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逊诉合众国案视角下的品格证据规则之例外
国际公法案例

按国际法,只要美国法院判决赔偿生效,辽宁省政府在美国和在欧共体所有的资产(美国与欧共体之间有相互执行司法判决的协定)只要是省政府直属的,无论是合资公司、海外投资,还是海外的直接存款,就可能被扣。
分析:该案应如何处理?
行政性行为与商业性行为的判定以行为性质为准(该行为是否是一个普通的商业性机构所能做到的),辅以行为目的
三、常见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
四、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根据本国的“万国管辖权法”,对刚果外交部长努道姆巴西发出国际逮捕令,指控其犯有反人类罪,要求发现该人的相关国家予以拘留并将其引渡给比利时。2002年10月17日,刚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比利时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和一国不得在另一国领土上行使权力的原则以及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的外交部长所享有的外交豁免原则,要求国际法院裁定撤销比利时的逮捕令。
从辛普森案看排除证据原则和品格证据原则

从辛普森案看排除证据原则和品格证据原则作者:赵亚然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2期作者简介:赵亚然(1992-),女,汉族,河南鹤壁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
【摘要】震惊全球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杀妻案最终被判无罪,这场历时数月的审判引来20世纪美国社会及以及全球的巨大争议。
这场全球媒体瞩目的“世纪审判”,将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原则体现的淋漓尽致,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和品格证据原则。
【关键词】辛普森;证据排除原则;佛曼;品格证据原则有人说辛普森案子的胜诉要感谢种族主义的影响(12位陪审团中有9名黑人,关键证人佛曼是一名种族主义者),也有人说这是金钱诉讼的结果(辛普森花重金打造“梦幻律师团”),也有一些人说这体现了美国的司法制度的不公正和司法腐败,但其实并非如此。
无论是认为辛普森无罪的黑人还是认为其有罪的白人,都认为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
实际上,辛普森的胜诉体现的是美国司法制度尤其是证据制度的胜利,在程序公正方面更是引起其他国家对诉讼制度的反思。
根据美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控方需要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有罪,而且控方需要证明到可以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的程度。
如果控方的合法证据,不能够完全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那么,辩方不需“自证其罪”(这也是美国宪法中所规定的人权)。
所以,在审判过程中,辩方律师的重点是针对检察院提出的证据,找出其中不合法或者令人怀疑的漏洞。
在辛普森杀妻案中,辩方律师便很好的运用了美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使警方找出的众多证据无法达到可以认定辛普森杀妻罪成立的事实标准。
在这一场世纪大审判中,证据的决定作用不可忽视,也体现了美国刑事诉讼的诸多证据原则,而排除证据原则和品格证据原则是在辛普森一案中对起决定作用的证据进行判定的重要依据。
首先是排除证据原则。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有审前听证,即由法官决定哪些证据有效,哪些证据可以呈堂,被否定的证据陪审团是看不到的。
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外交流程度日益扩大,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中的重要一环,我国人民和其他国家人民交往密切,除了商业活动外,也必然存在涉外侵权现象,这是难以避免的。
涉外侵权行为,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
当侵权行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者侵权行为地在国外时,即可认为侵权行为具有了涉外因素。
当然,涉外侵权主要是一个法律问题,即各国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来解决由于涉外侵权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在理论上,涉外侵权涉及到很多国际私法的理论问题,在现实上,涉外侵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对于解决涉外侵权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侵权行为为应适用法院地法的主张。
学者们认为:之所以主张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主要是以侵权行为极类似于犯罪行为,因而侵权责任也极为类似于犯罪责任为根据的。
但是,侵权法甚至早已在罗马法时代就开始从刑法领域分离了出来。
就侵权法来看.它更接近于合同法,都是规定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以调整经济和其他利益为目的或职能的。
因而,把刑法的不具有域外效力类推于侵权法这种民事法律制度,显然是不妥当的。
正是基于对传统的法律选择规则的批判,各国学者们提出了一些新的、合理的法律选择规则,从而使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选择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一、侵权行为自体法的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英国当代著名国际私法学家奠里斯于1951年在美国(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论侵权行为的自体法>一文中,根据“合同自体法”的概念提出的。
即侵权行为应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莫里斯认为。
尽管在许多场合下,法院并不需要到侵权行为地外的地方去寻找准据法。
但是仍应有一个足够广泛和灵活的冲突规范,既能适用于通常的情况,也能适用于例外的情况。
而“侵权行为自体法”这一公式便可满足这种要求。
它可以使法院在实践中把各种不同情况的侵权诉讼个别进行处理,并能使他们对个案所包含的各种社会因素作出充分的分析和考虑。
从本质上讲。
国外经侦-美国经典判例

国外经侦-美国经典判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英语: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
