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
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7〕11号)、《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国卫办医发〔2018〕14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管理强化合理用药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15〕29号)、《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三级医院等价评审管理要求,结合医院等级评审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
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人员要求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应当是中药专业技术人员;班组长应为中药专业主管中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其他组员原则上应为中药专业技术人员或者长期从事中药相关专业多年的人员;负责中药饮片验收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临方炮制工作的,应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中药煎煮室煎煮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有中药调配、煎煮或制剂室等部门工作经验。
三、供货企业选择原则1.中药饮片供货企业原则上不能超过二家,其资质的核定必须经过科室采购小组的综合评价,报分管领导审批,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才可以作为采购供货企业。
2.每年科室采购小组应对供货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对反映问题较多、供货不及时、违反行风要求等的企业,提交药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剔除医院采购供货企业名单。
四、中药饮片引进原则1.以采购传统中药饮片为主。
采购部门应经常开展调研,参考同级医院使用品种价格,对同品种价格有较大差异,临床或者患者反映问题较多的品种应及时进行更换。
增加品种应有临床科室申请,科室采购小组讨论同意,科主任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才能进行采购。
2.新型中药饮片(如中药配方颗粒、破壁饮片、直接口服粉末饮片等)的引进,应充分考虑价格、使用范围、患者认可度等方面综合考量,经药剂科采购小组充分讨论评价后,科主任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核,经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方可以考虑适量引进。
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制度

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中药饮片生产过程,保证产品质量,确保中药饮片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颁布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标准,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管理。
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要求,确保产品质量满足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组织架构,确保各项质量管理活动得到有效执行。
(二)成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成立质量检测中心,对产品的原料、中间品及成品进行严格检测和监控。
(四)建立完整的质量档案资料,便于追溯和质量管理。
四、原料采购管理(一)原料采购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确保原料品质符合要求。
(二)建立原料供货商的准入评估制度,对供货商进行资质审核和质量评估,确保供货商具备生产相关产品的能力和满足一定的质量要求。
(三)签订合同采购原料,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四)对采购的原料进行验收,确保原料质量符合要求。
五、生产管理(一)制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任务,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进度。
(二)建立生产记录和质量记录,实行全程监控和追踪,记录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数据。
(三)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环境卫生和生产设备的良好状态。
(四)依法依规生产,不得违法添加、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六、质量检测管理(一)建立质量检测中心,对产品的原料、中间品及成品进行严格检测和监控。
(二)建立检测标准和方法,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三)对检测设备进行定期检验,保证检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建立检测记录和报告,做好检测结果的记录和分析。
七、包装和储存管理(一)确保包装符合相关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包装应标注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三)建立包装质量检查制度,对包装进行抽样检查和监控。
(四)建立储存管理制度,保证货物储存环境和条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为加强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确保中药饮片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使用等全过程。
三、组织架构1.成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小组,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2.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1)组长: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工作的统筹安排;(2)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3)成员: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职责1.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小组:(1)负责制定和修订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制度;(2)负责对中药饮片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3)负责组织对中药饮片质量进行抽检和评估;(4)负责对中药饮片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2.