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事实专向性标准探究1论文

合集下载

最新美国对华适用反补贴法的理由评议1论文

最新美国对华适用反补贴法的理由评议1论文

美国对华适用反补贴法的理由评议(1)论文论文论文关键词:乔治城钢铁案苏联模式经济反补贴法中国论文论文摘要:本文以美国对华铜版纸反补贴案为例,详细介绍了美国商务部在本案中的行为依据,即“反补贴法可以适用于中国当前经济”的观点和理由,并做出简要议评。

在2006年11月,美国商务部启动了针对中国铜版纸的反补贴调查。

启动此次反补贴调查,要求美国商务部对其长久以来所遵循的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的政策做出重新考虑。

为此,2006年12月,美国商务部发布征求国内关于反补贴能否适用于中国意见的通知。

在此通知中,美国商务部特地强调了美国上诉法院于1986年对乔治城钢铁案的裁决(该裁决确认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法)。

2007年3月,美国商务部发布了题为“对中国铜版纸的反补贴调查-乔治城钢铁案观点中的分析要素是否适用于当前中国经济”的备忘录。

该备忘录重点指出,乔治城钢铁案所涉20世纪80年代传统苏联模式经济的分析要素已经不适用于当今中国的非市场经济。

因此,形成于乔治城钢铁案诉讼中的美国商务部政策不能阻止反补贴法对中国出口产品的适用。

理由一: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2005年12月22日,在对中国格纸反倾销调查中,被调查方要求美国商务部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进行审议。

2006年5月和8月,美国商务部分别发表备忘录,声称虽然中国经济不再是传统的苏联计划经济,但是在反倾销调查中,依然要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美国商务部在审议中认为,中国政府对市场力量的限制足以将中国在反倾销法的适用中被排除在市场经济国家之外。

比如,中国政府继续将货币排除在市场之外,对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仍然存在大量限制;中国已经吸引了大量国外直接投资,但是对于这些外国直接投资的引导和限制都遵守政府的政策目标;国有企业仍然是中国经济力量的关键构成部分,在很多重要的经济领域,政府的政策主要是确保国有企业在该领域占据主导地位;政府不再通过传统的直接分配资源或政府定价的方式支持国有企业,取而代之的是一系列复杂的行政管理方面的限制,比如对土地使用权的分配进行控制,对国有企业银行持续主导地位的支持。

美国反补贴案与中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探讨

美国反补贴案与中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探讨

美国反补贴案与中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探讨引言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变得日益紧密。

作为世界两大经济体的中美两国,在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自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制度差异,中美之间的贸易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美国反补贴案与中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为题,探讨两国在贸易领域中的政策差异及其影响。

美国反补贴案美国反补贴案是指美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或惩罚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商品或服务在美国市场上的发展。

这些措施主要是针对其他国家政府对本国企业提供补贴进行反击。

美国反补贴案的目的是保护本国企业利益,防止其他国家通过补贴手段在美国市场上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

美国反补贴案的措施包括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对贸易伙伴国实施限制措施和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惩罚性处罚等。

这些措施不仅影响着贸易双方的关系,也对全球贸易体系构成了一定的冲击。

中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相比于美国的反补贴案,中国采取的措施则是通过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来鼓励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和经营。

中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是指对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利润所得征收较低的税率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的目的是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

优惠政策包括,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在经营初期征收较低的税率;对特定领域的外资企业给予税收补贴或减免;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中心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等。

通过这些优惠政策,中国鼓励外国企业增加在中国的投资和就业,同时也促进了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比较研究美国反补贴案与中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在目标和实施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

美国的反补贴案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通过限制或惩罚进口商品来抵消其他国家提供的补贴。

而中国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则是为了吸引外资,通过给予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来鼓励其在中国的投资和经营。