P5判例:一、1914年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Weeks v.Unites States,1914)(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6二、、“马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1):(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71957年5月23日,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警察局接到报告,说市民马普太太的家里藏有炸弹和嫌疑人,当即派警察官至马普家。
马普太太要求警察官出示搜查证。
一名警察官拿出一张纸给她看,她夺过那张纸塞进怀里。
三、在1984年的奥利弗诉美国案(英语:Oliver v. United States)(裸视原则)中[89],警方没有搜查令,也未经当事人许可并无视了“不得侵入”的警告标语和栅栏擅自进入嫌疑人的土地进行搜查,最终在数百英尺外发现了一片大麻地。
但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一块开阔地,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对一个露天场所存在全理的隐私预期[90],所以警方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不会侵犯任何人的隐私,搜查是合宪的。
四、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 v. Ohio) (特里式截停规则)(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1968年的特里诉俄亥俄州案(英语:Terry v. Ohio),执法人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因怀疑犯罪活动正在发生的合理理由而进行无证搜查。
最高法院在该判判决中认为,当一位警官发现“异常行为”,让他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活动可能正在进行”,认为可疑人员有可能持有武器并且会对警官或他人构成威胁,那么警官可以对该人进行搜身来确定他是否持有武器[43]。
警官必须要对这类搜身行为给出具体而明晰的事实和理由来合理化自己的行为[44]。
俄亥俄州克里弗兰市一便衣侦探一天在街上巡逻,发现有两个年轻人站在一家商店前,从窗户往里张望,然后就走开了,过了一会儿,两人又回到商店前,像上次一样往里张望,并不时地低声地商量着什么,如此反复十余次。
杰克逊反第二合众国银行的斗争

杰克逊反第二合众国银行的斗争摘要安德鲁?杰克逊(1776-1845)是美国第七任总统,给美国历史的发展打上了很深的烙印。
“杰克逊民主”时期是美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其中,杰克逊领导的反第二合众国银行的斗争历时昀久,影响昀大。
第二合众国银行虽然在当时建立时是必要的,然而,在第二合众国银行存在期间,却发生了以杰克逊为首的反银行派与第二合众国银行之间的尖锐斗争。
其主要原因,一是第二合众国银行有着明显的弱点;二是比德尔插手政治,导致各阶层人民反对第二合众国银行;三是杰克逊年轻时期曾经受到期货和纸币之害而痛恨银行;四是他代表西部农场主和中小资产阶级的利益,反对大资产阶级和金融资产阶级。
在膺任总统前后,杰克逊都反对银行。
杰克逊成为社会各阶层反银行的受惠者和中小资产阶级反银行的代言人,经过激烈的斗争昀终摧毁了第二合众国银行。
反银行的胜利带有反对特权阶层、倡导经济平等的政治色彩。
反银行斗争的性质是资产阶级内部两大利益集团之间的斗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下层人们的经济要求。
反银行斗争的胜利是美国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结果,对美国的政治、民主、经济、阶级斗争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关键词: 杰克逊比德尔第二合众国银行 3AbstractAndrew Jackson is the seventh president of American. The epoch which called“Jackson democracy” is a magnitude turning point in the history of America. TheAnti-bank war which leaded by Jackson, lasted a long period of time and made adeep impact to the United StatesThe incisive Anti-bank war occurred at the period of the second bank of UnitedStates although which is based on necessity. The centre causations include fourpoints. Firstly, there are obvious disadvantages in the second bank of the UnitedStates. Secondly, Biddle’s getting into the act of politics induced people’s argueagainst of the second 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very estate .Thirdly, Jackson’sabhorrence about the bank caused by the harm of bank note and soft money in hisyouth. Fourthly, Jackson represented profits of the farmer in the west, and opposemonopolized bourgeoisie and finance bourgeoisieJackson condemned the bank before and after his president accession. Jacksonalso utilized the power over the president to beat the second bank of United StatesAs a delegate of petty bourgeoisie and “demos”, he voted down the act which investthe warrant with the bank of the second bank of United States afreshJackson has been a prolocutor of the beneficiary of every stratum ,the farmerof the southern and the western ,the petty bourgeoisie one who opposed the bankThe fierce Anti-bank war leaded by Jackson resulted in the perdition fate of thesecond 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end. Anti-bank war has the color of opposethe economic privilege and initiate economical equalityAnti-bank war is such a fighting