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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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一、引言本文档旨在对农产品的征税范围进行详细注释,以便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征税过程中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规定。

二、农产品的定义农产品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产出的各类农作物、畜禽产品以及相关副产品的总称。

包括但不限于谷物、蔬菜、水果、畜禽肉类、蛋类、奶制品等。

三、农产品征税的起征点农产品的征税起征点是指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农产品的销售额达到一定金额后,方可开始征收税款。

起征点的具体金额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而定。

四、征税范围及具体项目1.谷物类包括小麦、玉米、大米、小米等各类谷物及其加工制品。

征税范围包括谷物生产、运输、贸易等各个环节。

2.蔬菜类包括各类叶菜类、根茎类、果菜类等,如菠菜、白菜、土豆、西红柿等。

征税范围包括蔬菜生产、销售等环节。

3.水果类包括各类水果及其制品,如苹果、香蕉、草莓、橙子等。

征税范围包括水果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

4.畜禽肉类包括各类畜禽产品及其副产品,如猪肉、鸡肉、牛肉、羊肉等。

征税范围包括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销售等环节。

5.蛋类包括各类鸡蛋、鸭蛋、鹅蛋等。

征税范围包括蛋类生产、销售等环节。

6.奶制品包括各类牛奶、乳制品及其副产品,如酸奶、奶酪、黄油等。

征税范围包括奶制品生产、销售等环节。

五、附件附件一:《农产品征税相关法律法规》附件二:《农产品征税实施细则》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征税: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行为。

2.起征点:征税起始金额,超过该金额的销售额需要征税。

3.谷物:包括小麦、玉米、大米等各类谷物及其加工制品。

4.蔬菜:包括各类叶菜类、根茎类、果菜类等。

5.水果:包括各类水果及其制品。

6.畜禽肉类:包括各类畜禽产品及其副产品。

7.蛋类:包括各类鸡蛋、鸭蛋、鹅蛋等。

8.奶制品:包括各类牛奶、乳制品及其副产品。

征税范围的界定要素

征税范围的界定要素

征税范围的界定要素
征税范围的界定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课税对象:课税对象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对什么征税。

课税对象的确定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2. 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

3. 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4. 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期限。

5. 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源泉控管的要求,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具体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

6. 减税免税:减税免税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税收法律体系中的基本要素,对于明确税收征收范围、计算税额、纳税义务的履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征税范围重点

征税范围重点

第—节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一、征税范围〔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6.销售效劳、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营改增〞应税行为〕的特别说明。

(1)“营改增〞应税行为的纳税条件:(2)纳税条件中“有偿〞的两种例外情形:满足四个增值税纳税条件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有偿〞不征税〕①行政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jin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②存款利息;③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④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治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治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⑤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X、置换等方法,将全部或者局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不同时满足四个增值税纳税条件但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无偿〞需征税〕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效劳,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非经营活动销售效劳、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效劳、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以下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①行政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jin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效劳;(案例)单位聘用的驾驶员为本单位职工开班车。

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效劳;(案例)单位提供班车接送本单位职工上下班。

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属地原则在境内销售效劳、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效劳或者无形资产的情形: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效劳;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案例)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征税对象的范围有哪些

征税对象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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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的范围有哪些
亦称“征收范围”或“课税范围”。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具体内容或范围,即课税征收的界限。

凡是列入征税范围的,都应征税,不列入征税范围的不征税。

征税范围一般是指征税对象的范围。

如现行消费税是生产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征税对象,而税法规定列入征税范围的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类产品。

现行营业税是以销售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
具体征税范围则包括:交通动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政电信业、文化体育事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其中交通运输业又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有: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所、殡葬服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医院的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等,这些劳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征税范围有时也指纳税人的范围。

如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
者组织为纳税人,征税范围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增值税的课税要素案例

增值税的课税要素案例

增值税的课税要素案例增值税是一种对商品和劳务的消费税,适用于各个环节的增值。

在中国,增值税是最重要的税收之一,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经营成本。

增值税的课税要素包括征税范围、征税对象、征税义务人、税率等。

以下是一些增值税的课税要素案例:1.征税范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商品和劳务的增值环节。

