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零售药店处方药的销售行为,确保处方药的合法、合规销售,提高药品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零售药店处方药的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本零售药店应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确保处方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本零售药店应配备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并对员工进行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处方药的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的操作规程。
第二章采购与储存第五条本零售药店应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处方药,并留存相关资质文件备查。
第六条采购处方药时,应核对药品的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等信息,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处方药应储存在干燥、阴凉、通风的仓库内,并根据药品的特性进行分类存放,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潮湿。
第八条储存处方药时,应建立并执行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确保药品的有效期。
第三章销售与配送第九条销售处方药时,应核对患者的处方和身份证信息,确保处方药的销售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销售处方药时,应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告知其药品的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信息,确保患者的安全用药。
第十一条处方药的配送应采用冷链、快递等方式,确保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处方审核与调配第十二条本零售药店应配备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和调配工作。
第十三条处方审核人员应对处方进行审核,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拒绝调配。
第十四条处方调配人员应按照审核后的处方进行药品调配,确保药品的品种、剂量、用法等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处方调配后,应将处方和药品一起交给患者,并告知患者药品的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本零售药店应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对处方药的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
2024年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精选8篇)

2024年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精选8篇)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11、效期药品是根据有关规定,表明有效期限的药品。
2、加强效期药品的管理师保证药品使用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个部门要安排专业的人员负责效期药品的管理,防止药品过期失效而造成损失。
3、对于效期药品,库房根据需要有计划的采购,药房也应该根据临床使用情况适量领用,即防止缺货,又防止积压。
4、采购和领用药品要查验效期,凡有效期在六个月内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特殊情况须经科主任批准。
5、药品上架陈列、堆垛码放要按照效期远近存放,并根据药品性质和贮藏要求分类储存,科学养护。
药品出库和调剂要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6、库房、药房在每个季度末进行盘点时要检查药品的效期,建立效期药品登记簿,而且易于辨识。
对于效期药品实施动态监控。
凡有效期在六个月内的药品纳入监控范围,悬挂状态标示,每月清点乙烯,三个月之内的纳入重点监控范围。
7、临近效期药品处理流程:①库房存有接近三个月的药品可退库,或更换新批号,或与临床科室联系。
采取措施,近期药品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完。
在效期药品登记簿中登记处置结果。
②病区临近效期又暂不用的药品,直接到药房调换远期批号或退回病房,由处置记录。
③临近效期的库房药品和药房退回的近效期的药品,由药库负责处置。
④药库对于有效期六个月内的药品及时与销售公司取得联系,适时调换;对于市场经常脱销的药品,要保留合理库存,以免造成浪费。
8、药品在有效期限内发生变色、变质或其它质量异常情况的,不得调剂使用。
药品一旦超过有效期限,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封存,按规定作报废处理。
9、因工作失职,至药品过期失效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经济处罚。
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2一、药剂科应在监督管理部门和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员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
药业营销管理制度

药业营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业营销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药品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药品生产企业及其销售员、批发企业、零售药店等药品销售相关单位。
第三条药品销售相关单位应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第二章药品销售行为规范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药品批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合法药品,并对药品进行质量检查和认证,做到合格购进和销售。
第六条药品零售药店应当合法经营,保证药品真实性和合法性,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药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销售伪劣药品。
第七条药品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和专业知识,遵守职业操守,不得违规销售药品、传销药品或给患者随意推荐药品。
第八条药品销售人员不得在销售药品时向消费者或患者夸大疗效或使用效果,不得隐瞒药品的不良反应或禁忌症状,不得编造虚假药品广告。
第九条药品销售人员不得拉拢或胁迫消费者购买药品,不得变相要挟或欺诈消费者。
第十条药品销售人员不得在销售药品时收受消费者的财物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药品销售管理第十一条药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对购进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和认证,并保留相应的检测记录和报告。
第十二条药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库存和销售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准确和及时供应。
第十三条药品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档案和药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药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和不良反应处置制度,及时对消费者的投诉和不良反应进行处理和报告。
第十五条药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和《禁忌症、不良反应和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销售的药品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药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广告管理制度,不得制作、发布或传播虚假药品广告,不得在广告中夸大药品疗效或使用效果。
医院对外销售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对外销售药品行为,确保药品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对外销售药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我院对外销售药品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二)安全有效:保障药品安全,确保药品疗效,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三)公平公正: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患者权益。