that two bourgeoisies argue against each other in essential, by which reflected the economic require of the middle lever people andthe substrate in a certain extent. The victory of the Anti-bank waris the inevitableresult of the non-monopoly capitalism’s development of American .Anti-bank warproduced far-reaching effect to the political, democracy, economy of America, and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apitalismKeywords: Jackson;Biddle ;the second 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4目录第1 章导言..11.1 选题意义11.2 国内外研究现状31. 2.1国外对杰克逊反银行斗争的研究状况31.2.2. 国内杰克逊反银行斗争的研究状况.4第2 章杰克逊反银行斗争的背景..72.1 杰克逊生平简介72.2 第二合众国银行与比德尔102.3 第二合众国银行的弊端 132.4 社会对第二合众国银行的不满与批评 142.5 杰克逊反第二合众国银行斗争的原因 17第3 章杰克逊反第二合众国银行的斗争.203.1 斗争过程及胜利 203.2 斗争胜利后果. 26第4 章对杰克逊反银行的斗争评价.274.1 反银行胜利的原因284.2 斗争性质 294.3 历史作用和影响 30结语34参考文献35后记385杰克逊反第二合众国银行的斗争第1章导言1.1 选题意义安德鲁?杰克逊(1776-1845)是美国第七任总统,也是身孚众望的总统之一,也是美国早期历史上昀有作为的民主政治家之一。
练习题4参考标准答案(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练习题4参考答案(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作者:————————————————————————————————日期:2练习题4(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部分)1、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
A、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B、法院地法C、当事人的属人法D、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2、对于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许多国家认为()。
A、应由失踪者的国籍国管辖B、应由失踪者的住所地国管辖C、原则上是由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在一定条件下可由其住所地或居所地国管辖D、申请人的住所地国管辖3、从实务上看,各国法院在对外国人作死亡宣告或失踪宣告时,一般都适用()。
A、外国法B、属人法(内国法)C、国际法D、国际惯例4、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原则上依()。
A、当事人的属人法B、法院地法C、行为地法D、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5、关于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多数国家主张()。
A、只能由被宣告禁治产者本国法院管辖B、只能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居住地国法院管辖C、由申请宣告者本国法院管辖D、原则上由被宣告禁治产者本国法院管辖,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由其居住地国法院管辖6、关于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即它的特别权利能力的范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
A、法人的本国法B、法人的住所地法C、法人的属人法D、重叠适用法人的属人法和内国法7、关于外国法人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活动,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我国实践中的做法()。
A、依法人的本国法B、依法人的住所地法C、依注册登记国法律D、依成员国籍国法律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A、登记地法律B、住所所在地国的法律C、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D、成员国籍所属国的法律9、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美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原则详解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原则详解
文 / 汤文华
1. 什么是品格证据
品格证据(character evidence)是英美普通法与制定法中的专有概念。 概括而言,品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并以此 来推论该人行为的证据。这里的“品格”不仅仅包含一个人的道德品质(moral qualities),还包括一个人的行为倾向和生活方式等。在庭审实践中,品格 证据所要证明的客体涉及被告人、受害人和证人的品格、惯常的行为方式 及先前行为等。
2 易延友,《证据法学:原则 规则 案例》,法律出版社,2017 年。 3 根据《布莱 克法律词典》,“品格”一词指:属于区别于其他人的道德品质的集合,是一个人 内在品质的一般表现形式。关于某人道德倾向或习惯或伦理品质的意见是专属于他 的,一个人综合的行为倾向或可能性可以通过其习惯、其具有的良好品格或其他品 格的一般声誉加以证明。 4 证据规则的存在不是为了真实地反映世界,而是要确保 陪审员能够正确地考虑呈现给他们的事实。
③证人先前的定罪判决可以用来弹劾证人的可信性。(The following rules apply to attacking a witness’s character for truthfulness by evidence of a criminal conviction: (1) for a crime that, in the convicting jurisdiction, was punishable by death or by imprisonment for more than one year, the evidence: … (2) for any crime regardless of the punishment, the evidence must be admitted if the court can readily determine that establishing the elements of the crime required proving—or the witness’s admitting—a dishonest act or false statement.)
