尚未明确。
五.制度性金融创新的对策建议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出制度性创新的政策建议,以不断完善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切实有效地发挥其在中小企业间接融资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一)建立以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政策性担保与互助担保为辅的担保体系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应该以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为此,本文给出制度性创新后的信用担保体系(如图4所示)。
商业性担保机构并非只指完全由民间出资的担保机构,政府也可以投入一部分资金作为引导,但机构的运营管理必须按照商业化的模式来运行,完全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有诸多难以避免的缺陷:首先,地方财政财力有限,使得政策性担保机构规模较小,而不能以盈利为目标使其无法通过自身积累壮大规模;第二,政策性担保机构缺乏专业的担保人才,而其对人才的吸引力也低于商业性担保机构;第三,如果不以盈利为目标,那么如何考核政策性担保机构?如果以扶持的企业数量作为指标,则可能出现盲目担保的情况,如果以代偿率作为指标,则会出现类似于“惜贷”的情况;第四,由于没有明确考核的指标,因此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很难激励和约束,而控制着大量资金的担保机构难免出现“寻租行为”,对于寻求担保的企业很可能通过行贿的方式获得担保;第五,由地方政府出资组建的担保机构,难以避免受政府干预,国有商业银行留下大量呆坏帐的前车之鉴不得不让人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