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无锡市2009年度土地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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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中共⽆锡市委⽆锡市⼈民政府关于切实提⾼⼟地利⽤效率为严格控制建设⽤地规模,切实提⾼⼟地利⽤效率,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式根本转变,实现我市经济⼜好⼜快发展,特制订本对策措施。

⼀、指导思想全⾯贯彻落实党的⼗七⼤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当好、三争创”战略⽬标,以节约集约⽤地为主⽅向,以挖掘存量建设⽤地潜⼒为主抓⼿,以实现⽆锡⼟地资源可持续利⽤为主⽬标,严格执⾏国家颁布的⼀系列⼟地调控政策,强化⼟地资源的管理和利⽤,实现⼟地利⽤⽅式和经济发展⽅式的根本性转变,促进⽆锡经济社会⼜好⼜快发展。

⼆、对策措施1、落实规划对建设⽤地规模的引导控制措施。

城乡规划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地发展规模、⽤地结构和开发强度。

强化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引导控制作⽤,严格控制建设⽤地规模,明确各区建设⽤地总量。

城乡规划要与⼟地利⽤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占⽤耕地规模,保证基本农⽥规模。

在确保环境质量和容量的前提下,实⾏⼟地开发强度上限与下限“双向综合调控”机制。

合理划定禁⽌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统筹安排各类建设⽤地,防⽌城市建设⽤地⽆序蔓延。

调整修改各类⽤地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态绿化建设。

2、落实优化产业结构的供地措施。

增量建设⽤地指标优先满⾜列⼊省市年度重⼤、重点项⽬计划的基础设施⼯程和协议注册外资超3000万美元外资项⽬、超10亿元内资重⼤项⽬建设,优先满⾜现代服务业、“三创”载体和⾼新技术等项⽬建设,优先满⾜⾼产出、⾼效益、产业链⾼端项⽬建设。

存量建设⽤地和挂钩指标优先⽤于农民拆迁安置房、经济适⽤房和廉租房、普通商品房、定销商品房和多层标准⼚房建设。

禁⽌引进⾼污染、⾼能耗、⾼危险、低效益、低产出的⼯业性项⽬。

限制类⼯业项⽬原则上不得供地,不符合⽆锡产业政策的项⽬⼀律不得供地。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锡政办发[2010]95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9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加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全市依法行政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依法行政规划和工作计划,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

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三)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审查修改、协调论证市级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责任;承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市(县)、区政府以及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责任;负责市政府规章的备案、立法解释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组织开展市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承办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锡政办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3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5日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征收土地所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和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等事宜。

第六条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原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进行产权分割、突击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以下简称“征收住房”)的,可以采用市场评估价格补偿方式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也可以采用市场评估价格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锡政办发[2009]195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9〕19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和江苏省民政厅等九部门《转发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民福〔2009〕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上级有关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文件精神为依据,针对目前公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三规范一处理”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努力构建和谐宜人新无锡。

二、主要内容(一)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1.规范公墓经营手续。

按照《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针对2000年前部分经营性公墓建设经营过程中土地或工商手续不全的问题,市和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按照“老墓老办法、新墓新办法”的原则协商提出解决意见,报市和市(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彻底纠正少数经营性公墓违规超标准建墓现象。

要落实保护土地、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建设公墓。

公墓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墓穴用地标准建设、出售墓穴。

对违反规定标准建设、出售墓穴的,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纠正的,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尚未建成或已经建成尚未出售超标准墓穴的,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

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墓穴除外)。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锡政办发[2009]118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1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四月一日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为明确职责,加强领导,确保完成国家、省和市确定的太湖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太湖流域无锡区域环境安全,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一、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是市政府设立的负责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议事和协调机构。

二、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

三、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太湖办)为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市太湖办根据市政府授权,统一履行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协调监管服务职能。

第二章成员单位职责四、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总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国家、省和市太湖水污染治理方案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主要入湖河道和骨干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组织实施本地区防治蓝藻水华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

五、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区党委、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绩逐年进行考核,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结果,提出改进意见;指导做好市(县)、区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绩的考核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锡政办发[2009]244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锡政办发〔2009〕24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大我市市区绿化管理工作力度,适应城市绿化管理体制调整需要,服务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锡委发〔2007〕36号)等规定,现就加强进一步加强市区绿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城区绿化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市区绿化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管理效率和水平,充分发挥区级政府在城市绿化管理中的作用,形成全市统一规划、市区共同建设、市宏观监管、区日常管理的城区绿化管理模式。

