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_国际结算票据概述
国际结算第二章票据

我国票据法第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 定得,适用国际条约得规定。但就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申明保留得条款除外。本法 与中华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 没有规定得,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这充分体现了“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 得原则:涉外票据首先适用国际条约,然后 才适用我国票据法;如果国际条约与我国 票据法都没有规定得,则按国际惯例办事。
(二)大陆法系——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1930、1931年国际联盟两次在日内瓦召 开票据法统一会议,有法、德等30多个国 家参加,形成了:
《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for Bill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汇票与本票统一法公约)与《 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for Cheques》(支 票统一法公约)。
4、无因性——无条件支付性。
“因”就是指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得 原因,票据就是一种不要过问原因得证券。
大家学习辛苦了,还是要坚持
继续保持安静
票据原因就是票据得基本关系,包括:
资金关系
对价关系
票据就是否成立以及票据当事人得权利 义务,不受票据原因得影响。
因此说,票据就是一种要“式”不要 “因”得流通证券。
票款得人;又称为受票人(Drawee),就是票 据开给得当事人。
☞远期汇票付款人对汇票作承兑后就成 为承兑人。
(三)收款人
收款人(Payee)就是出票人指定得收取 票款之人。就是第一个持票人。
(四)背书人(转让人) 背书人(Endorser)就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
目得在票据背面签章并交付给受让人得 人。 (五)被背书人(受让人)
国际结算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国际结算概述1.国际结算的概念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指处于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外汇收付业务。
注意:该定义的关键词:“不同国家”、“通过银行”、“外汇收付业务”。
2.国际贸易结算由国际贸易活动而发生的货款结算,以结清买卖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国际贸易结算。
3.国际非贸易结算国际贸易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以及政治、文化等交流活动,而引起的货币收付,称为非贸易结算。
它们建立在非商品交易基础上,常见的侨汇、旅游、运输、通讯、建筑、保险、金融、咨询、广告等。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1.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它作为某人的、不在他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具有流通转让性,又是流通证券。
如发票、提货单、栈单、仓单、保单.2.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这是本章研究的对象。
3.票据流通的三种形式:(一)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Assignment):1、转让书(书面形式),转让人签名。
2、在债务人处登记过户,或书面通知原债务人,不因债权人更换而解除其债务。
3、转让人只能将其拥有的权利让渡给受让人.受让人获得权利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4、三个当事人: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及原债务人如:股票(Share Certificate)、人寿保险单(Life Policies)、政府证券(Certificate of Government Stock)、债券(Debenture)等采用过户转让,它们不是完全流通证券。
(二)交付转让(Transfer)1、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转让,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课程教案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票据的作成,从形式上看必要项目记载必须齐全,各个必要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方可使票据产生法律效力。
(四)提示性(Presentment)
票据上的债权人(持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
教学难点:
1.使用英文常用术语表达汇票全部内容;
2.已知汇票的必要项目,学会开出一张汇票还要学会做成背书、承兑、保证的票据行为;3.计算远期汇票的付款到期日;
4.学会贴现率和贴现天数,计算贴现息和净款;
5.本票和汇票的异同;
6.支票和汇票的异同。
教学
方法
采用讲授、读书指导、思考练习、课堂提问、案例讲解和课后作业的方式。
简要介绍中国的汇票和本票。
教学
目的
1.掌握票据的特性、金融票据的必要项目、票据当事人的权责、主要的票据行为;
2.熟悉票据的功能、主要金融票据的分类及其用途;
3.了解票据的法律体系、中国票据法的概况。
教学
重点及难点
教学重点:
汇票本票支票债权人债务人持票人正当持票人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贴现业务拒付退票追索权旅行支票流通存单支票划线票据清算融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2)受让人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并不优于前手,而是继承前手权利,还要受到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4)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采用交付转让的票据有提单(B/L)、仓单(Warehouse Receipt)、栈单(Dock Warrants)、写明“不可流通”字样的划线支票或即期银行汇票(Not Negotiable Crossed Cheque or Demand Draft)等,它们是准流通证券(Quasi-negotiable Instruments)或半流通证券(Semi-negotiable Instruments)。
(本科)国际结算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教学课件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2. 票据的产生与发展
票据起源于中 国,早在中国的唐 宋时期就有了票据 的雏形。唐代的“ 飞钱”类似于汇票 ,“贴”类似于银 行的支票;宋代的 “便钱”类似于即 期汇票,“交子” 类似于本票。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西方国 家也出现了票据,并且发展速度非 常快。在欧洲,票据起源于12世纪 ,意大利的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 书”类似于本票;15世纪,商品买 卖多以票据接收;16世纪,法国开 始有了背书的制度;17世纪,一些 国家开始进入票据成文法时期;18 世纪,英国开始使用支票;19世纪 ,各国票据制度逐步健全,1882年 英国颁布的《票据法》成为世界票 据法典范。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1. 票据的含义
广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
作为某人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狭义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货币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
,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应用案例
案情:
甲国的A公司销售一批价值10万美元的货物给乙国的B公司,其货款的支付 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1)B公司准备好10万美元现金,在约定的交货地点直接将现金交付给A公司。 (2)A公司开出要求B公司支付10万美元的商业票据,得到B公司承兑后,A公 司即可将其作为10万美元的等价物用于购买其他商品的支付。 (3)B公司向其在本国的开户银行C银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C银行同意并 开立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A公司委托其开户银 行向C银行提交信用证及项下的全部单据,C银行审核A公司提交的单据并确认 无误后,向A公司支付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
02章—票据和汇票-(庞红国际结算第五版)PPT课件

▪ I should be pleased if you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 无效汇票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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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三、票据的功能 (一)汇兑功能 (二)支付功能 (三) 信用功能 (四) 融资功能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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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四、票据的法律系统
广义票据法:指调整票据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被称作实 质意义上的票据法。 狭义的票据法:是指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即各国政府为了促进商 品贸易的发展所制定的关于汇票、本票以及支票的流通规则的法 律规范。被称作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
4、背书人、被背书人和持票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 字,称作“背书”,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票据之 人称作“背书人(endorser)”,受让者则成为“被背书人 (endorsee)”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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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五、票据发调整的对象
5、承兑人:经持票人提示票据,远期汇款的付款人在汇票正面 签字,明确自己到期付款的责任,即成为承兑人(acceptor)。 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 2国020年际9月结28日算中的票据就是指这种狭义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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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二、票据的特征
▪ 设权性----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随 之确立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 出票人是个人,如果代理他的委托人字,而委托人是公司、 单位、银行、团体时,应在公司名称前写上“For” 或”On behalf of”字样,并在个人签字
后面写上他的职务名称。如:For ABC Co,London.
John Smith Manag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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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票据号码————任何一张票据都有号码即汇票号码
stated date) 如:At Bills payable
60 days after 1st May ,2006 pay 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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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项目
B.到期日算法:“算头不算尾,若干天后的最后一天是到期日, 若遇法定休息日、节假日顺延。(p11)
3)固定将来日期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on a fixed future date)此种汇票称为板期付款汇票,须提示要求 承兑,以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如:On 30th dec.fixed pay to …
hundred and eighty seven only.
Drawn under Bank of Atlantic,London L/C No.1162/200x
dated 21 Jan., 200x
To Bank of Atlantic
For China National Animal
.
15
必要项目
4 ..付款时间(Time of payment)或付款期限(Tenor)
有四种:(区别于国际结算的四种付款时间)
1)即期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at sight/on demand/on presentation)又称即期汇票。提示汇票
的当天即为到期日。无须承兑。若汇票没有明确表示 付款期限的,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 及后手对汇票都不再 拥有权利,受害人是 被骗者,付款人鉴别。
票据绝对 未规定绝对必要项目, 必要项目 票据形式合格就有效。
2014-4-13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三)法的冲突
国际上通行票据的行为地法律原则:
票据的完善与否以出票地的国家法律为准;
其它票据行为的正确有效与否以该行为发生地
五、汇票的贴现
六、汇票的种类
2014-4-13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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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票的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Drawer)签发的,委托付款人(Drawee)在见票时 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Payee)或持票人 的票据。 特别注意: 1、汇票是出票人的书面命令
2、汇票的付款命令是无条件的,如果附加了条件,就是无效汇票。
2014-4-13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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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1.必须用英语的祈使句,以动词开头,命令式语句。 2.支付命令必须是无条件的,附带条件的支付命令将使汇票无效。 如货与合同相符即付款10万美元;从壹号账户付1万美元。(都是有 条件的,无效命令)
而付设备款50万美元;付10万美元再借记某账户的表示,则是 说明付款的原因和性质,是无条件的、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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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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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的变造
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签名 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称为票据的变造,如变更票 据金额、到期日、付款地或其他票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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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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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风险的防范