例如,企业购买了一批原材料,并进行加工生产,最终销售出售。

在这个过程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材料购买、加工产生的增值以及最终销售时的增值。

2.征税对象: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主要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例如,企业销售商品给其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企业应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及时缴纳给国家税务部门。

3.征税义务人:增值税的征税义务人是指应当依法向国家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例如,家企业支付了一笔货款给供应商,同时还需要按照规定向国家纳税,这家企业就是征税义务人。

4.税率: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特殊税率。

一般税率适用于大部分商品和劳务,目前为13%,特殊税率适用于少数特定商品和劳务,税率为6%或11%。

例如,家餐厅销售的食品适用于一般税率,税率为13%;而家旅馆提供的住宿服务适用于特殊税率,税率为6%。

5.减免税: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对一些商品或劳务的增值税进行减免。

例如,一些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

6.进口税:进口商品涉及到增值税的征税。

例如,公司进口了一批商品,海关会根据进口商品的总值和相关税率计算进口增值税,进口商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缴税。

总的来说,增值税的课税要素涉及到征税范围、征税对象、征税义务人、税率等方面,具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适用。

相应的税收政策也会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状况和具体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2.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3.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章 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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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以及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把企业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STEP3
STEP2
STEP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适用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
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
【例2-2】下面关于扣缴义务人表述不正确的是(D)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例2-5】判断题
1.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错) 2.货物期货不征收增值税。(错) 3.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不征收增值税。(对) 4.供电工程贴费征收增值税。(错) 5.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征收增值税。(错) 6.“三包”收入不征收增值税。(错) 7.纳税人破产后销售货物不征收增值税。(错) 8.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对)

征税范围的界定要素

征税范围的界定要素

征税范围的界定要素一、引言征税是国家为了筹措财政收入而对个人、企业等征收的一种行政手段。

征税范围的界定是征税政策的核心,它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与效率。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征税范围的界定要素,以期增加人们对该问题的了解。

二、法律法规征税范围的界定要素之一是法律法规。

国家通过制定税法、税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规定征税的范围和标准。

这些法律法规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具有约束力。

在征税范围的界定中,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经济活动征税范围的界定要素还包括经济活动。

征税是针对经济活动征收的,所以征税范围的界定要考虑到各种经济活动的特点。

例如,对于企业来说,征税范围应包括其生产、销售、投资等方面的经济活动;对于个人来说,征税范围应包括其工资、奖金、股息等收入来源。

通过界定经济活动的范围,可以确保征税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四、纳税人身份除了法律法规和经济活动外,纳税人的身份也是征税范围的界定要素之一。

不同身份的纳税人可能面临不同的征税范围。

例如,对于个人纳税人来说,其征税范围可能包括工资、奖金、利息等个人收入;而对于企业纳税人来说,其征税范围可能包括利润、股息、红利等企业收入。

通过考虑纳税人的身份,可以更好地界定征税范围。

五、社会公平征税范围的界定还应考虑到社会公平的要求。

征税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所以征税范围的界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具体来说,征税范围应尽量避免对弱势群体的不公平征税,而要对富有和高收入群体加大征税力度。

通过界定征税范围,可以实现税收的公平分配,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六、结论征税范围的界定要素包括法律法规、经济活动、纳税人身份和社会公平等方面。

在征税政策制定中,需要综合考虑这些要素,以确定合理的征税范围。

只有在公正、合理的征税范围内,才能实现税收的公平和有效。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征税范围的界定,为建设公平、和谐的社会作出贡献。

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1. 引言农产品征税是一种政府征收税收的方式,通常用于调节农产品市场,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

本文将详细解释农产品征税的范围和相关注释。

2. 农产品征税范围农产品征税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农作物农作物是指通过农业种植活动所获得的植物产品。