另外,两国的实施方式也不同。

美国的反补贴案主要是通过加征关税、实施限制措施和处罚性措施来达到目标。

论美国补贴专向性的认定标准与评判

论美国补贴专向性的认定标准与评判

论美国补贴专向性的认定标准与评判(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补贴的专向性标准是美国反补贴法之首创。

从美国对进口产品展开的反补贴调查以及专向性的判断标准的适用情况,可以看出其对补贴的专向性有宽泛化解释的趋势,调查机关在适用上具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主要是体现在对概念的解释、有关标准的适用以及不利推定规则方面。

专向性标准是反补贴法律中的重要制度,完善专向性标准对补贴的认定有着极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标签:补贴;专向性标准;不利推定规则反补贴的宗旨是要克服补贴对资源配置带来了的扭曲作用。

如果一项补贴具有专向性,就很有可能会扭曲市场对资源的配置。

所谓专向性就是特定性、非普遍性,是判断一项补贴是否应当被征收反补贴税的标准。

美国是专向性标准的开创者,其反补贴法律中的专向性标准是在行政机关的长期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协议》)基本上采纳了美国法中的专向性标准,但具体对专向性认定要更严格一些。

1 美国立法中的专向性标准美国反补贴立法最初并没有任何关于专向性标准的规定。

“专向性标准”这一概念是在美国反补贴法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形成的。

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守则》,作为对这一国际条约的回应,美国出台了《1979年贸易协定法》。

该法案在《1930年关税法》基础上增加了判断补贴是否存在的专向性标准。

当时商务部对《1979年贸易协定法》中的专向性标准的解释是:只要某一补贴措施是在相关法律规定措辞上或名义上是为特定企业或产业提供的,就可以认定该补贴具有专向性,这就是“法律上的专向性”标准。

美国商务部在其早期的司法实践中,只运用法律上的专向性标准对进口产品所涉及的补贴项目进行审查,即使实际上只有部分企业或产业使用了该补贴,美国商务部也不会对此补贴征收反补贴税。

“法律上的专向性标准”存在很大的漏洞,因此引发了适用中的很多争议。

在1982年的“Cabot Corp .v. United states案”(简称CABOT案)中,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否定了商务部裁决(即认定墨西哥政府对其国内炭黑产业提供的补贴不具有专向性)。

WTO“美国-反补贴措施案”补贴专向性认定研究的开题报告

WTO“美国-反补贴措施案”补贴专向性认定研究的开题报告

WTO“美国-反补贴措施案”补贴专向性认定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2018年3月,欧盟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向美国发起了反补贴措施(CVD)调查,涉及到美国的多个领域,如钢铝、航空、信息技术等。

此外,2019年5月,中国也在WTO向美国发起反补贴措施调查,涉及到农业、化工和航空制造等领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反补贴措施旨在打击国家向本国企业提供违规补贴的行为,保护国际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但需要进行专向性认定。

该研究将着重探讨WTO“美国-反补贴措施案”补贴专向性认定的相关问题。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研究旨在深入了解WTO“美国-反补贴措施案”补贴专向性认定的相关问题,包括认定标准、程序和具体案例分析。

通过对该案例的研究,可以对WTO关于反补贴措施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有更加深入的认识,有利于制定更加合理、有效的反补贴措施政策,规范国际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公平贸易和共同繁荣。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反补贴措施的概念和实质,以及其在WTO体系中的位置和意义。

2.WTO“美国-反补贴措施案”的背景和起因,主要争议点以及各方观点。

3.WTO反补贴措施的专向性认定标准和程序,包括认定补贴对象、补贴行为、影响和性质的具体规定,以及监管机制和争端解决程序的全面解析。

4.WTO反补贴措施案例分析,探讨最新的案件实践和成果,分析案件背景、争议点及最终裁决结果。

本研究将通过文献资料分析、案例研究和对相关专家的访谈等多种研究方法进行,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探讨。

四、预期结果和结论本研究旨在对WTO“美国-反补贴措施案”的补贴专向性认定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并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反补贴措施的工作原理、规定和程序。