采购部门:(1)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2)采购中药饮片时,应核对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购进数量、购进价格等信息;(3)采购进口中药饮片,应查验《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3.验收部门:(1)对购进的中药饮片进行验收,包括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数量、质量等信息;(2)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质量不合格现象或票货不符,有权拒收,不得入库;(3)验收合格的饮片,应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4.储存部门:(1)储存中药饮片时,应按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等进行分类存放;(2)定期对储存的中药饮片进行养护,根据药品特性及季节变化特点,采取干燥、降氧、熏蒸、除湿等方法进行养护;(3)储存环境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
5.销售部门:(1)销售中药饮片时,应核对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数量、质量等信息;(2)销售过程中,应确保中药饮片质量合格。
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
第三条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
第六条中药饮片管理应当以质量管理为核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第二章人员要求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单位的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药学部门主管,中药房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
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级医院应当设专人负责。
第八条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应当是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中药师或相当于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第九条负责中药饮片验收的,在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在一级医院应当是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
第十条负责中饮片临方炮制工作的,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地的中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尚未评定级别的医,按床位规执行相应级别医院的人员要求。
第三章采购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米购度。
采购中药饮片,由仓库管理人员依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提出计划,经本单位主管中药饮片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某医院中药饮片管理制度

某医院中药饮片管理制度一、总则中药饮片是中医药临床应用的重要药物形式,为了保证中药饮片的质量和安全、提高药物治疗效果,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中药饮片采购1.中药饮片采购应严格按照中药典、处方集和制剂手册的规定进行,确保货物的质量和安全。
2.对中药饮片的采购应由药剂科、药学部门负责,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中药药学知识和专业技能。
3.采购人员应与供应商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应包括对质量、安全、包装和数量的要求。
三、中药饮片贮存1.中药饮片应存放在专门的中药库房,确保库房的环境和设施符合药物质量管理的要求。
2.中药饮片应按照分类、批次、有效期等进行登记和分别放置,确保药物的追溯性和使用的先进性。
3.库房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干燥和温度适宜,防潮、防鼠、防尘。
4.库房内应设置适当的防火和安全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四、中药饮片配制1.中药饮片的配制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的中药药师或中医执业医师完成,严禁未经专业人员指导私自配制或乱配。
2.在配制过程中应遵守中医处方的要求,严格掌握药物配比和使用方法,确保药物的质量和安全。
3.配制时应注意避免与其他药物混淆,注意药物的气味和颜色,如有异常应及时报告。
五、中药饮片发放1.中药饮片发放应严格遵守医嘱和处方的要求,确保药物的正确发放和使用。
2.药剂科应建立完善的中药饮片发放记录,记录发放的药物名称、数量、病区或科室等信息,以便追溯和检查。
3.中药饮片发放前应对药物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药物的质量和安全。
4.中药饮片发放后应给予患者适当的使用指导,提醒患者按医嘱正确使用,避免过量或错误使用。
六、中药饮片质量监控1.根据中药饮片的特点,建立质量监控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标准、检验方法、检测设备和人员等。
2.中药饮片的质量监控应覆盖采购、贮存、配制、发放等全过程,采取抽样检验、批次追溯等手段。
3.如发现中药饮片质量问题应及时停止使用并进行调查处理,记录相关信息,以便后续追责和改进。
医院中药饮片处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处方管理,提高中药饮片处方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中药饮片处方的开具、审核、调配、煎煮、发放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医院中药饮片处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中药饮片处方的合法、合规。
2. 安全第一: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防止因中药饮片处方不合理导致的不良反应和医疗事故。
3. 质量为本:确保中药饮片质量,为患者提供优质的中药饮片服务。
4. 科学合理:根据患者病情和体质,合理开具中药饮片处方,提高临床疗效。
第二章中药饮片处方开具第四条中药饮片处方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开具。
第五条医师开具中药饮片处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就诊科室、就诊日期等。
2. 病情诊断:详细描述患者的病情、诊断依据等。
3. 药物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根据患者病情和体质,合理选择中药饮片,注明规格、用法、用量等。
4. 配伍禁忌:如有配伍禁忌,应在处方中注明。
5. 特殊要求:如有特殊要求,应在处方中注明。
第六条医师开具中药饮片处方时,应当对处方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内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中药饮片处方审核第七条中药饮片处方审核由具有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师负责。
