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合集下载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适用于整体产权或控股股权转让)(示范文本)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适用于整体产权或控股股权转让)(示范文本)

【合同标题】北京市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适用于整体产权或控股股权转让)(示范文本)【合同分类】产权交易合同【发文字号】【发布机构】本合同当事人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注册地址/住所:____法定代表人:____电话:____邮编:____开户银行:____账号:____转让方经纪会员:____电话:____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注册地址/住所:____法定代表人:____电话:____邮编:____开户银行:____账号:____受让方经纪会员:____电话:____鉴于:1.甲方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____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证号:____;2.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____(下称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产权或____%股权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证号:____;或:乙方为____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____。

3.乙方为依据____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性质)的企业、或机构,注册证号:____;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乙方拟收购上述产权或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企业名称)的产权(或股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释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1.1转让方,是指____(企业名称),即甲方;1.2受让方,是指____(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即乙方;1.3北交所,是指承担产权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1.4产权转让: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____%股权转让给乙方;1.5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就转让所持有的产权或股权,自乙方获得的该产权或股权的对价。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5篇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5篇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5篇篇1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一、物权的转让1.1 出让方将其拥有的产权(以下简称“产权”)转让予受让方,受让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转让款,出让方应当履行相应的转让手续。

1.2 出让方应当保证其转让的产权没有任何未经披露的纠纷,受让方在收到产权后应当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对产权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确认产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3 受让方应当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转让款,否则视为违约,出让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索权。

二、产权的保证2.1 出让方保证其具有产权的所有权,有权将其转让给受让方,保证产权没有被其他方投诉或异议。

2.2 出让方保证产权没有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等,保证产权没有被侵权或被第三方主张权利。

2.3 若因出让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而导致受让方受损,出让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产权的交付3.1 受让方支付转让款后,出让方应当将产权及相关文件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受让方,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3.2 若因出让方原因导致产权未能及时交付或产生转让交接问题,出让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受让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产权的使用4.1 受让方取得产权后,有权对产权进行自由使用,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2 出让方在交付产权前应当清空相关权利,如有租赁合同或抵押权等,应当提前通知受让方并与之协商解决方案。

五、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5.1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或解释权归产权交易所所有。

5.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产权交易所申请仲裁。

5.3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其他6.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6.2 本合同经产权交易所审核确认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6.3 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当如实履行合同的约定,并保证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签订时间:年月日出让方:(签字)受让方:(签字)产权交易所确认:(盖章)篇2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一、合同的订立1、乙方自愿参与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视同乙方同意遵守北京产权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规定;2、乙方保证其在该交易活动中的合法权益;3、甲方必须真实、完整地提供与乙方产权问题相关的信息,不能向乙方隐瞒或虚假;4、本合同自受承租方、承租方分别在确立权益关系的交易过程中签署,并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规定统一规范为准。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书3篇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书3篇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书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书甲方:____________(出让方)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受让方)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____________建筑物等不动产的产权,并有出让该不动产的意愿,乙方愿意受让该不动产,并具有相应的购买能力和资质。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就不动产的出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履行:第一条交易标的1.1 甲方拥有的不动产为____________(详细描述),位于____________,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

1.2 乙方愿意以____________的价格购买上述不动产,双方同意按照乙方提供的价格进行交易。

第二条交易价格和付款方式2.1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__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

2.2 付款方式: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___元,剩余款项由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收到全部款项后,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条过户手续3.1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应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双方应前往有关不动产交易登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3.2 过户所需的税费(过户费、契税等)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产权的转移4.1 不动产过户完成后,产权由甲方转移到乙方名下,乙方成为该不动产的合法所有人。

4.2 双方应协助对不动产进行交割,并保证不动产交割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全部款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若甲方未办理过户手续导致交易不能完成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实物资产转让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实物资产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物资产转让拍卖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拍卖公告期间办理竞买手续并获得竞买资格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北交所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实物资产转让拍卖活动由北交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实物资产转让方应与拍卖机构签订《实物资产拍卖委托合同》,并提交北交所备案。