最终预期结果是对WTO反补贴措施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深入认识,为各国采取反补贴措施提供更加清晰的依据和思路,促进公平贸易和共同繁荣。

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中的专向性标准评析

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中的专向性标准评析

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中的专向性标准评析张书林【期刊名称】《韩山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33)5【摘要】The standards of specificity in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hereaf⁃ter called SCM agreement) are in some way the codification of that in the American law, but developedconsid⁃erably. Although America’s 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 1994 made some responses to the SCM agree⁃ment, there still remain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as far as specificity is concerned. Some of the specificity stan⁃dards applied in America’s counterv ailing investigations against China are questionable, some are obviously in contradiction with the rules of SCM agreement, and the Chinese government can raise effective defenses accord⁃ing to each case involved. On the macro level,the Chinese government must plan beforehand in law and deci⁃sion making, at the same time, should play an active role in the shaping and developing of the WTO rules, so as to bring forth fairer and more reasonable specificity standards for the SCM agreement.% 《SCM协定》中的专向性标准可以说是美国法中的专向性标准的编纂和修改,但又有相当的丰富和发展。

反补贴法律制度专向性标准论文

反补贴法律制度专向性标准论文

反补贴法律制度专向性标准初探摘要:专向性标准在补贴认定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前提条件。

通过专向性标准对补贴进行过滤筛选,既对补贴进行规制,同时也对反补贴措施进行限制。

专向性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反补贴申诉的数量。

wto、美国和欧盟都对专向性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在实践中运行良好。

我国相关规则却不多,通过对国际标准的学习后,对我国相关规则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字:补贴反补贴专向性一、专向性研究意义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的统计数据表明,2011年全年,全国进出口总值为36420.6亿美元,同比增长22.5%,其中:出口18986.0亿美元,同比增长20.3%;进口17434.6亿美元,同比增长24.9%。

2012年1月19日,美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及越南的应用级风电塔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1]而认定补贴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该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

专向性的重要性在于减少各国宽泛的补贴定义所带来的混乱:为了规制各国的补贴行为,有必要对之进行宽泛的定义;但过于宽泛的定义会诱使各国政府利用反补贴来对付这种补贴。

因此,对于我国及国外的反补贴制度的专向性标准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内理论对于专向性标准研究我国反补贴的相关制度主要体现在《对外贸易法》和《反补贴条例》中,《对外贸易法》第43条规定:“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这一条是对反补贴的原则性规定。

《反补贴条例》在第四条明确规定了需要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这一条件。

除此之外,中国在加入wto时签署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也对补贴专向性问题做了规定。

美国对华反补贴问题浅析

美国对华反补贴问题浅析
中市场导 向型 产业可与反 补贴 兼容” , 再
第二 阶段 : 2 0 0 7年 3 月至今 。美国发
美 国对 华 反 补 贴 调 查 总 体 来 看 可 以 起 的 对 华 反 补 贴 调 查 频 率 越 来 越 高 的 同
到之后 的称 中国“ 已发展到可 以适用 中国 分 为 两个 阶段 , 而 划 分 这 两 个 阶 段 是 从 美 时认 定中国涉案补贴的企业也越来越 多, 反 补贴法的经济阶段 ” ,逐渐对我 国产 品 国商务部 发起对产 自中国的铜版纸 反补 最 终对 企 业 征 收 补 贴 税 也 愈 来 愈 常见 。
络上 的人们 , 争取最 大化地 占领 网
( 二) 规 范网络行为 , 提 升 自律教育与 与实践经验 , 又要掌握 计算机网络的基本 络 信 息 空 间 。
思想道德教育 网络文化品质 。 网络社会既 理 论 并 能 熟 练 地 进 行 网络 操 作 既 要 具 有 是 虚拟 的, 也 是现实 的, 如同现实社 会需 较 高的政 治思想素质 , 又要具有一定 的科 主要参考文献 :
中图分 类号 : F 7 4 4 文献标识码 : A 收录 E t 期: 2 0 1 2年 1 2月 1 1日