杰克逊等人诉律政司案

杰克逊等人诉律政司案王丹丹1001212114 2010-11-14 【摘要】本文着眼于杰克逊等人诉律政司案在上诉法院进行的上诉程序,对上诉方、被上诉方和法院的主张进行整理、剖析,并联系议会主权原则对本案中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作出评价。
【关键词】议会法案有效性1911年法案1949年法案2004年法案议会主权原则杰克逊等人于2004年11月19日向郡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1月28日,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2005年2月8日,杰克逊等人向上诉法院上诉。
上诉法院于2月16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杰克逊等人继而上诉至上议院,10月13日,上议院的上诉委员会决议驳回诉讼请求。
3本文仅着眼于在上诉法院进行的上诉程序,对上诉方、被上诉方和法院的主张进行整理、剖析。
一、案情概要本案中上诉人有三个,他们都是农村联盟的成员,该联盟反对禁猎狐狸,但是,本案中他们以个人而非联盟的名义进入诉讼。
杰克逊是联盟的主席,他本人并不参加狩猎,但他在猎区内拥有土地。
马丁是一个狩猎雇员、职业猎人,狩猎的合法性问题直接与其生计相关。
休斯夫人参加狩猎并且她的家庭经营狩猎的辅助产业。
上诉人挑战2004年禁猎法案和1949年议会法案的有效性。
2004禁猎法案依据1949年议会法案的相关条款制定,1949年议会法案则依据1911年议会法案制定。
1911年议会法案规定了一种不同于传统的立法程序,传统的立法程序要求,制定一部议会法案需要上下两院通过及国王签署同意,新的立法程序则省去了下议院通过这一要件,仅要求上议院通过和国王签署同意。
对于这一程序的适用情形,1911年法案作了明确规定。
1949年法案即是适用1 5 of 16 DOCUMENTS R (on the application of Jackson) and others v Her Majesty's Attorney General QUEEN'S BENCH DIVISION (ADMINISTRATIVE COURT) [2005] EWHC 94 (Admin), CO/5791/2004, (Transcript: Smith Bernal) . Lexisnexis2 3 of 16 DOCUMENTS R (on the application of Jackson and others) v Attorney General 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 [2005] EWCA CIV 126, [2005] NPC 24, [2005] All ER(D) 233 (Feb), (Approved judgment) .Lexisnexis3 1 of 16 DOCUMENTS Regina (Jackson and others) v Attorney General House of Lords [2005] UKHL 56, [2006] 1 AC 262 .Lexisnexis这一程序制定,但是,1949年法案意在修改1911年法案明确规定的适用情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迈克逊诉合众国案视角下的品格证据规则之例外作者:宋洨沙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8年第10期摘要:诉讼一方不得将对方的不良行为作为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这是一个古老的普通法原则。
但是这项原则在历史的不断演进中又受到了各种挑战。
1948年美国的迈克逊诉合众国一案,是英美证据法中关于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重要例外,通过对该案的探讨,可看到品格证据规则的演变与发展。
关键词:品格证据迈克逊案排除规则意见证据品格证据规则起源于英国,长期以来被视为刑事审判中基本的证据规则,也是学术界探讨的最为频繁的关联性问题之一。
简而言之,根据品格证据规则的一般要求,禁止将被告人不良品格的证据用以证明其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
而随着大量有关品格证据的判例与逐渐发展壮大的成文法体系,一次又一次对品格证据规则进行修订补充,使得品格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越来越庞杂,在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引起颇多争议。
1948年的迈克逊诉合众国(Michelson v. United States)案[1]是阐释品格证据排除规则例外的经典案例之一。
