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XX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黑恶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
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加强枪支弹药管理的通告

1 / 1 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加强枪支弹药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4.08.29
【实施日期】1994.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加强枪支弹药管理的通告
(1994年8月29日发布)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走私、盗窃、抢劫、抢夺或非法持有、买卖、制造枪支弹药,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危害。
为了加强枪支弹药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走私或非法制造、运输、买卖、私藏、持有、携带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火药枪、气枪和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麻醉枪等仿真枪以及钢笔式、圆珠笔式、打火机式等具有催泪、麻醉、发射金属弹丸的防卫器及其所用弹药。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11.18•【文号】公通字[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危害公共安全罪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8]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警种职能作用,形成整体作战优势,有效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警种职能作用,形成整体作战优势,有效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现就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打黑除恶、治爆缉枪等专项行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当前一些地方涉枪违法犯罪活动仍较突出,并且呈现出新的动向。
目前,仍有一定数量的枪支非法流散社会,构成安全隐患;一些地方非法制贩枪支犯罪活动呈现组织化、职业化、团伙化趋势;贵州、青海等重点地区制枪窝点外移,广东等沿海地区走私、改制仿真枪增多,私制枪支人员、技术扩散;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邮寄、快递、物流等方式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具有较强的互动性、隐蔽性,查处难度大;一些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刑事犯罪分子千方百计获取.枪支,妄图从事严重暴力犯罪活动;部分地区持枪犯罪案件居高不下,涉枪犯罪与涉黑、涉恶、涉赌、涉毒等犯罪合流的趋势明显,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第9讲 应用文写作·公文写作《通告》

第八讲通告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通告属于泛行兼类公文,不过,从内容上看,有的偏重下行,有的偏重平行。
二、特点1、广泛性。
使用单位广泛、内容广泛、受文者广泛。
2、业务性。
通告发布的内容是“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具有较强的业务性。
有不少通告就是直接由职能部门或者业务单位发布的,如公安局的封路通告、国土局的征地通告、供电局的停电通告、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调整移动电话入网费的通告等。
3、约束性。
通告的事项是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它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具有约束力,特别是法规性(行止性)通告,还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这类通告在公布法规的同时,还规定了惩处的办法,如果违反了通告中的有关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公开性。
通告的内容都是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可以文件形式制发,也可广播、刊登、张贴,可以不作为红头文件印发,没有什么秘密可保,谁看都可以,在阅读上具有公开性。
三、分类与写法(一)周知性通告公布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周知的一般事项。
[例1]××市政管理局通告兹因修理自来水管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路至××路段禁止机动车辆通行。
特此通告×年×月×日[例2]××市卫生局公安局通告从7月1日起,我市的救护系统并入公安局报警中心,今后“120”医疗救护系统与公安局的“110”系统联网。
特此通告二○○六年六月八日[例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购买假药先行赔付的通告为维护消费者用药权益,我局承诺对购买假药(含医疗器械)者先行赔付。
现通告如下:—、凡在我市辖区内合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买到假药、劣药者,可持有效票据到我局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我局将按购药价值予以赔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集中开展收缴非法枪支打击非法制贩枪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集中开展收缴非法枪支打击非法制贩枪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20•【字号】甘政办发[2000]67号•【施行日期】200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集中开展收缴非法枪支打击非法制贩枪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0〕67号2000年11月20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公安厅《关于集中开展收缴非法枪支打击非法制贩枪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集中开展收缴非法枪支打击非法制贩枪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省公安厅二000年十一月一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强化枪支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枪患,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根据公安部四省区收缴非法枪支、打击非法制贩枪支专项行动会议精神,决定从现在起到2001年1月10日前,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收缴非法枪支、打击非法制贩枪支专项行动。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以《枪支管理法》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收缴非法枪支、严厉打击非法制贩枪支、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枪支管理工作为重点,以落实责任制为核心,按照“严管、严防、严查、严打”的原则,从攻大案、查责任、搞防范、夯基础、促管理入手,以强化民用枪支、公务用枪管理,预防和减少枪患,进一步维护全省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二、主要任务(一)坚决收缴非法枪支,力争做到辖区内无非法枪支。
(二)严厉打击制贩枪支违法犯罪活动。
通过捣窝点、查枪源等方法,坚持“从快从重从严”的原则,对非法制贩、走私枪支等涉枪犯罪活动,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三)集中保管有可能发生群众性械斗事件地区合法配置的枪支。
对因边界、草山、矿产资源争议等引起群众性械斗事件的地区,要严格按照《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区域单位和个人配置的各类枪支,实行集中统一保管的特殊管制措施,以维护该地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和政治稳定。
《应用写作》复习题