美 国 对 华 反 补 贴 现 状
体 性地位 ,注重 发挥 学生 的主 体性 作用, 物, 以批判的精神对待 网络信息。
突 出个 性 化 服 务 功 能 。运 用 开放 、 民主 的
社 会 中 以服 从 为 主 的 道 德 范 式 在 网 络 社 想政 治教育效果 的实效性 。 由于 网络 的虚 【 2 】 张晓燕. 大学生 网络 道德 建设 研 究
会 中已部分失效 , 只有上 升到道德信念 的 拟性和 隐匿性 , 对 原来 的道 德体系提 出新 [ J ] . 思想道德建设 , 2 0 0 2 . 高层次上 的自律性道德 , 才 能够 规范个体 的挑 战 。 网络 是 一 个 开 放 的 空 间 , 任 何 人 [ 3 ] 徐红. 学校 环境下 网络 德育 与传 统德

关于美国反补贴案与中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探讨(1)

关于美国反补贴案与中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探讨(1)

关于美国反补贴案与中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探讨(1)论文摘要:WTO法律框架中的补贴制度对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大影响。

美国对我国提起的反补贴调查也有很多涉及到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对WTO法律框架下的补贴的阐述为切入点,对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在相关调查中的应对提出了建议。

论文关键词:WTO ;补贴;税收优惠自20XX年11月美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展开反补贴调查开始,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拉开帷幕。

其中多数案件涉及到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申诉。

本文旨在通过对SCM协议中补贴的构成要件以及美国对华反补贴裁决理由的分析,结合我国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中国政府的角度提出应对措施。

1 WTO对成员方补贴行为的规制及目的补贴的影响补贴是国家在经济政策中经常运用的方法之一。

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对相关产业进行资助,使目标产业的生产成本或者费用减少,从而达到扶持目标产业,或使目标产业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优势。

亚当斯密在其著作—《国富论》中指出,国家对出口生产商进行财政支持,旨在降低生产商的成本,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种价格优势。

由于补贴对进出口贸易的扭曲作用,GATT1947在第6条和第16条中将对补贴问题的规制纳入多边国际条约。

随后,由于世界经济的衰退,补贴的运用越来越普遍,在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中,补贴及反补贴措施成为重要议题。

各成员方最终达成《补贴与反补贴守则》。

该守则规定了补贴纪律,明确禁止对初级产品的出口补贴,这种禁止可以看作是禁止性补贴的雏形。

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全面启动,各成员方最终达成了SCM协定。

该协定有32个条款和7个附件,明确规定了补贴的定义,并针对不同类型的补贴提供了不同的救济方式。

WTO对补贴行为的规制SCM协定首先规定了“补贴”的定义:“如果有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或收入或价格支持,并且因此给予了利益,则可认定存在补贴”。

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协定的解释和应用中可以看出,补贴有三个要件:补贴必须是一种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事实专向性标准探究(1)
论文
【论文摘要】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反补贴调查中的事实专向性指控促使我国需要对该标准进行深入研究。

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事实专向性标准源于美国反补贴调查之国会立法、行政与司法实践,而《SCM协定》之事实专向性标准的四个构成因素基本上借鉴了美国做法并在WTO专家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在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不断提起反补贴调查之背景下,学习、借鉴美国事实专向性标准对中国政府与出口企业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反补贴税法事实专向性 SCM协定从2006年以来,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已经连续提起了九起反补贴调查案件,这充分说明美国在中国进入WTO后过渡期之际积极调整对华贸易政策,采取新型贸易政策工具来应对日益扩大的中美贸易顺差。