(四)诚实守信: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二章药品采购与验收第四条我院对外销售药品的采购,由药剂科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药剂科应建立完善的药品采购制度,包括:(一)制定药品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等。
(二)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
(三)对采购的药品进行质量验收,确保药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药剂科对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及时入库,并做好入库登记。
第三章药品储存与养护第七条我院对外销售药品的储存,由药剂科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药剂科应建立完善的药品储存制度,包括:(一)按照药品性质分类储存,确保药品质量。
(二)保持储存环境的清洁、干燥、通风,防止药品受潮、变质。
(三)定期检查药品储存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九条药剂科应建立药品养护制度,对储存的药品进行定期养护,确保药品质量。
第四章药品销售与配送第十条我院对外销售药品的销售,由药剂科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药剂科应建立完善的药品销售制度,包括:(一)制定药品销售价格,确保价格合理。
(二)建立销售台账,记录销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等信息。
(三)销售药品时,应向患者提供药品说明书,告知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十二条药剂科应与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确保药品配送及时、安全。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文件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药品销售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药品销售管理1. 药品销售分为处方药销售和非处方药销售。
2. 所有购买药品的顾客需出示有效购药凭证或处方。
3. 药品销售人员应经过系统的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4. 药品销售人员应着消毒手套,避免直接接触药品。
5. 药品销售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向顾客提供药品说明书,并告知药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药品库存管理1. 药品库存应根据市场需求和销售情况合理调配。
2. 药品库存不得过期、未经许可的药品不得入库销售。
3. 药品库存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药品质量和数量正确。
4. 药品库存应按照规定温度、湿度储存,防止受潮或变质。
第四章药品采购管理1. 药品采购应经过严格审核,确保药品质量和来源可靠。
2. 药品采购应与合格的厂家或经销商合作,严禁购买假冒伪劣药品。
3. 药品采购应注意药品包装、标识是否完整,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4. 药品采购应定期进行供应商评估,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
第五章药品销售记录管理1. 药品销售记录应真实可靠,包括药品名称、数量、价格以及购买者信息等。
2. 药品销售记录应保存至少两年以上,确保销售信息可追溯。
3. 药品销售记录应保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第六章药品质量管理1. 药品销售应遵循相关药品质量管理法规,确保质量可控。
2. 药品销售应对药品进行定期抽检,确保质量合格。
3. 药品销售应配备专业检测设备,确保药品质量。
第七章药品售后服务1. 药品销售后应提供售后服务,解答顾客询问,指导用药。
2. 药品销售后应对患者出现异常反应及时处理,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3. 药品销售后应收集反馈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第八章处罚规定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药品销售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处罚。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药品销售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章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经修改后重新颁布。
药品销售门市管理制度

药品销售门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销售门市管理,保障药品销售合法合规,确保广大消费者用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销售门市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包括药品零售连锁店、药房、保健品专卖店等。
第三条药品销售门市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药品、药品销售人员资质管理政策,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
第四条药品销售门市应当建立规范的药品销售管理制度,明确药品采购、存储、销售等各项工作的责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五条药品销售门市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药品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障用药安全。
第二章药品采购管理第六条药品销售门市应当依法依规采购药品,严格执行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药品销售门市应当与合法合规的药品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药品采购档案,及时更新供货信息。
第八条药品销售门市应当建立药品进货台账,记录每一批次的药品采购信息,包括药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第九条药品销售门市应当对采购的药品进行验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检验药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退货或通知供应商处理。
第十条药品销售门市应当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药品库存情况,及时补充不足,避免过期药品的出现。
第三章药品销售管理第十一条药品销售门市应当依法销售药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不得从事非法销售行为。
第十二条药品销售人员应当熟悉药品知识,做到真实、准确地向顾客说明药品的性质、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十三条药品销售门市应当建立健全的药品销售台账,记录每一次销售的药品信息,包括药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销售价格等。
第十四条药品销售门市应当向顾客提供发票或购药清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药品销售门市应当加强药品信息公示,公布药品价格、售后服务政策等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第四章店内管理第十六条药品销售门市应当保持店内环境整洁、明亮,保持良好的消费环境。
药品销售的管理制度(3篇)

药品销售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规范药品销售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或药店的药品销售部门。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合规,保障患者权益,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药品销售许可第四条药品销售部门必须依法取得药品销售许可证,并定期进行复评。
第五条所销售的药品必须在许可范围内,不得超出其许可范围销售。
第六条药品销售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药品库存管理制度,保证销售的药品来源合法合规。
第三章销售程序第七条药品销售部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药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行为。