11年秋季期全日制《应用写作》复习题一、填空题1.完整的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要素构成。
2.行政公文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3.2000年8月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行政公文有13种。
4.下行文指具有隶属关系的(上级)机关发给(下级)机关的公文。
5.公文的紧急程度要求是对公文(送达和办理速度)的要求。
6.公文的发文字号一般包括( 机关代字)、( 年份)、(序号)三项内容。
7、(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8.按行文方向划分,行政公文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三种。
9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10.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11.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12.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3.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布人们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需用( 通告)。
14、狭义的新闻指(消息)页脚内容115.在总结的写作中《发掘内部潜力,实现扭亏增盈》属(新闻)式标题。
16.述职报告的特点是(实绩的呈现性)(论断的标准性)(行文的庄重性)17.经济合同的结构主要有三种:(条款式)、(表格式)、(条款和表格结合式)。
二、判断题1.主送机关是指同公文内容相关,需要了解公文内容的机关。
(X )2.写总结一般用第三人称。
(X)3.只有下行公文有签发人(X )。
4.附注是用来说明公文正文不便说明的材料名称的件数与名称。
(X )5.所有的公文在落款处均应加盖印章。
(X )6. 只有上行公文有签发人(√)。
7.能否找出带有规律性的认识,用以指导今后的工作,是衡量一篇总结质量好坏的标准。
(√)8.批复和请示一样,也应一文一事。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安厅群众举报涉爆涉枪涉刀违法犯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安厅群众举报涉爆涉枪涉
刀违法犯罪的奖励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公治[2010]30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0.12.06
【实施日期】2010.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安厅群众举报涉爆涉枪涉刀违法犯罪的奖励标准》的
通知
(冀公治[2010]306号)
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按照《关于全省公安机关“爆炸物品掌控工程”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积极推进危爆物品管理创新,省厅重新制定了《群众举报涉爆涉枪涉刀违法犯罪的奖励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举报奖励办法,并深入宣传,广泛张贴,扩展举报渠道,扩大收缴战果,增强追逃成效,迅速掀起治爆缉枪专项行动新的高潮。
河北省公安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
群众举报涉爆涉枪涉刀违法犯罪的奖励标准。
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尊敬的市民:
为保障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净化社会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郑重通告如下:
我们将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行为,以切实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
黑恶势力是指一些犯罪团伙通过暴力、威胁、贪污、敲诈勒索等手段在社会上形成不正当的利益集团,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并败坏社会风气。
我们将加强对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监测和侦查,建立健全的线索收集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及时发现、打击和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分子。
同时,我们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面对黑恶势力的存在,我们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提供有关线索和举报信息。
我们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成功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市民,我们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借此通告,我们希望广大市民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与黑恶势力团伙勾结,主动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
任何涉及黑恶势力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不论其身份背景如何。
请广大市民理性对待这一问题,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共同营造风清气正、安定有序的良好社会环境。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消灭黑恶势力,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特此通告!
日期:________________
相关部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通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4.01.05•【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通告为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规定,发布本通告:一、自2023年12月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在全省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
二、凡在江苏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不得实施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
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十三)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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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黑恶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黑恶枪爆”违法犯罪,全面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打击“黑恶枪爆”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以及“村霸”、“市霸”等黑恶违法犯罪。
二、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以及利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实施各类违法犯罪。
三、凡涉嫌“黑恶枪爆”违法犯罪行为,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黑恶枪爆”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黑恶枪爆”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发现枪支、弹药、爆炸物
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对举报有功的,最高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XX省公安厅: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