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范本(2篇)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舒适性,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职工和顶岗实习生,对于其他人员,同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和维护一个合理的工作环境,预防和减少职工因工作环境导致的听力损害。
第四条本公司将加强对职工的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章职工听力保护的责任第五条公司负责制定并完善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责和措施。
第六条公司应当组织职工进行听力保护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对听力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七条职工应当自觉遵守公司的听力保护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听力保护设备。
第八条上级部门负责对所辖部门的职工进行听力保护相关的指导和督促,确保听力保护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职工的听力保护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十条职工具体工作岗位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职工听力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听力保护设备和设施。
第三章职工听力检测与评估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职工的听力检测与评估工作,以了解职工的听力状况和听力损伤风险。
第十二条职工应当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听力检测与评估活动,配合相关工作的进行。
第十三条公司将对听力检测与评估的结果进行分析和记录,为改善工作环境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职工如果发现自己的听力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职工听力防护设备和设施第十五条公司应当配备和提供必要的职工听力防护设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耳塞、耳罩等。
第十六条职工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听力防护设备,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职工听力防护设备和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五章职工听力保护的奖励和惩处第十八条对于积极参与职工听力保护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集体,公司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本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防止职工因工作环境中的噪声造成听力损害,提高职工的工作质量和生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包括企业员工、公务员、农民工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噪声是指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工作环境噪声限值的声音。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工听力保护管理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噪声对职工听力造成危害。
第五条职工应当积极参与听力保护学习,学会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设备,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听力保护设备,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章噪声检测与评估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对工作环境中的噪声进行检测和评估。
第八条噪声检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噪声评估应当根据检测结果,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噪声频谱等因素,确定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工作环境噪声限值。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将检测和评估结果向职工公示,并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水平。
第三章职工听力保护设施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设备,并确保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听力保护设施,并定期维护、检修。
第四章噪声防治措施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降低或消除噪声。
第十四条噪声防治措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隔声、吸声、降噪等。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工作环境噪声限值。
第五章健康监护与救治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职工的听力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并建立个人听力档案。
第十七条职工听力检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职工听力检查结果异常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健康监护和救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未落实职工听力保护管理的责任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职工听力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听力健康,预防职业性听力损伤,确保职工工作生产安全,制定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职工,包括全体员工、劳务派遣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职工听力保护的目标是降低噪声暴露对职工听力的影响,预防职业性听力损伤。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明确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职工应自觉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听力健康的宣传教育和防护培训。
第六条本制度的内容如需调整,应经过单位审批确定,并及时通知全体职工。
第七条上级单位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机构将对本单位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职责第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制定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职工听力保护工作的组织和监督,落实职工听力保护的各项措施。
第十条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组织职工听力保护的宣传教育,并制定噪声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医务室负责职工听力的监测和诊断,同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指导。
第十二条班组长负责监督和管理本班组职工的听力保护工作,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三章职工听力保护考核和培训第十三条单位应定期对所有职工进行职业性听力损伤的筛查,及时发现听力健康问题。
第十四条职工进入工作岗位前,应接受职工听力保护培训,并掌握相关保护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噪声暴露较高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听力检测,并建立个人的听力健康档案。
第十六条职工听力损伤危险性较大的工种,应定期进行听力检测,并由专业医生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对于新进厂的职工,应加强对其职业性听力损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职工的风险识别能力。
第四章职工听力保护措施第十八条单位应通过工程控制措施降低噪声,例如进行隔音、改进设备、调整生产工艺等。
第十九条单位负责人应采购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设备,并指导职工正确使用。
第二十条对于噪声暴露较高的岗位,应设立标识,提醒职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设备。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定期对防护设备进行检查,损坏或失效的设备应及时更换。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3篇)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噪音污染逐渐成为人们面临的问题之一。
其中,听力损伤成为了一种不可忽视的健康问题。
为了保护公众的听力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二、现状分析近年来,随着音乐、电影、广告等媒体内容的普及,人们暴露在高音量的娱乐和娱乐活动中的时间越来越长。
这导致了许多人在年轻时就出现了听力问题。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大多数听力损伤是可以预防的。
因此,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的颁布至关重要。