第八条销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药品知识和销售技巧,保证销售药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主动向顾客提供药品的使用说明和药品储存方法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药品价格管理第十条药品销售部门必须根据国家价格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价格目录执行药品价格。
第十一条药品销售部门不得随意提高药品价格,不得擅自降低药品价格。
第十二条药品销售部门必须在销售的药品包装上标明价格,并保证价格的真实有效。
第五章库存管理第十三条药品销售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药品销售部门必须设置专人负责药品库存管理工作,并定期盘点库存,及时补充不足的药品。
第十五条药品销售部门必须遵循先进的仓储管理原则,确保药品的正确存放和储存条件。
第六章产品宣传和促销第十六条药品销售部门不得以虚假宣传、夸大药品效果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药品销售部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药品销售部门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必须合法合规,不得进行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行为。
第七章质量管理第十九条药品销售部门在销售过程中必须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药品销售部门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药品储存条件和有效期要求,不得销售过期药品。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药品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提高药品销售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药品销售人员。
三、职责1. 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保证药品质量,提供合格的药品。
2. 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建立健全药品购进、储存、销售、运输等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
3. 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GUP)要求,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等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4. 药品销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药品专业知识,遵守药品销售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四、药品销售管理1. 药品销售应遵循先产先销、近期先销的原则,确保药品新鲜、有效。
2. 药品销售人员应向消费者提供准确、真实的药品信息,不得夸大药品疗效,误导消费者。
3. 药品销售人员应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等要求销售药品,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
4. 处方药销售应凭医师处方销售,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5. 药品销售人员应按照药品存储条件要求,确保药品在适宜的环境中储存,防止药品变质、失效。
6. 药品销售企业应建立药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药品的购进、销售、库存等信息,确保药品可追溯。
7. 药品销售企业应定期对药品销售人员进行药品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药品销售服务质量。
五、药品价格管理1. 药品销售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2. 药品销售企业应定期对药品价格进行审核,确保药品价格合理、透明。
3. 药品销售企业应接受相关部门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药品价格相关资料。
六、药品广告管理1. 药品销售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药品广告宣传行为。
2. 药品销售企业不得发布虚假药品广告,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消费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1、目的:加强药品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药品。
2、范围:适用于本企业销售药品的质量管理。
3、责任:药师、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4、内容:4.1企业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
4.2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4.3销售药品时符合以下要求:4.3.1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4.3.2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4.3.3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4.4企业销售药品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做好销售记录。
4.5药品拆零销售符合以下要求:4.5.1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后,上岗。
4.5.2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4.5.3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
4.5.4拆零销售须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
4.5.5向消费者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4.5.6拆零销售期间,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
4.6销售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4.7药品广告宣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4.8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
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购进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有效,特制订本制度。
(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三)定义1.首营企业——系指购进药品时和本药品零售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2.首营品种——系指本药品零售企业向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入的药品(包括药品的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
(四)内容一、采购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采购部门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和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审核批准。
二、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六)《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七)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
(八)销售人员合法资格证明材料(包括:相关培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原件)。
三、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
首营品种审核时需附下列资料:1.供货单位盖有原印章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2.药品批准文件(批准文号批件、新药证书、注册商标证、有商品名的品种应提供商品名批准件);3.药品质量标准;4.订价资料;5.包装、标签、说明书;6.样品;7.该批样品出厂检验报告书。
质管员接到《首营企业资格审定表》及有关资料后,尽快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签署意见后报企业负责人审定。
质管员接到《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签署意见后交物价员核定价格、签署意见,然后报企业负责人审批。
四、以上资料应当归入药品质量档案。
