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营业税征税范围
金融行业营业税相关规定

金融行业营业税政策规定一、基本规定(一)纳税时间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申报时间金融业务按季纳税,季度终了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代扣代缴营业税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计算营业税的计算比较简单,用计税额乘以5%就算出来了。
那么首先要明确征税范围,在确定征税范围之后,重点是掌握计税依据,就能正确计算营业税。
(一)金融业征税范围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和转贷。
(1)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一般贷款,计税依据是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税。
(财税字[1995]79号文(2)转贷:是指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财税字[1995]79号文)如:中国银行。
大家看下面这个例子,是按全额征税还是按差额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财税字[1997]45号文)(省工行,对下属省、市分行融资租赁。
)营业额的确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一款)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殊 处 理
(2)清包工 (3)提供建筑业 劳务的同时销售 自产货物的 (4)除上述外的 建筑业劳务
3、金融保险业
1.征税范围
金融业: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经纪业及其他金融业务
保险业: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 特别提醒: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 证券不征收营业税;货物期货应征收增值税
征税 范围
基本规定(全额计税):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特殊规定(余额计税): ①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②境内联运业务 ③客货飞机腹舱联运业务
2、建筑业
1.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 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特别提醒:管道煤气集资(初装费) 业务,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行为类别 自建自用 自建销售 自建赠送 自建对外投资 自建环节规定 不征税 按“建筑业”征 税 按“建筑业”征 税 免税 其他环节规定 不征税 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3.保险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项目
初保业务 储金业务
计税依据确定
计税营业额=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计税营业额=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 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的积
计税营业额=全部保费收入-分保费 计税营业额=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收入
再保险
无赔偿奖励
特别提醒: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 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计税营业额中 减除,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 计税。
境内代理人
无代理人的,为受让者
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售票者
从事保险业务的
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
营业税计税依据及相关管理规定

营业税计税依据一、收入全额1.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关于折扣的处理原则: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3.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二、收入差额——允许减除特定项目金额三、核定营业额——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营业税税额抵免1.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2.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例】某运输公司2009年2月运输收入200000元,当月购买一台税控收款机,支付3744元并取得普通发票,当月应纳营业税()A.5887.68 B.5251 C.5456 D.6000【答案】C【解析】200000×3%-3744÷(1+17%)×17%=6000-544=5456(元)。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介绍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介绍
营业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税种,对于金融保险业也同样
适用。
以下是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介绍,以及一些相关的政策和应注
意的问题。
一、营业税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算方法和税率
三、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减免政策
为了鼓励金融保险业的发展,我国推出了一系列的减免政策。
例如,
金融保险机构提供的金融资产交易、金融衍生品交易和资金账户管理等财
务管理服务免征营业税;金融保险机构向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融
资租赁、委托贷款、债务融资承销等服务免征营业税。
四、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和申报程序
五、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注意事项
综上所述,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是按照金融保险机构的商品销售和服务
提供行为征收的一种税费。
金融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并且合理利用政策,确保享受到相关的减免优惠。
在经营活动中,金融保
险机构还需要注意合法合规经营,避免因违规行为而增加税务风险。
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

1、税⽬ (1)交通运输业的征收范围包括:铁路运输业、公路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其他交通运输业和交通运输辅助业。
(2)建筑业征收范围是: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程作业的业务,包括:⼟⽊⼯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装修装饰业、其他⼯程作业。
(3)⾦融保险业征收范围包括:⾦融业、保险业。
①⾦融业的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融商品转让、信托业和其他⾦融业务。
②保险业征税范围包括各种保险业务,但对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对中国出⼝信⽤保险公司办理的出⼝信⽤保险业务和出⼝信⽤担保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4)邮电通信业征收范围,是邮政业、电信业以及与邮政、电信业相关的劳务。
具体包括邮政业、电信业、邮政电信业、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电话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其他邮政电信业务。
(5)⽂化体育业征收范围包括⽂化业和体育业。
具体包括表演、播映、其他⽂化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照⽂化业征收营业税。
注意: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征税范围;⼴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告业”;出租⽂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
