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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社保局工伤补助

清远市社保局工伤补助

清远市社保局工伤补助清远市社保局工伤补助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在清远市范围内发生的工伤事故的受害者提供的一种经济援助。

工伤补助旨在保障受害者的基本生活,并对其进行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

清远市社保局作为管理和执行工伤保险的机构,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工伤受害者进行认定,并提供相应的工伤补助。

工伤补助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受害者必须是在用人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事故,必须及时到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并取得工伤鉴定书。

符合以上条件的受害者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清远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补助。

工伤补助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医疗费用补助,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二是康复费用补助,包括康复治疗费、康复器具费等;三是伤残津贴,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程度确定津贴标准;四是丧葬费,用于支付因工伤事故导致受害者死亡的丧葬费用。

申请工伤补助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鉴定书、医疗费用清单、康复治疗费用清单、伤残鉴定书等。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工伤补助的申请和审批至关重要,申请人需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社保局的相关调查和鉴定工作。

清远市社保局对工伤补助的申请和审批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宣传和指导,提高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的重视程度;加强对受害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受害者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和了解;加强对工伤鉴定和医疗费用的审核,确保工伤补助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申请工伤补助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事故,确保工伤事故的记录和证据;二是及时到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并保存好相关的医疗费用清单和诊断证明;三是配合社保局的调查和鉴定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总之,清远市社保局工伤补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受害者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申请人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申请,社保局也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和发放,确保工伤补助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清远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

清远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

清远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清远市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的管理,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灵活就业者提供更好的保障服务。

那么,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是什么?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自愿选择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通过技术、服务、劳务等方式自主从事经营活动或提供服务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包括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合同工等。

1.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

例如,清远市2021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那么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450元。

3.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线上缴费和线下缴费两种方式缴纳社保。

1.线上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网银等方式完成线上社保缴费。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登录当地社保网站或政务平台。

(2)选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项目。

(3)输入个人信息和缴费金额。

(4)选择缴费方式,进行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代理缴费点进行线下社保缴费。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社保经办机构或代理缴费点。

(3)进行现金或POS机支付。

四、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的作用1.社保保障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缴纳社保,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工伤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福利。

2.增加就业机会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缴纳社保,可以为自己积累社保基数,增加就业机会。

3.提高工作竞争力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具备社保保障的灵活就业者更有可能获得用人单位的青睐。

总之,社保是保障灵活就业者权益的重要渠道。

灵活就业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社保缴费方式和标准,提升自己的保障水平。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清府办函〔2023〕103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函〔2023〕103 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八届第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16日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第三章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第四章工资保证金使用第五章工资保证金返还第六章工资保证金监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以下统称保证担保)替代,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清远灵活就业证办理流程

清远灵活就业证办理流程

清远灵活就业证办理流程清远市是广东省下辖的一个地级市,位于广东省北部。

近年来,清远市政府为了提升就业率和促进经济发展,推出了灵活就业证政策,鼓励人们开展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清远灵活就业证的办理流程。

一、了解清远灵活就业证政策在办理清远灵活就业证之前,首先要了解清远市的灵活就业证政策。

清远市的灵活就业证是由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一种证书,持有该证书的人员可以从事灵活就业,包括自主创业、个体经营、临时工、小时工等灵活就业形式。

持有灵活就业证的人员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社会保障待遇,同时还可以获得政府的一些扶持政策和资金支持。

了解政策对于办理灵活就业证非常重要,可以帮助申请者更好地了解权益及相关政策。

二、核对准备材料办理清远灵活就业证需要提交一定的材料,申请者在准备办理清远灵活就业证的时候,应该提前准备齐全相关的材料。

一般而言,准备的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个人简历等。

另外,还需要提供一份灵活就业的计划书,包括经营项目、市场分析、盈利模式等相关内容。

此外,还需要提供户口簿、社保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

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可以有效避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延误。

三、提交申请材料当申请者准备齐全相关材料之后,可以前往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相关政府指定的窗口进行提交申请材料。