第八条药师审核中药饮片处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审核医师开具的处方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 审核处方药物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是否合理。
3. 审核处方是否存在配伍禁忌。
4. 审核处方是否符合患者病情和体质。
第九条药师对审核不合格的处方,应当及时通知医师进行修改,直至审核合格。
第四章中药饮片处方调配第十条中药饮片处方调配由具有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调剂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调剂人员调配中药饮片处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处方要求调配中药饮片,确保药物名称、规格、用法、用量准确无误。
中药饮片、中成药管理办法

安岳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药饮片、中成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药饮片、中成药管理,保证中药饮片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药饮片、中成药,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根据辩证施治的原则及调剂、制剂的需要,对中药材进行加工炮制后的成品。
第三条在本县从事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药饮片、中成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经营中药饮片、中成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中药饮片经营单位从事毒性中药饮片经营,应当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定点经营资格。
第六条医疗机构经营中药饮片的设施与设备、储存与养护,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医疗机构采购、经营中药饮片,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购进。
医疗机构需要采购毒性中药饮片的,应当到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定点生产、经营企业购进。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中药饮片、中成药采购验收记录。
采购验收记录应当记载供货单位、品名、数量、到货日期、规格、批准文号、生产厂商、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签名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九条医疗机构经营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中药饮片、中成药,被认定为劣药的,没收该批中药饮片、中成药及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根据省物价局制定的中药饮片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由市物价局对中药饮片的主要品种发布参考指导价格。
第十一对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零售价格实行批零差率管理,零售价格为含税价,批零差率原则上控制在25%以内,属资源稀少,保管条件高、周期长、损耗大的,确需突破批零差率上限的,报省物价局审批。
第十二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零售价格以十克为单位,尾数保持到分。
中药饮片管理制度

一、总则1. 为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环节。
二、人员要求1. 医疗机构应设立中药饮片管理岗位,配备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2. 二级以上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药学部门主管,中药房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
3. 一级医院应设专人负责中药饮片管理工作。
三、采购管理1. 医疗机构必须向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饮片生产、经营企业购入中药饮片。
2. 购进进口中药饮片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检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中药报告书》复印件。
3. 购进中药饮片,必须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内容。
四、验收管理1. 验收中药饮片应符合规定,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家以及数量的核对,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2. 如发现有质量不合格现象或票货不符的,有权拒收,不得入库。
五、保管管理1. 中药饮片出库应执行先产先出、先进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不合格饮片一律不得出库。
2. 在库中药饮片应定期进行养护,根据药品特性及季节变化特点,采取干燥、降氧、熏蒸、除湿等方法进行养护。
3. 中药饮片装斗前应进行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
饮片斗前应写正名。
六、储存管理1. 中药材、中药饮片要求储存于中药专库内,库房按阴凉库设置,温度控制在20℃以下,湿度35%-75%之间。
2. 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品种堆码,不同规格、不同生产批号应分开码放,间距应符合《药品储存管理制度》规定。
3. 贵细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存放在柜内,上锁保管。
七、监督与检查1. 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工作。
2.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中药饮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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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确保中药饮片质量和用药效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是确保医疗机构中医临床疗效的重要环节,是发挥中医优势,为人民健康服务的重要工作,各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树立饮片质量第一的观念。
第五条医疗机构对中药材和饮片的采购、验收、炮制、质检、保管、调剂等各环节应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人员与职责