在铜版纸反补贴终裁案中,商务部对中国的两个基金补贴项目、通过政策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提供的借款项目及所得税与增值税补贴措施等提出了专向性指控,认为中国政府之上述财政、金融与税收措施(包括政策与制度)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为中国境内的特定的或指定地理区域内的铜版纸生产企业/产业提供专向性补贴,从而使其获得了相对于美国国内相关企业/产业更有利的市场竞争优势;同时中国政府认为商务部的裁定不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以下简称《SCM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的专向性要求与第2条第4款规定的对专向性的确定应依据肯定性证据明确证明要求,由此补贴专向性标准之界分与判定标准等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根据商务部对华九起反补贴调查之实践,并结合《SCM协定》事实专向性标准之
相关规定,本文重点对美国反补贴税法中的事实专向性标准进行剖析,通过具体典型案例,探究其由来、构成及与《SCM协定》之关系,这不仅对国内学界深入研究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事实专向性标准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而且对中国政府与出口企业在今后应诉美国反补贴调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事实专向性标准之由来专向性概念是由美国1979年反补贴税法(实施东京回合守则)明确提出的,它是在美国的行政与立法实施反补贴税法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有术语。

《SCM 协定》)第2条规定了四种专向性法律标准,从四种专向性标准之具体规定看,美国反补贴税法中的有关专向性标准的立法实践及其变迁对《SCM协定》中的专向性标准的诞生产生了具大的影响,因而有学者认为专向性标准在美国法实践中的发展为国际反补贴法奠定了基石。

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专向性标准是在由商务部长期反补贴调查实践之中形成并由经由一系列案例逐步发展成熟,其涵义得以逐步丰富而明确,1982年Cabot Corp.v.United States 案对专向性标准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在1982年Cabot Corp.v.United States案中,美国Cabot炭黑公司指控墨西哥政府通过双重汇率、商业风险保险、双重定价及工业发展等计划或项目向国内炭黑产业提供国内补贴,从而获得了更加有利的不正当竞争优势。

该案中墨西哥政府控制的石油公司PEMEX以大大低于国际市场的价格向墨西哥炭黑生产商出售炭黑原料等资源,据报道墨西哥的价格是每加仑2美元,但世界市场价格却是每加仑26美元,其中最具有争议的是PEMEX对炭黑原料等资源实行双重定价计划是否以低于世界市场价格之方式向国内炭黑生产商提供了“可抗性补贴”。

尽管双重定价计划使得墨西哥国内炭黑生产商获得了远低于世界市场价格的炭黑原料等资源,但美国商务部进口管理局(ITA)认为这种炭黑原料等资源的低价销售行为仍不足于构成一项可抗性国内补贴(a countervailable
domestic subsidy),因为该计划不具有专向性;同时1985年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在Cabot Corp.v.United States案中坚持认为“普遍可获得性”(general availability)并非判定一项可抗性国内补贴存在的合适测试标准,相反恰当的标准是“根据事实对个案中提供给接受者之利益效果”(de facto case by case effect of benefits providedto recipients)进行分别裁定。

然而ITA对双重定价计划之专向性审查做法标志着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专向性标准实践取得重大进展,它使商务部对补贴之“法律专向性”的单纯审查发展为对补贴之“法律专向性”与“事实专向性”的
双重审查,从而改革了补贴专向性标准审查的方式或步骤。

同时美国国会对该案判决所建立的双重审查标准作出了立法回应,将其纳入《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之中,即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所获得的补贴即使具有名义专向性,也不能就此认定该补贴在事实上没有提供给一个特定的企业或产业或企业群或产业群。

这种行政救济、司法判例及国会立法之间互动的发展与变迁模式为国内寻求贸易保护的特殊利益集团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供给,但2006年至今美国商务部对作为“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连续提起九起“二反合并”(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件已经突破了这种互动格局,商务部之做法违反1986年由乔治城钢铁案确立的,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不适用反补贴税法之司法判例,同时也未得到国会贸易立法之明确授权,因此中国政府应当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对美国反补贴调查行为提出指控,纠正其不当做法。