在提交申请材料时,申请者应该注意材料要齐全、清晰,并按要求进行归档整理。

保持材料的清晰完整可以帮助工作人员更好地审核和处理申请材料。

四、缴纳相关费用办理清远灵活就业证需要缴纳一定的相关费用,一般包括证件工本费、社保费等。

申请者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需要进行缴纳相关费用。

缴纳费用时,申请者应该注意保存好相关的收据,并核对缴费金额及收据的准确性。

在缴费时,可以选择现金支付或者银行转账等方式,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能够更好地保障费用的安全。

五、等待审核提交完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之后,申请者需要等待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

广东省社保政策解读

广东省社保政策解读

广东省社保政策解读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之一。

广东省社保政策作为全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对广东省内参保人员的生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解读广东省社保政策,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享受广东省社保政策所带来的便利。

广东省社保政策概况广东省社保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出了一系列补充和完善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措施。

广东省社保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些保险项目为广东省内的参保人员在面对灾难和风险时提供了经济保障和支持,让人们在困难时期得到更好的帮助和关心。

基本养老保险广东省内的参保人员根据国家规定,应在年满16周岁时开始缴纳社保费,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获得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并且该待遇的领取时间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安排。

值得一提的是,广东省还设立了一些特殊的养老保险政策,如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为不同人群的养老问题提供了有效保障措施。

基本医疗保险广东省内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该保险项目主要为参保人员在就医时提供报销服务。

广东省内的参保人员在就医费用方面可以得到相应补贴和报销,从而降低参保人员负担和医药费用的压力。

广东省还设立了一些特殊的医疗保险政策,如医疗救助、特殊疾病医保和门诊大病医保等,为不同人群的医疗问题提供了有效保障措施。

失业保险广东省内的参保人员在因失业而遭受经济困难时,可以享受到失业保险的待遇。

参保人员可以获得一定期限内的失业金和培训补贴,从而在寻找新的工作时减轻生活压力和提高自身胜任能力。

工伤保险广东省内的参保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患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伤保险的申请。

该保险项目提供的待遇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误工费等,为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或疾病的参保人员提供了有效保障措施。

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1.13•【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保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审批,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2008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09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二、调整办法本次待遇调整比例按照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具体办法是:(一)每人每月按照2008年清远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813.48元的5%计算调整额,即813.48元×5%=40.67元/月。

(二)每人每月按照本次调整前的本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计算调整额。

(三)符合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条件之一者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基本养老金。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不重复加发。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清远市企业退休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清远市企业退休月人均基本养老金897.48元计发。

三、工作要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县(市、区)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在2009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拖欠。

清远社保局报工伤电话

清远社保局报工伤电话

清远社保局报工伤电话清远市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局是负责管理和监督清远市社会保险工作的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保险相关的服务。

在报工伤方面,清远社保局也提供了相应的电话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及时咨询和报告工伤情况。

以下是清远社保局报工伤电话的相关信息。

清远市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局报工伤电话:报告工伤事故电话:12333报告工伤事故的流程:1. 当发生工伤事故时,雇主或工伤受害人应立即拨打报工伤事故电话12333,进行报告。

2. 电话接通后,根据提示,提供受害人的个人信息和工伤事故的相关情况。

3. 清远社保局会根据提供的信息,为受害人办理工伤报案手续,包括联系医院、办理工伤认定等等。

4. 在接到报案后,清远社保局会及时派人进行核实和调查,并根据工伤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5. 根据工伤认定的结果,清远社保局会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注意事项:1. 受伤后,尽快报告工伤事故,以便及时获取工伤保险待遇。

2. 报告时要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和工伤事故的相关情况,以便社保局进行及时处理。

3. 在报告工伤事故前,最好先就医并保存好相关医疗证明和病历等资料,以备社保局进行工伤认定时使用。

4. 在报告工伤事故后,需按照相关程序配合清远社保局进行工伤认定。

5. 如果在报告工伤事故的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以咨询清远社保局的工作人员。

总结:清远市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局报工伤电话为12333,受害人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拨打该电话进行报告,并提供个人信息和工伤事故的相关情况。

清远社保局会根据提供的信息办理工伤报案手续,并进行工伤认定,最后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报工伤前注意事项包括及时就医、提供准确信息、保存相关资料、配合工伤认定等。