第六条凡从事医疗机构中药材和饮片的管理、采购、质检、验收、炮制、保管、调剂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医药院校毕业或受过一年以上专门培训、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职业道德和与其工作相适应的知识和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以上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质量由本机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
具体管理工作,由本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领导,实行药剂科主任、饮片质量监督员、饮片质量验收员、调剂室负责人负责制。
第八条各医疗机构应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饮片质量监督员工作。
三级医院必须有1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二级医院必须有1名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级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必须有1名中药士或相当中药士以上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担任饮片质量监督员工作。
饮片质量监督员,对本机构使用的饮片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做检查记录,检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两次。
发现质量可疑或不合格的饮片,医疗机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查明原因,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医疗机构对中药材和饮片的质量验收,应选派严于律己、奉公守法,对中药材、饮片质量具备鉴别经验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专人负责。
验收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药炮制规范》标准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验收。
第三章采购
第十条医疗机构采购中药饮片,必须以本单位基本用药目录为依据,由药剂科饮片保管人员提出购药计划,经药剂科和本机构主管药剂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采购人员方能采购。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采购中药饮片,必须在确保质量合格的前提下,从持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购进,在不具有以上“三证”中药供应网点的乡镇和边远城区,乡村医生及其他医务人员所用的中药饮片,也可由乡镇卫生院代购供应。
医疗机构采购中药材时亦应从确保中药材质量的单位购进。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采购中药材和饮片,应以保证药品质量为购进原则,不得以经营单位让利为购进原则,严禁采购人员拿回扣和擅自提高中药材和饮片收购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牟取私利。
第十三条各医疗机构对中药饮片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发货票及印章”、“法人证明”要留有复印件,并对购进的中药饮片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价格、数量和采购、验收人员以及采购、验收日期逐一登记备查。
第十四条采购中药材和饮片时应认真检查和核对药品供货单位、药品名称、产地、等级、规格、数量、价格,注意品种的真伪、优劣、炮制是否规范,遇有“伪劣”可疑的品种应及时报送所属药品检验所(室),经检验合格后再行购入。
不合格的不得购入。
购入的饮片的质量必须符合《中药饮片质量标准通则(试行)》,要求:
(一)根茎、藤木、叶、花、皮类,泥沙和非药用部份等杂质不得超过2%;
(二)果实、种子类,泥沙和非药用部位等杂质不得超过3%;
(三)全草类,不允许有非药用部位,泥沙等杂质不得超过3%;
(四)动物类,附着物、腐肉和非药用部位等杂质不得超过2%;
(五)矿物类,夹石、非药用部位等杂质不得超过2%;
(六)茵藻类,杂质不得超过3%;
(七)树脂类,杂质不得超过3%;
(八)需去毛、刺的药材,其未去净茸毛和硬刺的药材不得超过10%。
第十五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设置中药鉴定室、标本室,并能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中药材、饮片检验方法。
第四章加工炮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具备饮片加工炮制条件直接购入中药材进行加工炮制或“临方炮制”的,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药炮制规范》。
有
关人员应认真填写“饮片炮制加工记录、验收单”(见附件)。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自行炮制的饮片,需经本医疗机构饮片质量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
第五章库房保管
第十八条中药材、饮片入、出库要严格执行验收核对制度,饮片入出库要有完整记录,饮片出库前,药库管理人员对饮片应严格进行挑拣,不合格的不得出库使用。
第十九条中药材、饮片仓库应有必要的仓储条件,做到分类定位、整齐存放,应具备避光、通风、防霉、防虫、防鼠、防污染、防火等设施,并具有必要的晾晒场所。
对有毒中药材和饮片要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实行重点管理。
严禁用污染的包装容器储存中药材和饮片。
第二十条库存中药材和饮片要定期检查,防止变质失效。
对霉变、虫蛀、变质、走油的饮片不得使用,报经机构领导批准后予以核销处理。
凡因保管不善致使中药材或饮片变质失效不能使用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调剂
第二十一条饮片调剂室的药斗等储存饮片容器应排放合理,有品名标签,药品名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采用的正名。
药品易位,标签随即更改。
药斗等储存饮片容器内不得有串药、霉变、结串、生虫等现象。
补充饮片应避免过满溢出造成串斗。
第二十二条调剂用计量器具要由计量管理单位定期校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调剂人员必须用计量器具称药,不得以手代秤估量抓药。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饮片调剂质量,要做到工作场地、操作台面清洁卫生。
调剂人员每个工作日调剂量最多不得超过180剂。
第二十四条饮片调配过程中,凡矿石、贝壳类药品,均需打(捣)碎配发;“先煎”、“后下”、“烊化”、“冲服”、“包煎”等药品,均应按医嘱单包,并在小包上注明煎服方法。
对芳香易挥发品种不得提前切片、捣碎,要临方加工。
第二十五条饮片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在正负5%以内。
每剂调配后应经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方可发给患者。
复核率要求100%。
第七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购、验收、炮制假、劣饮片的直接责任者和机构负责人,由上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以批评、通报、警告、撤消职务直至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