商务部ITA在法律或名义专向性标准的基础之上开发了事实专向性标准,而国内法院将其确立为判例法规则,用以指导以后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国会通过立法将其纳入美国成文贸易法之做法为商务部在日后的反补贴调查中提供了事实专向性审查之法律依据,因此有必要对美国反补
贴税法之事实专向性标准之具体构成因素进行分析,从而明确该标准之审查要求及对《SCM协定》之事实专向性标准之影响。

二、事实专向性标准之构成商务部在Cabot Corp.v.United States案之后逐步形成了两个阶段的专向性审查方式或步骤:第一步审查一项国内补贴“在表面上是否为非专向性的”,如果该项补贴在表面上按条件提供给特定企业或产业或企业群或产业群,则无须进一步认定可抗性;如果该项补贴在名义上按条件是所有产业可普遍获得的,那么必须进行第二步审查,即审查该项补贴是否具有事实专向性,商务部ITA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四个因素:(1)补贴接受者的数量是否有限;(2)是否存在主要使用者;(3)是否有企业或产业接受了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4)政府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是否偏袒某些企业或产业。

商务部在审查国内补贴是否具有法律专向性的同时,对该项补贴按一定顺序进行上述四方面因素的事实专向性之做法充分说明,国内补贴无论具有法律专向性还是事实专向性,从经济学角度看,两者都具有经济扭曲作用,从而使得补贴接受者拥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商务部作为反补贴调查的技能部门在长期的调查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并界定了上述四个因素的涵义,发展出了一系列独具学术水准与实践意义的相关理论,例如,根据第2个因素开发的“主要使用理论”(the Dominant Use Theory)与根据第3个因素创造的“不均衡受益者理论”(the Disproportionate Beneficiary Theory)。

对事实专向性标准之证明问题,商务部最终形成了固定的做法,即在审查事实专向性标准时,只要举证证明受调查国之补贴措施满足上述四个构成因素之一即可认定该补贴措施具有事实专向性,这种做法在美国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中明确得到国会立法之肯定,同时该做法对《SCM协定》之事实专向性标准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三、与《SCM协定》事实专向性标准之关系考察《SCM协定》第2条专
向性规定可以发现,由该条确立的四种专向性法律标准与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专向性标准相比,两者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特别关于事实专向性标准,第2条第1款(C)项之规定几乎完全是借鉴美国反补贴税法中的相关规定。

(C)项规定:“如尽管因为适用(a)项和(b)项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补贴,但是有理由认为补贴可能事实上属于专向性补贴,则可以考虑其它因素。

此类因素为:有限数量的某些企业使用补贴计划、某些企业主要使用补贴、给予某些企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以及授予机关在作出给予补贴的决定时行使决定权的方式。

在适用本项时,应考虑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经济活动的多样性程度,及已经实施补贴计划的持续时间。

”该项规定中关于事实专向性标准构成之四个因素几乎全部搬抄了美国反补贴税法中的四个因素,有所不同的是,美国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将商务部的证明责任限定在满足一项因素即可认定存在事实专向性,而(C)项对此却没有明确作出规定,《SCM协定》第2条第4款仅要求“根据本条规定对专向性的确定应依据肯定性证据明确证明”。

实践中WTO专家基本上在综合考虑上述四个因素基础之上,主要根据其中一个或几个相关因素做出事实专向性认定。

四、结论通过对美国
反补贴税法之事实专向性标准的缘起、发展及对《SCM协定》之事实专向性标准的影响之系统论述,笔者得出以下几个结论性观点:第一,美国事实专向性标准源于国内判例法,然后进入国会贸易立法并相互影响;同时美国反补贴税法与GATT/WTO规则,特别是《SCM协定》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美国反补贴税法中的事实专向性标准及其四个构成因素基本上被《SCM协定》所采纳,而美国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修改国内反补贴税法,使其与《SCM协定》保持一致。

第二,美国事实专向性标准不仅在学理上对GATT/WTO之相关规则产生了重大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