清远社保、公积金基数标准

清远社保、公积金基数标准

关于我市职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清远日报新闻时间: 2011年06月30日来源: 清远日报各有关参保缴费单位:为做好2011年度全市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省贯彻《社会保险法》配套政策出台之前,暂按如下缴费工资基数申报:一、各参保单位必须按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如实申报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

(一)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三倍的,按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0089元)为基数申报缴费工资;低于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60%的,按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18元)为基数申报缴费工资。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月应税工资高于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三倍的,按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0089元)为基数申报缴费工资;低于全市2010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248元)的,按全市2010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申报缴费工资。

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按全市2010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248元)为缴费工资。

三、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200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424元)为缴费工资。

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本人应税工资、薪金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缴费基数(10089元),缴费工资下限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636元);工伤、失业保险以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850元)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征缴,以200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424元)为缴费工资。

五、各缴费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必须向全体参保职工公布并由个人确认,任何单位不得少报、瞒报投保人数及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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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市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一)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

按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为缴费基数。

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缴费基数,超出部分不计征。

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度是580元),并逐月征缴。

(二)农民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以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度是580元)为缴费基数逐月征缴。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1%(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以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度是580元)为缴费基数逐月征缴。

(四)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两个险种合并征缴。

两个险种合并缴费比例为1%。

按2006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24元)为征缴基数,由用人单位逐月缴费,个人不缴费。

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待遇计发按国家、省、市现行的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作为医疗保险的一个特殊病种处理。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的次月执行。

清远农民工社保
印发清远市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清远市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OO六年十一月二日
清远市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印发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劳社医〔2006〕73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水平应与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全部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不设立个人帐户;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遵循低水平、广覆盖、基金现收现支、当年收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使农民工因患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照属地的原则必须参加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已参加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农民工。

第四条按规定参加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有缴纳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参保人有按规定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权利。

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级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具体经办工作。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缴纳(征收的医保费核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应根据本市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医疗消费水平以及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作相应调整。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欠费时间超过二个月的,单位按规定补缴齐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参保人从补缴的次月起按重新参保享受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得报销。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按月缴纳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用人单位不得拒缴、少缴及拖欠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从成本中列支。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九条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其用途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

第十条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部门的事业经费由财政部门预算解决。

第四章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参保人从参保缴费后的次月起,因疾病住院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上月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本月不得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从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一)符合医疗收费标准;
(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
(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五)符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和异地住院规定;
(七)符合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十三条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一)起付标准:市内一级医院为3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三级医院为500元;市外医院为600元。

(二)最高支付限额按参保的时间定为:
1、连续参保时间不足6个月的,期内最高支付限额为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倍;
2、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期内最高支付限额为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
3、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期内最高支付限额为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倍;
4、连续参保时间24个月以上的,期内最高支付限额为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不得享受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一)违反规定到非定点医院住院的;
(二)本人故意行为如自杀、自伤、自残、斗殴、吸毒、酗酒等造成伤害的;
(三)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生育、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其他责任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施行美容或对先天性残疾进行非生理功能需要矫正治疗的;
(五)属于预防、保健、康复、疗养的;
(六)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因病就医的;
(七)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医疗、医药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医疗、医药费用结算及监督管理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参保人住院使用的医用材料及检查、检验、治疗,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且单项价格500元以下的,纳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范围;单项价格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个人自付金额的20%后,其余80%纳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单项价格1000元以上的,个人自付金额的40%后,其余60%纳入农民工住院医
疗保险基金支付(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的项目不另外增加10%的个人自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单独建帐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各项规定的医疗服务,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和支付标准支付。

第二十条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及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当地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按本法参加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属本市行政区域户籍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执行,不足年限的,可以按规定补齐,方能享受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满5年折算满1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农民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之间的身分置换时,同样按此折算办法折算),非本市行政区域户籍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允许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补齐缴费年限,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本市领取长期退休待遇的参保人除外,可补齐基本医疗的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劳动保障农民工医保办法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清远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中央、省驻清单位。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二科 2006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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