(6)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征收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乐茶座、台(桌)球、⾼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吧。
(7)服务业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告业、其他服务业。
注意:⾦融经纪业属于“⾦融保险业”征税范围;服务性单位将委托⽅预付的参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的,属于餐饮中介业务,按照“服务业”书⽬,“代理业”⼦税⽬征收营业税。
(8)转让⽆形资产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地使⽤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注意:⼟地租赁属于“服务业——租赁业”;对提供⽆所有权技术的⾏为,应视为⼀般性的技术服务。
(9)销售不动产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地附着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20-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具体内容是什么?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最新税率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表增值税税率表(新)2009年新变动:1、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3、取消原增值税政策中对于矿产品的13%优惠税率,对其恢复17%的法定税率.4、小规模纳税人取消了工业与商业的差别,增值税税率降为3%。
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二)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二、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税率征收;四、文物商店和拍卖行的货物销售按6%的税率征收.五、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9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54d2356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e0.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16日财税字〔20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金融业营业税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
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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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营业税征税范围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很广,但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只有提供应税劳务并取得价款的行业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所以,贷款、结算、信托、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而筹资业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金融机构往来严格讲也属于征税范围,只是因特殊原因暂未列入。
贷款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以有偿使用和到期归还为前提将资金借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但从广义讲,所有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包括金融机构将资金贷给非金融机构或个人、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借贷或占用资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之间相互借贷,不论是否违背国家的金融管理法规,都应属于贷款行为。
但按通常的归类方法,广义上的贷款一般分为三类:第一,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的行为称之为“存款”;第二,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拆借或占用资金称之为“金融机构往来”;第三,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的贷款,以及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之间的贷款称之为“贷款”。
而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之间的贷款虽然大量存在,但根据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属于非法行为。
为便于叙述,下面所说的贷款,如无特别说明,均指金融机构给予非金融机构或个人的贷款。
按使用方向区分,可分为工业贷款、农业贷款、商业贷款、基本建设贷款等;按贷款目的来区分,可分为政策性贷款、商业性贷款等;按是否收取抵押品来区分,又可分为抵押贷款与信用贷款;按贷款的期限长短,可分为短期贷款、长期贷款等。
从征收营业税的角度来看,只需分清一般从贷款和转贷外汇的区别、政策性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区别即可。
一般贷款和转贷外汇的区别转贷外汇业务,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并贷与国内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
转贷外汇按形式来分有两种:直接转贷金融机构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后,直接将资金贷与用户的行为。
间接转贷纳税人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后,并不直接将资金贷与用户,而是将资金划拨给下属分支机构,再由分支机构将外汇资金贷给用户。
应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则由总行统一支付。
一般贷款,是指除转贷外汇业务以外的所有贷款行为。
一般贷款中,有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是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的贷款业务。
因此,典当业属于一般贷款业务中的抵押贷款。
经营典当业的机构一般称为当铺。
它是按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品的价值确定贷款的数额。
如果借款人在规定的还款期内,不能赎回抵押物品,抵押物品就由当铺没收处理(称之为死当物品)。
二是邮政汇兑。
邮政汇兑从表面看,是寄款人所在地邮局(简称甲地)寄往收款人所在地邮局(简称乙地),但实际上邮局并未将资金从甲地送往乙地,而只是将一张凭证(即汇款单)送到乙地。
所以实际上是甲地邮局向寄款人收取了资金。
而乙地邮局向收款人支付了资金。
汇出款大于汇入款的邮局可以将富余资金存入当地银行(主要是人民银行),汇出款少于汇入款的邮局,其不足部分由当地银行贷给。
由于邮局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银行贷给邮局用于支付给收款人的资金,属于金融机构以有偿使用和到期归还为前提将资金借与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使用的行为,应按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
而邮局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属于非金融机构将资金存入或借给金融机构的行为,应按存款行为对待。
三是透支。
透支分授权下的透支和未授权下的透支。
授权下的透支,金融机构允许存款户在规定的限额内,超过其存款金额继续使用资金;未授权下的透支。
亦即恶意透支,是指存款户在未经金融机构允许下发生的超过其存款金额而使用资金。
银行对存款户透支的部分也要收取利息,也属于一般贷款业务。
政策性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区别政策性贷款是银行根据国家经济政策的需要,向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或需要扶持的其他行业发放的低息或回收期限很长、自身经济效益不佳的贷款。
政策性业务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重点,但目前我国专门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由这三家银行承担政策性贷款业务。