三、内容要点1. 提升公众意识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的第一要点是提升公众对听力健康的重视程度。
通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相关知识,增加公众对听力保护的了解。
2. 调整娱乐设施娱乐场所和设施是听力损伤的主要源头之一。
管理规定应制定对娱乐设施的音量限制,同时要求设施提供耳塞等听力保护设备,以便公众主动采取保护措施。
3. 加强教育培训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学生和员工的听力保护教育培训。
教育机构应该开展相关课程,并向学生普及正确使用耳机的知识。
4. 监管媒体播放音量一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在线媒体在播放过程中,音量过大,对听力造成损害。
管理规定应制定相关规则,强制媒体机构控制音量,确保公众的听力安全。
5. 开展听力检测管理规定应要求公众定期参加听力检测,以及建立健全的档案记录。
针对需要保护的人群,例如工作在高噪音环境中的工人和长时间使用耳机的人,应加强监测和保护措施。
6. 加强科学研究听力损伤的研究应得到更多的关注和资金支持。
通过开展相关研究,了解听力损伤的成因和预防措施,为制定更科学的管理规定提供依据。
四、政策推广与执行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的实施需要政府、媒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制定相应的法规,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
媒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应推动规定的贯彻执行,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管理监督。
五、总结与展望听力保护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事业,相关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保障公众的听力健康至关重要。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三篇)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规定旨在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规范企业的职工听力保护工作,提高职工的听力保障水平。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以及使用噪音源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职工听力保护的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相结合、依法管理。
第四条职工听力保护的目标是保障职工的听力安全,减少职业性听力损失发生,提高职工的听力健康水平。
第五条监管机构:根据职权范围,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规定。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建立职工听力保护工作机构和小组,明确职责,并配备专门的听力保护人员。
第二章职工听力保护的基本要求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进行噪声源的调查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噪声防治措施和听力保护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通过技术措施、组织措施、个体防护措施等途径,降低噪声对职工听力的影响。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噪声超标的场所和岗位,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噪声超标的场所和岗位的职工进行定期听力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个别防护用具。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特殊情况下受噪声影响较大的职工,制定个别保护措施,并提供相应的个别防护用具。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进行职工听力宣传教育,加强职工对听力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在职工新入职时,对其进行听力检查,并告知职工有关保护听力的知识和方法。
第三章职工听力保护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职工听力保护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每年定期检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听力保护工作,对检查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职工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职工听力保护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职工有权要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听力保护的相关信息、装备和检测结果,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予以积极配合。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噪声环境下工作的职工。
第三条本规定的宗旨是: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防止职业性听力损失的发生,提高工作质量和生产效率。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符合国家标准的噪声控制标准,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工的日常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性听力损失的认识,增强防护意识,掌握正确的防护方法和技巧。
第二章工作环境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的噪声评估,确保噪声水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对于噪声水平超过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工作环境,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控制措施,降低噪声水平。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噪声检测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噪声环境进行标识,提醒职工注意噪声危害。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噪声暴露限值,限制职工的噪声暴露时间。
第三章个人防护措施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噪声环境的特点,向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设备,并提供必要的使用培训。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个人防护设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鼓励职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设备,并提供必要的监管和指导。
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设备。
第四章健康监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职工进行听力检测,确保职工的听力健康状况。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康档案,记录职工的听力检测结果和职业暴露情况。
第十七条职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查询自己的健康档案,并享有相应的知情权。
第五章处罚与执法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可以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等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与调查,并积极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模版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为了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舒适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噪声作业的职工,并对相关职工的听力保护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二、职工听力保护的目标1. 确保职工的听力健康,预防职业性听力损失的发生;2. 减少噪声对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心理状况影响;3. 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4. 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5. 推动公司噪声治理和环境改善。
三、职工听力检测1. 该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组织职工进行定期听力检测,并建立相关档案;2. 职工入职时应进行初始听力检测,便于后续比对和评估;3. 根据职工的工作任务、职业暴露时间和噪声暴露水平,设定不同的听力检测周期;4. 职工出现听力异常症状时,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检测和评估;5. 职工离岗时,应重新进行听力检测,以保证离岗时的听力情况与入职时基本一致。
四、职工个人防护设备1. 该公司将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工个人防护设备,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使用培训;2. 职工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设备,保证其有效防护作用;3. 个人防护设备应定期检测和维护,出现损坏或失效的情况应及时更换;4. 职工离岗时,应及时归还个人防护设备。