二、进一步明确市区绿化管理部门工作职责随着市园林绿化系统“管办分离”改革的深入,市园林局应当进一步转变职能,切实履行对城市绿化的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对市区绿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实现对市区绿化管理工作的规划引导、技术指导、行政督导。

各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作为区级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区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园林局指导,具体负责下列事项:(一)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二)负责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城市绿化管理任务和年度计划;负责根据市统一规划编制辖区内绿化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区级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市场化、社会化运作和养护费用的核定;组织、指导辖区内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检查考评;(四)负责协调、督促辖区内居住区绿化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投诉、信访、纠纷及抢险救灾等工作;(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受市园林局委托,负责辖区内城市树木移伐、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项目的初审(或委托审批)工作;(六)负责区管绿地修复完善和改造工作;负责对辖区新、扩、改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绿化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协同市园林局对市级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建设进行监督管理;(七)协助做好辖区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协同做好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八)协助做好城市绿化管理法规、规章的起草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九)其它应当由区负责的绿化行业管理工作。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2009年24号文)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2009年24号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2002年,国家制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对于抑制建设用地快速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已不尽合理。

为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等别与各地实际情况相适应,决定对部分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9年5月1日(含)起,各地依法获得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均统一按照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计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附件2同时废止。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后,每个征收等别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仍继续按照财综〔2006〕48号文件附件1规定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doc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一等: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二等: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上海:浦东新区三等: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等: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五等:北京:通州区天津:塘沽区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重庆:大渡口区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六等: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天津:津南区西青区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辽宁: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台子区)鞍山市(立山区千山区铁东区铁西区)吉林:吉林市(船营区龙潭区昌邑区丰满区)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江苏:常州市(戚墅堰区新北区)江阴市昆山市南京市栖霞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扬州市(维扬区广陵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张家港市浙江: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雨山区)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福建:福州市马尾区山东: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烟台市芝罘区淄博市(临淄区张店区淄川区)济南市历城区河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涧西区老城区洛龙区西工区)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武汉市东西湖区襄樊市(襄城区樊城区)湖南:衡阳市(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湘潭市(岳塘区雨湖区)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江门市(江海区蓬江区)汕头市濠江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海南:海口市(龙华区秀英区)云南:昆明市西山区贵州:贵阳市(南明区小河区云岩区)甘肃:兰州市(安宁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七等:北京:门头沟区房山区天津:东丽区大港区北辰区汉沽区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唐山市开平区山西:太原市(晋源区小店区尖草坪区)长治市(城区郊区)阳泉市(城区郊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赛罕区新城区玉泉区)包头市东河区辽宁:丹东市(元宝区振安区振兴区)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辽阳市(白塔区太子河区文圣区)营口市(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沈阳市(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抚顺市(东洲区顺城区新抚区望花区)本溪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黑龙江: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安区西安区阳明区)上海:南汇区松江区金山区江苏:连云港市新浦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南京市江宁区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宜兴市吴江市常熟市浙江: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台州市(黄岩区椒江区路桥区)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湖州市(南浔区吴兴区)安徽:淮南市(大通区田家庵区)淮北市(相山区烈山区)铜陵市(郊区狮子山区铜官山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漳州市芗城区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江西:九江市浔阳区山东:威海市环翠区河南:安阳市(北关区龙安区文峰区殷都区)平顶山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湖北: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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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社区卫生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社区卫生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09]342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25【实施日期】2009.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34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关于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市卫生局2009年12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要求,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先,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网底”功能,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和补偿机制,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努力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实施目标建立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明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任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强化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激发社区卫生发展内在活力,形成以公益性为核心的社区卫生服务新型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功能,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不断提高健康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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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无锡市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0]52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01
【实施日期】201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无锡市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
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5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无锡市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一日无锡市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3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我市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展开和圆满完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工作任务
按照国土资源部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总体部署,依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

通过认真细致、扎实有效的工作,全面掌握我市违法违规用地情况,发现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促进各地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

(二)工作目标
确保我市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通过部、省检查验收,确保我市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零问责、零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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