根据Westlaw的统计数据,截止2005年9月,该案被援引超过2600次。
从这一案件判决引发的讨论中可以看出品格证据规则的演变与发展。
一、案例概述被告人所罗门·迈克逊是一名二手珠宝商,他被指控向正在对其进行调查的联邦税务署官员行贿。
庭审中案件的争议点在于,控方提出的证据显示,税务官作证双方约在酒店的会客室见面,被告人带给他一个装有5000美元现金的包裹。
而迈克逊辩称是税务官对其进行威胁并主动向其索贿,自己只是中了圈套。
当时酒店房间已经被监听,虽然速记员对监听情况进行了记录,但囿于设备条件所限,很多谈话内容并没有记清楚。
因此,案件的关键问题取决于陪审团选择相信税务官的证言还是被告的辩解。
在庭审中,辩方传唤了5名品格证人,他们证实已经认识被告人15至30年的时间,他具有诚实、正直的良好品质,是一位守法公民。
在随后的交叉询问中,控方提问他们是否听说过被告人在27年前曾因收买偷盗所得物品而被逮捕,品格证人表示对这件事一无所知。
初审法官并未排除这个证据,但指示陪审团证据证明力的有限性,陪审团最终判定被告人有罪。
迈克逊被定罪后先后向上诉法院与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提出不应当允许在交叉询问中向证人提问关于逮捕的问题,强调逮捕是在很久之前发生的,并且这一事实与指控的犯罪并不具有相关性,然而上诉均被驳回。
最高法院认为,法律并不推测被告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品格,它只是封闭了控方提出有关品格、性情、名誉等事项的可能性。
因此根据普通法,控方不得提出被告人不良品格的证据以证明他犯有被指控之罪的倾向性。
但是,如果被告人决定传唤品格证人来证明其良好的声誉,控方可以在交叉询问中向证人追究询问被告人的品性问题,目的是弹劾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这样就可能会提出相反的证据。
在本案中,辩方提出的诚实、守法的品格证言本身就比指控犯罪的范围广泛很多,控方的真实目的是说明被告人的品格证人并不十分了解他是怎样的人,收买赃物的行为与“诚实守法”的描述不符,所以他们提供的关于被告人良好品格的证言是不可靠的。
因此,虽然因收买赃物而被捕的行为与被指控犯罪无关,但也能检验被告人的品格是否符合证人证言的内容。
在品格证人回答问题时,他所作出的证言只能以他了解被告人的名声为目的,而不得用来证明被告人在目前正在被审理的案件中有罪,或者证明被告人还犯有其他罪名。
二、迈克逊案对品格证据规则例外的拓展迈克逊案的判决拓展了品格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并对未来的审判中判断品格证据能否运用产生重大影响。
其确定的原則主要包括:第一,控方不得提出被告人品行恶劣的证据来证明其实施了犯罪,但允许被告提供自己品格良好的证据证明其无辜;第二,在被告人主动提出良好的品格证据后,控方可在交叉询问中进一步挖掘有关被告人品格的各种信息,甚至提出相反的证据;第三,根据辩方作出的相应申请,法官可对陪审团作出指示,提醒在交叉询问中获得的信息证明作用有限,只能评估品格证人的可信度,而不能用于证明被告人有罪。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条和第405条基本吸收了上述内容,第404条(a)关于品格证据的一般规定:有关某人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不能用以证明该人在某特定场合的行为与其品格或品格特征相一致。
下列情况除外:(1)由被告人提出自己品格的相关特征的证据,如果被采纳,则检察官可以提出品格证据以反驳;(2)除第412条规定外,被告人提出有关刑事被害人品格特征的证据,如果该证据可以采纳,那么检察官可以提出相反证据反驳,并且可以提出被告人同样品格特征的证据;(3)在谋杀案件中,检察官可以提出被害人性情温和的品格特征的证据,以反驳被害人是首先寻衅滋事者的证据。
[2]第405条规定了证明品格的方法:一是名声或评价,在所有允许采纳有关某人品格证据的案件中,由提供关于名声的证言或者以评价方式作出的证言来进行证明,在交叉询问中,允许对相关的特定行为实例进行质询;二是特定行为实例,当关于某人的品格或一贯品行成为一项指控、主张或辩护中至关重要部分时,可以举出该人的特定行为实例加以证明。
由此,英美证据法确立了品格证据排除的例外之一——“开门原则”,即被告人一旦在诉讼过程中首先提出自己品格良好的证据,或者对他人的品格进行攻击,就等于将品格置于争议之中,这种情形下将会引起法庭对其品格的交叉询问,即为控方提出相应的品格证据予以反驳打开大门。
当被告人作为证人提供证言时,或辩方品格证人提供证言时,控方可在交叉询问中将不良品格用于质疑被告人证言的可信性。
对被告人品格的质疑的提出通常包括几种情况:被告人自己提出不良品格的证据;被告人首先提出自己良好品格的证据;被告人攻击控方、控方证人、被害人的品格,或者攻击同一案件中的其他共同被告人。
[3]在这些条件下,控方可提出被告人不良品格的证据以降低其证言的可信度。
