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铁路管理规定
《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xx-09-28【生效日期】xx-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已经xx年9月18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xx年9月28日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铁路安全管理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铁路安全管理责任,将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当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教育、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和各级护路联防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逐级签定护路联防责任书,并加强对铁路沿线单位和个人有关铁路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预防危及铁路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5〕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5〕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同时,要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河北省电力条例(2024年修订)

河北省电力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河北省电力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电力条例(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电力生产与运行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五章电力设施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电力事业发展,推动电力系统建设和安全运行,保障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运行、供应与使用、电力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力事业发展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安全高效、绿色低碳、适度超前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利用新能源、清洁能源发电,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服务新型能源强省建设,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电源结构和布局,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与使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力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力事业发展、电力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运行、供应与使用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年磨一剑——《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出台记

三年磨一剑——《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出台记
郭峰
【期刊名称】《世界轨道交通》
【年(卷),期】2007(000)008
【摘要】2007年7月1日.是河北省铁路改革发展史上值得庆贺的一天。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正式施行.河北省地方铁路的规划建设、运输营业和安全管理.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为跨入新世纪以来快速发展的铁路事业提供了法制保障。
【总页数】1页(P49)
【作者】郭峰
【作者单位】河北省铁路管理局办公室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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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际铁路部分委托运营管理模式适用性分析

河北省城际铁路部分委托运营管理模式适用性分析发布时间:2021-07-28T11:45:38.950Z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1年3月6期作者:高波[导读] 京津冀城际铁路群依托高速铁路新技术,创建了大运量、高速度的运输组织管理模式,增强了区域性“同城效应”,兼顾了各方利益需求,实现了合作共赢。
高波河北省铁路建设服务中心(原河北省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河北省石家庄市 050000摘要:京津冀城际铁路群依托高速铁路新技术,创建了大运量、高速度的运输组织管理模式,增强了区域性“同城效应”,兼顾了各方利益需求,实现了合作共赢。
如何选择运营管理模式,成为当前我国合资铁路发展成败的关键。
基于此,笔者以河北省为例,展开以下分析,从部分委托运营管理模式入手,探究国内合资铁路发展现状,并给出适应性分析。
关键字:河北省;城际铁路;部分委托运营管理;管理模式;适用性铁路是公共性交通运输产品的一种,同时也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是城市交通运输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在2014年——2020年末,城际铁路新增建设里程已经超过10000km。
城际客运专线公司大部分是多元化投资下的产物,投资主体一般包括地方政府、铁路总公司等,作为合资铁路公司,“部分委托运营管理”在铁路运输中展现出强劲的生命力,与河北省城际铁路发展相适宜。
一、河北省铁路交通系统现状河北省地理位置较为特殊,铁路网数量、铁线密度较大,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区域内有两个直辖市(北京、天津),尤其是北京,更加大了铁路运输压力。
随着环渤海经济圈的兴起和建立,京津冀经济一体化系统发展模式逐渐形成,区域性铁路客运专线已经被列入到发展规划中,且城际铁路建设规模逐渐扩张,“同城效应”明显,提高铁路城际客运能力,加大城际客运市场吸引力,扩大客运市场辐射范围。
二、河北省城际铁路部分委托运营管理模式的适用性分析(一)城际铁路管理模式的种类分析城际铁路运营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主要包括自管自营、联合经营、承包经营。
河北省公路条例-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

河北省公路条例正文:----------------------------------------------------------------------------------------------------------------------------------------------------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河北省公路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规费征稽和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公路按照行政等级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事业的领导,将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经济扶持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促进公路事业发展。
第五条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国道、省道中的高速公路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国道、省道由省、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乡道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七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国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破坏。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事业。
辖区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事业,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检查、制止和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安、城建、工商、土地、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公路管理工作。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冀交铁〔2017〕85号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冀交铁〔2017〕85号各铁路建设有关单位:为加强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提高铁路工程质量,保证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客观、公正、高效,确保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河北省地方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3月7日河北省地方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保证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客观、公正、高效,确保铁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本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地方铁路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省铁路管理机构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程、标准,对铁路建设工程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联合检查、专项检查。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有关机构,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各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2015年修正)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24•【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2007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系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地方铁路建设,保障运输安全畅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的规划建设、运输营业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纳入本省监督管理的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铁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铁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地方铁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地方铁路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铁路工作的领导,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做好规划,扶持、促进地方铁路建设与发展,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发挥地方铁路资源的作用。
第五条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地方铁路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地方铁路设施、设备,不得扰乱地方铁路建设、运输营业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地方铁路建设应当符合地方铁路发展规划,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八条地方铁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符合国家铁路网规划,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港口、公路等其它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与能源、钢铁等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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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铁路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3.12.28
【实施日期】1993.1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河北省地方铁路管理规定
(1993年12月28日)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铁路管理,发挥地方铁路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地方铁路,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以及与其接轨的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铁路运营,以及采用独资、合资和合作等各类形式建设地方铁路,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方铁路的行业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实施有关地方铁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省地方铁路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管理规程,以及地方铁路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运营计划;
(三)负责对报送省计划部门审批的地方铁路新线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四)负责协调地方铁路之间和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接轨、过轨事宜;
(五)负责地方铁路新线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补助资金和地方铁路专供设备、器材的统一申报工作;
(六)负责上报全省地方铁路的运营计划统一报表、基建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议报表;
(七)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地方铁路的发展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八)负责地方铁路管理费的统一征收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地方铁路发生的大事故以上等级的行车事故及设施损坏状况的技术鉴定;
(十)统一组织地方铁路主要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地方铁路的建设和发展。
地方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地方铁路运营企业,保障地方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设施完好和建设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新建的地方铁路经验收合格,由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核发临时运营证投入试运营。
符合正式运营条件后,应当向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申请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