第七条拍卖机构应根据《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一般应载明以下事项:(一)拍卖公告期;(二)拍卖标的;(三)拍卖标的展示或查询的时间、地点;(四)办理竞买登记的手续和截止时间;(五)拍卖的时间、地点;(六)拍卖的特别事项。

拍卖机构应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卖要求以及对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北交所应对拍卖机构提交的拍卖公告等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拍卖机构应在北交所认可的报刊和网站发布拍卖公告。

第九条拍卖公告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资料。

转让方、拍卖机构应在实施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或组织意向受让方勘察,并配合意向受让方查询相关情况。

第十条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经北交所确认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应到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只产生一个竞买人的,不得进行拍卖。

第十一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

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是一家专门从事实物资产交易的交易所,旨在提供便捷、透明、公正的交易平台,促进实物资产的流通与交易。

为了保证交易的有序进行,北京产权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本文将对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交易对象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实物资产交易规则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进行交易的实物资产种类,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产权、矿业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交易对象必须具备完整的产权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申报与挂牌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实物资产交易前,交易方需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资料。

交易所根据资料审核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交易方发给交易挂牌通知书。

交易方在收到通知书后,需支付相应的挂牌费用并将挂牌资料提交交易所。

交易所审核挂牌资料并进行公示,经过一定的时间后,挂牌资料将正式发布。

三、交易方式实物资产交易可采用一对一协商交易、公开拍卖交易以及竞标交易三种方式进行。

交易双方可以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

四、交易流程实物资产交易的流程主要包括:挂牌公告、资格审核、交易条件确定、交易协议签署、交易保证金缴纳、交易价款支付、过户手续办理等环节。

交易方需严格按照交易流程进行操作,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

五、交易成本除了挂牌费用外,实物资产交易还需要支付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包括交易服务费、交易手续费、过户费、评估费等。

交易所对交易成本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要求交易方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六、交易风险控制交易所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措施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交易所要求交易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并对交易信息进行验证。

同时,交易所还要求交易双方保证交易履约,如出现违约情况,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七、信息披露北京产权交易所要求交易方及时向交易所提交交易情况、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并要求交易所及时向公众披露交易信息。

交易所还提供相关公告、公示和查询服务,确保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12]4号)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2012-03-02 16:38【打印】各企(事)业单位、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提高资产处置的效率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物资产转让的要求(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转让方)将所属重要实物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物资产转让),应当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开进行。

(二)本通知所称重要实物资产包括转让方列入固定资产的房地产、机动车、特种车辆及其他单宗原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批次原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机器设备、物品等。

(三)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通知的规定,规范对实物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本企业集团的实物资产管理制度,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实物资产确需在所出资企业集团内部有偿调配的,应当在控股企业间进行。

同时,所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实物资产内部调配管理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实物资产转让涉及上市公司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实物资产转让的程序(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转让方应当按照所出资企业实物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可行性研究,履行实物资产处置的内部决策程序。

(二)进行资产评估。

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实物资产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三)制定转让方案。

转让方应当按照转让标的的实际情况,制定转让方案。

实物资产转让原则上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四)确定转让方式。

实物资产转让可以采取动态报价、拍卖及挂牌转让等方式进行。

2023年整理-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2023年整理-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进行的实物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北交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实物资产是指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地产、机械设备、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物品、存货等资产。

第三条从事实物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实物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实物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以委托会员代理进行交易。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六条转让方转让实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转让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转让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七条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代理进行实物资产交易的,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

经纪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转让方或受托经纪会员应向北交所提交下列材料:(一)《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二)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转让方企业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四)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六)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七)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复或决议及资产评估本次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北交所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第九条转让标的为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转让标的为机动车的,车辆应在年检期内且无欠缴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章罚款),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养路费证、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等。

第十条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的,受托经纪会员应对转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北交所: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北交所: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 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标的名称:北京产权交易所制2009年4月合同使用须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制定的示范文本。

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实物资产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