商业贷款,是银行按照客观经济规律,以盈利为目的发放的贷款。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以出租实物的方法达到贷款的目的的一种经营行为。
金融机构本可以直接贷款给企业,由企业自行购买设备。
但为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由金融机构直接购买设备后出租给企业使用,设备产权归属金融机构所有,这样一旦企业资不抵债时,金融机构可及时收回出租的设备,避免资金损失。
由于是以出租实物的方式,实现发放贷款的目的,因而其收取租金的标准,也就大致相当于贷款本息。
由于融资租赁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当于贷款的经济效益。
因此租金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设备本身的价值(相当于贷款本金),另一部分是加收的费用(相当于贷款利息)。
从经营者的财务处理上看,也是每收回一笔租金时,就将租金分为本金和利息两部分,分别记账,利息部分(以及少量手续费)入营业收入科目。
由于融资租赁具有上述特点,因而在税目归属上,将融资租赁纳入金融保险业的税目,而将其他租赁行为纳入服务业现行税法规定,经商务部和银监会(包括原经贸委和外经贸部)批准可从事融资租赁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方可按金融业征税。
这是由于融资租赁的税基(即营业额)与货物销售的税基比较接近,而税率差别较大(分别为5%和17%)。
因此一些生产、流通企业为少缴增值税,便以融资租赁为名行分期付款销售货物之实。
为了既保护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又防止生产、流通企业以融资租赁的名义偷逃增值税,因此规定只有经商务部和银监会(包括原经贸委、外经贸部)批准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方可按金融业征税。
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有偿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所有权的行为。
考虑到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主要集中于金融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
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转让业务是投资且总量很小。
因此,从方便征管和稳定证券市场的角度出发,规定对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行为,暂不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金融商品的具体种类以及转让方式,大致有:1.转让外汇。
2转让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资本的所有权与债权的书面证明,较为常见的是股票、债券。
这里要重点讲述一下“买入返售证券”与“卖出回购证券”业务。
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指先以约定价格购入证券,一定时期后又以高于原价的价格将证券出售给原所有者。
属于先购进后出售,只不过买进和卖出时的交易对象均为同一单位(或个人)而已,因此属于买卖金融商品的征税范围。
而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指先以约定价格出售证券,过一定时间后又以高于原价的价格购回证券。
由于是低出高进。
因此产生了一定的负差。
如何看待这一负差,我们认为,根据税法规定,对转让金融商品,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为营业额。
这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金融商品之时,而非购进之时。
而卖出回购业务,是先卖出证券,因此在卖出环节,就应按转让金融商品征税。
而在回购环节。
是刚刚购入金融商品,尚未发生应税行为,只有当其再次出售时,才应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征税。
所以对卖出回购业务,从征收营业税角度看,应将其还原为两次不同的买卖行为。
3.期货买卖,是指期货合约的买卖。
期货交易,是利用一定期间价格的波动作为获利的手段或防止实物交易中遭受价格变动的损失。
由于期货买卖的种类不同,可分为货物期货和非货物期货。
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与贵金属期货,从现代经济学的定义上看,买卖这两种期货的行为也属于金融业的范围。
但由于买卖商品和贵金属的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如果对买卖商品和贵金属期货的行为征收营业税,一旦商品和贵金属期货退出期货市场,进入现货市场时,将面临无法凭税票扣税的局面,增值税的完整链条就将受到破坏,因此对买卖商品和贵金属期货不征营业税。
金融经纪业金融经纪业,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领域内的各项服务,如各种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
具体项目有:受托发放贷款或投资、代理发行债券或股票、代理买卖证券、外汇及金融期货、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催收欠款、代理信用签证、代保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代理保险、咨询业务。
金融经纪业从其内容来看,与服务业税目相似。
但由于现行营业税在金融、邮电两个行业还带有行业税的特点,因此将金融机构从事的代理业务纳入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其他金融业务其他金融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上述各项金融业务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
具体包括:1. 贴现业务。
贴现,是票据持有人为获得资金,将所持的未到期票据转让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票据面值和市场利率扣除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后,将票面余额支付给票据持有人,待票据到期后,银行按票据面值向债务人兑取现款。
票据贴现从其性质上说,是金融机构以票据转让为前提,向票据持有人提供贷款的一种方式。
因此,从性质上说,它属于一般贷款的范围,目前银行在财务处理上,也是将票据贴现作为贷款处理。
2.银行结算。
结算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之间。
因商品交易、业务供应、资金调拨及其他款项往来等,所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和债权债务的清结,它借助于货币作为媒介来实现,因此又称货币结算。
货币结算又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
我国的转账结算方式,包括异地转账结算和同城转账结算两种,异地转账结算,是对不同地区的各单位之间发生经济往来所进行的转账结算,主要通过异地托收承付、异地委托收款、信用证以及汇兑等方式办理结算业务;同城结算,是对同一城镇、地区不同单位之间经济往来所进行的转账结算,同城转账结算方式主要有支票、付款委托书、承收承付结算等。
结算业务是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并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或报酬。
以上我们根据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分类方式介绍了金融业征税范围内的五大类业务。
为便于大家从总体上把握和理解金融业的征税范围,我们可进一步将五大类业务概括成三大类业务。
即:第一类,有偿提供资金,经营目的是赚取利息,包括各类贷款、贴现和融资租赁。
因融资租赁是以出租实物的方式达到发放贷款的目的,因此也可将其归入有偿提供资金和范畴:第二类是买卖金融商品,经营目的是赚取买卖差价;第三类是金融服务,即目前税法中所说的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中的结算业务,经营目的是赚取手续费。
特别说明邮政储蓄邮政储蓄业务,是邮政部门利用其广泛的服务网点便利群众储蓄。
邮局按国家规定的统一利率吸收存款,又将其转存到银行,取得一定的利差。
确切地讲,邮局将吸收的存款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存款利息收入,按照对存款利息不征税的原则,对邮局的此项收入也不应征税。
但目前对邮政业征收的营业税,带有行业税的特点,不是存折的利息收入,而是邮政部门经营业务收入因此将邮政部门取得的此项收入,仍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
利差补贴利差补贴,是国家有关部门对发放政策性贴息贷款的金融机构的经济补偿。
根据国家在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了一些具有特定投向和用途的贴息贷款。
金融机构发放政策性贴息贷款时,因从借款人手中收回的贷款利息低于通常的利率,为弥补金融机构的利差损失,国家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