农作物征税的范围包括各种粮食作物、蔬菜、水果等。

税收可根据农作物的产量、种植面积、销售价格等进行征收。

2.2 畜牧业产品畜牧业产品包括养殖的动物及其产品。

养殖的动物包括但不限于家禽、家畜、养殖鱼类等。

畜牧业产品征税的范围包括养殖数量、养殖密度、销售价格等。

2.3 林木产品林木产品是指通过林木种植、采伐等活动所获得的产品。

林木产品征税的范围包括木材、竹子、木制品等。

税收可根据林木产品的采伐量、销售价格等进行征收。

2.4 渔业产品渔业产品是指通过捕捞、养殖等活动所获得的水产品。

渔业产品征税的范围包括鱼类、海产品等。

税收可根据渔业产品的捕捞量、养殖规模、销售价格等进行征收。

3. 农产品征税注释3.1 征税依据农产品征税的依据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征税依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的产量、种植面积、销售价格等。

3.2 税收政策农产品征税的税收政策可以根据国家的农业政策进行调整和制定。

税收政策可以包括税收减免、税收优惠等,旨在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护农民权益。

3.3 税收用途农产品征税所得税收可以用于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农民福利等方面。

税收用途可以由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配。

农产品征税的范围广泛,涵盖了农作物、畜牧业产品、林木产品和渔业产品等。

征税依据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税收政策和用途可以根据农业发展和农民权益的需要进行调整。

农产品征税在促进农业发展、保护农民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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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解释】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国有”、“转让”、“取得收入”三个关键特征。

应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的存量房地产买卖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投出方或接受方属于房地产开发的房地产投资投资联营后将投入的房地产再转让的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房地产继承(无收入)房地产有条件的赠与(无收入)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房地产抵押期内(权属未变)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房地产重新评估增值(无权属转移)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与房地产商无关的投资联营,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企业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个人转让居住满五年以上的房地产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符合条件)土地增值税税率(掌握,能力等级2)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这是我国唯一一个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税种。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B 税率速算扣除系数B≤50%的部分30 050%<B≤100% 40 5100%<B≤200% 50 15 B>200% 60 35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定【关键点:扣除项目的确定(重点)】企业情况转让房地产情况可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纳税人不能……或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①营业税;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开发就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①营业税;②印花税(0.5‟);③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各类企业转让存量房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此项金额)2.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①营业税;②印花税(0.5‟);③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各类企业单纯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同上)2.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注意有无印花税)第一步,判断可以扣除的项目第二步,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规定扣除项目金额第三步,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间的比例,以确定使用税率的档次和速算扣除系数第四步,套用公式计算税额。

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开发(不可扣)销售和视同销售所支付的金额已售出(可扣)无偿移交给政府已开发已完工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建造总支出未售出(不可扣)建造成本未完工(不可扣)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的总金额×转让比例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掌握,能力等级2)要点主要规定清算条件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的三种情况(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四种情况(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红、偿债、换取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产权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五种行为(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账簿,但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时,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能力等级2)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

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可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转让原自用住房的,依原房产使用时间长短确定免税或减半征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纳税地点(熟悉,能力等级1)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合同资料。

按房地产所在地申报。

房产税计税依据与税率(掌握,能力等级2)计税方法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从价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损耗后的余值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予评估;没有原值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年税率1.2%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这样计算出的是年税额)从租租金收入(包括实物收入和货币收入)以劳务或其他形式抵付房租收入的,按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确定12%租金收入×12%或4%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用房(出租后用于居住的居民住房)4%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的几个特殊规定: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的规定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只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应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规定由承租人在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未约定开始日的,在合同签订的次月起),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新变化)3.关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一是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是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4.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1)(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但对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于其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五)央行含外管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

(六)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熟悉,能力等级1)(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注意时间规定:强调“次月”——经营、取得、取证、出租、出借、建成、验收的次月。

只有将原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是从“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1)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16条,272页-274页省级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15条,274页-276页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熟悉,能力等级1)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使用城镇土地,一般是从次月起发生纳税义务,新征用耕地是在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属地性强。

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掌握,能力等级1)(一)免征耕地占用税: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二)减税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以上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特殊困难的可以免税。

依照条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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