各种形式的票据,大部分要通过银行来处理,银 行在票据风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银行应该正确运用票据法的条文,遵守票据流通 的法令、惯例,强化票据风险防范的意识;对持票人 所提交的票据应仔细审阅核查,发现疑点,及时查询, 鉴别真伪,并采取相应措施,是防范票据风险的必要 环节。
国际结算双语课件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Functions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
支付工具payment instrument
流通工具transferable instrument 信用工具credit instrument 融资工具financing instrument
Parties to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出票(Issue) 背书(Endorsement) 提示(Presentation) 承兑(Acceptance) 保证(Guarantee or Aval) 付款(Payment) 拒付(Dishonor) 追索(Recourse) 参加承兑和参加付款 (Acceptance/Payment for honor)
Chapter two Negotiable instruments
General introduction Bill of Exchange/Draft
Promissory Note
Check
General introduction
What is a negoti承兑的期票,作为 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 偿还原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 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 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 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 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已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 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丙 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 法院将如何判决? 甲、乙的拒付理由不成立,银行已破产清理,只需 向甲、乙追索即可。
汇票是由一个人(drawer) 向另一个人签发的(drawee)/受票人 无条件的unconditonal 书面命令order in writing 要求其在见票时或在未来某一规定的或可以确定的 时间(tenor) 将一定金额的款项支付给某一特定的人或指定的人 ,或持票人(pa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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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结算票据概述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票据的定义、特性和作用;了解票据的起源以及国际和国内票据体系;理解并掌握票据权利和票据抗辩的相关规定。
第一节票据的概念、特性和作用世界上最早进行的交易是物物交换,其后发展到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现金成为了重要的收付工具。
由于国际贸易中现金的携带既不方便又不安全,随着商业活动的日益发展,出现了能够代替现金流通的票据。
票据是国际贸易从现金结算演变为非现金结算过程中产生的工具,它的出现大大推动了国际结算的发展。
一、票据的概念广义的票据是指一般的商业凭证,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仓单、提单、债券等等。
狭义的票据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信用工具,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一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一般来讲,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就是指这种狭义的票据,它代替现金起流通和支付作用,从而抵消和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因而是国际结算中的重要工具。
就狭义的概念来说,票据包括的范围在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在西方国家中,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把汇票、本票划作票据,而把支票另作单独一类,如德国、法国等;而英美法系的国家把汇票、本票作为票据,支票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汇票,因而也视同为票据,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
我国对此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条第2款,票据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关于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定义,我国票据法是这样规定的:“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由以上定义可知,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在于付款人的不同:本票属于自付证券,也就是付款人本身就是出票人;汇票和支票属于委托证券,付款人是除了出票人外的第三方,支票的付款人相对比较特殊,是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而汇票的付款人通常为一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以上有关票据的概念中涉及了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和付款人,他们都属于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简单地来说,出票人(Drawer)是作成票据、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
持票人(Holder)是持有票据并享受票据权利的人。
票据上载明的收款人(Payee)即为第一持票人或原始持票人,持票人可以通过转让票据从而转让票据权利。
付款人(Drawee)有时也称为受票人,是指票据上载明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二、票据的特性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普遍使用的信用工具,具有以下几个特性:(一)设权性所谓设权性,是指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以票据的设立为前提,票据是一种表示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的文本。
票据发行的目的,主要不在于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票据作成之前并不存在,它是在票据作成的同时产生的。
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便随之而确立。
作为一种金融、信用或结算工具,票据的发行目的是支付,或者说是代替现金充当支付手段。
例如,我国A公司从美国B公司进口了价值1万美元机器设备,A应向B支付货款1万美元。
付款方式有两种:一种可以直接支付现金,二是通过签发票据付款。
由于直接付现不方便,A和B商定以票据支付。
于是A开出票据命令第三方C公司在见票时向B付款l 万美元。
本来,B和C之间是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这时,C却成了票据债务的承担者(债务人),虽然A和B之间因购货而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票据的产生并非是为了证明这种关系,而是A通过票据这种工具来向B付款,C因与A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存款行或债务人等)而被A指定为票款的支付者。
总的来说,票据设权性的意义在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随票据的设立而产生,并且,转让票据权利需要交付票据,而票据权利的行使也必须提示票据。
(二)无因性所谓无因性是指票据是一种无须过问原因的证券。
无因性中的“因”是指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
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当然存在着原因。