例如,如果被告人指出被害人具有暴力品性特征,控方就只能提出证明被告人有暴虐性格的证据,而不得使用没有责任感、不诚实之类的品格证据来反驳被告人。
但是,在对品格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时,需要遵守两个限制性条件:其一,对于要询问的特定事项必须存在一定的事实基础;其二,这些特定事项必须与案件中存在争议的品格特质相关。
三、迈克逊案判决之争议问题迈克逊案之所以如此重要,不仅仅在于其判决对后续司法及立法带来的影响,还在于其引发的巨大争议。
(一)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问题品格证据规则中存在一系列复杂的理论与例外情况,因此法官通常需要对这类证据如何使用向陪审团作出指示,而这些指示往往会与人的常识相互矛盾,容易使陪审团产生混淆感,指望陪审员完全按照法官的指示看待被告人的品格是不现实的。
[4]正如在迈克逊案中,法官指示陪审团控方提出的证据仅具有有限的证明力,只能用于证明证人的不可信,被告曾经被逮捕的情况与其当前被指控的犯罪并无关联,然而问题在于,陪审团能否正确理解并接受这种指示。
这一担忧在品格证据规则的另外一种例外情景中更为明显,即《联邦证据规则》第404(b)条所指出的,某人犯罪行为、不法行为或其他行为的证据被用作证明其品格,以表明其所为与品格相符时,虽然不具有证据能力,但该证据被用作证明诸如动机、机会、意图、预谋、计划、知识、罪犯身份同一性或无过错或意外时,具有可采性。
例如,为了证明被告实施的其他犯罪在方法上如出一辙,从中可以发现被告人行为方式特征,在著名的“浴室新娘”案中,被告人乔治·约瑟夫·史密斯被控谋杀了其妻贝西·蒙蒂,将她溺死在两人住所的浴缸里,蒙蒂在一份遗嘱中将全部遗产都留给了史密斯。
控方出示证据显示史密斯曾经有过几次婚姻,他的妻子们都在将财产留给史密斯后,被溺死在浴缸中。
控方的证据证明史密斯在这些案件中做了周密的安排,精心策划行动步骤以造成他不在犯罪现场的假象。
最终法院确认了有罪判决。
又如为了确定动机而提出的关于品格的证据,关于动机的证据可以证明罪犯的身份、蓄意性或者特定意图。
如在1995年轰动世界的辛普森案中,控方提出证据指出辛普森对其前妻妮可的家庭暴力史,其前妻曾多次遭到殴打并打电话报警求救,表示自己害怕辛普森会对自己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在电话背景音中,可以听到辛普森在对其吼叫。
控方提出辛普森过去暴力行为的证据意在揭示其现行犯罪行为的动机、意图。
法律禁止由被告人的品格作出他的行为与其品性一致性的推论,但如果出于其他证明目的,就可以理解这类证据的可采性。
这就是通过与品格無关的逻辑推论,解释该证据与案件相关事实的关系。
在推理过程中,不需要对被告人过去的不良品格作出推测,而是要为被告的其他不良行为、多次意外事件找到客观上是否合理存在的理由。
在一些案件中,这种推断是非常明显的。
如浴室新娘案中,在被告人身上发生的多次类似的意外事故,明显超出了正常的概率。
除非事实裁判者有理由相信被告人是极为不幸的,所有事故都是巧合,否则这种可疑的概率就能够说明如此多意外的不可能性,推断出以往事件与被告人被指控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
这类证据可以采纳的前提条件是,在适用时必须依据逻辑上的相关性进行无关品格的推理。
这种规定引起的争议在于,关于品格的推测与无关品格的推断之间是否真正存在明确且可识别的差异?在法官对陪审团作出限制性指示,试图指引陪审团对被告人不良证据的考量限定在无关品格的推断范围内时,这些指示是否是有效的?正如20世纪80年代初,H. Richard Uviller教授在关于品格证据规则的评论中认为,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限制性指示是一种晦涩的条文主义的双关语。
[5](二)对名声证据、意见证据的质疑名声或评价是证明品格证据的方式之一。
在迈克逊案中,5位品格证人从其了解的各个角度证明被告人为诚实守法之人,就是对被告人的名声发表自己的意见。
然而有质疑的观点认为,品格证人是否了解27年前被告人被逮捕的事实,影响了其证言的可信度,这一判断具有误导性。
名声应当是某种反复出现、众所周知的东西。
传统上,被告人的品格在刑事案件中用于证明其是否犯罪这一争议点时,只有名誉形式的证据才能被使用。
但是在现代社会复杂的都市环境中,想要了解一个人的名声或者其是否被逮捕过,已经成为非常困难的一件事。
迈克逊案发生在纽约,在这样的大都市里,消息的传播范围和速度不可能像小城镇一样,因此被告人的朋友不可能了解他生活的点点滴滴,由此否认其证言的可信性也是值得质疑的。
注释:[1] Michelson v. United States, 335 U.S. 469 (1948)[2]参见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2015, http:///downloads/rules.of.evidence.pdf。