五、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购进药品;首营品种方可经销。
处方药药销售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药店销售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三)内容1、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销售人员收到处方时,处方要经执业药师审核并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
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如不能保留原件及复印件,可抄方。
同时做好处方调配销售记录。
2、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3、处方调配程序:(1)从患者处接受由医生开据的处方;(2)执业药师审查处方的来源、日期、药品名称、数量、有无配伍禁忌、超剂量、处方的有效性;核对无误后,在处方上签字,交调配人员核价,调配人员调配完毕在处方上签字,并将处方和药品交给执业药师复审,复审完,由执业药师留存处方或做好处方记录及处方药销售记录,然后交调配人员包装好交患者。
并向顾客耐心交代服药说明,处方或处方记录、处方药销售记录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药品拆零管理制度1、为保证药品质量,规范药品拆零使用行为,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拆零药品的管理。
3、职责: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4、内容:4.1拆零销售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方可上岗。
4.2拆零药品要单独放于拆零专柜,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4.3药品拆零销售应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
4.4拆零销售的药品要定期进行外观质量检查,保证药品质量符合规定。
做到先进先销的原则。
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撤出柜台,按不合格药品处理。
4.5药品拆零销售的应提供所销售药品的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4.6拆零销售的药品,在销售期间应保留药品原包装和说明书。
4.7药品的拆零销售,应做好拆零销售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零起始日期。
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防止上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按照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3、公安、药监部门有关规定(三)内容1、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是指含某些特殊药品成份的复方制剂,此类药品包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药麻黄除外)、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
2、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门店除严格执行向总部要货、由配送中心配送的规定外,门店购进该类药品的付款不得采用“现金”的形式,允许采用银行卡付款的结算方式,持卡人必须是各店的企业负责人。
3、含特药复方制剂的销售管理门店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应按公安、药监的文件规定执行。
(1)销售时应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
在《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记录》如实登记,具体内容包括: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以及所售药品品名、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单位名称、数量、销售日期、营业员姓名。
(2)从严控制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单次零售数量,严禁采用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设立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专柜。
耐心做好顾客的解释和沟通工作。
在店堂内悬挂张贴有关提醒标识、标语,如“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请主动出示身份证”、“单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得超过2盒”等。
(3)如实做好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销存记录,销售时应及时开具销售凭证,实物数量必须和进、销、存系统中的数量一致。
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可追溯性及有效性,特制订本制度。
(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三)内容1、记录和凭证的式样由使用部门提出,报质量负责人统一审定、印制、下发。
使用部门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记录、凭证的使用、保存及管理负责。
2、记录、凭证由各岗位人员按工作职责及内容规范填写,由各人员每年定期收集、整理,并按规定归档、保管。
3、记录要求(1)本制度中的记录仅指质量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各种质量记录。
(2)质量记录应符合以下要求:1)质量记录格式由质量负责人统一审定;2)质量记录由各岗位人员按工作职责规范填写;3)质量记录应字迹清晰,正确完整。
4)质量记录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丢失。
4、凭证要求(1)凭证主要指购进票据、销售票据和内部管理相关凭证。
1)购进票据主要指采购员购进药品时由供货单位出据的发票,以及入库验收的相关凭证;2)销售票据指销售药品时开据的药品零售发票;3)内部管理凭证包括入库交接、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环节,明确质量责任的有效证明。
(2)各类票据由相关岗位人员根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填写。
(3)严格票据的控制、保管、使用管理,杜绝违规、违法使用票据的行为。
(4)购进票据应至少保管3年。
5、质量负责人、采购员根据职责分别对相关的记录和凭证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信息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公司质量保证体系正常、有效运行以及药品在进、存、销质量各环节质量信息反馈的顺畅,特制订本制度。
(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三)内容1.质量信息由质管员主管,负责质量信息的管理、汇总、归档、传递分析和提供利用;2.质量信息主要内容是: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政策法令、法规等,宏观质量信息,货源质量信息,药品、环境、服务、工作方面的质量信息,上级质量监督检查中和本企业有关的质量信息,用户反馈质量信息。
3.质量信息的收集要做到准确、及时、适用、经济。
4.对重要的药品质量信息要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并向有关人员反映,以便采取措施,加以改进,防止重大质量事故发生。
对异常、突发的质量信息6小时内迅速向有关人员反馈,确保质量信息的及时畅通传递和准确有效利用。
5.加强和各药店之间质量信息工作的交流,以便于增强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提高。
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提高职工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强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责任心,维护药店的声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三)内容1、药品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经营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害人体健康,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情况。
质量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重大质量事故:(1)违规购销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者;(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进入门店;(3)销售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