比如一张由A签发的命令C 支付1万美元给B的汇票,B得到该汇票后将其转让给了D。
出票人A可以指定付款人C付款不会是没有缘故的,他们之间一般存在资金关系,比如付款人处有出票人的存款,或者付款人欠出票人款项。
出票人A指定收款人B拥有收款的票据权利,也不会没有原因,他们之间通常存在对价关系,比如出票人在收款人处购买了货物。
而B将票据权利转让给D,通常是因为B和D之间存在着与A和B之间类似的对价关系。
以上列举的这些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票据权利义务的基础,也被称为票据原因。
票据的无因性并非否认这种关系,而是指票据一旦作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的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
举例来说,在上面这个例子中,B将票据转让给D,对于票据受让人D来说,只要是合格票据,他就有权向付款人C提示要求其付款,而无须向C说明票据取得的原因。
票据的无因性为票据的流通和转让提供了安全保障。
(三)要式性所谓要式性,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各国法律对票据必须具备的形式条件和内容都作了详细规定,各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能随意更改。
比如我国《票据法》第22条就明示了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而且规定汇票上未记载规定的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对本票和支票也有如此规定。
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是合格的票据,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才会得到保障。
如果票据的形式不统一,重要事项记载不全或不清,没有按照法律的严格规定来记载,那么票据就是不合格的和无效的,也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比如某人持有一张缺少出票人签章的汇票,由于出票人签章是汇票必须记载的绝对必要项目,那么这张汇票就是无效汇票,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换句话来说,付款人可以对持票人拒付。
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其形式和内容,所以我们常说票据“要式不要因”。
票据的要式性除了要求出票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外,实质上对票据的转让、承兑、保证等行为都有要求,各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都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只有票据行为均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该票据才称得上是要式齐全的票据。
(四)文义性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票据行为的效力等,都必须严格依照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含义而确定,不得以票据文义之外的任何事由来认定或改变票据权利义务。
票据的文义性决定了即使票据的记载事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甚至出现错误,也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变更或补充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丙公司取得了一张出票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出票日期为2007年10月1日、票面金额为40万元的支票,并于2007年10月10日向中国银行提示付款。
甲公司得知后,却向中国银行提出,2007年10月1日为法定假日,公司提前于2007年9月30日下午放假,并统一组织全体员工旅游,所以不可能在2007年10月1日签发支票,该支票实际签发日期应是2007年9月29日,丙公司已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因此,要求中国银行拒绝付款。
甲公司为此提供了公司放假通知、飞机票、景区门票、住宿发票和公司财务人员的证言等相应证据。
根据票据的文义性,即使甲公司确实是2007年9月29日签发支票,法律也只能认定该支票的出票日期为2007年10月1日,而不能凭其他证明认定出票日期为2007年9月29日。
票据的这一特征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持票人,促进票据流通,维护交易安全。
(五)流通转让性所谓流通转让性,是指票据权利可以背书或交付而转让。
流通转让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的转让不同于一般债权和书面凭证的转让,具有如下特点: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根据民法规定,一般债权的债权人在转让其债权时,必须及时通知债务人。
否则,债务人仍应只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而不会向受让人付款。
如乙欠甲100元、丙又欠乙100元,乙即可将对丙的债权(100元)转让给甲(实际上是乙让丙代乙向甲清偿100元债务),但乙必须事先通知丙。
否则,丙不会向甲付款,而只会向乙付款。
债权转让也就不能顺利实现。
而票据的转让,可以仅凭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即可完成,根本不需要通知债务人。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不知晓为理由拒绝承担义务而仍向原债权人清偿。
就前例而言,如果丙因为欠乙100元的事实而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0元,收款人为乙的本票,之后,乙将这张本票转让给甲以清偿欠款,那么当持票人甲要求丙付款时,丙就不能以乙未通知为由对甲拒付。
2.善意并给付对价的受让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民法上的债权转让,受让人与转让人的法律地位相同,受让人受让的债权受前手权利缺陷的限制。
例如,甲向乙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电器,乙将这笔应收帐款,即债权转让给了丙,丙作为受让人有权要求甲付款。
但假如乙提供的电器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甲就有权对乙拒绝付款,现在乙将债权转让给了丙,根据民法规定,丙受让的债权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的影响(由于乙未能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相应其享有的权利是有缺陷的),甲同样有权拒绝付款给丙。
而在票据转让过程中,法律规定善意并给付对价的受让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
比如,甲因向乙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电器而签发了一张以甲作为付款人的票据,乙将这张票据在票据市场上转卖给了丙,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乙提供的电器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丙作为善意并给付对价的受让人,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仍可以主张其票据权利,即丙仍可以要求甲对票据进行支付。
在这里我们应该明确票据受让人拥有票据权利是有条件的:(1)受让人必须是善意取得的票据。
票据的取得,都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旦背离这一原则,取得票据者就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窃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这里所谓恶意取得票据,是指明知票据转让人不是票据上的真正权利人,对票据没有处分权而受让的行为。
比如A明知B持有的票据为偷窃所得,仍受让票据,A就是恶意取得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所谓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是指受让人虽不是明知,但是凭在一般业务交往以及日常生活中所积累的基本经验和习惯,稍加注意就可以知道票据转让人没有票据处分权,但是因为疏忽未加注意而受让票据的行为。
比如A不知道B持有的票据为偷窃所得,但A对B 糟糕的财务状况非常了解,若B转让巨额票据给他,A理应怀疑B的票据债权人身份,如果A仍受让票据,就可以推定A是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