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

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

三、转让方:指持有转让标的并能够依法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实物资产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实物资产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本合同当事人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转让方经纪会员:电话: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受让方经纪会员:电话:鉴于:1.甲方为于年月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证号:;2.本合同所涉及之转让标的:是由甲方依法所有的**********************(下称标的资产);3.乙方为依据[ ]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 *****(性质)的企业、或机构,注册证号;或乙方为[ ]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资产;乙方拟收购上述标的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标的名称)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释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1.1 转让方,是指 ***********************(企业名称),即甲方;1.2 受让方,是指 ***********************(企业名称),即乙方;1.3北交所,是指承担实物资产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1.4实物资产转让: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转让给乙方;1.5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转让所持有的实物资产,自乙方获得的该资产的对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编号: 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标的名称:北京产权交易所制2009年4月合同使用须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制定的示范文本。

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实物资产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

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

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

三、转让方:指持有转让标的并能够依法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实物资产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实物资产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本合同当事人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转让方经纪会员:电话: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受让方经纪会员:电话:鉴于:1.甲方为于年月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证号:;2.本合同所涉及之转让标的:是由甲方依法所有的**********************(下称标的资产);3.乙方为依据[ ]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 *****(性质)的企业、或机构,注册证号;或乙方为[ ]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资产;乙方拟收购上述标的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标的名称)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释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1.1 转让方,是指 ***********************(企业名称),即甲方;1.2 受让方,是指 ***********************(企业名称),即乙方;1.3北交所,是指承担实物资产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1.4实物资产转让: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转让给乙方;1.5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转让所持有的实物资产,自乙方获得的该资产的对价。

1.6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 2011年9月30日。

1.7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北交所的要求,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50万元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1.8登记机关: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及其他依法具有登记权限的主管部门;1.9交易费用:指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就转让标的资产或谈判、准备、签署本合同和/或本合同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本合同下交易而发生的,包括取得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人或中间人费用等所有现款支出和费用的总额。

1.10产权交易凭证,指北交所就实物资产转让事项出具的用于表明交易完成的交易凭证。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合同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1.11货币:在本合同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

1.12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条转让标的2.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标的名称)。

2.2甲方权属证明文件如下: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出让);座落:省(市)区(县);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使用权终止日期:;其他记载事项:。

房产所有权房屋座落:省(市)区(县);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其他记载事项:有无共有权人、他项权利等。

或/(其他证件类型)2.3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以2011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号《资产(或房地产)评估报告》。

2.5标的资产不存在上述《资产(或房地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资产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

2.6甲乙双方在甲方对上述标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及《资产(或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2.7转让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

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第三条转让的前提条件3.1 甲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履行了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3.2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在北交所完成公开信息披露和/或竞价程序。

3.3 乙方已详细了解标的资产的转让信息,并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受让标的资产。

3.3 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受让甲方所拥有的标的资产。

第四条转让方式4.1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年*月*日经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并于*年*月*日通过北交所指定竞价大厅动态报价,由乙方依法作为买受人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第五条转让价款及支付5.1转让价格根据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万元〖即:人民币(小写)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乙方按照甲方和北交所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5.2计价货币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

5.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汇入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第六条转让标的交割事项6.1甲方应在乙方交纳了全部转让价款后十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进行标的资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的交接。

6.2 乙方获得北交所出具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6.3甲方应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将标的资产移交给乙方。

第七条交易服务费用的承担7.1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8.1甲方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8.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甲方对所提供材料与标的资产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8.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资产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8.4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或就转让标的上设置的可能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

第九条乙方的声明与保证9.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9.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9.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标的资产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第十条违约责任10.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3%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5计算。

逾期付款超过2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5%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0.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4标的资产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资产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转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

补偿金额应相当于上述未披露或遗漏事项可能导致的乙方损失的损失数额。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1.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1.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第十条所述违约情形的。

11.3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12.1本合同及实物资产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13.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14.1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甲、乙方经纪会员各执壹份,北交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

(此页无正文)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