五、噪声控制与管理1. 该公司将采取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降低工作场所噪声;2. 进行噪声源管理,对噪声源进行合理布局和隔离,选用低噪声设备;3. 定期对噪声源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4. 采取有效的工程控制措施,如加装隔音、消音设备等;5. 严格控制噪声暴露时间,合理安排工作强度和休息间隔;6. 对新入职职工和从事特殊噪声环境作业的职工,进行专门的噪声防护培训。
六、职工培训和教育1. 该公司将组织职工进行听力保护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2. 对新入职职工进行系统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培训,加强其对职业危害和防护的了解;3. 定期开展职工听力保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向职工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4. 建立健全职工听力保护宣传教育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和效果。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模版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模版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与依据本规定旨在保护职工听力健康,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依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2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或接触噪声等有害物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2章职责与义务第3条监管机构职责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与检查,确保其采取有效的听力保护措施。
职业健康监督机构应对噪声等有害物质进行检测与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与指导。
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保护,制定相关政策与标准。
第4条企事业单位职责企事业单位应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评估与监测,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标准。
为从业人员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设备,并进行必要的培训与教育。
建立健全听力保护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与标准,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组织定期的职工听力检查,并记录相关数据。
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职工听力损失的情况,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3章环境控制第5条分级管理根据噪声等有害物质的程度,将工作区域划分为不同的噪声等级,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噪声等级为1级的区域应采取最严格的环境控制措施,确保噪声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6条噪声源控制企事业单位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控制噪声源,减少噪声的发生与传播。
选择低噪声设备或采用隔音措施等措施来降低噪声水平。
定期对噪声源进行检修与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与无噪声排放。
第4章个人防护第7条个人防护设备企事业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设备,并保证其有效使用。
个人防护设备包括耳塞、耳罩等,要进行合理的选择与配置。
第8条培训与教育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与听力保护方面的培训与教育。
培训内容应包括噪声对听力健康的危害、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方法等。
第5章监测与检测第9条听力检查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听力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10条职业健康监测职业健康监督机构应对企事业单位进行职业健康监测与评估,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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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008〕578号
关于印发《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员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三条凡有员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连续A声级大于或等于80分贝(以下简称“LAeq,8≥80dB”)的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员工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噪声检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应委托取得专业资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授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完成。
第六条各单位应在LAeq,8≥80dB的噪声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
第七条对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水平至少每年进行1次检测。
第八条在作业场所噪声强度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九条凡接触噪声的作业员工在上岗前均应进行基础听力测试,在岗期间应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对于发生听力下降的员工,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禁止患职业禁忌症者从事接触噪声的作业。
第十条首次在LAeq,8≥80dB场所中从事工作的员工,应当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
第十一条噪声工程控制措施包括设置隔声监控室、对强噪声机组安装隔声罩、作业场所的吸声处理、在声源或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设备的隔振处理等。
在管理上应特别注意选用低噪声设备、零部件和新工艺流程,替代强噪声设备、零部件和生产工艺。
第十二条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
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GBZ2.1的要求。
第十三条LAeq,8≥85dB的作业场所,应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控制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十四条在采取工程控制措施以前,应首先识别主要噪声及其频谱特性,以便提高控制效率,降低工程费用。
第十五条凡LAeq,8≥80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员工应佩戴护耳器,护耳器应合适有效并具有足够声衰减值。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提供3种以上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供LAeq,8≥80dB场所作业员工选用。
第十七条员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当保持在80dB以下。
第十八条护耳器的领用按照集团公司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每年对LAeq,8≥80dB的场所作业员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噪声对健康的危害。
(二)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
(三)噪声实际检测结果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四)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以及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护耳器等。
第二十条作业场所、生产设备或防护设备改变时,培训内容应相应更新。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妥善保存作业场所噪声测定、员工噪声暴露测量、员工听力测试和护耳器使用等管理记录。
第二十二条作业场所噪声测定、员工噪声暴露测量等情况应定期向员工公布;个人听力保护记录应随时提供本人查阅。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听力保护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噪声岗位基本情况。
(二)作业场所噪声监测结果及评价。
(三)接触噪声员工的听力测定和定期体检结果。
(四)控制噪声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
(五)噪声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台帐。
第二十四条听力保护记录应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中《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印发安全制度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办公厅
2008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